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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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工商明电[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为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丰收、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农资市场秩序混乱,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等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农资市场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春耕在即,对种子、农药(包括鼠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渔机渔具等各种农资产品的需求很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

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觉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切实把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维护农资产品市场的交易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坚持执政为民、执法如山,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责任到人,组织周密,措施得力。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并逐步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活动。

在整治活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开展“一次调查研究”,搞好“两次宣传”,抓好“三大重点商品(种子、化肥、农药)”。

涉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涉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涉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涉粮领域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粮领域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涉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内容严格依法依规,着力解决当前涉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正常市场秩序,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粮食市场和库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整治目标1. 保障粮食供应安全的目标。

加强对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有效供应。

2.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目标。

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粮食产品,整治粮食市场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目标。

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对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管(1)深入开展粮食生产基地的检查整治工作,严格检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切实加强对农田生产环境的监管。

(2)严厉打击非法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行为,禁止非法销售转基因种子,加强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监管和管控。

2. 加强对粮食收储环节的监管(1)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巡查力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加强对收购企业资质的审核,杜绝质量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市场。

(2)加强对粮食仓储环节的监管,保障粮食仓储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粮食保存和保管的质量安全。

3. 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1)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对饲料加工企业的监管,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畜禽养殖行业的安全生产。

4. 加强对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1)加大对粮食流通市场的巡查力度,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粮食畅通和有序流通。

(2)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粮油产品,加强对流通企业资质的审核,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和安全。

4.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1)深入开展粮油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大对粮油市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关于印发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9]15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1.14【实施日期】2009.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农业部、监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办),监察厅,供销合作社: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我们制订了《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农业部监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切实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办发〔2008〕23号)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切实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切实促进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02•【文号】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施行日期】199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要求“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

管好批发,放活零售。

今年上半年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

”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稳定市场,做好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目的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要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

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不同经济类型粮食批发企业的数量、1993年批发量及其占当地粮食批发总量的比例,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在重新登记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0号)要求,切实落实周伯华局长在考察四川灾区时提出的“坚持抗震救灾毫不放松,促进经济发展决不动摇”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

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导致了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

农资价格的上涨,容易诱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发生,直接损害农民利益,影响粮食生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抗震救灾毫不放松,促进经济发展决不动摇,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工商市字[1999]第239号•【施行日期】1999.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整治合同欺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包括合同欺诈在内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合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把合同监管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切入口来抓。

目前,合同欺诈十分严重,有的以合同欺诈为业,动辄诈骗上百人、上千人的财物。

有不少企业被骗后被迫停产或半停产,致使下岗职工增多;有不少下岗职工在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上当受骗,生活陷入困境;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整顿交易秩序,以实际行动迎接《合同法》的实施,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应于今年12月底以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一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和目标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在合同种类方面,重点打击利用承揽、买卖、技术转让、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重点整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无照经营企业,特别是屡次进行合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在地域方面,重点是大中城市和城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4•【文号】工商明电[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工商明电[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就粮食供求形势及下一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做了重要讲话。

温家宝总理指出:放开市场和加强管理,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只有加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才能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要求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最近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管好粮食市场。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要依据《意见》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对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许可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后,方可参与粮食收购活动。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坚决取消其收购资格。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粮食。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无证收购粮食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陈化粮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要求,省局决定2006年12月对全省粮食市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粮食问题始终是社会敏感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注的重点,新闻舆论密切注视的焦点,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关系到社会稳定。

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增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尤其要认真贯彻执行陈化粮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陈化粮出库、运输、使用和加工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进一步强化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工作中的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一)认真清理粮食经营主体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的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工商明电[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各地继续深入开展了“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切实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保障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

但近来,个别地区出现了劣质复合肥损害农民利益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正值春耕生产用肥高峰季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

现就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资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证。

有收无收在于种,收多收少在于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农资,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红盾护农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进一步开展“2008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27号)、《关于认真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8〕38号)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开展流通环节农资质量的定向监测工作,狠抓大案要案,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9]12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局、委、办):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精神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安定和谐,现就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质量问题,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从保证中央农村政策和改革措施贯彻落实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转变职能,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之中,千方百计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让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农村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切实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10]2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正值夏粮收购旺季,夏粮收购市场秩序总体呈现平稳有序态势。

但部分地方夏粮收购价格上涨引发无证无照收购等违法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为切实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事关农民的种粮收益,事关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当前复杂经济形势下夏粮收购面临的严峻局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
“四个只有”,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
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
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盗窃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反盗窃斗争。

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是这次反盗窃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为夺取反盗窃斗争的胜利发挥应有的作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

开展反盗窃斗争,对于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持社会安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展这项斗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抓紧、抓好。

要运用广播、黑板报、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盗窃斗争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食字[2011]157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7.28【实施日期】2011.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将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整治农村食品市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农村一些地区仍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从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始终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过去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要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庙会、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工作;二是以饮料、白酒、葡萄酒、乳制品、食用油、矿泉水、膨化食品、酱油、食醋、糕点、儿童食品、老年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开展整治工作;三是要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开展整治工作,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严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2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2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改革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棉花、化肥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做出了贡献。

针对今年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4月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和化肥供应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发出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购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市场有序流通。

1.继续贯彻落实我局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管理。

认真搞好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清理和重新登记工作,没有搞完的要抓紧搞完。

严禁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2.继续开放粮食市场,同时加强监管力度。

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准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

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地农村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30•【文号】工商明电[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工商明电<199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之机,为牟取暴利,在棉花购销经营中,蓄意往棉花包里掺入大量杂物;有的棉花加工企业,在皮棉处理过程中直接把杂物混入加工好的棉花包中,致使棉花根本无法使用。

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纺织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今年国家棉花收购计划的顺利完成,维护棉花购销活动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棉花经营中的掺杂使假行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

在未完成国家计划调拨任务的情况下,禁止棉花经营单位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坚决打击掺杂使假行为,重点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棉花掺杂使假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开展对棉花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质量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帮助企业强化合同意识,做到认真签订和履行棉花购销合同,防止出现掺杂使假行为,避免经济损失。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棉花掺杂使假大要案件,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办案件中遇有阻力的,要随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粮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9.15•【文号】[79]粮农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7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79)粮农字第11号1979年9月15日)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在农村开设的饭馆,出卖熟食,收取粮票,并持粮票到当地粮食部门要求供应粮食;有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在集市上出售粮食,也收取粮票;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把粮票作为货币换购物品的现象也多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粮票管理制度,不利于国家控制粮食销量和城乡人民节约粮食,同时也给投机倒把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此,通知如下:一、粮票系国家粮食部门向消费者供应粮食的凭证。

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个人在集市上出售粮食,无论余缺调剂、品种调剂,均应由买卖双方协商价格,通过货币进行交换,不得收、付粮票。

二、生产队、生产大队开饭馆,出卖熟食的粮食来源是生产队、生产大队自余粮,或在集市上购买的粮食,并非国家计划内供应的粮食,因此出卖熟食不得收取粮票。

社队办的“四坊”出售粮食制成品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三、粮票属于无价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不允许当货币使用。

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粮票、少收少付钱等形式进行非法交换活动。

对城乡居民,特别是对广大职工要进行粮食政策教育。

凡是把粮票当作有价证券,用以换购物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

不听劝阻的要进行处理。

对于利用粮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要坚决打击。

c26345--001228ccj。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0•【文号】国办发明电[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1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储备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粮食购销形势总的是好的。

今年4月至10月,全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总量1039亿斤,销售总量984亿斤,同比分别增加250亿斤和308亿斤。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压级压价收购甚至限收、拒收和停收的情况;有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积极性;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实行顺价销售,仍在低价亏本售粮。

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必须深刻认识到粮食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

当前粮食虽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仍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0•【文号】工商明电[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6]40号)河南、河北、湖北、安徽、山东、湖南、江西、江苏、新疆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入2006年棉花年度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棉花市场秩序总体呈现平稳有序的态势。

但是,棉花收购和加工环节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无照收购棉花的现象突出;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未注册登记等非法加工棉花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地扰乱了棉花市场秩序。

9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专报信息》(第1090期)上作了“对新棉收购工作要加以部署”的重要批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收购棉花、非法加工棉花的行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开展棉花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增强加强棉花市场监管的责任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最近颁布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维护棉花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棉花的行为,切实维护棉花收购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棉花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棉花的行为,严厉打击棉花流通环节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棉花收购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突出抓好种子、化肥、农药三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突出抓好种子、化肥、农药三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突出抓好种子、化
肥、农药三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
建辉
【期刊名称】《农化新世纪》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春耕在即,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
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

【总页数】1页(P12)
【作者】建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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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消字[1999]第8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8
【实施日期】1999.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
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
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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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明电[1998]3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17
【实施日期】1998.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
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199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无照经营粮食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二、迅速动员、组织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坚决禁止私商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狠狠打击私商、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走村串户或在码头、路边、集贸市场上设点挂牌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者,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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