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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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10•【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施行日期】1993.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的《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促进我国广告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广告业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产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广告业,对于拓宽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渠道,辅佐企业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促使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后来居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快发展广告业,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对《纲要》落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请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与广告业改革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以实现《纲要》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一九九三年七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广告作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是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的有效渠道,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重要条件。

发达的广告业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取得更加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的重要反映。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使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后来居上,迫切需要我国广告业有一个全面、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沪工商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

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

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近期监测发现本市部分报刊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教育培训招生广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企业、个人擅自发布培训招生广告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还有一些具备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超越核准的教育培训种类和内容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者在广告中对学员就业、通过考试、提高成绩等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为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局经与上海市教委会商,就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一、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2.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意见。

3.高校发布“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招生广告,应当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学点备案证明。

二、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其中,开展学历教育、学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供由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沪工商公[2014]19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2【实施日期】2014.06.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公[2014]191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一、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效发挥了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服务决策、推动工作的作用。

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现将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通报如下: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一)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工商局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市工商局编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简报》23期、《动态专报》26期、《舆情信息参考》85期,市委、市政府录用专报、信息等48篇,国家工商总局录用简报、信息等171篇(其中全市5个信息直报点录用56篇),比较全面反映了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加强消费维权等工作情况。

7月初,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对政务信息工作作出专门批示:“请继续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上半年政务信息工作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政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精益求精,政务信息总体主题突出、内容翔实、逻辑清晰、语言精炼,为市工商局编发各类材料提供了宝贵的基础素材。

浦东、闸北、宝山、嘉定、青浦、长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报送的信息质量较高,成绩名列前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7日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为强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执法,着力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已纳入今年市政府目标管理专项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查处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执法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一是主要商业中心(街区)、交通枢纽和旅游景点及其配套商业网点等重点区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典型、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旅游、汽车销售和维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查处。

三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工作重点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处和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含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一)重点条款。

以“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以往执法工作中已经明确的典型、常见、易发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和前期对重点行业调查排摸中明确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为查处重点。

(二)重点行业。

以商品销售、旅游、汽车销售及维修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为重点行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21
•【字号】沪工商注[2007]80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8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06〕317号印发)第七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七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办理,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登记机关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沪工商广〔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15〕164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新增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和媒介行为规范,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强化了相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

为了切实规范广告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新《广告法》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1.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新《广告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上海广告市场秩序总体较好,但广告违法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领域还较突出,且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规范广告市场的任务依然艰巨。

各单位要从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新《广告法》,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广告监管执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创新执法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沪工商广2016022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160222号各有关单位: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引导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增长、繁荣社会文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商广字〔2016〕132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集聚、规范”为主线,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推动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为将上海建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发挥积极的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品牌引领。

聚焦创新、创意制高点,推动广告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加强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上海广告业的地位和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促进广告业与上下游关联产业、周边产业的融合、联动发展,构建新型广告产业生态圈。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链条延伸,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三是坚持集聚发展、统筹引导。

以国家级广告园区和市级文创园区为主要载体,加强资源统筹、政策优化和公共服务,促进广告产业要素资源的交流、整合、集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3•【字号】沪工商广[1999]184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4号)各分局: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为了统一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登记的手续、时限和审查的内容,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 30 日前提出。

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在自有的场地、设施上发布自身宣传广告的,申请人可以是广告主。

3.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1)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2)市工商局负责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的登记(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管理);跨区、县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预审4. 申请人应当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初步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2)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广告主无需提供);(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4)户外广告效果图或照片;(5)广告内容样稿;(6)广告发布合同(意向书);(7)阵地使用协议(意向书);(8)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

以上材料除( 4 )、( 5 )两项外,均须交验原件和提供有效复制件。

5. 承办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于 7 个工作日作出预审处理意见:(1)申请人是否具备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包括核查所提供的经营资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广告发布者上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是否按要求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沪府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展览业备案职责。

2.取消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1.将企业登记的部分事权下放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等重点地区(产业园区、功能区)所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2.将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扩大范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整合的职责1.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日常管理职责划转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四)加强的职责1.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市场行为监测和问题发现机制。

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4.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依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标[2012]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沪工商标[2012]93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本市商标战略,积极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市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序言商标是影响力广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之一。

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对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商标推动科学发展。

依靠商标对资源的集聚力和市场的影响力,推动企业及产品不断传承、创新和发展,推动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促进上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沪工商广[2001]433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1]433号2001年10月26日)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的管理,促进地名使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凡广告中含有本市建筑物、居住区、开发区、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地名的,必须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在本市发布涉及上述地名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当查验广告主是否取得市或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地名批准文件。

其中建筑物、居住区的地名批准文件为《地名使用批准书》,其他的均为市或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制发的正式文件。

三、广告内容中需使用地名的,应当与批准的地名名称一致,并且完整标明,即同时注明地名的专名和通名。

使用地名时,不得对地名名称做任意添加和删除,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四、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

房地产广告在宣传介绍建筑风格或其他事项时涉及的名称,不得使人误以为该名称是依法批准的地名。

需要同时标明的,应当突出依法批准的地名。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名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市地名委《关于对广告内容涉及地名应加强审查的通知》(沪工商标[95]第3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商标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上海打响“四大品牌”工作要求和《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强重点商标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就开展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聚焦重点商标,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商标行政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商标协同保护能力,建立完善与上海“四大品牌”建设要求相匹配的商标保护机制,全力打造促进商标创造、运用和发展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加快形成严保护、大保护的商标保护格局。

二、主要任务1.出台《〈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制度,把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及时纳入名录,对不再符合纳入要求的商标及时调整出名录。

2.严厉打击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行为。

开展重点商标“溯源”保护行动,加大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追溯力度,及时向侵权源头管辖地执法部门依法移送案件线索,坚决打击生产制造侵权商品、侵权标识的行为。

拓展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类型与方式,严厉查处对重点商标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其他严重侵权的违法行为。

畅通商标从确权、授权到维权的保护通道。

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商标监管模式。

3.推进重点商标协同保护工作。

深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加大“两法衔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8]2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8]2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8]280号1998年7月3日)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布幅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在本市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已发布各类户外布幅广告近4000条次。

但是本市户外布幅广告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有些布幅广告在交叉路口跨街悬挂,遮挡视线,影响交通信号标志的正常有效使用;二是有些布幅广告以电杆和树干为沿街悬挂的支撑物,或是影响到作为市政公共设施的电杆的安全使用,或是有损于绿化;三是有些布幅广告发布时间过长,有的内容涉及的时效已过,有的日久褪色破损,有碍市容市貌,严重的甚至还影响到公交电力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2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30号)也曾明确,不得搞跨街广告标语。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布幅广告的发布,切实整治本市布幅广告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市区内环线(包括浦东段)范围内禁止发布跨街和沿街(不包括店堂建筑物外墙)的布幅广告。

二、适当控制店堂建筑物本体外墙悬挂发布的布幅广告,原则上每一店面开间的外墙不得超过2条(限于自营商品或服务广告);每条布幅广告登记的发布期限必须按需按实核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广告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90号)的要求,市局决定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振国上海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钟民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成员:罗永勤上海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阮力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沈秋娟上海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陈彦峰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俞培刚上海市工商局外资处处长何幼龙上海市工商局监管处处长郑宏上海市工商局公平处处长蔡卫东上海市工商局直销处处长张敬宝上海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刘广琴上海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祖尧上海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王忠良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缪钧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李通上海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刘楷上海市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张红冰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主任程助国上海市工商学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告处,办公室主任由广告处处长缪钧兼任。

各分局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做好上海广告战略的实施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
员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公布日期】2003.05.23
•【字号】沪工商虹办〔2003〕19号
•【施行日期】200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经局长室讨论决定,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汪成林主持行政工作。

分管办公室、法制科、干部人事科、财务科、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李铨来主持党委工作。

分管纪委、机关党总支、组织宣传科、监察科、商标广告监管科、广告协会。

刘勇:分管企业注册科。

吴基钢:分管市场合同监管科、机关服务中心。

王骁:分管公平交易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协会、检查支队。

俞晓辉:分管企业监管科、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汪成林、李铨来互为A、B角。

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工商所调整如下:
刘勇:提篮桥(新港)工商所、江湾工商所。

吴基钢:四川北(乍浦)工商所。

王骁:广中(凉城)工商所、欧阳(嘉兴)工商所。

俞晓辉:曲阳工商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沪工商广[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工商广[2002]49号)市工商局各分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县公安局:现将《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厂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2002年2月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印发)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备份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一)公共汽车、电车;(二)专线车;(三)长途客车;(四)出租车;(五)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六)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沪工商广[2002]43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沪工商广〔2002〕430号)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聘、招工广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招聘、招工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人才招聘、招工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或形式发布的含有职业招聘、招工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的广告。

二、发布招聘、招工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招聘、招工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1.自行招聘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从事中介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人事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招聘、招工广告样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上述文件。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广告应当载明广告主的名称(全称)、地址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4.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9日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思维养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基层建设,根据市局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工商系统开展“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升干部业务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围绕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水平的整体目标,加大培训力度,推动业务培训重心向基层下沉、优质教育资源往基层倾斜、培训方式方法与基层切合、学习培训成果在基层转化,切实发挥业务培训作为基层建设重要抓手的功能,有效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继续夯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基础,推动新形势下基层建设不断深化。

二、培训对象本市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安排(一)培训时间2015年7月—10月,每月1—2讲。

(二)培训内容根据各层面人员的培训需求,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开办1讲综合培训课程和6讲专项培训课程。

综合培训: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依法行政。

邀请专家为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人员解读全会精神,以及以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路径,增强广大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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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广告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90号)的要求,市局决定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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