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相关临床科室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成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为红底黑字,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处方使用时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字迹清晰,临床诊断填写完整,医师签全名,调配人、复核人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调配和使用制度(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调配和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药品法和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共同颁发的《规定》正确调配和使用。
二、在目前没有建立“周转库”情况下,严格执行手术室与药房当日交接制度,手术室白天按规定基数取回,晚间将所有固定基数补齐交药房管理。
三、麻醉处方医师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在填写处方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名清晰,并在病历中记录。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针剂,每张处方不超过二日量,片剂、酊剂、糖浆剂、贴剂不超过三日量,连续使用不超过七日量。
五、麻醉药品处方的剂量、药名、使用方法的改动,必须医师签名。
六、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和应用WHO推行的三阶梯止痛疗法原则。
七、对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保存三年。
药房发药时,必须双人复核,双人签字并建立专册登记。
专用帐册登记资料的保存在药品的有效期以后不少于两年。
八、护理人员执行医嘱时,应详细记录,双人签字麻醉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一、在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其保管工作。
二、麻醉药品存放保险柜中,晚上检查铁门、铁窗是否锁好。
三、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警报器在无人时,必须处于工作状态。
五、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锁、专帐册、专处方。
六、应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管账册,随时检查其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
七、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
八、保持合理库存,按规定不超过一个季度存放量。
一、在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取工作。
二、领取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必须是双人领取并签名。
三、领取中,双人应以对药品进行认真的核对,包括品名、规格、剂量、有效期、批号、厂家等。
四、领取后,应及时做好出入登记以及药品的动向登记。
五、领出的麻醉药品,必须在半小时内发出,如超过半小时应放回保险柜保管,并进行登记。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及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和流程。
一、患者需提供材料:1、除痛病历本。
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开具和调配处方:1、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并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和《知情同意书》需加盖医院公章)后,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开具药品需在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上载明。
AHA12GAGGAGAGGAFFFFAFAF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开具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缺一不可),也可使用电子处方,药房必须用相对应处方打印出纸质处方归档保存。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1)药房必须在处方和除痛病历中注明或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批号;AHA12GAGGAGAGGAFFFFAFAF(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用账册和专册登记中也必须注明或记录生产批号。
4、不能提供除痛病历本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生将拒绝为其开具处方。
5、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流程简图:挂号(取得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选择首诊医师就诊→办齐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除痛病历书写、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复印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药房建立相关档案→下次用药前到门诊药房索取留存的资料→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门诊药房。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程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程序(新增)
门诊患者首次处方
1.患者挂号并购买就诊病历本。
2.处方医生亲自诊察病人。
3.索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4.在就诊病历本记录患者临床症状、诊断、用药等信息,并开具麻醉、精一药品纸质处方。
5.与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随处方存药房,一份交给患者)。
6.取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别的药品,由患者自行取药。
门诊患者复诊处方
1.患者挂号
2.处方医生检查患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有代办的索要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复印件。
4.诊察患者,索要就诊病历本、疾病诊断书等。
5.书写病历记录患者病情、上次用药后的效果评估及本次用药情况,并开具纸质的麻、精一处方。
6.与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随处方存药房,一份交给患者)。
7.取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别的药品,由患者自行取药。
8.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复诊或随诊1次,并在就诊病历本上作详细记录。
住院患者的处方
1.索要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与住院病历一起存档,一份交给患者)。
2.按常规在住院病历开具医嘱及纸质麻、精一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护理人员领取,注射剂空安瓿交回药房。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流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程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程序门诊患者首次处方1、患者挂号并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2、处方医生亲自直接诊察病人。
3、索要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4、为患者书写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5、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病历中,一份交给患者)。
6、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7、书写处方。
8、有关资料须全部存放到病历中去以存档。
9、取药:麻醉药品的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空安瓿须按批号全部交回药房),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的药品,由患者可自行取药。
门诊患者复诊处方1、患者挂号。
2、处方医生检查患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知情同意书等。
3、有代办的,代办人第一次代办的,索要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存档;非第一次代办的,要核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处方医师到药房索要病历并书写病历(病历内容中,应该有患者当前的病历情况、上一次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的效果等)。
5、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6、书写处方。
7、专用病历以及代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由处方医生留下,并负责转交到药房(病历绝对不能丢失)。
药品依据病历方可发药。
8、取药:麻醉药品的注射剂由医护人员取药,患者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取药;其他类的药品,由患者自行取药。
9、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应该进行一次复诊或随诊,并在专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
住院患者的处方1、索要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与院病历一起存档)。
2、按常规在住院病历中作用药记录。
3、由处方医生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记录薄》。
4、书写处方5、取药,由医护人员取药。
6、患者一旦出院,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一律按照“门诊患者首次处方”的程序重新办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可追溯性,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1992年)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药品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四、内容(一)药库的批号登记管理1.麻醉药品入库验收按照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制度执行。
入库验收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单据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经手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药房请领与使用的批号登记管理药房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账册,日清月结,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三)处方使用的批号登记管理1.各药房每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以便追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及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单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四、领用流程: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领用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药库出库应双
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
斗门镇中心卫生院
2018.1.2 8。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
缓控释制剂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出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出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用量。
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需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全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含:患者(替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管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制度与程序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与程序。
(1)药库负责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双人复核签字。
(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凭证号、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临床科室由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账簿上签字。
(5)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根据出库单,严格按批号发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双人签字复核后方可发放。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流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流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6、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概述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
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
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
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六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调配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调配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
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
药房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药房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为了加强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门诊药房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一、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五专”要求(一)专人负责(保管)集中放置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放置在药房的供调剂配用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轮值管理的办法,指定每日的专门人员(值班制)负责管理,班班交接。
(二)专柜加锁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必须使用密码保险柜,储存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药库的门窗必须加固。
(三)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的处方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考核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使用“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专用帐册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建立专用帐册,每日作帐,帐物相符。
(五)专册登记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必须有专门的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日期;患者的姓名、地址(单位)、疾病症状;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处方医师的姓名;配方人的姓名;核对人的姓名。
二、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有专用处方,处方必须由开方医师本人书写与签名,并在处方上注明病人的疾病与症状。
处方的调配应严格核对,配方与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麻醉处方保存三年,一类精神处方保存三年。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供应限量与要求:有《麻醉专用病历》的患者,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针剂的处方量一次不超过3天的用量,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的处方量一次不超过15天的用量,其它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一次不超过7天的用量。
无《麻醉专用病历》的患者,针剂的处方量控制为一次的用量,其它剂型药品的处方量一次不超过3天的用量。
药学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文件编号YJK-TS-001
制订日期:年月修订日期:年月审批:
一.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 根据管理需要,我院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各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三.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四.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六. 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七.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八.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剂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九.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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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程序
病区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病区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调配发放准确无误。
范围:病区药房
责任人:药品调配人员
程序:
1.处方审核
专用处方的处方式样和颜色符合规定、处方的一般项目(病人的姓名、科别、性别、年龄、住址或住院号、联系电话、处方日期、诊断、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医生签名或盖章、收费章等)必须齐全;
处方内容(所列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剂量等)必须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向病人说明情况,指导病人由处方医生重新开具合格后方可调配。
医生处方权审核,不具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需随附注射剂的空安瓿及贴剂的废贴。
2.配方发药
审方合格及与电脑记帐核对无误后,由配方药师按处方所列药品从专柜中取用药品,交给发药药师复核。
发药药师核对无误后,将注射剂药品交给执行护士(执行完毕后由护士凭处方及注射药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药房专人负责)。
发药完毕,调配人、复核人在处方上签全名,并在电脑上确认处方、记帐。
3.登记:在规定登记本中登记使用、空安瓿(废贴)回收、专用帐册、交接班等内容。
4.处方保管:专用处方留于专柜中,由专人复核后装订、保存。
5.用药后专柜随时上锁。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