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有关管理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出、受票方承兑于他处的商业汇票贴现的行为。

第一节开票与承兑第三条发票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票。

第四条发票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受票方收取有效费用,收取费用应当经过合法交易,完善财务核算。

第五条发票方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应当签署相应的合同,确定受票方的法律地位及担保条款,明确支付条件;合同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约定在到期日之前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兑期限处理付款。

第七条受票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纳税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贴现应按照商业汇票的有效期限和约定;(二)贴现银行应当根据贴现的额度,评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及受票方的合法性,准予提供服务;(三)贴现应当经过合法交易,严格控制贴现金额,使用贴现资金,完善财务核算;(四)贴现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披露贴现报价,落实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二)被贴现的商业汇票应经过贴现银行审核,认为可靠有效;第十条贴现和再贴现应当按照当日报价向金融机构进行支付。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和再贴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商业汇票及相关交易进行审核,有权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照片等。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汇票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完。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再贴现操作

再贴现操作

XXXX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XXXX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章再贴现的期限、利率和方式第三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从再贴现之日至汇票实际到期日止。

第四条再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再贴现按办理方式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回购式两种。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

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正式行文,另行申请授权。

第三章再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向人民银行提出再贴现申请时,需向人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一)提交以下资料1、买断式或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一式二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附件2);2、买断式或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见附件3、附件4)一式三联,加盖再贴现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3、再贴现凭证;4、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合规商业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及背书粘单复印件;5、贴现或转贴现会计凭证复印件;6、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7、再贴现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

总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外部:
○ 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 监管层面的原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严格,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 票据法规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章不详尽
关于票据法律针对性不强,按乏可操做性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大多是针对银行,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不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来源
内部:
○ 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严密 ○ 商业银行利益驱使(银行铤而走险。)
流动性强——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二级市 场上流通
收益性好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一) 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 开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贴现资金
表现: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 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 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 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 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再次提 出贴现申请人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 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必要时贴现银行 要检查贴现申请人增值税发票原件,进一步强化了增 值税发票作为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判别标准的权威性。
1997年12月1日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提出将增 值税发票作为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判别标准,要求企 业申办票据贴现时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企业方面:
——道德风险 (有意识地诈骗银行资金而使银 行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资金投向风险(资金运行风险)
票据运行中的风险类型
银行方面:
○ 融资性风险(企业不能提供真实的贸易 背景,导致无法办理再贴现和贴现业务)
○ 票据流通各环节的风险
承兑 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流通)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来源

考试题库: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考试题库: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考试题库:票据业务风险提示单选:1、银行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表现有哪些(A)A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B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C对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D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A)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

A低风险 B 高风险C高收益D低收益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是(B)A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B汇票凭证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一致C伪造、变造银行存单D伪造信用卡4、信用卡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D)A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B是否涉及巨额资金C犯罪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D是否只能由个人实施多选:1、票据业务风险的表现有哪些(ABCE)A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B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C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D对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E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2、票据业务不可以有下列哪些行为(ABDE)A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B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C对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D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E票据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3、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的表现有哪些(ABDE)A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B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C会计处理集中D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E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4、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表现有哪些(ABCD)A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B假买断、假卖断C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D假卖断真出表E按规定计提资本5、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表现有哪些(ABC)A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B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C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D假卖断真出表E按规定计提资本6、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表现有哪些(AB)A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B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C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D假卖断真出表E按规定计提资本7、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同业专营和治理要求,严格按照(ABC)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2•【文号】银发[1998]229号•【施行日期】1998.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驰,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

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

为此,现将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各银行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结算纪律。

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收到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

对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款。

银行承兑汇票划款期限的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电划不超过三天,邮划不超过七天;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期限计算另加通知付款期三天。

对于在上述期限内尚未收到划回的票款,委托收款银行须在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向承兑行及其管辖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承兑汇票逾期付款通知书。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操作流程 (4)第四章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风险控制. (5)第六章附则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三)负责对本行再贴现业务流程及各级授权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提请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再贴现申请资料、向人民银行赎回票据等。

第七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再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用于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

汇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已由本行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操作流程. (4)第四章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风险控制. (5)第六章附则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第七条票据回购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八条票据回购期限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给付票据回购资金之日起,至票据回购申请人与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9.24•【文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199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商业汇票自推行以来,对疏导和管理商业信用,搞活资金,促进商品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有的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有的银行为抵销债务,伙同企业单位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致使产生业务纠纷,甚至发生经济案件,造成资金损失。

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现就加强商业汇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承兑和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严禁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二、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也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

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参加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限于参加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银行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四、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的承兑和贴现时,要认真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9.26•【文号】银发[1994]245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

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

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以《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为标题,为了保护和发挥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安排,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承兑贴现1.承兑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对其所承兑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和各类凭证)进行贴现的一种融资服务。

2.承兑贴现的客户是拥有正规经营资格且提供良好信用担保的企业和公民。

3.商业银行、信用社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客户和公民所提交的凭证及贴现申请文件中载明的贴现金额来核算贴现金额,并且按照承兑贴现费用标准收取承兑贴现费用。

二、再贴现1.再贴现指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客户的贴现后,将已贴现的票据再次折算成现金给客户使用的业务,有时也称作“二次贴现”或“贴现再贴现”。

2.再贴现服务对象是拥有正规经营资格且提供良好信用担保的企业和公民,一般只办理再贴现金额不超过贴现金额的业务。

3.再贴现的申请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把已贴现的票据预先在银行内转账,再通过资金调拨变动到企业账户;另一种是企业提交承兑贴现的相关凭证及申请文件,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已贴现的票据再次折算成货币形式后发放给企业。

三、管理办法1.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业务安全有效及合规。

2.银行和信用社要求客户在申请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时,必须提供完善的凭证及贴现申请文件,以及足够的担保,否则将不予办理。

3.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贴现申请文件中所载明的贴现金额来核算贴现金额,并按照承兑贴现费用标准收取费用。

4.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定期公布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的申请政策,认真落实各项贴现管理程序,加强对客户申请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管理,防止贴现违规乱象的发生。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有效,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
现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维护票据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办法》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办法》平稳落地。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进完善再贴现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进完善再贴现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进完善再贴现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人民决定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商业银行下发专门通知。

一、要求金融部门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来抓。

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资信情况良好、产供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审计的方法 [J], 王丹
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2003年4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上 [J], ;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J],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 [J], ;
5.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 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 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 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 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 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 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 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 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 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 管理。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 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 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 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 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四、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三)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考核。从2001年9月起,各金融机构 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收支表时,应单列“票据融资” 项目,在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时,要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分别 归入“全科目”统计指标。统计指标为:“1111C0000-贴现”、 “1111C1000-其中:转贴现”、“113135000-再贴现”。“票据融资”不 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 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 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 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 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 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 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 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 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 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 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目录
A
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B
C
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D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 较快。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 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 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 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 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 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驰,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 票据市场工具单一。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 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 业务管理。
四、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一)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现阶段,要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的同时,把发展商业汇票业务的重点放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 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产供销 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 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 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 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