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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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报 》 人 文社 科 版 )0 3年 第 1 ( 20 2期 。
② 当然 , 人反对艺术品的过分拍卖 , 也有 因为这会导致 “ 艺术商 品的拜物教” 。关于这一 问题 的论 述 , 可参见 夏芒 : 文化 艺术领 域 《
中的商品拜物教》,社会科 学战线 》9 1年第 4期 。 《 19
第 2期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 6 4 0 ( 0 2 0 —2 0 0 10 3 3 2 1 ) 2 0 3 .5


问题 的提 出
笔法 、 代 、 景 等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 年 背 池
艺 术 品是人 类 艺 术 思 想 的完 整 展 现 , 有 极 具 高 的价 值 。 与 此 相 对 应 , 术 品 的 拍 卖 活 动 也 艺 渐趋 勃兴 ②。我 国艺术 品拍 卖 的 现代 格 局 取法 于
同关系, 自然要受到《 合同法 》 关于买卖合 同法律
规则 的调 整 。但 是 拍 卖 又 是 一 种 特 殊 的买 卖 方
式 , 有 一般 买 卖 所 没有 的特 性 , 因如此 , 具 正 在合 同法 之 外 , 国 立 法 机 关 还 另 行 制 定 了 《 卖 我 拍
中后期 、 明代 的 中后 期 还是 清代 的后 期 , 品都 曾 赝 达 到猖獗 的程 度④。改 革 开 放 之 后 , 卖 这 一 传 拍
品 问题 。众所 周 知 , 卖是 一种 特 殊 的买卖 形式 , 拍

之 , 一法 律关 系 属于拍 卖 内部 法律 关 系 , 内容 前 其
主要包 括 委托人 与 拍卖人 之 间关 于委 托事 项 的约 定, 以及委 托人 与拍 卖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 的约定 ; 而 拍 卖人 与应 买人 之 间 的买 卖 法律关 系又称 为拍 卖 外 部法 律关 系 , 在拍 卖法 律关 系 中处 于主 体地 位 。 可见 , 拍卖 行为 的 目的在 于转 移拍 品 的所有 权 , 因

艺术品拍卖中免责声明的效力研究——以“许汉胜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案为视角

艺术品拍卖中免责声明的效力研究——以“许汉胜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案为视角

总价人 民币 17 5 . 支付 l%的佣金。 02 元 并 0 事后 , 许汉胜
请 多 名 书 画家 对 这 5幅 作 品 进 行 鉴 赏 . 们 一 致 认 为 署 他 名 为 刘 海 粟 、 娴 的作 品 系 伪 作 。 后 . 汉 胜 多 次 找 特 萧 此 许
区拍 卖 行 交 涉 , 求 特 区拍 卖 行 收 回赝 品 , 赔 偿 损 失 , 要 并 特 区拍 卖 行 未 予 答 复 许 汉 胜 遂 将 特 区 拍 卖 行 起 诉 至 厦 门 市 开 元 区人 民
情 况 这 一 事 实 , 审 法 院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求 予 以 一 请
维持。
卖规则 》 拍卖 须 知》 《 和《 , 拍卖规 则》 3条及 《 卖须 第 拍
知 》 有 其 不 对 作 品 的 瑕 疵 负 责 的规 定 。 已依 法 履 行 都 其 了义 务 , 汉 胜 又无 任 何 证 据 证 明该 作 品 有 瑕 疵 。 所 许 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件 回溯
竞投 之 拍 卖 品 的 实 际 状 况 进 行 了解 。 在 5月 1 8日的拍 卖 会 上 . 汉 胜 竞 购 得 署 名 为刘 海 许
原 告 ( 诉 人 )许 汉 胜 。 上 :
粟 的 书 画 一 幅 、 良迟 的 花 鸟 画一 幅 、 娴 的 书 法 一 幅 齐 萧
拍 卖 品 的名 称 、 号 、 格 、 量 、 质 、 源 和拍 卖 品 底 型 规 数 品 来
法 院 . 称 : 从 特 区拍 卖 行 拍 下 的 书 画作 品 系伪 作 . 诉 其 特 区拍 卖 行 非 法 拍 卖 赝 品 的行 为 已违 反 《 卖 法 》 《 费 拍 和 消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文物管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文物保护不足、盗窃偷盗现象频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深入了解文物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增强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

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加强文物监管和安全管理。

政府应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大文物监管力度,加强文物保护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物不受损失和破坏。

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完善文物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文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开展联合保护、修复和研究项目,提高文物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还应该加强国际文物交流活动的组织和推广,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提高文物保护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现代文物保护的要求。

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形成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要解决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文物监管和安全管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物遗产。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作者:李培来源:《决策探索》2011年第18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步伐加快,日益壮大的收藏爱好者队伍也推动了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迅猛发展,文物艺术品交易成为继金融、房地产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投资对象,中国文物艺术品在艺术品销售市场上也仅次于纽约、伦敦,名列第三。

尽管通过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市场逐步规范,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但在发展文物艺术品市场管理方面也不可否认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文物艺术品市场管理不规范,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模式首先,文物艺术品经营管理者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缺乏高层次、懂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缺少科学的管理方式,缺乏长期发展观念和战略眼光;其次,我国文物艺术品行业协会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次,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监管不力,观念老化,也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

(二)文物艺术品市场开放程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且不尽完善发展我国的文物市场面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政策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要求。

文物、工商、公安等多家行政管理机关分头管理,却疏于沟通、协调,在管理的标准和方式上不统一。

当前,搞活市场经济,遵守艺术市场发展的规律,进一步完善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三)文物盗掘现象频繁,文物艺术品偷渡出境严重第一,盗墓已经呈现新的特点。

第二,文物国宝流失严重,文物偷盗、走私往往是官匪勾结、内外结合,已经形成了全球化的走私网络系统。

(四)文物艺术品造假现象严重,赝品泛滥在各地古玩市场上,误假为真和误真为假的事说来不计其数。

监管的疏漏和商家追逐利益的驱动,助长了市场上赝品的出现。

而且目前国内并没有权威的检测鉴定机构来一锤定音,也使赝品横行泛滥,直接导致了文物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

(五)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混乱,缺乏诚信,相当部分拍品不能公开拍卖文物艺术品市场中的赝品仿品一旦进入拍卖市场,势必会造成拍卖市场秩序混乱,加上拍卖公司受高额利益的驱动,缺乏诚信,进行假拍。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3)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3)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文化艺术行业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众多优秀作品被盗版、侵权甚至恶意篡改,给创作者及相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一突出问题:盗版和侵权现象1. 传统媒体环境下的盗版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传统媒体如书籍、音乐、电影等常常面临着盗版问题。

光碟和磁带的制作技术相对较易掌握,使得许多不法分子能够迅速复制和销售盗版产品。

这不仅导致了创作者与出版商收入来源减少,也破坏了整个产业生态链。

2. 数字化环境下大规模网络侵权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在线音乐、视频串流和数字图书阅读成为人们消费文化艺术作品的主要途径。

然而,庞大数量和泛滥成灾的盗版网站和侵权行为给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灌水、恶意篡改以及未经授权的传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二对策一:加强法律保护1. 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完善和明确的版权法律是保护文化艺术作品版权的基石。

各国政府应采取行动,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刑事罚款和处罚力度,并强调对盗版者和侵权者追责的重要性。

2. 国际合作与跨境执法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版本案件日益增多。

国家之间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联合打击国际盗版网络。

此外,在国际上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和公约也是非常关键的。

三对策二:技术手段防范盗版1. 引入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将唯一标识符嵌入到数字文件中而不可见,从而使得原始文件可以被追溯到其来源。

这种技术有助于追踪盗版和侵权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

2. 使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加密、控制访问和防止复制等方式,有效保护文化艺术作品的版权。

这种技术可以防止非法下载、共享和复制盗版作品,有助于创作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策三:倡导与观众教育1. 倡导正版购买意识政府、媒体和文化机构应加强宣传,普及购买正版作品的重要性。

鼓励大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支持优质的文化艺术作品,从而降低盗版市场需求。

我国拍卖法上不保证条款研究——以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

我国拍卖法上不保证条款研究——以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
在 的。
拍卖规则往往包含了不保证条款。该条款虽构成了拍卖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部分 , 但因其 出现总 是 先于拍 卖合 同 的成 立 , 以它 又 单独 构成 一 项通 知行 为 , 所 即就 拍 卖标 的 真伪 或 品质 的预 先性免 责声
明 。国 内各拍 卖公 司 的拍 卖规 则 通常 就此 表述 为 “ 卖公 司对拍 卖 品 的真伪 /或品质 不承 担瑕 疵担保 拍
第 2 卷第 3 6 期 21年5 0 1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 e o a F r m
VO .2 1 6.No. 3 Ma y, 2 1 01
● 珐 学论 坛
我 国 拍 卖 法 上 不 保 证 条 款 研 究
一以 当前ຫໍສະໝຸດ 文 物 艺 术 品 拍 卖 为 视 角
物 艺术 品拍 卖规 程 第 5 1 的规 定 以及我 国文 物 艺术 品拍 卖实 践来 看 , .条 委托 人与 拍卖 人之 间 的法 律
作 者 单 位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收 稿 E期 :2 1 - 4 5 t 0 1 0 -l
关系为委 托合 同法律 关系 。在这层 关系 中, 又包含 了拍 卖人可 以 自己名 义与买 受人订立拍 卖合 同的授 权 ,而 拍 卖法 未规 定拍 卖 人负有 义务 向竞 买人 ,也 即 日后的买 受人说 明拍 卖标 的的来 源 , 故委托
为 。于是 , 委托人 与拍 卖 人之 间针对 买受 人的外 部 关系而言 , 条款 所给拍 卖人 带来的法律 后果 , 就 该
也 同样会 对委 托人产 生法 律效力 。
就 委托人 与拍 卖人 之 间的 内部 关系 而言 ,委托人亦 不应对拍 卖标 的 的瑕疵 承担担保 责任 。根据 ( ( 拍卖法 》第 l 条 、第 2 条 、第 6 条第 l 8 7 l 款的规 定 ,只有 当委 托人没有 向拍 卖人 说 明拍 卖标 的瑕 疵 , 拍 卖人也 没有 向竞 买人 ( 买受 人 ) 明拍卖标 的瑕疵 , 说 并且也 不存 在不保证 条 款时 , 托人才应就买 委 受 人的损失 向主 张追 偿权 的拍 卖人承 担赔偿责任 。总之 , 委托人于此 不应对拍 卖标 的的瑕 疵 向拍卖人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博物馆是人类文明和历史的见证者,是文物的收藏、展示和传承者。

在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博物馆的文物收藏品质,也牵扯到文物征集的合法性和伦理道德。

对于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一些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在博物馆文物征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非法文物交易。

2. 民间征集渠道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文物征集市场逐渐兴起,但众多的民间文物征集者并无相关文物研究专业知识,这就存在一定的文物鉴定风险和公平问题。

3. 资金来源不清晰。

一些博物馆在文物征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非法的私人和团体的资金操纵,导致收藏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受到影响。

二、应坚持的原则1. 法律原则。

所有的博物馆文物征集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能违法操作。

2. 伦理原则。

博物馆文物征集活动应该遵循伦理规范,尊重文物的原始归属和民族文化,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正当权益。

3. 公平原则。

文物征集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避免一切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确保文物收集的公平性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

4. 责任原则。

博物馆在文物征集过程中应该承担起对文物的保存和传承的责任,勿将文物过度商业化,损害其社会公共性和历史性。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及时跟进博物馆文物征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民间文物征集渠道的监管方面,加强对文物征集者的资格审核和文物交易的管控。

2. 提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文物征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文物鉴定和收藏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加强沟通合作。

鼓励博物馆在文物征集活动中加强与文物征集者和相关文物收藏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文物流通的透明度和互信性,建立和完善文物征集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艺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

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侵犯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讨论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二、版权保护问题1. 盗版和盗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数字媒体容易被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盗版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此外,在网络上摘录他人文章或照片等侵犯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争议在一些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地区,如中国古典艺术等领域存在着关于作品真正归属以及作者身份确认方面的争议。

这造成了对于知识产权边界模糊性认定,并且很难全面监管和维护相关方利益。

三、影响与风险分析1. 经济损失版权侵犯会直接导致原创内容提供者收入减少,在经济上给予创作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和财务损失。

2. 创作动力下降缺乏对艺术作品版权的充分保护也会导致创作者积极性下降,进而影响文化艺术行业的发展。

如果他们无法从自己的努力中得到公正回报,将减少对优秀作品的制作。

3. 精神损失版权侵犯不仅侵犯了经济利益,还让创作者感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这会使他们丧失继续为社会提供新鲜、优质文化艺术内容的动力。

四、解决方案与对策1.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版权法规,以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执法机构,并提供相应资源以增加监管能力,打击非法盗版行为。

2.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和尊重原创者劳动成果情感认同度。

只有当大家都认识到自己在网络上分享他人作品的时候需要尊重版权,才能有效减少版权侵犯行为。

3. 推行数字版权管理方案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全面、高效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包括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和版权管理平台。

这些措施可以提供更多便利性,同时保护原创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 跨界合作与共享机制文化艺术行业内应注重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推动各方进行跨界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机制。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博物馆是传承历史文化、展示人类文明的场所,征集文物是博物馆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征集文物的过程中,也经常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从问题和应坚持的原则对策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征集文物存在的问题1. 良莠不齐。

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征集文物的标准各不相同,导致文物的好坏参差不齐。

一些私人征集者或商家可能抱有盈利的目的而低价出售低价底质的文物,影响博物馆的形象。

2. 难以鉴别真伪。

文物的真伪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贪图钱财或有意而为之的人会伪造文物,导致鉴别真伪困难,难免有假货混入正常的征集流程中。

3. 违法买卖。

一些文物征集者违法买卖文物,导致文物无法从正常合法渠道征集。

这些文物可能来自于盗墓、盗掘、非法掠夺等非法途径,严重危害文物安全。

二、应坚持的原则对策1. 坚持审慎收藏原则。

在征集文物的过程中,应坚持审慎收藏原则,严格把关,减少低价底质文物的流进博物馆。

同时,博物馆征集的文物应当符合一定的主题、年代、类别等特色,尽量做到文物的多样性和完整性。

博物馆在征集文物时,应坚持鉴别真伪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如:專家會議、攤位驗貨、資料比對等)把关、甄别文物的真伪,尽量避免假货混入正常的征集流程中。

博物馆应坚持合法收购原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博物馆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程序征集文物,不应与私人征集者合作,避免违法买卖文物,保障文物的安全和真伪。

总之,博物馆在征集文物时,应坚持审慎收藏原则、鉴别真伪原则和合法收购原则,确保文物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维护博物馆信誉度和形象。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摘要】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涉及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缺乏明确规范以及存在拍卖炒作现象等方面。

为此,应坚持文物征集的公开透明原则和学术性原则,以保护和传承文物。

博物馆需要加强文物鉴定标准的统一,建立健全文物征集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并加强文物征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文物,确保其传承和价值得以持续。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征集、问题、原则、鉴定标准、规范、拍卖炒作、公开透明、学术性、保护、传承、管理规范、透明度。

1. 引言1.1 概述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的载体,承载着丰富多彩的文物,是社会历史和人类智慧的珍贵遗产。

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博物馆或文物鉴定机构对于文物的鉴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件文物在不同机构之间的鉴定结果可能不同,影响了文物征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文物征集缺乏明确规范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目前,对于文物征集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文物征集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容易出现混乱和不规范现象。

文物征集过程中存在拍卖炒作现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博物馆为了获取珍贵的文物,可能会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高价竞拍,导致市场上文物价格的炒作,不利于文物征集工作的良性发展。

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物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2. 正文2.1 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是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不同博物馆或单位对文物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了文物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

这种情况不仅容易造成文物的误鉴定,也会给文物征集和展示带来一定的隐患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文物鉴定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文物的价值被低估或高估。

有些博物馆可能因为标准不明确或主观评定,而对某些文物的历史价值或文化意义做出错误的评判,导致文物最终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价值。

浅谈当前文物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文物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文物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斌来源:《文物世界》 2013年第5期自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部法律,基本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乃至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为辅助的法律体系,使文物保护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当前文物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的方针主要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这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政策的继续和发展,但还没有完全被所有人认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机构建设对文物保护执法的制约当前文物机构归地方政府管理,而中央和地方的各级专业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之间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而非隶属关系,直接限制了文物保护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专业性。

首先,地方各级文物单位的人事、财政受制于本级政府,甚至业绩考核、领导升迁都由其决定。

每当文物执法与其他单位行政相冲突时,文物执法很难进行下去,有的执法干部出于职责进行保护,则被冠以阻碍政府规划、妨碍经济发展的帽子,轻者冷落,不被重用,重则考核不称职,甚至丢掉工作。

其次,制度的漏洞给各方政府机关创造了角力的润土。

大部分开放的国家5A级文物景点都不属于文物局辖下领导,因其颇丰的收入,基本都归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管理。

这种管理对象唯一、管理部门复杂的情况,往往造成共同负责,共同又不负责的局面。

在利益面前往往争先恐后,趋之若鹜;在责任面前则互相推诿,其结果是文物保护单位旗下均为高危及冷僻的文物资源。

地方政府争取到优质的文物景点,却不能使文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出现问题再推给文物机关,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2. 文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仍欠周密。

首先,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文物保护执法的各方面工作并没有一部综合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中,使执法过程中出现多法可依,选择执法或各法冲突,无法执法的困境。

甚至在执法权上都出现争议。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博物馆文物征集是博物馆收藏和展示文物的重要环节,也是博物馆发展的关键之一。

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文物的来源不明、文物保护不完善、征集标准不一致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坚持一些原则对策来解决。

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文物的来源不明。

一些文物的具体来源不清楚,无法确定是否合法获得。

在征集过程中,应坚持购买和接受捐赠两种主要形式,购买时要求提供完整的文物来源和合法权利证明,确保文物的合法性;接受捐赠时要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捐赠者对文物拥有合法权益。

文物保护不完善是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之一。

一些文物在征集后可能会出现破损、丢失或受到其他损害。

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博物馆应坚持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适当的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等。

对于易损文物,博物馆应该尽量减少展览时间和频率,以免加速其老化和破坏。

征集标准不一致也是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之一。

不同博物馆对于征集文物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对于某些文物的收藏意愿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博物馆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征集标准和流程,确保所有征集的文物都符合这些标准。

该标准应该包括文物的重要性、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学术价值。

对于问题的解决,博物馆应坚持一些原则对策。

坚持合法征集的原则,文物的征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确保文物的来源合法可靠。

坚持保护文物的原则,博物馆应对文物进行精心保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

坚持学术规范的原则,博物馆征集的文物应具备学术研究价值,能够为研究者和公众提供学术资讯和教育功能。

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博物馆应在征集过程中充分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标准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艺术品拍卖中“声名不保证”条款的研究

我国艺术品拍卖中“声名不保证”条款的研究

我国艺术品拍卖中“声名不保证”条款的研究【摘要】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中拍卖赝品事件屡见不鲜,拍卖人和委托人经常利用《拍卖法》61条中“声名不保证”条款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尝试从现有法律体系出发,对“声名不保证条款”规则进行全面理解。

通过发掘《拍卖法》中的相应规则,对“声名不保证”条款进行规制,使艺术品拍卖中拍得赝品的买受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救济。

文章最后,适当结合现有的研究,再对未来《拍卖法》的修改提出一些个人认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艺术品拍卖;拍卖法;“声明不保证”条款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文化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艺术品市场已经成为继股市和房地产之后又一民间游资关注的热点领域。

但与艺术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层出不穷的制作、销售假冒伪劣艺术品现象,这使得相关当事人权益严重受损。

如何依法维护艺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中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在这里自然也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关于我国艺术品拍卖领域“声明不保证条款”(或称为“瑕疵不担保条款”)的存废,长久以来是社会上关注焦点,在历年全国“两会”上,均有代表多次提出过修改的议案。

下文中,笔者尝试对此进行一些个人的探究。

一、问题概述关于拍卖这一交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为《拍卖法》)第3条作出如下定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作为委托售卖关系的一种特殊模式,拍卖的主要机能在于通过买方之间的竞买,确保一个公正的市场价格。

从而消除因卖方不熟悉市场行情或担心其代理人不尽责而引起的市场失效的疑虑。

可见,拍卖与一般商品的买卖方式并不相同,委托人(卖方)不直接将物品销售给买受人(买方),而是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方来进行买卖。

基于以上特点,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之间呈现出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将拍卖分为委托和拍卖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进行分析:一,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多为委托合同关系①,这种关系自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之后发生;二,拍卖人与竞买人(包括最终的买受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这种外部关系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由拍卖、竞买、买受过程中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行为组成,以拍卖成交合同的最终成立为表现。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风险和对策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风险和对策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风险和对策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风险和对策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王伟楠近些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迅速,成交额节节攀升,尤其北京市东城区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无论从拍卖价值、参与人数还是现场规模来说,都引领了全市乃至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在整个拍卖行业中起到了领军作用。

近年来,东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年成交额均在百亿元以上,最高将近三百亿元,这充分反映出了东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深入了解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发展现状,了解监管的风险和成因,制定相应对策,是我们现在应着力开展的工作。

一、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存在的风险风险一:拍卖企业在拍卖备案时打擦边球。

根据《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并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在举办文物拍卖会前,拍卖企业应到省级文物局对拍品进行审核,由文物局出具审核批复,拍卖企业拿着批复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

而在现实中,很多没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在进行拍卖备案时打擦边球,在拍卖品中夹杂着文物仿品或疑似文物的艺术品,为监管人员审查拍卖标的带来困难。

监管人员在办理拍卖会备案时发现,有的拍卖企业在提交的拍卖标的清单、拍卖图录等备案材料中,要么名称前带一个"仿"字,要么人名后面带一个“款”字。

有的瓷器类拍品名称中没有说明年代。

拍卖公司一般都会声称这些拍品是仿品或当代工艺品,不是文物。

另外,现在比较流行的翡翠、和田玉、玛瑙等玉石类珠宝的无底价拍卖,也存在类似问题。

这些无底价拍卖的玉器中是否混杂着文物,就需要高权威的认定。

因为一般举办这样无底价拍卖会的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拍卖企业,不可能有文物拍卖资质,所以文物部门不会对他们出具文物审核批复,这样的拍卖会中是否有属于文物的拍品,监管人员很难界定。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的开题报告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的开题报告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课题背景
拍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是一种公开、透明、竞争的销售方式,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物品的交易中。

在拍卖中,买卖双方都有其自身的风
险和责任。

为了保障买家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卖
家不承担商品瑕疵的风险。

但是,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面临着一些实践困
难和法律风险。

因此,本研究将对《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进
行研究,以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分析其实践困
难和法律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拍卖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
用情况。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实践困难,如何判断瑕疵的性质,如何
证明瑕疵的存在等。

(三)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诈骗、欺诈、虚假
宣传等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分
析法等方法。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成果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拓展拍卖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拍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促进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预期成果包括:深入分析《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实践困难和法律风险;提出解决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提高拍卖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法的不足与完善

拍卖法的不足与完善

拍卖法的不足与完善第一篇:拍卖法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拍卖业与20世纪80年代恢复,颁布实施于1997年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规范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已有拍卖企业五千余家,拍卖师近万名,拍卖从业人员超过十万。

我国现行《拍卖法》制定时,尚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探索阶段,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拍卖法》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现行《拍卖法》的不足之处一逐步显现出来。

《拍卖法》的修订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拍卖品价值的最大化。

但是在我国的拍卖行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以艺术品拍卖为例,我国艺术品拍卖中赝品拍卖纠纷日益增多,而原因就在于《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现行《拍卖法》61条第2款的免责条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为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起算。

”这一条款被学界称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拍卖是买卖方式的一种,应受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约束。

也就是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卖方应对其出售的商品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拍卖法》在第61条第2款中对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例外规定。

《拍卖法》为什么要规定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呢?参与《拍卖法》起草工作的王凤海给出以下解释:1、我国现有的艺术品鉴定方法无法做出可靠的真伪鉴定结论2、《拍卖法》借鉴了美国某些州的做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受我国现状的影响。

在我国艺术品的拍卖中赝品泛滥,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充当了拍卖行的保护伞,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该免责条款应加以改进及限制,理由如下:1、该条款与民法公平原则冲突。

以艺术品拍卖为例,相对竞买人来说,拍卖人处于优势地位,拍卖人是一个专门从事某业务领域的行纪人,拥有该领域内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专业技能以及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

2024年浅析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

2024年浅析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

2024年浅析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一、文物买卖的概念和特点文物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以货币为媒介,将文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文物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

因此,文物买卖不仅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更是一种文化传承和交流的过程。

文物买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文物本身的特殊性。

文物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其价格往往受到市场行情、鉴定结果、保存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交易规则的复杂性。

文物买卖涉及法律、鉴定、保管等多个领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

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文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买卖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和错误的效力认定。

二、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的原因在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往往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

由于文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普通买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物的真伪和价值。

而一些不法卖家则可能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文物的真实情况,导致买家在购买后出现错误的效力认定。

鉴定机构的不规范操作。

文物鉴定是文物交易的重要环节,但一些鉴定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鉴定结果不准确等问题,给文物买卖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如果买家过度依赖这些不规范的鉴定机构,就可能导致错误的效力认定。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物交易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文物买卖中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引发错误的效力认定。

三、文物买卖中错误的效力认定的影响错误的效力认定对文物买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损害买家的权益。

如果买家在购买文物时出现了错误的效力认定,就可能购买到假冒伪劣的文物,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破坏文物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错误的效力认定可能导致文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使得一些不法卖家得以浑水摸鱼,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021文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及其有效措施范文3

2021文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及其有效措施范文3

2021文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及其有效措施范文 文物是我国进行传统文化讲解的基础,是人类对过去进行研究的有效依据然而,由于实际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月前我国国内的文物数量在逐渐减少并且这种有不断增强的趋势加强对于文物的有效管理是我国政府函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我国存在的这种现状进行了细致的总结且结合实际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1.文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 1.1文物的快速失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的周围宏观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肚会的发展水平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观念然而随着这一切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珍贵文物面临着失传古代人类的结晶产物逐渐被工业进步的产物所代替其中蕴含的传统文化与精神内涵正逐渐的被人们遗忘六们虽然得到了生活上的便利却失去了珍贵的文化瑰宝而且由于人们管理观念的欠缺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的文物也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着不可改变的破坏。

由于以上的多种原因我国的文物正在以人们肉眼可见的速度消失。

1.2缺乏专业的文物管理人员 人员作为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员,在文物管理方面拥有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他们更是整个管理环节之中的最为重要的人。

关于文物管理与治理,我国的起步时间比国外晚,除了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上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外我国在专业人员储备方面也有所欠缺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如今我国正在全面的倡导文物管理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完善却缺乏了对于相应的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专业化培训导致现有的工作人员水平跟不上管理的发展水平,两者发展的不均衡是导致我国的文物管理管理水平无法与国外的管理进行竞争的一个原因只有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其管理能力与研发力量才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3缺乏系统的文物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 文物管理水平体系这一目标需要从人员、标准和管理制度这三个方面来分别进行改善。

如果说人员和标准可以作为整个体系的准备工作,管理制度则是文物管理的基础,离开了它系统将会停止运行因而对于检测管理制度的更新与换代应该提到日程中的受首要位置,这也是我国就文物管理与发达国家存在的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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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等交易中,因拍卖标的物的真伪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普遍将“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规定“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条款。

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规定特别免责的除外情形。

[关键词]文物艺术品;拍卖;特别免责条款;完善我国近些年文物艺术品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交易异常火热,但随之而来的是“拍假”现象不绝于耳,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业内人士普遍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不担保”特别免责条款,纷纷质疑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事实上,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确实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给予完善,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特别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分析我国《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一旦做出此声明,拍卖人、委托人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瑕疵的一切不利后果。

虽然“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则在拍卖交易中是完全必要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拍卖标的物一般多为旧物,而旧物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瑕疵,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势必加大拍卖人的经营风险,对拍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

就文物艺术品而言,由于大量的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真伪无法做出科学客观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真伪或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律上赋予委托人、拍卖人特别免责,可以声明不保真。

竞买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才体现客观、公平、公正。

其次,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

文物艺术品交易成为专业知识、经验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别能力。

无论是买家买假了还是卖家卖漏了,均不能退货或找后账。

买家也许买假买贵,卖家也许卖漏卖低,买卖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故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允许成交之后轻易反悔的交易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体现了买者自慎是这一合同法的古老法则。

总而言之,特别免责规则是以丰富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为依托,是在长期的拍卖实践中形成的,并通过对拍卖人、委托人义务的规定为保障的,是国际拍卖界通行的重要行规之一。

《拍卖法》尊重并接受了这一交易习惯,使之上升为法律,规定了拍卖人的特殊免责规则——“声明不担保”。

二、《拍卖法》特别免责规则的立法缺陷实践中,因巨额利润的驱使,国内不少拍卖公司对赝品熟视无睹,甚至暗中与制假、售假者相勾结,知假拍假。

拍卖人一旦声明不保证是真品,便可依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之规定无条件地免除其法律责任,严重侵害了竞买人的权益。

这些无疑暴露出《拍卖法》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拍卖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该条规定了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

另《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但却因《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使得前述规定形同虚设,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

拍卖人的特别免责规则应当以拍卖人、委托人没有过错为前提,即拍卖人、委托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包括文物艺术品真伪本身无法确定。

但如果拍卖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却不履行说明义务甚至故意拍假,其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竞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拍卖法没有区分不同情况,没有规定除外情形。

换句话说,无论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存在过错,即便拍卖人知假拍假,甚至故意拍假,但只要拍卖人事先声明不保证,就可以无条件地免除拍卖人的一切民事责任。

因此,《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拍卖人的特别免责规则,无条件地免除了委托人、拍卖人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技术和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

正是由于上述立法缺陷,拍卖人便肆无忌惮地知假拍假,为所欲为,而买受人的权益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充分暴露出了《拍卖法》特别免责规则的漏洞与缺陷。

三、拍卖人特别免责规则的完善法律的宗旨是维护公平、正义、秩序。

设置特别免责规则的初衷是维护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公平,平衡各方权益。

但是,当这一规则运用到实践当中,拍卖人能够不正当地利用这一规则侵害买受人的权益,故意知假拍假,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拍卖法立法的严谨性、科学性。

笔者认为,拍卖人免责权利应当是有限制、有条件的,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特别免责规则:(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委托人或者拍卖人明知或应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将不应当适用特别免责规则。

如前所言,赋予拍卖人、委托人特别免责规则是基于拍品的特殊性,其中包括文物艺术品真伪本身无法确定,赋予拍卖人的特殊免责权利。

但是,如果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品的真伪或者其他瑕疵,却不告知竞买人,说明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存在主观过错,具有欺诈的故意,在此情形下不应当适用《拍卖法》的特别免责规则,而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当然,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有条件的,即委托人、拍卖人明知或者应知拍卖品有瑕疵。

(二)免责声明未做到正当明确拍卖人、委托人正确履行瑕疵说明义务,对于其免责声明应当正当、明确。

所谓正当明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拍卖程序初期就应当告知,在告知以后应当给与竞买人合理的考虑时间,不得利用拍卖现场的激烈竞争气氛来使竞买人违心接受免责声明条款。

如果拍卖人在竞买人已经预付了订金并完全做好竞拍准备的情况下才告知,会使得竞买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其次,应当以合理的方式。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最后,告知的内容应当含义明确。

即告知内容应当使竞买人能够明白理解,而不能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让竞买人产生误解。

(三)作出相互矛盾的说明所谓相互矛盾的说明,是指拍卖人一方面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地说明拍卖品没有瑕疵,甚至以各种证据、专家鉴定等来佐证拍卖品没有瑕疵,包括文物艺术品是真品等,但同时却声明不担保拍品存在瑕疵(赝品)。

拍卖人既然以各种证据声明拍品不存在瑕疵,这样一方面足以说明拍卖人对拍品不存在瑕疵做出了承诺,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是误导竞买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拍卖人仍可以免责,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对竞买人有失公平。

(四)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排除特别免责条款的适用。

《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第41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的这些义务是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查验拍卖标品现状。

只有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上述义务的前提之下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即便声明不保证,也不应适用特别免责条款,而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判断拍卖人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由于拍卖人属于专门从事拍卖行业的企业,应当以高于普通人的标准判断拍卖人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拍卖人可以利用一些力所能及的手段而没有利用,导致拍卖标的与实际展示、介绍的状况严重不附,则应当判断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

另外,如果委托人对拍卖品应当提交的手续不全、不能说明来源、被假冒作品的作者本人提出异议等情形,拍卖人应当意识到拍卖品可能存在瑕疵,但仍然接受委托,且不履行说明义务,说明拍卖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拍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使拍卖人声明不担保也不能适用《拍卖法》的特别免责规则,而应当对拍卖品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应修订《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并增加一款,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瑕疵的;(二)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已经声明拍卖标的无瑕疵的;(三)委托人或者拍卖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注释]①吴晓梅,陈岚.《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http:///ziliao/article-233931.html,2011-08-17。

②滕元良《论“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完善》,载《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1期。

③朱倪.《中国艺术品市场中的法律思考》,载《艺术市场》2007年第2期。

④马昌骏,徐子良,狄青.《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http:///spyj/fgjpa/detail_dycg.aspx?id=205,2010-7-9。

⑤周慧,彭箭.《拍卖人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2日。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北京市文物艺术品拍卖现状与法律制度完善”(批准文号:SM2012100380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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