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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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报 》 人 文社 科 版 )0 3年 第 1 ( 20 2期 。
② 当然 , 人反对艺术品的过分拍卖 , 也有 因为这会导致 “ 艺术商 品的拜物教” 。关于这一 问题 的论 述 , 可参见 夏芒 : 文化 艺术领 域 《
中的商品拜物教》,社会科 学战线 》9 1年第 4期 。 《 19
第 2期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 6 4 0 ( 0 2 0 —2 0 0 10 3 3 2 1 ) 2 0 3 .5


问题 的提 出
笔法 、 代 、 景 等 内 容 作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 年 背 池
艺 术 品是人 类 艺 术 思 想 的完 整 展 现 , 有 极 具 高 的价 值 。 与 此 相 对 应 , 术 品 的 拍 卖 活 动 也 艺 渐趋 勃兴 ②。我 国艺术 品拍 卖 的 现代 格 局 取法 于
同关系, 自然要受到《 合同法 》 关于买卖合 同法律
规则 的调 整 。但 是 拍 卖 又 是 一 种 特 殊 的买 卖 方
式 , 有 一般 买 卖 所 没有 的特 性 , 因如此 , 具 正 在合 同法 之 外 , 国 立 法 机 关 还 另 行 制 定 了 《 卖 我 拍
中后期 、 明代 的 中后 期 还是 清代 的后 期 , 品都 曾 赝 达 到猖獗 的程 度④。改 革 开 放 之 后 , 卖 这 一 传 拍
品 问题 。众所 周 知 , 卖是 一种 特 殊 的买卖 形式 , 拍

之 , 一法 律关 系 属于拍 卖 内部 法律 关 系 , 内容 前 其
主要包 括 委托人 与 拍卖人 之 间关 于委 托事 项 的约 定, 以及委 托人 与拍 卖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 的约定 ; 而 拍 卖人 与应 买人 之 间 的买 卖 法律关 系又称 为拍 卖 外 部法 律关 系 , 在拍 卖法 律关 系 中处 于主 体地 位 。 可见 , 拍卖 行为 的 目的在 于转 移拍 品 的所有 权 , 因

艺术品拍卖中免责声明的效力研究——以“许汉胜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案为视角

艺术品拍卖中免责声明的效力研究——以“许汉胜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案为视角

总价人 民币 17 5 . 支付 l%的佣金。 02 元 并 0 事后 , 许汉胜
请 多 名 书 画家 对 这 5幅 作 品 进 行 鉴 赏 . 们 一 致 认 为 署 他 名 为 刘 海 粟 、 娴 的作 品 系 伪 作 。 后 . 汉 胜 多 次 找 特 萧 此 许
区拍 卖 行 交 涉 , 求 特 区拍 卖 行 收 回赝 品 , 赔 偿 损 失 , 要 并 特 区拍 卖 行 未 予 答 复 许 汉 胜 遂 将 特 区 拍 卖 行 起 诉 至 厦 门 市 开 元 区人 民
情 况 这 一 事 实 , 审 法 院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求 予 以 一 请
维持。
卖规则 》 拍卖 须 知》 《 和《 , 拍卖规 则》 3条及 《 卖须 第 拍
知 》 有 其 不 对 作 品 的 瑕 疵 负 责 的规 定 。 已依 法 履 行 都 其 了义 务 , 汉 胜 又无 任 何 证 据 证 明该 作 品 有 瑕 疵 。 所 许 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件 回溯
竞投 之 拍 卖 品 的 实 际 状 况 进 行 了解 。 在 5月 1 8日的拍 卖 会 上 . 汉 胜 竞 购 得 署 名 为刘 海 许
原 告 ( 诉 人 )许 汉 胜 。 上 :
粟 的 书 画 一 幅 、 良迟 的 花 鸟 画一 幅 、 娴 的 书 法 一 幅 齐 萧
拍 卖 品 的名 称 、 号 、 格 、 量 、 质 、 源 和拍 卖 品 底 型 规 数 品 来
法 院 . 称 : 从 特 区拍 卖 行 拍 下 的 书 画作 品 系伪 作 . 诉 其 特 区拍 卖 行 非 法 拍 卖 赝 品 的行 为 已违 反 《 卖 法 》 《 费 拍 和 消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文物管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文物保护不足、盗窃偷盗现象频发、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深入了解文物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增强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

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加强文物监管和安全管理。

政府应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大文物监管力度,加强文物保护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物不受损失和破坏。

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完善文物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文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开展联合保护、修复和研究项目,提高文物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还应该加强国际文物交流活动的组织和推广,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提高文物保护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现代文物保护的要求。

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形成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要解决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文物监管和安全管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物遗产。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

把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作者:李培来源:《决策探索》2011年第18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步伐加快,日益壮大的收藏爱好者队伍也推动了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迅猛发展,文物艺术品交易成为继金融、房地产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投资对象,中国文物艺术品在艺术品销售市场上也仅次于纽约、伦敦,名列第三。

尽管通过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市场逐步规范,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但在发展文物艺术品市场管理方面也不可否认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文物艺术品市场管理不规范,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模式首先,文物艺术品经营管理者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缺乏高层次、懂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缺少科学的管理方式,缺乏长期发展观念和战略眼光;其次,我国文物艺术品行业协会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次,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监管不力,观念老化,也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

(二)文物艺术品市场开放程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且不尽完善发展我国的文物市场面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政策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要求。

文物、工商、公安等多家行政管理机关分头管理,却疏于沟通、协调,在管理的标准和方式上不统一。

当前,搞活市场经济,遵守艺术市场发展的规律,进一步完善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三)文物盗掘现象频繁,文物艺术品偷渡出境严重第一,盗墓已经呈现新的特点。

第二,文物国宝流失严重,文物偷盗、走私往往是官匪勾结、内外结合,已经形成了全球化的走私网络系统。

(四)文物艺术品造假现象严重,赝品泛滥在各地古玩市场上,误假为真和误真为假的事说来不计其数。

监管的疏漏和商家追逐利益的驱动,助长了市场上赝品的出现。

而且目前国内并没有权威的检测鉴定机构来一锤定音,也使赝品横行泛滥,直接导致了文物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

(五)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混乱,缺乏诚信,相当部分拍品不能公开拍卖文物艺术品市场中的赝品仿品一旦进入拍卖市场,势必会造成拍卖市场秩序混乱,加上拍卖公司受高额利益的驱动,缺乏诚信,进行假拍。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3)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3)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文化艺术行业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众多优秀作品被盗版、侵权甚至恶意篡改,给创作者及相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一突出问题:盗版和侵权现象1. 传统媒体环境下的盗版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传统媒体如书籍、音乐、电影等常常面临着盗版问题。

光碟和磁带的制作技术相对较易掌握,使得许多不法分子能够迅速复制和销售盗版产品。

这不仅导致了创作者与出版商收入来源减少,也破坏了整个产业生态链。

2. 数字化环境下大规模网络侵权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在线音乐、视频串流和数字图书阅读成为人们消费文化艺术作品的主要途径。

然而,庞大数量和泛滥成灾的盗版网站和侵权行为给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灌水、恶意篡改以及未经授权的传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二对策一:加强法律保护1. 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完善和明确的版权法律是保护文化艺术作品版权的基石。

各国政府应采取行动,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刑事罚款和处罚力度,并强调对盗版者和侵权者追责的重要性。

2. 国际合作与跨境执法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版本案件日益增多。

国家之间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联合打击国际盗版网络。

此外,在国际上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和公约也是非常关键的。

三对策二:技术手段防范盗版1. 引入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将唯一标识符嵌入到数字文件中而不可见,从而使得原始文件可以被追溯到其来源。

这种技术有助于追踪盗版和侵权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

2. 使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加密、控制访问和防止复制等方式,有效保护文化艺术作品的版权。

这种技术可以防止非法下载、共享和复制盗版作品,有助于创作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策三:倡导与观众教育1. 倡导正版购买意识政府、媒体和文化机构应加强宣传,普及购买正版作品的重要性。

鼓励大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支持优质的文化艺术作品,从而降低盗版市场需求。

我国拍卖法上不保证条款研究——以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

我国拍卖法上不保证条款研究——以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
在 的。
拍卖规则往往包含了不保证条款。该条款虽构成了拍卖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部分 , 但因其 出现总 是 先于拍 卖合 同 的成 立 , 以它 又 单独 构成 一 项通 知行 为 , 所 即就 拍 卖标 的 真伪 或 品质 的预 先性免 责声
明 。国 内各拍 卖公 司 的拍 卖规 则 通常 就此 表述 为 “ 卖公 司对拍 卖 品 的真伪 /或品质 不承 担瑕 疵担保 拍
第 2 卷第 3 6 期 21年5 0 1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 e o a F r m
VO .2 1 6.No. 3 Ma y, 2 1 01
● 珐 学论 坛
我 国 拍 卖 法 上 不 保 证 条 款 研 究
一以 当前ຫໍສະໝຸດ 文 物 艺 术 品 拍 卖 为 视 角
物 艺术 品拍 卖规 程 第 5 1 的规 定 以及我 国文 物 艺术 品拍 卖实 践来 看 , .条 委托 人与 拍卖 人之 间 的法 律
作 者 单 位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收 稿 E期 :2 1 - 4 5 t 0 1 0 -l
关系为委 托合 同法律 关系 。在这层 关系 中, 又包含 了拍 卖人可 以 自己名 义与买 受人订立拍 卖合 同的授 权 ,而 拍 卖法 未规 定拍 卖 人负有 义务 向竞 买人 ,也 即 日后的买 受人说 明拍 卖标 的的来 源 , 故委托
为 。于是 , 委托人 与拍 卖 人之 间针对 买受 人的外 部 关系而言 , 条款 所给拍 卖人 带来的法律 后果 , 就 该
也 同样会 对委 托人产 生法 律效力 。
就 委托人 与拍 卖人 之 间的 内部 关系 而言 ,委托人亦 不应对拍 卖标 的 的瑕疵 承担担保 责任 。根据 ( ( 拍卖法 》第 l 条 、第 2 条 、第 6 条第 l 8 7 l 款的规 定 ,只有 当委 托人没有 向拍 卖人 说 明拍 卖标 的瑕 疵 , 拍 卖人也 没有 向竞 买人 ( 买受 人 ) 明拍卖标 的瑕疵 , 说 并且也 不存 在不保证 条 款时 , 托人才应就买 委 受 人的损失 向主 张追 偿权 的拍 卖人承 担赔偿责任 。总之 , 委托人于此 不应对拍 卖标 的的瑕 疵 向拍卖人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

浅析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对策博物馆是人类文明和历史的见证者,是文物的收藏、展示和传承者。

在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博物馆的文物收藏品质,也牵扯到文物征集的合法性和伦理道德。

对于博物馆文物征集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一些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在博物馆文物征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非法文物交易。

2. 民间征集渠道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文物征集市场逐渐兴起,但众多的民间文物征集者并无相关文物研究专业知识,这就存在一定的文物鉴定风险和公平问题。

3. 资金来源不清晰。

一些博物馆在文物征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非法的私人和团体的资金操纵,导致收藏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受到影响。

二、应坚持的原则1. 法律原则。

所有的博物馆文物征集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能违法操作。

2. 伦理原则。

博物馆文物征集活动应该遵循伦理规范,尊重文物的原始归属和民族文化,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正当权益。

3. 公平原则。

文物征集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避免一切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确保文物收集的公平性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

4. 责任原则。

博物馆在文物征集过程中应该承担起对文物的保存和传承的责任,勿将文物过度商业化,损害其社会公共性和历史性。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及时跟进博物馆文物征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民间文物征集渠道的监管方面,加强对文物征集者的资格审核和文物交易的管控。

2. 提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博物馆文物征集人员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文物征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文物鉴定和收藏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加强沟通合作。

鼓励博物馆在文物征集活动中加强与文物征集者和相关文物收藏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文物流通的透明度和互信性,建立和完善文物征集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艺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

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侵犯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讨论文化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二、版权保护问题1. 盗版和盗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数字媒体容易被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盗版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此外,在网络上摘录他人文章或照片等侵犯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争议在一些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地区,如中国古典艺术等领域存在着关于作品真正归属以及作者身份确认方面的争议。

这造成了对于知识产权边界模糊性认定,并且很难全面监管和维护相关方利益。

三、影响与风险分析1. 经济损失版权侵犯会直接导致原创内容提供者收入减少,在经济上给予创作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和财务损失。

2. 创作动力下降缺乏对艺术作品版权的充分保护也会导致创作者积极性下降,进而影响文化艺术行业的发展。

如果他们无法从自己的努力中得到公正回报,将减少对优秀作品的制作。

3. 精神损失版权侵犯不仅侵犯了经济利益,还让创作者感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这会使他们丧失继续为社会提供新鲜、优质文化艺术内容的动力。

四、解决方案与对策1.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版权法规,以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执法机构,并提供相应资源以增加监管能力,打击非法盗版行为。

2.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和尊重原创者劳动成果情感认同度。

只有当大家都认识到自己在网络上分享他人作品的时候需要尊重版权,才能有效减少版权侵犯行为。

3. 推行数字版权管理方案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全面、高效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包括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和版权管理平台。

这些措施可以提供更多便利性,同时保护原创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 跨界合作与共享机制文化艺术行业内应注重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推动各方进行跨界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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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等交易中,因拍卖标的物的真伪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们普遍将“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规定“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条款。

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规定特别免责的除外情形。

[关键词]文物艺术品;拍卖;特别免责条款;完善我国近些年文物艺术品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交易异常火热,但随之而来的是“拍假”现象不绝于耳,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业内人士普遍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不担保”特别免责条款,纷纷质疑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事实上,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确实存在较大的缺陷。

因此,立法上应当给予完善,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特别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分析我国《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一旦做出此声明,拍卖人、委托人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瑕疵的一切不利后果。

虽然“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则在拍卖交易中是完全必要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拍卖标的物一般多为旧物,而旧物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瑕疵,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势必加大拍卖人的经营风险,对拍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

就文物艺术品而言,由于大量的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真伪无法做出科学客观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真伪或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律上赋予委托人、拍卖人特别免责,可以声明不保真。

竞买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才体现客观、公平、公正。

其次,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

文物艺术品交易成为专业知识、经验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别能力。

无论是买家买假了还是卖家卖漏了,均不能退货或找后账。

买家也许买假买贵,卖家也许卖漏卖低,买卖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故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允许成交之后轻易反悔的交易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体现了买者自慎是这一合同法的古老法则。

总而言之,特别免责规则是以丰富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为依托,是在长期的拍卖实践中形成的,并通过对拍卖人、委托人义务的规定为保障的,是国际拍卖界通行的重要行规之一。

《拍卖法》尊重并接受了这一交易习惯,使之上升为法律,规定了拍卖人的特殊免责规则——“声明不担保”。

二、《拍卖法》特别免责规则的立法缺陷实践中,因巨额利润的驱使,国内不少拍卖公司对赝品熟视无睹,甚至暗中与制假、售假者相勾结,知假拍假。

拍卖人一旦声明不保证是真品,便可依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之规定无条件地免除其法律责任,严重侵害了竞买人的权益。

这些无疑暴露出《拍卖法》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拍卖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该条规定了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

另《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但却因《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使得前述规定形同虚设,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

拍卖人的特别免责规则应当以拍卖人、委托人没有过错为前提,即拍卖人、委托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包括文物艺术品真伪本身无法确定。

但如果拍卖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却不履行说明义务甚至故意拍假,其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竞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拍卖法没有区分不同情况,没有规定除外情形。

换句话说,无论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存在过错,即便拍卖人知假拍假,甚至故意拍假,但只要拍卖人事先声明不保证,就可以无条件地免除拍卖人的一切民事责任。

因此,《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拍卖人的特别免责规则,无条件地免除了委托人、拍卖人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技术和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

正是由于上述立法缺陷,拍卖人便肆无忌惮地知假拍假,为所欲为,而买受人的权益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充分暴露出了《拍卖法》特别免责规则的漏洞与缺陷。

三、拍卖人特别免责规则的完善法律的宗旨是维护公平、正义、秩序。

设置特别免责规则的初衷是维护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公平,平衡各方权益。

但是,当这一规则运用到实践当中,拍卖人能够不正当地利用这一规则侵害买受人的权益,故意知假拍假,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拍卖法立法的严谨性、科学性。

笔者认为,拍卖人免责权利应当是有限制、有条件的,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特别免责规则:(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委托人或者拍卖人明知或应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将不应当适用特别免责规则。

如前所言,赋予拍卖人、委托人特别免责规则是基于拍品的特殊性,其中包括文物艺术品真伪本身无法确定,赋予拍卖人的特殊免责权利。

但是,如果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品的真伪或者其他瑕疵,却不告知竞买人,说明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存在主观过错,具有欺诈的故意,在此情形下不应当适用《拍卖法》的特别免责规则,而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当然,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有条件的,即委托人、拍卖人明知或者应知拍卖品有瑕疵。

(二)免责声明未做到正当明确拍卖人、委托人正确履行瑕疵说明义务,对于其免责声明应当正当、明确。

所谓正当明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拍卖程序初期就应当告知,在告知以后应当给与竞买人合理的考虑时间,不得利用拍卖现场的激烈竞争气氛来使竞买人违心接受免责声明条款。

如果拍卖人在竞买人已经预付了订金并完全做好竞拍准备的情况下才告知,会使得竞买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其次,应当以合理的方式。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最后,告知的内容应当含义明确。

即告知内容应当使竞买人能够明白理解,而不能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让竞买人产生误解。

(三)作出相互矛盾的说明所谓相互矛盾的说明,是指拍卖人一方面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地说明拍卖品没有瑕疵,甚至以各种证据、专家鉴定等来佐证拍卖品没有瑕疵,包括文物艺术品是真品等,但同时却声明不担保拍品存在瑕疵(赝品)。

拍卖人既然以各种证据声明拍品不存在瑕疵,这样一方面足以说明拍卖人对拍品不存在瑕疵做出了承诺,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是误导竞买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拍卖人仍可以免责,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对竞买人有失公平。

(四)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排除特别免责条款的适用。

《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第41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的这些义务是保证竞买人充分了解、查验拍卖标品现状。

只有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上述义务的前提之下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即便声明不保证,也不应适用特别免责条款,而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判断拍卖人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由于拍卖人属于专门从事拍卖行业的企业,应当以高于普通人的标准判断拍卖人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拍卖人可以利用一些力所能及的手段而没有利用,导致拍卖标的与实际展示、介绍的状况严重不附,则应当判断拍卖人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

另外,如果委托人对拍卖品应当提交的手续不全、不能说明来源、被假冒作品的作者本人提出异议等情形,拍卖人应当意识到拍卖品可能存在瑕疵,但仍然接受委托,且不履行说明义务,说明拍卖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拍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使拍卖人声明不担保也不能适用《拍卖法》的特别免责规则,而应当对拍卖品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应修订《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并增加一款,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瑕疵的;(二)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已经声明拍卖标的无瑕疵的;(三)委托人或者拍卖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注释]①吴晓梅,陈岚.《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http:///ziliao/article-233931.html,2011-08-17。

②滕元良《论“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完善》,载《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1期。

③朱倪.《中国艺术品市场中的法律思考》,载《艺术市场》2007年第2期。

④马昌骏,徐子良,狄青.《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http:///spyj/fgjpa/detail_dycg.aspx?id=205,2010-7-9。

⑤周慧,彭箭.《拍卖人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2日。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北京市文物艺术品拍卖现状与法律制度完善”(批准文号:SM2012100380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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