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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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

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

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中国故宫博物院,位于北京市中心,是世界上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宫殿之一。

作为中国古代宫殿建筑的瑰宝,故宫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物,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

本文将对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进行探讨。

一、文物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最为重要的文物保护法律,于1982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文物的范围、保护原则和责任,以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义务。

根据该法律规定,故宫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文物需得到特别的保护。

2.国家文物局文件国家文物局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对故宫文物保护的具体管理。

这些文件包括关于修缮、保管、展览和保护技术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文物保护政策1. 故宫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故宫的文物,故宫博物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包括专门的文物保护部门、技术研究部门和展览管理部门等。

通过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故宫博物院能够更好地保护、研究和展示其珍贵的文物。

2. 文物修缮与保护技术故宫博物院采用了先进的修缮与保护技术,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

这包括使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文物的清理、修复和保存,以及严格控制环境条件,保护文物免受湿度、温度和灰尘等因素的侵害。

3. 文物的展览与教育故宫博物院致力于将文物的价值传递给公众,通过举办展览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文物保护。

同时,故宫博物院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虚拟现实技术,将文物的魅力展现给观众,提高观众的参观体验。

4. 国际合作与交流故宫博物院积极与国际上的博物馆和文化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和经验,故宫博物院不断提升自身的保护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结语故宫历史的文物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和传承故宫的丰富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升博物馆管理水平,保护藏品安全,本办法依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博物馆藏品指博物馆所采集、保管、陈列、研究、利用的文物、器物、生物标本、图书、档案和其他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大型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藏品管理机构,由经过必要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藏品管理人员负责藏品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藏品管理制度,包括采集、鉴定、经济管理、安全管理、捐赠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二章采集、鉴定第五条博物馆采集藏品应遵循科学、合法、规范的原则,保护文化遗产和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博物馆应制定采集规划,按照重点、范围、数量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采集工作。

第七条博物馆应加强鉴定工作,确保所采集的藏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详细的鉴定报告。

第三章保管、利用第八条博物馆应承担藏品的安全保管责任,建立健全的藏品保管制度,确保藏品不受盗窃、损坏等危害。

第九条博物馆应定期检查藏品,并建立完善的保养修复制度,处理藏品的污染、湿度、温度等问题。

第十条博物馆应如实记录藏品的流转情况和状况,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加强藏品的利用工作,不仅要满足泛博观众的需求,还要加强研究、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员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文物保护专项研究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解决办法第十五条如博物馆在藏品管理中存在不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提升藏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法规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6-12-31【正文】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第 1 条为整理、保管、展出原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及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所藏之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并加强对中国古代文物艺术品之征集、研究、阐扬,以扩大社教功能,特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隶属于行政院。

第 2 条本院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保管、清点、编目、整理、维护、修裱等事项。

二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研究、分析、考订、评鉴等事项。

三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搜购、征集、复制、出版、阐扬、推广、接受捐赠等事项。

四关于古文物及艺术品之展览、译导参观、学术活动、社教宣导、资讯管理、文化交流等事项。

前项所称古文物及艺术品,包括铜器、瓷器、玉器、漆器、珐琅、文玩、法书、名画、碑帖、缂丝、织绣、图书、古籍文献等项。

第 3 条本院设器物处、书画处、图书文献处、展览组、出版组、登记组、科技室、秘书室、总务室、管制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本院置院长一人,特任,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院长二人,职位均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5 条本院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三人、研究员十四人至十八人、参事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组长三人、室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编纂九人至十五人、编审九人至十一人、副研究员十三人至十七人、技正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其中编纂四人、编审四人、副研究员六人、技正一人,职位得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八人由研究员或编纂等相当职等人员兼任、编辑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助理研究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科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导览员十人至十二人、护士一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编辑十人、助理研究员七人、技士六人、科员九人、导览员六人,职位得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办事员十九至二十三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二至第三职等;并得酌用雇员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

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故宫博物院的管理秩序,保护故宫文物,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故宫博物院的教育、研究、展览、保护、文物修复和维护利用功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故宫博物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故宫博物院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故宫博物院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故宫博物院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有修订,须经理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故宫博物院设立董事长、院长、副院长、研究员、研究助理员、保管员、导游等职务,具体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董事长是故宫博物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故宫博物院的工作,行使决策权、签署权、执行权等职责。

第七条院长是故宫博物院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负责组织协调故宫博物院的各项工作,制定规章制度,推动故宫博物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特定领域的工作,具体职责由院长规定,并向院长负责。

第九条研究员是故宫博物院的专家学者,负责对文物进行研究、鉴定和保护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十条研究助理员协助研究员工作,具体职责由研究员规定。

第十一条保管员负责文物的保管、展览、借阅等工作,对文物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导游负责为游客解说故宫博物院的展览和文物,宣传故宫博物院的历史和文化,提供优质的导览服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故宫博物院实行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时间、考勤、奖惩机制等,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故宫博物院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任何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五条故宫博物院实行轮岗制度,对于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轮岗,以提高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十六条故宫博物院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文物藏品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藏品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藏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单位、组织、个人开展文物藏品管理活动。

第三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文物藏品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和专业的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综合考量,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第六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藏品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文物藏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八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文物藏品的利益和尊严。

第二章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第九条文物藏品的征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物藏品的征集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视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十一条文物藏品的收藏应当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程序,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二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记录和查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应当做好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文物的保存和传承。

第十四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应当遵循审慎、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三章文物藏品的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存储和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六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和修复,确保文物的保存和传承。

第十七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配备合适的保管人员,确保文物的安全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1986]第70号)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1986]第70号)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1986]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1]第二章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本(正式风格):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提升博物馆的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博物馆和私立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藏品的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考古文物;(二)艺术品;(三)历史文献;(四)生物标本;(五)地质标本;(六)实物模型;(七)其他具有文化、历史、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实物。

第五条博物馆的藏品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常设展品、临时展品和非展品。

第六条常设展品是指长期陈列在博物馆内,供观众观赏和学习的藏品。

第七条临时展品是指暂时展出的藏品,包括特别展览、巡回展览等。

第八条非展品是指未向公众展出的藏品,包括储藏品、备份品等。

第三章藏品的采集与登记第九条博物馆可以通过考古发掘、购买、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采集藏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对新采集的藏品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登记藏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藏品的名称;(二)藏品的来源和采集方式;(三)藏品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四)藏品的数量和规格;(五)藏品的保存状况和修复情况。

第四章藏品的保管与展览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保管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在保管和展览藏品过程中,博物馆应当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工作。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藏品的特点和保存需求,提供适当的环境和设施。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检查藏品的保存状况,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众需求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合理展览藏品。

第五章藏品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保护和修复的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

第十八条在藏品修复过程中,博物馆应当遵循科学方法,保护藏品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保护与修复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作为一座文化传承的宝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保护和管理博物馆藏品是博物馆运行的核心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藏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措施,以确保对博物馆藏品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一、基本原则1.专业性原则: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该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对文物的科学保护、研究和利用。

2.安全性原则: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保护藏品免受损坏、丢失甚至盗窃。

3.合理利用原则:博物馆对藏品的利用应合理进行,包括展览、研究、教育等方面,最大程度地展示藏品的价值。

二、流程1.收藏:博物馆收藏的对象应符合博物馆的收藏范围和要求,并遵循合法、合规的手续。

2.清理与登记:收藏到博物馆的藏品需要进行清理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如藏品名称、尺寸、年代等。

3.分类与编目:博物馆对藏品进行分类、编目,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4.保管与陈列:博物馆对藏品进行专业保管和陈列,确保藏品的安全和展示效果。

5.文献管理:博物馆应建立文献管理系统,记录藏品的相关文献信息和研究成果。

6.借出与调拨:博物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藏品借出给其他机构展览或进行文物交流合作。

调拨则是将藏品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7.损毁与修复:博物馆在藏品损毁或破损后,应进行及时的修复与保护。

三、措施1.保管设施:博物馆应建立适当的保管设施,包括恒温、恒湿的环境系统、防火、防水等。

2.安全措施:博物馆应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保安巡逻、防止盗窃等。

3.科研与研究:博物馆应加强对藏品的科研研究,提高对藏品的认知和保护水平。

4.公众教育:博物馆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大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5.制定管理规范:博物馆应制定管理规范和操作手册,确保管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6.人员培训:博物馆应加强对藏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7.紧急预案:博物馆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结语博物馆的藏品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依托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专业的人才,才能确保对藏品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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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06
【正文】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第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二条本院掌理事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本院古文物及艺术品(以下简称文物) 之登录、保管、维护、展览、摄照、出版、研究及宣扬,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3 条
本院各项文物,均应依左列步骤办理总登记,由登记组设置登录簿,为统制纪录,建立登记卡片,为明细纪录,并纳入资讯管理,俾便查考与研究。

一旧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书画、图书文献等处(以下简称各处) 分别保管维护外,由登记组根据有关资料,载入登录簿,为使各项文物有效存证,并编制藏品清册,分存各处及登记组,制作品名卡片,卡片附贴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记组办理登录,摄照制卡建档,移交有关各处典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经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览;亦得经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借入,统由登记组会同各处按规定办理,其办法另订之。

第4 条
文物库房之管理,应依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文物库房分别装设电脑控制读卡机及普通锁两种,并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其卡片及钥匙由本院主管处长指定适当人员掌管,并签报院长核定后实施。

二库房启闭,由卡片及钥匙掌管人员会同有关职员为之,惟读卡机须配合控制中心,电脑设定开放时间区(上班时间) 及管制时间(非上班时间,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库房启闭除控制中心应留有记录供查考外,另进出原由由掌管人员逐次作成库房日志,每日送处长核阅存案。

三非办公时间不得开库,如遇特殊事故开库,应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长以上人员报请其处长准许后,通知控制中心将管制时区解除,再分别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倘遇紧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会同掌管人员开启,惟事后皆应专案签报院长核备。

四开启文物箱件时,应有掌管工作人员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场始得办理,并应详细记录工作情形,每日送处长核阅。

五凡因公务需要提取之文物,应当天送回库房,其因修补维护者不在此限。

六库内所存文物,除经常清点、整理、编目、展出及阅览,由主管处长通知掌管人员开箱办理外,如有特殊事故开箱,须签报院长核准。

七重要来宾要求参观库房或库藏文物时,须经院长核准,始得办理。

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文物办法另订之。

八库内所藏文物,应经常会同科技室作安全维护检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进入库房;院内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进入库房。

一○库内严禁烟火,下班后并应关断照明设备之电源。

一一库房内文物箱之存贮、提件、归箱、签封等装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员严密监督下由熟练技工为之。

一二掌管人员对开箱、提件、归箱等之工作情况应予详确记录;主管处长并应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监督之效。

一三如因掌管人员疏忽失职,致文物破损或遗失,应查明情节,依权责课以应得之处分。

一四凡特别参观及经常陈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发事故,应立即陈报,如隐满不报,则加重其处罚。

一五文物如有破损毁坏情形,应立即会同登记组照相记录逐级陈报,并交付修补。

修补完毕,亦须照相,分别注明日期,并附加标签,及注明修补所用质材,以资查考,登记组总登录簿亦须注明。

第5 条
文物展览,应依左列各项之规定:
一选件、布置、陈列柜封锁锁钥匙,均由各处负责办理。

二各陈列室、各通道门户钥,由管制室指定专人保管,每日会同职员二人以上按时启闭,并于开启后、关闭前,详细检查室内各陈列橱柜玻璃及门是否完整及隐蔽处所有无异物。

三展品清册,由各处按期缮造一式四份,一份报院长核备,一份送展览组,余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经提选展出时,应详加文字说明,以增观众对文物之了解,并与新闻及传播机构联系,职广宣传。

五陈列柜内设施之修理及清洁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关单位启柜监同办理。

六新设计之陈列柜,有关灯火、温湿度之验收,应会同科技室办理。

七陈列室开放前后及展览时间内,管理员应各就值勤区随时巡查,如发现问题,立即通报控制中心及有关单位处理。

八每日停止开放后,陈列室灯光及电梯,应关断电源。

九如有停电或空袭警报时,管理员应即劝导观众至指定场所,或依疏散路线离开陈列室,随即锁门并关断电源。

一○各业务单位开启文物陈列柜时应会同管制人员办理。

第6 条
文物摄影、复印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拍摄文物经院长批准后由出版组办理。

二出版组奉准拍摄文物,应与保管单位约订提件之日期及时间。

三文物拍摄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出版组,会同摄影人员拍摄,拍摄时除保管人员外,他人不得触及文物,摄影人员为调整摄影角度,亦须取得保管人员之同意,由保管人员慎加移动。

四拍摄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组应与保管单位商订拍摄工作进度。

五底片摄成,由出版组登记品名及拍摄日期与每件拍摄张数(如长卷必须分二张以上分段拍摄者) 或复摄张数(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专人登记保管。

六本院各单位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为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经院长批准后,除原无底片,可特为拍摄外,余均提取现存底片或照片供应,并照章收取工本费。

七凡因研究参考申请复印院藏图书文献资料,除一般图书文献可供直接复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于破损之图书文献,仅供给显微正片。

第7 条
器物复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器物复制应先洽商保管单位同意并签请院长核准后,由科技室会同保管单位办理。

二器物复制,如须提件翻模,应视文物状况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科技室,由科技室指定专人翻制,他人不得代制。

三科技室复制之模具,应予登录、编号、建档、列管。

如有借出,须经院长核准,并照规定办理签约手续。

四复制单物如科技室不能自制须外制时,经签请院核准后,双方应照规定正式办理签约手续。

复制成品须经科技室等相关单位认可后,发给故宫标志,俾便管理。

第8 条
本院装置维护文物安全之设施设备,应由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试验。

第9 条
本院为管理水电、空气调节等机件,及院内之安全,每夜由员工驻院轮值,其办法另订之。

第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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