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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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06

【正文】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第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二条本院掌理事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本院古文物及艺术品(以下简称文物) 之登录、保管、维护、展览、摄照、出版、研究及宣扬,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3 条

本院各项文物,均应依左列步骤办理总登记,由登记组设置登录簿,为统制纪录,建立登记卡片,为明细纪录,并纳入资讯管理,俾便查考与研究。

一旧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书画、图书文献等处(以下简称各处) 分别保管维护外,由登记组根据有关资料,载入登录簿,为使各项文物有效存证,并编制藏品清册,分存各处及登记组,制作品名卡片,卡片附贴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记组办理登录,摄照制卡建档,移交有关各处典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经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览;亦得经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借入,统由登记组会同各处按规定办理,其办法另订之。

第4 条

文物库房之管理,应依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文物库房分别装设电脑控制读卡机及普通锁两种,并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其卡片及钥匙由本院主管处长指定适当人员掌管,并签报院长核定后实施。

二库房启闭,由卡片及钥匙掌管人员会同有关职员为之,惟读卡机须配合控制中心,电脑设定开放时间区(上班时间) 及管制时间(非上班时间,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库房启闭除控制中心应留有记录供查考外,另进出原由由掌管人员逐次作成库房日志,每日送处长核阅存案。

三非办公时间不得开库,如遇特殊事故开库,应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长以上人员报请其处长准许后,通知控制中心将管制时区解除,再分别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倘遇紧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会同掌管人员开启,惟事后皆应专案签报院长核备。

四开启文物箱件时,应有掌管工作人员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场始得办理,并应详细记录工作情形,每日送处长核阅。

五凡因公务需要提取之文物,应当天送回库房,其因修补维护者不在此限。

六库内所存文物,除经常清点、整理、编目、展出及阅览,由主管处长通知掌管人员开箱办理外,如有特殊事故开箱,须签报院长核准。

七重要来宾要求参观库房或库藏文物时,须经院长核准,始得办理。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文物办法另订之。

八库内所藏文物,应经常会同科技室作安全维护检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进入库房;院内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进入库房。

一○库内严禁烟火,下班后并应关断照明设备之电源。

一一库房内文物箱之存贮、提件、归箱、签封等装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员严密监督下由熟练技工为之。

一二掌管人员对开箱、提件、归箱等之工作情况应予详确记录;主管处长并应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监督之效。

一三如因掌管人员疏忽失职,致文物破损或遗失,应查明情节,依权责课以应得之处分。

一四凡特别参观及经常陈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发事故,应立即陈报,如隐满不报,则加重其处罚。

一五文物如有破损毁坏情形,应立即会同登记组照相记录逐级陈报,并交付修补。修补完毕,亦须照相,分别注明日期,并附加标签,及注明修补所用质材,以资查考,登记组总登录簿亦须注明。

第5 条

文物展览,应依左列各项之规定:

一选件、布置、陈列柜封锁锁钥匙,均由各处负责办理。

二各陈列室、各通道门户钥,由管制室指定专人保管,每日会同职员二人以上按时启闭,并于开启后、关闭前,详细检查室内各陈列橱柜玻璃及门是否完整及隐蔽处所有无异物。

三展品清册,由各处按期缮造一式四份,一份报院长核备,一份送展览组,余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藏品经提选展出时,应详加文字说明,以增观众对文物之了解,并与新闻及传播机构联系,职广宣传。

五陈列柜内设施之修理及清洁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关单位启柜监同办理。

六新设计之陈列柜,有关灯火、温湿度之验收,应会同科技室办理。

七陈列室开放前后及展览时间内,管理员应各就值勤区随时巡查,如发现问题,立即通报控制中心及有关单位处理。

八每日停止开放后,陈列室灯光及电梯,应关断电源。

九如有停电或空袭警报时,管理员应即劝导观众至指定场所,或依疏散路线离开陈列室,随即锁门并关断电源。

一○各业务单位开启文物陈列柜时应会同管制人员办理。

第6 条

文物摄影、复印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拍摄文物经院长批准后由出版组办理。

二出版组奉准拍摄文物,应与保管单位约订提件之日期及时间。

三文物拍摄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出版组,会同摄影人员拍摄,拍摄时除保管人员外,他人不得触及文物,摄影人员为调整摄影角度,亦须取得保管人员之同意,由保管人员慎加移动。

四拍摄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组应与保管单位商订拍摄工作进度。

五底片摄成,由出版组登记品名及拍摄日期与每件拍摄张数(如长卷必须分二张以上分段拍摄者) 或复摄张数(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专人登记保管。

六本院各单位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为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经院长批准后,除原无底片,可特为拍摄外,余均提取现存底片或照片供应,并照章收取工本费。

七凡因研究参考申请复印院藏图书文献资料,除一般图书文献可供直接复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于破损之图书文献,仅供给显微正片。

第7 条

器物复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器物复制应先洽商保管单位同意并签请院长核准后,由科技室会同保管单位办理。

二器物复制,如须提件翻模,应视文物状况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科技室,由科技室指定专人翻制,他人不得代制。

三科技室复制之模具,应予登录、编号、建档、列管。如有借出,须经院长核准,并照规定办理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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