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拍卖规定

文物拍卖规定文物拍卖规定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有序流动和合理交易,同时防止非法文物交易和虚假交易,特制定本文物拍卖规定。
一、拍卖流程1. 拍卖公告:拍卖机构应提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拍品信息、起拍价等相关信息,并在公告中注明是否需要提前报名参与拍卖。
2. 报名资格:参与文物拍卖的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并按照要求缴纳一定的报名保证金,以确保参与者的诚信和认真度。
3. 鉴定认证:在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邀请具有资质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对拍品进行鉴定认证,确保拍品的真实性、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4. 拍品展览:在拍卖前的一段时间内,拍卖机构应为参与者提供拍品展览的机会,让参与者有机会亲眼目睹拍品的原貌和品相。
5. 竞拍交易:在拍卖当天,参与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并领取竞拍牌,方可参与竞拍。
竞拍过程中,参与者需按规定的最低加价幅度逐级竞价,直至出价最高者成为竞拍成功者。
竞拍成功者需当场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意向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文物拍卖的规范1. 合法来源:文物拍卖的拍品必须来源合法,不得参与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交易活动。
拍卖机构在接收拍品时,应查验拍品的合法性,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2. 明确权属: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明确拍品的权属,确保无争议,以保障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3. 保密措施:文物拍卖过程中,拍卖机构应保证竞拍者的个人信息和竞拍价格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竞拍者或第三方。
4. 虚假宣传禁止:拍卖机构不得对拍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进行夸大宣传,或采取欺诈手段误导参与者。
5. 关注文物保护:拍卖机构在拍卖文物时,应注重文物的保护,并引导参与者关注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传承等方面,促进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三、违规处理1. 虚假交易:如发现拍卖机构或参与者有虚假交易行为,拍卖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拍卖业务操作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拍卖业务操作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拍卖物品及范围1.1 第二条拍卖物品的种类1.2 第三条拍卖物品的数量1.3 第四条拍卖物品的质量与瑕疵2. 第五条拍卖时间与地点2.1 第六条拍卖时间的确定2.2 第七条拍卖地点的选择3. 第八条拍卖规则与流程3.1 第九条拍卖规则的制定3.2 第十条拍卖流程的安排4. 第十一条拍卖师的职责与权利4.1 第十二条拍卖师的资格要求4.2 第十三条拍卖师的选拔与培训5. 第十四条竞拍者的资格与义务5.1 第十五条竞拍者的注册与认证5.2 第十六条竞拍者的竞拍行为规范6.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的支付与交付6.1 第十八条支付方式的确定6.2 第十九条交付方式的选择7. 第二十条拍卖中的宣传与展示7.1 第二十一条宣传材料的内容与制作7.2 第二十二条展示场地与展示方式的安排8. 第二十三条拍卖中的安全与保密8.1 第二十四条拍卖现场的安全措施8.2 第二十五条竞拍信息的保密9. 第二十六条拍卖中的争议解决9.1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种类与处理方式9.2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调解与仲裁10. 第二十九条拍卖中的违约责任10.1 第三十条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第三十一条违约责任的承担11. 第三十二条拍卖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转让11.1 第三十三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条件11.2 第三十四条权利与义务转让的程序12. 第三十五条拍卖中的合同终止与解除12.1 第三十六条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第三十七条合同解除的程序13. 第三十八条拍卖中的不可抗力13.1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的认定13.2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14.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第四十二条适用法律的确定14.2 第四十三条争议解决的途径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拍卖物品及范围1.1 第二条拍卖物品的种类1.1.1 艺术品1.1.2 收藏品1.1.3 房产1.1.4 车辆1.1.5 其他物品1.2 第三条拍卖物品的数量1.2.1 拍卖物品的数量应当根据拍卖计划和拍卖物品的特性进行确定。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文物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30日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四)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古董拍卖流程和注意事项

古董拍卖流程和注意事项
1. 哎呀,古董拍卖流程可不简单呐!首先得了解拍品吧,就像你要去了解一个新朋友一样。
你得看看它的真假、年代、价值啥的。
比如说一个青花瓷瓶,你得仔细瞧瞧它的釉色是不是自然,图案是不是精细。
要是不了解清楚,那不就瞎碰运气啦?
2. 然后呢,得关注拍卖公司的信誉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找装修公司,得找靠谱的才行。
要是找个不靠谱的拍卖公司,那你的宝贝说不定被弄出啥岔子呢!比如说有的拍卖公司名声不好,经常出些乱子,那咱能放心把古董交给他们吗?
3. 参加预展也是必不可少的呀!这就像去相亲前先看看对方照片一样。
在预展上,你可以仔细观察古董,还能和专家交流交流。
比如你对一个古画感兴趣,在预展上就能凑近了看看,感受一下它的韵味。
4. 到了拍卖现场,可别紧张哟!要冷静沉着,就像上战场一样要有策略。
别人出价了,你得想好自己的底线和步骤。
比如说别人一下子抬价很高,你别急着跟,得想好值不值。
5. 拍下来后,也别高兴得太早呀!还有后续的手续和费用呢。
这就像买了房子还有一大堆手续要办一样。
比如要交手续费、运费啥的,这些都得搞清楚。
6. 注意事项也很多呢!像要保管好自己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这多重要啊,要是丢了那不麻烦啦!就好比你出去玩护照丢了,那得多着急。
7. 还有啊,别盲目跟风出价。
要理智,要有自己的判断。
不然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
想想看,要是别人随便一忽悠你就跟着出价,那多傻呀!
总之,古董拍卖可不简单,里面的门道多着呢!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可别让自己的宝贝受委屈啦!。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三篇)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拍卖行业,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文物拍卖交易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文物资源的合理流通和有效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物,指符合《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技、文学、民俗等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包括文物、文化遗产。
本规定所称文物拍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文物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经营单位第三条文物拍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拍卖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
拍卖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务素质;(二)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拍卖场所;(三)具备专业的拍卖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备;(四)有能够保障文物安全的保管、运输和保险措施;(五)依法纳税。
第四条拍卖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格。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五条拍卖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拍卖场所设有专门的陈列、交易、监控和保管设施;(二)拍卖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文物知识和拍卖经验,并且经过培训合格;(三)拍卖单位应当建立文物鉴定和估价制度,确保拍卖信息的真实准确;(四)拍卖单位应当建立购买者和出售者的资格审查机制,避免潜在的违法交易;(五)拍卖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文物拍卖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文物拍卖活动第六条拍卖单位应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文物拍卖活动,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七条拍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文物拍卖预展手续,公布拍卖预展时间和地点,提供必要的拍卖信息和鉴定证书。
第八条文物拍卖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应当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文物权属证明。
第九条文物拍卖应当以竞价方式进行,不得对文物进行分拆或减值处理。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
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文物艺术品拍卖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文物艺术品拍卖操作流程是怎样的1.委托拍卖卖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文物艺术品委托给拍卖行拍卖。
在委托拍卖之前,卖家需要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包括拍卖费用、保险费用以及拍卖合同等条款。
拍卖行通常会对拍卖品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价值和品质。
卖家也可以选择在私人拍卖会上直接交易。
2.拍卖准备拍卖会之前,拍卖行会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他们会准备拍卖目录,其中包括拍卖品的详细信息、图像和估价。
同时,拍卖行也会进行广告宣传工作,以吸引潜在的买家。
3.拍卖预展在正式拍卖开始之前,拍卖行通常会在展览厅或画廊中举办预展,供潜在买家和感兴趣的人士观看拍卖品。
预展通常会持续数天或数周,买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仔细研究和评估。
4.注册和竞拍正式拍卖开始后,拍卖师会依次宣布拍卖品的号码和描述。
买家可以通过举手、喊价或其他预定的方式来竞拍感兴趣的拍卖品。
出价最高的买家将获得标的物。
持有竞拍成功的号码的买家可以选择以自己的号码代替金额表示竞标。
5.拍卖结束和付款当拍卖会结束时,拍卖行会确保所有拍卖品的交易细节被记录下来,包括买家的信息、成交价和其他重要信息。
然后,买家需要向拍卖行支付拍卖品的成交价和相关费用。
这通常需要在拍卖结束后的几天内完成。
6.运输和交付一旦买家支付了拍卖品的费用,他们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拍卖品运送到自己的地方。
有些拍卖行提供运输服务或与物流公司合作,以便买家方便地将拍卖品运送到指定地址。
买家可以选择自己安排运输,或委托拍卖行协助安排。
7.后续手续买家在付款后还需要处理一些其他手续,例如保险和备案等。
拍卖行通常会要求买家提供保险证明,以确保拍卖品在运输和展示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一些拍卖品可能需要在买家获得拍卖品后进行备案,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操作流程包括委托拍卖、拍卖准备、拍卖预展、注册和竞拍、拍卖结束和付款、运输和交付,以及后续手续。
各个环节需要买家和卖家进行相应的准备和配合,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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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1 范围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拍卖auction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拍卖人 auctioneer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委托人 client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竞买人 bidder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买受人 vendee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拍卖图录 catalogue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预展 preview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4.1 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
4.2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4.3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4.4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5.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a)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b)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c)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签章确认。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5.3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5.4 拍卖标的保险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无法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保管责任。
6 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6.1 鉴定与审核程序6.1.1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6.1.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
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1.3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
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 鉴定记录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 拍卖标的的保管7.1 库房基本设施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
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7.2 拍卖标的存放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7.3 库房安全管理7.3.1库房应严禁烟火,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
库房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
7.3.2拍卖人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
所有进入库房人员不应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以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
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应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
7.4 库房盘点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
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7.5 运输包装拍卖标的临时出库时应根据材质的不同,妥善包装,满足短途或者长途运输要求。
拍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类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短途、长途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8 拍卖图录的制作8.1 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8.2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
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以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相关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书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以及特别说明。
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其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参考价等内容。
8.3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8.4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
9 拍卖会的实施9.1 申报与备案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9.2 拍卖公告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3 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拍卖标的交付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9.4 拍卖标的预展9.4.1拍卖标的预展要求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9.4.2展场布置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影像采集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9.5竞买人登记9.5.1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9.5.2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参见附录B)。
竞买协议文本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拍卖规则。
9.5.3 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惟一凭证。
9.6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9.6.1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9.6.2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参见附录C)的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9.7拍卖现场9.7.1会场要求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场设置投影系统和影像采集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 拍卖主持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中的拍卖标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9.7.3保留价规则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9.7.4拍卖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参见附录D)。
9.7.5拍卖笔录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10拍卖结算与拍卖标的交付10.1买受人结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0.2委托人结算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