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关于居民养老险的实施办法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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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3、《社会保险登记表》;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至U杭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根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根底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根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根本筹集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

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与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当,其中省级财政承当50%,市、县(区)各承当25%。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范围:选择一定数量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包括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地区,确保覆盖面广。

2.试点对象: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将其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内,为其提供养老保险待遇。

3.保险标准:制定养老保险的参保标准和相关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合理
的养老保险待遇。

4.保费支付:由参保人员和政府共同支付保费,其中参保人员支付一部分,政府提供
一定的补贴。

5.保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6.宣传推广:通过广告、宣传片等形式,向农村老年人普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
知识,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7.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方面的实施,可以有效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
供更好的养老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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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பைடு நூலக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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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沪府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活品质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具体为:——“增量”。

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全市养老服务主要指标数量“倍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60%,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8000张。

——“增能”。

着眼于提质求精,按照抬高底部、整体提质的思路,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其次,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资、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转。

同时,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缴费按时足额,杜绝违规提取和滥用保险金等行为。

第三,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运用基金进行投资运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渠道,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同时,加强对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

通过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可以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提高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第四,优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

同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综合保障体系。

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可以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基金的筹资和发展。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愿。

同时,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参保人员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为基金的筹资提供更多的支持。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工作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基金、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收益率、优化制度设计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来实现。

只有全面推进这些工作,才能够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次性缴 纳 1 5年 养 老 保 险 费 。具 体 缴 费 金 额 由市 劳 动 保 障
局 、 财 政 局 每 年 初 定 期公 布 。 市 ( ) 满l 二 年 6周 岁 、 满 6 不 O周 岁 的 参 保 人 . 缴 费 时 上 一 按
成 都 市 城 乡 居 民养 老 保 险试 行 办 法
付 给 其 指 定 受 益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 按 死 亡 当月 养 老 金 标 准 向 并 其 直 系 亲属 一 次 性 支付 4个 月 的养 老 金作 为 丧 葬 补贴 。
( ) 保人 缴 费 期 间 死 亡 .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将 其 个 人 缴 五 参 社
纳 的 养 老保 险 费 . 次性 支 付 给 其指 定 受 益人 或 法 定继 承 人 。 一 ( ) 按 《 都 市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12 六 已 成 ( 5 号 ) 取 养 老 金 的农 村 居 民 , 养 老 金标 准 不 变 。 领 原 第 九 条 ( 老 保 险 关 系 转移 ) 养 ( ) 乡 居 民养 老 保 险 转 移 到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一 城 个 人 账 户 和 统筹 基 金 全 额 转 移 , 费 工 资 基 数 、 费 年 限分 别 缴 缴 换 算 为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基数 和缴 费年 限
58四川劳动 保障 /民生
政 策 规 定
2 1/ / 第 3 3 0 8 总 1 1
( ) 保人 年满 6 二 参 O周 岁 、 计 缴 费 年 限 满 1 累 5年 , 备 领 具 取 养 老 金 条 件 参 保人 距 年 满 6 0周 岁 不 足 l 5年 的 。 按 年或 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舟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六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户中,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缴费与待遇(一)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

1.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

2.个人缴费标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A档2.6万元、B档2万元、C档1.4万元、D档0.8万元。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随着年龄增大,个人缴费逐年减少。

3.享受待遇标准:A档362元/月、B档322元/月、C档262元/月、D档202元/月。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月领取金额随着年龄的减少而逐步增加。

上述待遇标准已包含了以奖代保定额奖励。

被征地农民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年龄和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对应的养老保障费,被征地农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视经济能力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助。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泰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7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泰州市政府《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只能参加其中一个险种。

第三条《办法》第九条按规定由统筹地区财政安排的1%经费,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主要用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考核奖励、弥补工作经费不足等支出。

第四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应填写《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经村(社区)、乡(镇、街道)或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不含低保家庭人员参保)。

第五条参保人员须妥善保管《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缴费证》。

《缴费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一旦遗失,参保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补证应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经办机构要在系统软件中做好补证记录,并在补发证件上标明补证标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字〔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山东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1.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备案。

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2.加强建筑使用和消防安全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

依法做好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依法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竣工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由区(市)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市政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有关要求,桂林市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地区。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我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

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2.强化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我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精神,现就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并轨对象(一)截至2013年5月31日,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2013年6月1日以后,市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二、并轨办法(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1.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折算5年的办法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 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划入统筹基金,折算的年限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均为1。

劳动年龄段内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政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字〔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 亩,县(市)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4•【字号】郑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4日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业务整合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郑政〔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机构整合(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2013年3月31日前,整合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

负责《意见》执行前已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汇总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拨付计划;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工作。

(二)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惠济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4月30前,按规定编制人数,将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移交市社会保险局,成立社会保险分局。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按规定编制人数,根据各区工作实际,于2013年4月30日前组建社会保险分局。

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

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

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
养老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们在老年时期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具体实施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缴费的方式和比例:养老金制度通常采取按工资收入缴费的方式,缴费比例由政府根据国情和经济状况设定。

一般来说,雇员和雇主各自承担一部分缴费责任。

2.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养老金的计算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有关。

计算公式通常为: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金额×国
家设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

3. 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了平衡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政府通常会规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

通常来说,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提高。

4. 养老金的支付形式:养老金可以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每月分期支付的方式发放给领取人。

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制度要求灵活调整。

5. 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养老金制度一般会建立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状况和养老金的支付能力,政府会定期进行养老金的调整,以确保养老金的实际价值不断增长。

总之,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国情和经济状况来确定,以平衡社会保障的需求和财政可行性。

这些方案旨在保障老年
人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全,并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希望在年老时能安度晚年。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在社会成员丧生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时,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因此而发展迅速,且重要性日益显著。

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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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居民养老险的实施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
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

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
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
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

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

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
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
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
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
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
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九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关于居民养老险的实施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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