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土保持条例草案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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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1.0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2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杨振怀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和丘陵区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受复杂的自然环境和人为活动的影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

建国初期统计,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整个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还有大面积的土地遭受风沙危害。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亿万人民的努力,我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不少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状况,尤其是随着能源开发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

据最近利用遥感技术对水土流失初步普查,全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远大于50年代初期。

由于水土流失导致坡耕地土层冲光或者变薄,土地丧失或者降低生产利用价值,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也难以挽回损失;水土流失造成淤毁水利工程,抬高河床,大大加重了洪水灾害;严重的水土流失还使生态环境恶化,导致水土严重流失区的人民生活贫困,制约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因此,防治水土流失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为了搞好水土流失防治,国务院195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又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多年来,凡是依照上述法规连续开展防治的地方,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从形势的发展和水土流失的现状看,迫切需要加强预防和监督工作,而《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内容和权威性都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近几年来,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尽快制定水土保持法,用法律手段加强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

因此,制定水土保持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制定水土保持法列入立法计划,要求调查研究,着手起草。

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
(三)坡面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能抵御24小时140毫米至205毫米的降雨量;沟道内的谷坊、塘坝等拦沙蓄水工程措施能抵御24小时170毫米至270毫米的降雨量。
(四)全流域减沙拦泥效益达到70%以上,缓洪效益显著。
(五)全流域内生产收入较治理前有较大增长,土地利用指数有较大提高。
十二、在25度以下坡地开荒,必须经水土保持工作部门的同意,并由水土保持工作部门指导实施。
(三)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向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渣土和工程弃土的,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水利管理部门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在山区、丘陵区生产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水土保持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要求堆放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造成水土流失的,自发现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交纳赔偿费5角,并限期清除。
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应动员社会力量,有关单位相互协助,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在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水土保持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在山区、丘陵区,兴建工程或进行生产,应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从建设投资中列支;工矿生产企业负责工矿生产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由厂矿生产企业负担。
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由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负责。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办理。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规划(2条)第三章预防(14条)第四章治理(4条)第五章监测和监督(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8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推进山水林田湖统一保护,减轻水、旱、风沙、城市内涝等灾害,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防治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控制土壤侵蚀和地表径流,减少泥沙、污染物进入水体,保护水源,改善环境,从源头减轻洪涝灾害和污染物排放,提升首都生态服务功能。

生产建设活动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项目和任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行政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拟定水土保持政策,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依法监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监测,开展水土保持宣传。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财政、国土、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农业、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4年11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大家认为,水土保持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保障首都生态安全的基础性措施,通过修订水土保持条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反映了当前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内容比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和建设性。

同时,大家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果的保护、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和管护、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报批程序等问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梳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农村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查研究。

2015年3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重点围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内容完整性、逻辑合理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果保护农村委员会提出,我市多年来持续开展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平原百万亩造林、河湖水系综合治理等大规模生态环境建设,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坚实基础。

这些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区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范围。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本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污染治理措施,在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口快速增长和污水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由于水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流域水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河流超标现象依然严重,城市中、下游地区大部分为不达标水体。

据监测,2008年全市有水河流中,水质不达标的河道占441%,水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水环境质量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三个北京”、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采取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当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是制约本市水环境进一步改善的主要因素,需要统筹节约水资源、污水资源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由单一的防治水污染向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有机结合转变;由分段分块治理向按流域综合治理转变;由污水治理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由重视城镇污染防治向城乡统筹转变,以推进水环境进一步改善。

因此,迫切需要将这些制度以及之前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制定一部更加适合本市水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为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防治水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水务局起草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22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在信封注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征求意见”),邮政编码100053。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7月7日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要求】水土保持应当坚持尊重自然、城乡一体、综合统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范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首都生态环境。

第三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流失防治作为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四条【公共治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19•【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林业、农业、畜牧、地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县域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祝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市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和地质勘察评价,本市人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具体范围由市水利局会同地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饲草、绿肥植物,封山育林育草,防风固沙,并因地制宜地发展沼气、太阳能、小水电,推广节柴灶,保护和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8.23•【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称现行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以后,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缓解,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速度进一步加快;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效益进一步体现,生态环境明显改观。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加以解决: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三是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四是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水利部在深入总结和分析现行水土保持法实施近2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书面征求了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有关专家和代表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12月15日,城建环保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工作,改善首都水环境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重要战略性举措,与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通过2008年底开展的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立项论证工作、今年上半年常委会对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新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条例(草案)》紧紧围绕立项论证和执法检查工作中提出的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针对本市水环境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本市水污染防治原则、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生态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特别是在对工业、农业、生活水污染防治措施作出规定的同时,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结构完整,条理清晰,内容全面,比较成熟,建议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颁布施行。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9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上共有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条例(草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缓解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高度出发,坚持城乡统筹、按流域治理和污水资源化原则,将水污染防治与污水再生利用有机结合,指导思想更加明确,管理措施更加具体,对于本市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实施“三个北京”战略,建设世界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城建环保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听取了市水务、发展改革、农业、财政、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法院、部分区县及污水处理厂、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的意见。

2010年8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本市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环境容量极为有限,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法制委员会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应当在原则中予以体现。

北京水土保持条例草案20140924

北京水土保持条例草案20140924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监测信息和防治技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八条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财综[2014]1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财综[2014]1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财综〔2014〕1065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水务财函〔2014〕3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规定,同意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收费编码:164007),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编码:164007001)。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其中:10%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上述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文件另行下发。

四、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到市及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6月9日——结束——。

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的说明金树东【期刊名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年(卷),期】2015(000)003【摘要】——2014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我市位于燕山、太行山和华北平原交界地带,全市总面积16410平方公里,分布有1085条小流域,其中山区小流域576条,平原区小流域509条。

【总页数】5页(P26-30)【作者】金树东【作者单位】[1]北京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说明——2016年7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安钢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说明——2016年7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孙世超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J], 邹维萍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3日在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J], 孙力5.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王荣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怀柔县、昌平县、平谷县、房山区、海淀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将《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试行中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

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9•【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5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5年3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一审的审议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同时针对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针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会同市人大农村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及有关方面进行了研究,并于5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非常重要,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发动社会各方面,通过多种形式来加强宣传。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对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出了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补充完善,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修改,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行为规定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建议提高罚款的额度。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高对个人实施处罚的力度,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李小娟【期刊名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年(卷),期】2015(000)003【摘要】——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4年11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总页数】3页(P35-37)【作者】李小娟【作者单位】[1]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王荣梅;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11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J], 李小娟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4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J], 孙力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王荣梅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孙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4(40)8
【摘要】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对全市进行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情况调查。

此外,市水行政部门还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水土保持功能区、水土保持控制性指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任务,
【总页数】1页(P43-43)
【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北京市;水土流失调查;水行政部门;水土流失防治;控制性指标;调查结果;自然灾害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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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J],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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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通过市人大审议一周年宣传活动拉开序幕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通过市人大审议一周年宣传活动拉开序幕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通过市人大审议一周年宣传活动拉开
序幕
欧阳琨
【期刊名称】《水土保持应用技术》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好有限的水土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伴随着优美的音乐,5月12日至31日,103.9交通广播台在6:55播出的"新闻早报"和19:25播出的"新闻晚知道"将播放水土保持公益广告。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欧阳琨
【作者单位】北京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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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J], 李小娟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J], 王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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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 21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上述区域有些情况下应当“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些行为不应仅限于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还应包括其他水土流失地区。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禁止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经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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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监测信息和防治技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八条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款。

第九条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区、县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水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划定水土保持功能区,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监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十条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专项论证。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时附具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林下植被保护、修建梯田和树盘、蓄水保墒、节水灌溉、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并对退出种植的主体给予补助。

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围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明确实施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范围,采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对污水、垃圾、厕所、沟道和面源污染进行同步治理。

平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以调控地表径流、涵养地下水为重点,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

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流域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协商一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可以优先承接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应当做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列明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和设施清单,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清单和管护协议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监督,由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的管护,由管护协议确定的主体负责。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取土、挖沙;(二)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措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

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或者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项目主体的工程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列明水土保持设施清单。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第二十三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表土和废弃的砂、石、土等,应当采取现场堆放、适度调配、集中存放等措施,对土石方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减少土石方转运。

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优先用于农业种植和园林绿化等生产建设活动。

生产建设单位承担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石方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本市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信息服务平台,为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提供信息服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帷幕隔水等技术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施工降水应当综合利用,并在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自土石方挖填工程施工之日起,按月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土石方堆放、转运和综合利用等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跟踪检查制度,对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的实施或者重大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公园、绿地、道路等区域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三十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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