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担保业务的开展、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担保公司的设立2.1 设立资格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股东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为有担保业务经验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专业知识和诚信要求。
2.2 申请程序担保公司的设立需按照《担保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包括以下步骤:•提交设立申请,包括担保公司的基本资料、业务范围和组织架构等信息;•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申请人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发放担保公司营业执照。
2.3 法定业务范围担保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提供咨询和媒介服务;•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价。
3. 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3.1 组织架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以及相应的部门和岗位设置。
3.2 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业务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关的学历或职业资格。
3.3 专业人员担保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包括风险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资金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担保业务的开展4.1 业务准入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担保业务准入标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
4.2 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内容、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条款,并注明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方式。
4.3 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对担保费用承担担保责任,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担保公司规定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并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等。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限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涉足。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接受存款、吸收资金等类似银行业务,也不能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担保业务。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和业务数据,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透明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最后,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涉及到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仅中央颁布的就有很多,以下简略给出下列法律法规,具体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也会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4-1)·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9-2-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8-2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06-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6-11-2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2)·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2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1-28)·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10-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8-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7-10)·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5-2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设部——(2005-5-11) 阅13763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4-15) 阅5676次·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政部——(2005-1-26) 阅350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10-21) 阅5789次·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政部——(2004-8-19) 阅2718次·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部——(2004-8-6) 阅5134次·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25) 阅1436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5-18) 阅1232次·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2501次·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1493次·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财政部——(2004-5-8) 阅1776次·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3-16) 阅1788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2-23) 阅977次·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3-11-21) 阅2414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8-28) 阅7503次·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7-17) 阅1861次·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3-7-17) 阅1249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2003-7-16) 阅1325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3-7-16) 阅1277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2003-6-11) 阅1876次·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3-4-30) 阅1466次·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2002-12-24) 阅167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阅7465次......最新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9-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评论|。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甘肃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细则
甘肃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设立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最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且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制度;(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三)财务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营业场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位于商业繁华区域或交通便利的地段;(二)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安全设施;(三)符合当地政府对营业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或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导读: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就是在银行保证金的资金成本;这也是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一般在个人或者是企业向银行借贷时都不会直接放款给个人,必须要通过担保公司或者是个人做信用担保。
一、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的资金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主营业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2、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担保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三、担保公司担保费是多少?担保公司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通常不同。
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公司名称应符合规定,业务范围应明确为非融资担保业务。
2.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应达到规定的最低要求,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
3. 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必要时需要提供股东的履历和资质证明。
4. 经营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具备资格的经营者,必要时需要提供其履历和资质证明。
5. 公司地址和办公场所:公司应具备正式的办公场所,符合规定的要求。
6. 许可证和证书: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非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和证书。
7. 申请材料和文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和文件,如公司章程、申请表、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注册条件,具体要求请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办理。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担保公司是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依据《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公司的设立与注册1.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2.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金额由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担保公司的注册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1.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评估等业务。
2.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不得超出自身授权范围。
四、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1.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2.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风险预警、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问题。
五、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2.担保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六、担保公司的监管1.担保公司应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管,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经营情况。
2.担保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业务、财务和内部管理的相关资料。
3.监管部门有权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整改。
七、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担保公司应依法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担保公司应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
3.担保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债权人的担保金,并确保担保金的安全性。
八、担保公司的退出与清算1.担保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自行申请退出,或者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出。
2.担保公司退出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行业管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担保公司、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
第三条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二)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四)鼓励创新,支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担保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担保公司行业管理制度;(三)对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实施审批;(四)对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协调担保公司风险处置;(六)组织开展担保公司行业培训和宣传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一)为借款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担保;(三)为其他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担保等配套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慎经营,确保担保资金安全;(三)合理定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四)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为非法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六)不得损害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
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现在大部分的人经济条件都不错,但是也会出现紧急需要钱的时候,这个时候就会想要抵押房屋或是车辆,那么就需要找到担保公司,现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那么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一、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吗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500万。
担保公司成立需满足的条件: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二、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三、担保公司在提供贷款以后应当审查的事项1、检查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无挪用、套用贷款情况。
2、检查存货有无积压、应收款回笼情况等。
公司设立“三证合一”所需材料★
公司设立“三证合一”所需材料★申请设立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筹建方案;(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操纵制度等文件;(7)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与信用记录的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册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操纵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要紧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与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的要求担保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目录)1、xx市xx担保公司筹建申请审批表2、设立xx担保公司申请书附:(1)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2个范本)(2)主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3、发起人协议书附(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录(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单(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录(4)律师事务所或者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5、公司章程草案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7、银行业机构出具的拟合作的意向协议8、资金托管银行(开户行)承诺书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0、筹建申请人联系方式。
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目录)1、xx市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审表2、申请开业请示3、高管人员名单及内部组织机构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简介任职人员承诺书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5、筹建工作总结6、公司章程7、要紧内操纵度建设情况8、公司股东大会决议9、验资报告10、申请人联系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企业[2005]1257 号、发改办企业[2006]736 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企业[2008]187 号文件以及2010 年,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有关文件的要求,江苏省内设立担保公司主要条件为:
(1) 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③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④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⑥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⑦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⑧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⑨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2) 出资人条件
企业法人股东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②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③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 年以上,最近连续2 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 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