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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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司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司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公司担保合同成立可不像小孩子过家家那么简单,这里面有着不少的条件需要满足呢。

咱先说说主体资格这回事儿。

公司要是想当这个担保人,那得是合法成立的呀。

就好比一个人要参加比赛,得先符合参赛资格一样。

如果这个公司本身就是个非法成立的“黑户”,那它哪有资格去给别人担保呢?那被担保的一方呢,也得是合法的主体。

你想啊,要是跟一个不存在或者不合法的对象签担保合同,这不是乱套了吗?这就像你要把东西卖给一个影子,那怎么行呢?再讲讲意思表示这一块。

公司的意思表示得真实呀。

什么叫真实呢?就是公司真心实意地想为别人担保,而不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

这就好比你要给朋友做担保,要是你朋友骗你说只是走个形式,没什么风险,结果背后却有天大的窟窿等着你,这肯定不行啊。

公司做出担保的决定得是经过正常的决策程序的。

比如说在公司里,得有相关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这就像一个家庭要做重大决定,得全家人商量商量一样。

要是没有这个程序,那这个担保合同就像没有根基的房子,摇摇欲坠。

担保合同的内容也很关键。

内容得明确具体才行。

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比如说担保的范围,是只担保本金呢,还是连利息、违约金这些都包括呢?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得把东西的规格、价格都搞清楚一样。

如果合同里对这些都没说清楚,到时候出了问题,大家就会互相推诿,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还有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呢?这差别可大了去了。

就像两个人抬东西,一般担保可能就是一个人先抬着,实在不行另一个人才上手帮忙;连带责任担保就像是两个人都得一起用力抬,不管怎样都得承担责任。

合同的形式有时候也很重要。

虽然现在很多时候大家都觉得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不一定非得要书面形式。

但是在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担保合同里,书面形式就像是给双方上了一道保险。

你想啊,口说无凭,要是到时候一方不认账了,没有书面的东西,那另一方可就有理说不清了。

这就像你借钱给别人,你要是光凭嘴上说,到时候别人不还你钱,你拿什么证明呢?还有啊,担保合同的订立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设立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策划

关于设立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策划

关于设立担保有限公司的策划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目的和意义(一)、拓展集团的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公司的功能是信用增级和信用放大,银行视担保公司规模和信誉度的不同,信用放大倍数为注册资本金的3—5倍,甚至是10倍,若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现各家银行不再受理注册资本金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公司业务;政府新规现注册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资金规模将放大3—5亿人民币,甚至10亿元人民币,可给企业带来相应规模的资金,由此拓展了集团的融资渠道。

具体方式:1、条件担保:Ⅰ、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重点工业园),其全部资金由集团使用,被担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不需提供反担保。

Ⅱ、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担保取得的资金,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别使用,被担保人按资金使用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以上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取与否、收取的比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融资:集团项目融资,可通过担保公司的平台利用其融资功能,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投资回报、投资参股等形式实现或发行企业债券形式实现(二)、为企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担保公司具有资金放大效应的特征,通过协作银行的授信可为企业带来3、5甚至10倍的虚拟资金,通过不同形式的资金运作,可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具体形式:1、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保费。

按相关部门规定担保公司按贷款同期利率的60%左右收取保费,经了解石家庄市担保行业基本按担保额的3%收取保费,大概是贷款同期利率的63%左右(同期利率%)(由此也可以看出风险放大倍数远高于收益放大倍数)2、发放委托贷款获得利息收入。

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垫付贷款等资金业务,其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不得超过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年利率近20%),期限不超过一年。

(企业闲置资金、公司上市后所融闲置资金)3、搭桥贷款。

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担保公司可先待其归还,然后再由借款人归还担保公司垫款,其利率可为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左右,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腹有诗书气自华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799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799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腹有诗书气自华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湘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一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号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名及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

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

担保公司章程(草案)(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X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地址:海口市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担保及其他担保业务;担保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中介服务。

第九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十一条出资以股东入股的方式。

第十二条每股万元,多认不限。

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一)

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一)

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一)2009-04-11 11:02目录一、项目背景一)集团模式的选择二)集团如何进行资本运营三)战略联盟的发展路径二、担保行业概况分析一)担保行业简介二)担保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三)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分析四)中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五)当前国际国内环境下中国担保企业的战略分析六)当前货币政策对担保企业发展的影响三、项目概况一)**集团成立担保公司的意义二)合肥市担保行业发展状况三)合肥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四)**集团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五)担保行业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四、项目研究一)担保公司的初始投资二)筹建工作任务与措施三)筹建进度计划四)资金筹措和费用摊派五)投资效益分析六)项目风险分析五、项目总结及建议一、项目背景一)集团模式的选择1、集团发展模式的选择:企业的发展模式一般分为两种,内向型发展模式和外向型发展模式。

内向型发展模式属于传统模式,发展速度较慢,一般是通过自身产品经营不断积累资本,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扩展经营领域;而外向型发展模式则被认为现代模式,发展速度较快,他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入外来资本,快速扩大规模,迅速进入新的领域和达到企业新的发展层级,形成竞争优势。

2、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企业的经营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产品经营、资本经营和文化经营。

产品经营:企业以产品为中心,通过对其产品相关的因素进行整合,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经营方式;资本经营:企业通过对其可以利用的资源与生产要素进行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等方式,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经营方式。

资本经营重视借助产权与资本市场等外部力量实现企业目标;文化经营:企业通过内部文化系统的整合与再造,带动整体实力的提升,谋求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长远发展问题的经营方式。

结合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的选择路径来看,目前**集团发展模式应该以产品经营为基础,将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走外向型发展之路,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二)集团如何进行资本运营通过上述对比,资本经营已经应成为**集团发展的必由之路。

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1、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担保年费率5%;2、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担保年费率4%;3、担保额度在1000万以上的部分,担保年费率为3%;4、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

担保公司是作为借贷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担保公司为个人或企业的借贷行为进行担保,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担保公司的设立是经过国家相关机关注册登记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企业实体,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自己的业务,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都有哪些呢?小编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

▲一、北京担保公司收费标准担保公司在为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时,其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也不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无抵押贷款的担保费高,因为无抵押贷款时借款人不用提供抵押物,仅凭信用进行借贷,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担保费更高。

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成本,比如工资、奖金、福利、保险、房租、水电、办公费用等等。

担保公司会在对每个担保项目进行收费前,将这些费用进行分摊,从而确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情况。

其次是风险准备金。

担保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为了弥补经营担保业务可能带来的损失,担保公司都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部分是合理的利润。

担保公司是一个独立经营的实体,它需要去追求利润。

因此,担保公司所收取的担保费也会包括合理的利润水平。

有了这三方面的费用构成,担保公司通常都会向贷款人收取不同项目的费用,贷款人也必须在贷款前有清楚的了解。

▲二、担保公司成立条件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公司名称应符合规定,业务范围应明确为非融资担保业务。

2.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应达到规定的最低要求,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

3. 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必要时需要提供股东的履历和资质证明。

4. 经营人员条件:至少有一名具备资格的经营者,必要时需要提供其履历和资质证明。

5. 公司地址和办公场所:公司应具备正式的办公场所,符合规定的要求。

6. 许可证和证书: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非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和证书。

7. 申请材料和文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和文件,如公司章程、申请表、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注册条件,具体要求请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办理。

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

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导读: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就是在银行保证金的资金成本;这也是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一般在个人或者是企业向银行借贷时都不会直接放款给个人,必须要通过担保公司或者是个人做信用担保。

一、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什么?担保公司的营业成本是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的资金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主营业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2、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担保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三、担保公司担保费是多少?担保公司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通常不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一、概述
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

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利益,制定了担保公司管理
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担保公司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担保公司管理要求
1. 注册登记
担保公司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
开展业务。

申请注册担保公司需符合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制度等。

2. 业务范围
担保公司可以提供担保服务、贷款担保、信用咨询等服务。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不得擅自开展超出许
可范围的业务。

3. 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担保公司需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以减少风险暴露。

三、担保公司管理政策
1. 资本充足
担保公司应保持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资本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2. 审计监管
担保公司应接受审计监管,确保经营行为合规。

监管部门有权对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3. 报告披露
担保公司需发布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

四、总结
通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有效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
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风险暴露。

担保公司在遵守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为更多客户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涉及到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仅中央颁布的就有很多,以下简略给出下列法律法规,具体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也会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4-1)·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9-2-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8-2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06-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6-11-2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2)·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2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1-28)·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10-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8-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7-10)·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5-2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设部——(2005-5-11) 阅13763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4-15) 阅5676次·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政部——(2005-1-26) 阅350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10-21) 阅5789次·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政部——(2004-8-19) 阅2718次·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部——(2004-8-6) 阅5134次·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25) 阅1436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5-18) 阅1232次·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2501次·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1493次·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财政部——(2004-5-8) 阅1776次·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3-16) 阅1788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2-23) 阅977次·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3-11-21) 阅2414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8-28) 阅7503次·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7-17) 阅1861次·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3-7-17) 阅1249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2003-7-16) 阅1325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3-7-16) 阅1277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2003-6-11) 阅1876次·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3-4-30) 阅1466次·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2002-12-24) 阅167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阅7465次......最新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9-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评论|。

银保监颁布2024融资担保新规则:行业风向标

银保监颁布2024融资担保新规则:行业风向标

银保监颁布2024融资担保新规则:行业风向标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范围与方式1.1.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1.2. 担保方式及比例1.3. 担保项目风险评估2. 担保主体资格2.1. 担保公司资格条件2.2. 担保人资格条件2.3. 被担保人资格条件3. 合同签订与生效3.1. 合同签订流程3.2. 合同生效条件3.3. 合同终止与解除4. 担保责任与义务4.1. 担保公司的责任与义务4.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4.3. 被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5. 风险控制与合规5.1. 风险控制措施5.2. 合规管理要求5.3. 违规责任追究6. 信息披露与保密6.1. 信息披露要求6.2. 保密义务与范围6.3.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选择7.3. 法律适用8.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转让要求8.3. 变更与转让后果9. 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界定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赔偿金额计算10.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期限10.1. 履行地点10.2. 履行期限10.3. 履行方式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1.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1.2. 合同生效的后续程序11.3. 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12. 合同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12.3. 解除与终止的后果13. 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3.1. 合同解释权归属13.2. 合同修订程序13.3. 修订后的合同生效14. 附则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生效日期14.3. 合同份数及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范围与方式1.1 融资担保业务范围担保公司同意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活动中应支付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1.2 担保方式及比例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规定

担保公司规定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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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编辑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业务范围编辑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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