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平安银行领今年最大罚单!资金流向房地产、贷款违规成痛点
26平安银行领今年最大罚单!资金流向房地产、贷款违规成痛点平安银行领今年以来最大罚单!本刊记者 王娜|文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银行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7月16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事由,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777.22万元。
近日,资金流入房地产是行业监管矛头所向,监管机构多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流向问题。
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
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时再提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足以见得监管之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来平安银行吃下多张罚单。
据“数金观察”统计,今年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总行、北京分行、上海市东支行、成都分行、湖州分行等分、支行及个人因不同违法事由收到的行政罚单金额已超过1822万元。
平安银行年内被罚1822万7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等“七宗罪”被处以罚没合计77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刘静给予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上述“七宗罪”包括:1、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3、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4、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5、以表外资金掩盖表内承兑汇票垫款;6、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7、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这已经不是平安银行第一次领到大额罚单。
今年以来,作为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一的平安银行多次被罚。
据《金融理财》统计,今年以来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总行、北京分行、上海市东支行、成都分行、湖州分行等及个人因不同违法事由收到的行政罚单金额已超过1822万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姜亚军、徐培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姜亚军、徐培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4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振环殷志浩孙笑【审理法官】吴振环殷志浩孙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姜亚军;徐培育;赵伟【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姜亚军徐培育赵伟【当事人-个人】姜亚军徐培育赵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周伟成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周伟成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小建周伟成【代理律所】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告】姜亚军;徐培育;赵伟【权责关键词】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姜亚军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二、平安财保公司关于姜亚军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沭阳县南湖街道办事处前巷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姜亚军属于城镇居民且长期居住于城镇,一审法院在另案中的多份调查笔录亦证明姜亚军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在码头、工地打工,故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姜亚军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1月12日保监中介[2004]42号)济南保监办、南宁保监办:《关于放宽经营区域限制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鲁发[2003]215号)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桂发[2003]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保监发[2003]120号文第二项规定的许可证换发事项不属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凭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即可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保监办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关于是否允许同一保险公司同级机构之间交叉展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的经营区域的授权。
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本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委托当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经营业务不受保监发[2003]32号文中关于异地业务的限制。
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已开放的城市分别申请设立营业机构。
2004年12月11日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取消后,保监发[2003]120号文适用外资保险公司。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经营区域经营业务,不得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方式,在所在省、自治区的其他城市开展业务。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邓清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邓清泉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313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邓清泉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313号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邓清泉任职资格的请示》(国联信发〔2020〕38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邓清泉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2020年8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7•【文号】保监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78号)各市卫生局、司法局,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认知不全面、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不够等原因,也出现了思想认识不统一、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调保对接不到位等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共识、完善制度设计、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争取地方财税支持,协力推动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国内外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化解医疗风险、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利用商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的认知度。
(一)推进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各地在2012年三季度末前,要努力推动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足额投保的工作目标。
同时,要积极引导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二)强化落实医疗机构投保考核。
加强对医疗机构投保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
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新波【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收到该控告书后转省银保监局处理。
省银保监局根据上诉人所提交控告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认定属于刑事犯罪控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省公安厅作出《信访材料转送单》,将上诉人的控告书转至江苏省公安厅处理,并向上诉人作出5号《信访告知书》。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杨东升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35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杨东升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杨东升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35号
徐州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杨东升、李培强、徐大涛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恒鑫金租报〔2019〕64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杨东升徐州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李培强徐州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任职资格,核准徐大涛徐州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2020年1月15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易某某、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易某某、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永坚王凯禹莉【审理法官】卢永坚王凯禹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易联凤;房玉梅【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易联凤房玉梅【当事人-个人】易联凤房玉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伍朝俊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伍朝俊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莲君伍朝俊【代理律所】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被告】易联凤;房玉梅【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记载易联凤在案涉事故中存在财物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主要针对上诉人平安财保清远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赵吉俊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赵吉俊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249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赵吉俊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24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赵吉俊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产苏分发〔2020〕111号)收悉。
经审查,赵吉俊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6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操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26号
2021年3月26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操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26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操先强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中东备〔2020〕3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操先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操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3.26
施行日期
2021.03.26Fra bibliotek文号苏银保监复〔2021〕126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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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雷任职资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雷任
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4.11.17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4]257号
•【施行日期】2004.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王雷任职资格
的通知
(苏证监机构字[2004]257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雷同志任职的请示》(平证发[2004]110号)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6号)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要求,经审核决定,核准王雷(身份证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和公司介绍信,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申请换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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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苏保监许可[2017]5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5.31
【实施日期】201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开发区支公司的批复
(苏保监许可〔2017〕57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开业的报告》(平保产苏分发〔2017〕3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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