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4)票据法律制度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5)证券法律制度(6)信托法律制度(7)保险法律制度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
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3、现金适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注会综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当事人1.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举例】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二)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所谓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货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以支付价款。
①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
②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③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双方的这一关系在理论上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
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
2.出票行为和背书转让行为应当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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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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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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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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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考点
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考点1、多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需要提示承兑的票据有O O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银行汇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银行本票正确答案:A,C解析(江南博哥):本题考核票据的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这类汇票有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目前主要是指银行汇票。
另外银行本票与支票也都无需提示承兑。
2、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Oo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I)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多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O O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正确答案:C,D参考解析:(1)选项A: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单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O OA.持票人丧失所有票据权利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向一切前手行使票据权利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选题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多项选择题)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题中, 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付款人名称C.出票日期D.出票人签章2.根据《票据法》规定, 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C.空头支票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 可能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 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票据中, 允许个人使用的有()。
A.支票B.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汇票5.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下列各项中, 允许账户名称与签章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有()。
A.公司在注册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B.公司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D.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 属于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A.办理借款转存B.办理借款归还C.办理现金支取D.办理现金缴存8.下列有关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中, 正确的有()。
A.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B.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C.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D.存款人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存款账户9.我国的票据包括()。
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商业本票D.支票10.下列情况中,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申请办理销户的有()。
A.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 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B.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 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C.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 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D.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 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1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 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认定为风险等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
级较高商户时 监 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
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应对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
时
终 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
(1) 一般存款账户 (2)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撤销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央行支行备案 (1)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 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
(3)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 条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件
追索
被追 索人
追索 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常见 6 种情况 (1) 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 (2) 承兑付条件。拒绝承兑(除承兑人) (3)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 (4)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此背书人) (5)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 (6)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 (2) (3) (4)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只取不存) 可以向合理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 其他账户”和“上 级主管单位”、“所 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公司签发一张经乙银行承兑的汇票交付给丙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汇票不获付款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公司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B.乙银行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甲公司和乙银行均对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均应承担票据责任2. 收款人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若乙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乙不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乙再行背书转让,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D.若乙再行背书转让,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3. 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4. 甲公司欠乙公司70万元货款,欠丙公司30万元劳务费。
经乙公司和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一张100万元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背书有效 B.背书无效 C.乙和丙中数额较大的有效 D.乙和丙中签章在前的有效5.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产生的后果是______。
A.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C.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D.持票人必须要求出票人重新出票6.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没有表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该期限是______。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7. 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其后果是______。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 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3.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4.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 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 天) 5.商业和服务机构的找零备用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 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 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 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 支付现金。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 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 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 支范围和限额。 4、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支付。 5、现金管理“不准”(多选)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 顶库);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 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6、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 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 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选择题)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的制度
汇票的付款(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另行适用民法制度解决。
【解释1】付款人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如果票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付款人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发现持票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付款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即可认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
【解释2】如果票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出票人未签章)而导致票据整体无效,那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解释3】关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例如,提示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傻子都能看出来是伪造的,付款人竟信以为真而付款,则应认为付款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假如伪造的身份证十分逼真,付款人请来了“孙悟空”都未能识别,不能认为有重大过失。
【解释4】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即使付款人对于某个票据行为存在形式或者实质瑕疵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假如这一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付款不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如,付款人发现票据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是转让背书连续、无形式瑕疵。
由于票据保证生效与否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归属,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不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又如,对于A签发的票据,付款人X明知收款人B对C的转让背书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背书人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作为最后持票人请求付款。
假如D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X就应当对D付款。
尽管X明知B的转让背书无效,也不构成恶意付款。
(3)期前的错误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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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引言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商业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本文将从票据的定义与种类、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票据与支付结算的相关案例等方面来探讨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定义与种类1. 票据的定义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指具有金融职能的书面文件,以特定格式规定由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或指定特定金额的货币的凭证。
票据通常由票据字样、票面金额、出票人、收款人、签发日期、付款期限等要素组成。
2. 票据的种类(1)汇票:汇票是一种付款期限较短且与特定地点相关的票据,通常用于不同地域之间的支付。
(2)本票:本票是一种在票据本身上标明付款人姓名的票据,可以由付款人直接向收款人支付。
(3)支票:支票是一种以银行为支付机构的票据,付款人可以通过银行出具支票来支付款项。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1. 支付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付人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票据支付、转账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支付方式的选择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2. 支付的时效性《票据法》对票据的支付期限做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支付期限为30天,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期限。
对超过支付期限的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付款责任。
3. 无效票据的处理当票据存在丧失、伪造、假签、无效等情况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照付人赔偿损失。
同时,对于无效票据,法院也可以判决其无效。
四、票据与支付结算的相关案例1. 汇票支付纠纷案例在一起汇票纠纷案件中,付款人未按时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起诉请求支付。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费用。
2. 支票盗窃案例一位公司经理在职务上利用职权,盗用公司支票进行个人消费。
公司发现后向警方报案,并起诉经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经理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要
(4)临时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
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考题·多选题】(2009年·新)根据人民币银行
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
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
系。
【举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乙公司订立
合同购买一批饲料,约定价款为50万元。双方还约定:
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以支付价
款。1月15日,乙公司交货。甲公司于1月20日签发一
【考题·单选题】(2009年·旧)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
(
)。
A.基本建设资金 B.注册验资 C.向银行借款 D.支取奖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根据规
定,基本建设资金等15种情形,应当开立专用存款账
2.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
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本节包括十个知识点,除“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外,全部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
规定,下列有关填写结算凭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pdf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
的复函
【时效性】部分失效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条法[2000]29号
【颁布日期】 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29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你部《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由此签章做成的背书相应亦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31条、《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连续的背书,证明其汇票权利。
若申请贴现的汇票背书签章不
符合法律规定,该背书无效,同时造成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若贴现银行对背书不连续的汇票办理了贴现,其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意义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它的意义重大。
首先,支付结算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想象一下,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现金进行,那得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现金保管、运输等一系列问题。
而有了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资金能快速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高效开展。
其次,支付结算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
它使交易更加透明、可追溯,减少了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空间。
再者,支付结算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一)票据票据是支付结算中常用的工具之一,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信用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方便快捷,还能享受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
(三)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四)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五)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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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保证
(一)保证格式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
考点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汇票形式上
未尽
不能免除
考点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例题·多选题】【答案】ABCD
2、形式条件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追索权的行使
2、确定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举例:
【例题·多选题】【答案】ABCD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
拒绝证明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金额
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