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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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示例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示例
XX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西服
壹件
板正牌深紫色180/100A新

2
西服
壹套
苹果牌蓝色(暗方格)170/46

3
西服
壹件
温世龙牌米色小方格170/98B

4
西服
壹件
东方袋鼠牌棕色175/48B

5
西服
壹件
保罗乔纳尔牌灰色175/48

6
西服
壹件
保罗乔纳尔牌蓝色175/48

物品、文件持有人见证人办案单位:XX派出所
办案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7
夹克
壹件
壹曼都牌土黄色180/96AXX-L

8
西服
壹件
红豆牌灰色竖条纹180B/108

9
西服
壹件
麒麟牌米黄色

10
夹克
壹件
战神牌浅军绿色无号

11
衬衣
壹件
鳄鱼牌棉衬衣,175/92A41号

12
裤子
壹条
蓝色休闲裤

13
裤子
壹条
黑色西裤
新14裤子Fra bibliotek壹条蓝色休闲裤33号新

15
裤子
壹条
棕色休闲裤33号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

关于扣押、追缴、收缴、没收的区别一、扣押1、性质: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证据保全措施。

2、目的: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

3、对象:(1)行政案件(a)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b)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有关但不需要鉴定的,不能扣押,应登记,拍照固定证据,需要鉴定的可以先扣押,结束后立即解除返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c)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2)刑事案件。

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但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适用查封。

对于痕迹、生物样本适用提取,对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物品明确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当场扣押,不便当场扣押的也可以先提取后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4、后果:(1)行政案件(a)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b)经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收缴 追缴物品清单

收缴 追缴物品清单
对物品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发还情况
(接收人签收)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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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正文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缴字[ ]第号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2.20•【文号】公通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公安部对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应用。

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应用,使广大办案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要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

二、要根据执法实际不断完善法律文书。

本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一定时间后,公安部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

各地在规范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繁简适当。

三、要不断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各项要求,避免出现差错。

本法律文书电子版登载在公安网上,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下载使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法律文书和实行网上审批,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卷内材料(一)受理案件文书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二)处罚(理)决定文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收缴/追缴决定书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10、限期戒毒通知书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12、不予处罚决定书13、治安案件调解书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6、呈请取缔报告书17、取缔通知书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20、传唤证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22、继续盘问通知书23、暂存物品清单24、呈请检查报告书25、检查证26、检查笔录27、扣押物品清单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30、登记物品清单(四)当事人笔录材料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五)鉴定、检测文书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37、管制器具鉴定书38、淫秽物品鉴定书39、枪弹鉴定书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43、重新鉴定申请书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45、重新鉴定结论(六)其他证据材料46、现场勘验笔录、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48、辨认笔录49、物证照片50、书证及照片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53、电话查询记录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七)告知材料58、告知笔录59、其他告知材料(八)听证文书材料60、要求听证申请书6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6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64、听证笔录(九)执行、送达文书65、罚、没款物收据6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6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6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6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70、送达回执(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7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7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7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4、担保人保证书7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7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7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7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四、备考表五、卷宗封底。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

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一)卷宗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卷内材料1、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不予处理决定书》;(3)《责令限期通知书》;(4)《责令停止通知书》;(5)《取缔通知书》;(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案件回执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传唤证》;(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3)担保人保证书;(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陈述、辩解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询问笔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复核书。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目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登记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治安处罚、强制措施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担保人保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XX公(XX)缴字[20XX]第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证据登记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治安派出所告知人被告知人:XX,女,19XX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XXXX县XX镇XX村三组48号,农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告知内容:(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XX年2月8日15时13分许,在XXXX 五楼C区17号摊位乘摊主不备,盗窃衣服时被失主当场抓获。

你的行为构成盗窃。

上述事实有人证物证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019年整理】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松原市森林公安局)松森公受案字〔 2013〕1 号案件来源□110 指令□工作中发现□ 报案□ 投案□移送□扭送□其他姓名性别男出生日期报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种类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人现住址社里乡移送单位移送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接报时间年月日接报时分地点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扶余县四马架乡糠醛厂对过有一板厂放黑树,树在四马架乡所在地放的,买别人的树没办采伐证直接放了,1月22 日下午放的,板厂老板叫王继伟和王东,两人合伙开的,他两都是扶余社里人。

林业站和放树的人是一条线的。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受案□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处理意见□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他受案民警年月日受案审批受案部门负责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提交人保管人受案民警年月日年月日受案单位(印)年月日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受案回执:你(单位)于年月日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X 公()受案字〔〕号)。

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案单位(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你于年月日向报称的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年月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移送案件通知书X 公()行移字〔〕号:我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一案(受案登记表文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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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物品处理情况
(发还的,由接收人签名)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交)缴字〔 〕第号
根据
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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