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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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

苏州园区“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

附件五、“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省局下发)
2
说明:1、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供应发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原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对应相同规格、联次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如果《对照表》提供的规格、联次没有与原来相同的,尽量选择差异小的票种。

3、原地税通用定额发票对应相同面额的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4、原地税专用定额发票对应相同面额的国税专用定额发票,如果没有相同面额的,选择差异小的票种。

5、原地税通用卷式发票对应相同规格、联次的国税通用卷式发票,如果没有相同规格的,选择差异小的票种。

3。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及填报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及填报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附件二: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税款所属期: 年月金额:元至角分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20 年月日《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填报说明1.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税负增加的小规模企业据实填写。

2.小规模企业兼有多个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按不同应税服务项目(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31个子项)分别计算有关数据,填入不同行次。

享受免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服务项目不需填列。

3.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全称,“联系人”: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4.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请参照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5.第③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6.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公式为: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增值税实际缴纳(注:本期应补(退)税额(第14栏)+本期预缴税额(第13栏)-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额(为第4栏×2%))×(应税服务项目第①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第①列合计数)×100%)重要提示: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合计数:无欠缴企业等于第③列数合计数。

7.第⑥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支付的“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

苏州园区营改增调查核实确认表填表说明(省局下发)

苏州园区营改增调查核实确认表填表说明(省局下发)

附件二、《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表说明(省局下发)适用于单位纳税人(非共管户)填表说明:(一)本表应依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和信息采集须知》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完整、准确填写。

“地税转换数据”是指地税数据按国地税数据对应关系转换规则转换得来,经确认是准确的,只需在调查核实情况栏打“√”,否则填写核实结果;“地税原始数据”是地税数据无法按国地税对应关系转换规则转换,是地税原始传递过来的数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二)在调查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营改增纳税人的,应在“初步判断是否为营改增纳税人□待定”栏打“√”,待明确后,再确定是否为营改增纳税人;(三)当纳税人涉及多个营改增项目时,在主营改增项目栏打“★”,其他营改增项目栏打“√”;(四)属分支机构的纳税人须填写税务登记总机构情况、属总机构的纳税人须填写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情况;(五)纳税人状态:10筹建期、21开业、30停业、40非正常、50注销、59待注销、70临时纳税人、71临商户、72报验户、73报验注销户;(六)核算方式:10独立核算、20非独立核算;(七)单位性质:01企业、02事业单位、03社会团体、04民办非企业单位、05其他;(八)适用会计制度:10企业会计制度、20小企业会计制度、30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0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九)主行业明细、附属行业明细重点核实营改增涉及行业及行业明细,具体参照《营改增“6+1”行业明细对照表》;(十)账户性质:01基本账户、02一般账户、03专用账户、04临时账户;(十一)缴税账号类型:01缴税帐户、02一般退税帐户、03出口退税帐户、90其它帐户;(十二)试点纳税人缴纳的应税服务项目增值税,预算科目为“改征增值税”;征收品目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解释进行确定(可参照《征收品目与行业明细对照关系表》);(十三)预算级次为100%地方级,预算分配分别为0099省100%、000099地市100%、00000099县区100%、0000000099乡镇100%。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附件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

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2006-04-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

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二、“新办企业类型”:在申报期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属于新办企业(其中2012年以1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2013年以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新办企业类型;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属于“非新办企业”。

“应税服务项目”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汇总填报。

三、“按试点政策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一)第a列应税服务销售额:未作差额扣除的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3、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列;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二)第b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照《附列资料(三)》第5栏“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列。

(三)第c列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对应征收品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

(四)第d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应税服务扣除差额后的销项税额占全部销项税额的比例拆分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9行的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2、4或5行第14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4列(对应2、4、5行的应税项目的其中数))÷申报主表的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

(五)第e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缴税额:按填报月份实际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含以前月份欠税)填列,如无欠税或补申报补税情况的,则应等于“增值税应纳税额”。

网上电子申报营改增税负变化申报表说明

网上电子申报营改增税负变化申报表说明

网上电子申报营改增税负变化申报表说明
1、填写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有营改增标志。

2、填写路径:
打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填写报表”——“FB30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点击进入填写,报表界面如下:
其中,灰色格为不可填写或自动计算,白色格为可填写可修改。

3、填报要求:
1)新建申报表时,如果本地存在已发件箱中相同所属期“申报成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表,相关增值税申报数据自申报表自动抽取并按公式运算,其中除第②税率外其他可修改。

累计数由税务系统自动计算,电子申报端不显示。

2)如无“申报成功”的相同所属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则取税种核定中营改增一般计
算方法品目,其余数据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此外,纳税人亦可自行增行,提供品目代码表中的营改增一般计算方法品目,供下拉选择。

3)“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栏:上年同期对应品目发生应税收入,而本期未发生的,相应
税额暂不填报,待本年发生的当月,再将截止上年同期未填报的营业税额填入该栏。

例:上年1月缴纳交通运输营业税5万元,因今年1月无交通运输收入,故5万元暂不填报;
上年2月缴纳交通运输营业税4万元,而今年2月有交通运输收入,故该栏填报9万元。

4)“固定资产更新情况”栏填报时,应注意“累计”列的不同定义。

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如下:附表一:
附表二:
主表:
新建“FB30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自动取得但可修改字段情况见下图:
填写完毕样例如下图:。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8•【字号】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1.各类市场(包括各类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内有征个体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2.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3.市郊、县(市)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或征管力量不足的地区零星分散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4.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

江苏营改增试点前后比较及税收负担变化分析

江苏营改增试点前后比较及税收负担变化分析
为 各相 关 方 面 的 实务 工作 开展 提 供 参 考 和 帮 助 。
【 关键 词 】 江 苏省
增 值税
营 业税
改革 试 点 税 收 负担
营业税改征 增值 税是“ 十二五 ” 时期推进税制改 革的重要任 务。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 “ 十二五” 时期 , 为“ 积极构建
第四类地 区 , 对于此 类地 区 , 首 先要继续 推动农业 化向较 有利于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 , 要“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 高的水平发展 , 因为这 是本地 区具 有的 较大的优 势 , 而且还有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 围” 。从 2 0 1 2 年 1月 1日开始 , 上海市首先在 很大 的进步空 间。 此外 , 这些地区的工业化发展水平虽然较低 , 交通运 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 务业 中开 展营业税 改征增值 税试点 ,
取相应的政策和给予一定 的财政 支持 , 加 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
江苏营 试点前 后I ; 较
发展 , 促进 工业化 、 城镇化和信 息化 对农业 化的带动作用 , 充分
发挥工业化的动力作用 。 第三类地区 , 此类地区城镇化的 发展 水平较 好 , 工业 化 、 农 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落后 。 如通榆县地处吉林省西部干

征税 对 象和 征 税 范 围 比较 分 析
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征税 对象和征 税范围比较分析
如表 1 所 示。
表 1 试 点 前 后 增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对 象和 征 税 范 围 比
较 分析
【 参考文献 】
项目
增 值税
营 业 税
[ 1 】蒋 北 岗 : 县 域 经 济 综 合 竞 争 力— — 以云 南 省 为例 [ M】 . 经 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说明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

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

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说明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说明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说明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较大根据27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较大。

47号文件中新增加了5%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

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小规模申报表,仅对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提供了相关填写栏次,所以27号公告新增加的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无法填写。

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执行的体现,为及时更新政策规定,27号公告调整了原小规模申报表主表第4行的文字表述,将原来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根据政策变动扩展了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为了保证填写范围不重叠,将第1行的文字表述,由原来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在附列资料中增加了9至16行,相应增加了适用5%增收率销售收入的差额扣除计算。

在填表说明中,27号公告将原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服务”等全部统一修改为“应税行为”,涵盖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小规模申报表上述的改变,使小规模申报表最大限度地适应了政策的变化。

举例来说,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发生如下业务:一是提供设计服务,取得设计费收入206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预缴税款600元;二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取得收入105000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其中,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63000元。

其中,第一笔业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这样,提供设计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600÷=20000。

由于该笔收入适用3%征收率,应将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同时,由于该笔收入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还要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栏。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作为对税负上升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营改增”效应分析的重要依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

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二、我市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要求填报《税负变化表》。

但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只反映“营改增”项目的情况,非“营改增”的增值税项目情况不在本表中反映。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填报说明》。

四、《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部分内容较复杂,为保证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使《税负变化表》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和试点效应分析起到应有的作用,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对一般纳税人组织专题辅导。

纳税人在填报时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苏财税【2012】45号)(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11月26日附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填表人(签字或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填表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日期: 201 年月日《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收负担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说明1.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据实填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16•【字号】苏州国税发[1998]313号•【施行日期】199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8]313号)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下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凡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均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

现将有关该表的填报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填报对象:所有设立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

各单位应将该表的填报要求及时通知填报对象并进行有关填表辅导,保证纳税人按要求进行填报。

二、报送时间: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起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三、填表要求:1、纳税人应按表式如实填列《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中各项内容。

2、纳税人应将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户分别填列,如果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较多无法在一张表中填列,可加填一张表。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发生变动,除应按规定办理各项相应手续外,还应在当月该表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实施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要求,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该表提供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和对比分析,及时、全面了解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及税收情况,以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的税收控管。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1.13
•【字号】苏国税函[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该通知要求对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栏次内容和填写说明进行修改并加紧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使用上新申报表。

二、各地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写说明及时修改升级网上申报软件,保证网上申报企业2月份申报期的正常使用。

三、对于通知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调整,由于相关政策尚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在总局明确前,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原申报表。

四、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填表说明进行调整
修改并下发各地(附后),供参考使用。

各地原则上不得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作大的修改和变动,以保证申报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五、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宣传辅导时,应加强对申报表内容及填写口径调整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会计实务: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会计实务: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30号),明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填报行业: 《通知》要求全面跟踪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及已试点行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

主要指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

 2、逻辑关系: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与主表及附表1有勾稽关系。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与主表11栏销项税额、19栏应纳税额、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存在逻辑关系,主要指附表1纳税人分税率填报销售收入,确定销售额与销项税额。

 3、行业代码: 第一列:应税项目及代码名称,需要填列准确,对于不同税率不同应税行为均需分行填报。

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行业代码及名称分别填报;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使用不同计税方法,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部分分行填报;应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需要分行填报,分别反映3%或5%税率的数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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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分析报告测算明细表填报指引

营改增税负分析报告测算明细表填报指引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指引一、填报对象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具体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其中: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2)采用汇总申报增值税方式的总分机构中,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

二、填写要求《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反映的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应税服务”)行为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增值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计算各自应纳税额,从而反映营改增效应。

(一)销售额范围1.按范围分类:包括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3+7”和“四大行业”)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2.按计税方法分类:包括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免抵退税和免税的销售额;3.按项目分类:包括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二)表间逻辑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合计”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 +13b行。

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合计”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行。

4.其他行次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分项目填写。

三、填报要点(一)填写“项目及栏次”“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对应的项目分别填列,具体项目按《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和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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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
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作为对税负上升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营改增”效应分析的重要依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

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二、我市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要求填报《税负变化
表》。

但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只反映“营改增”项目的情况,非“营改增”的增值税项目情况不在本表中反映。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填报说明》。

四、《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部分内容较复杂,为保证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使《税负变化表》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和试点效应分析起到应有的作用,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对一般纳税人组织专题辅导。

纳税人在填报时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苏财税【2012】45号)(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6日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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