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荆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按实绩和贡献,搞活内部分配。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下月起不再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荆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2018年9月1日前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类以及其他类需要清理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经2018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清理的6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废止13件、失效3件、修改4件、继续有效48件。
上述清理结果中,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25件,宣布废止5件、修改1件、继续有效19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38件,宣布废止8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27件;涉及其他类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3件、继续有效2件。
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部门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前期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间,具体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产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其他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荆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1日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为促进政府部门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确保权责清单落地生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规范权力运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权责合法、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督察评估。
(二)坚持客观公正。
由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多部门参与组建专项督察组,对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督察;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成效进行客观评估。
(三)坚持统筹兼顾。
既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收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进行评估;既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进行重点督察,又兼顾其他职权;既重点督察有关部门,又兼顾其他部门。
三、督察评估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至12月开展市级权责清单督察评估,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市审改办通知为准。
四、督察评估对象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权力行使主体。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荆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公文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杜绝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公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常设工作部门(机构),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发文内容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非规范性文件,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规范发文程序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发布文件。
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收到同级政府部门要求以领导小组名义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报告的,不得批准发布。
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由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荆州市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度绩效评估优胜单位的通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荆州市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度绩效评估优胜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荆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荆州市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度绩效评估优胜单位的通报(荆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2012年,全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网站建设总体绩效水平有所提升,特别是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行政办事服务和便民服务、开展网上互动交流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荆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荆政办电〔2012〕14号)要求,经组织专班对全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认真进行考评,市政府同意,对松滋市人民政府等13个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进一步提高网站质量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网站建设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13年4月9日荆州市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度绩效评估成绩优胜单位名单荆州区人民政府沙市区人民政府松滋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荆州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为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质量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整体质量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品牌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绿色转型,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用水量累计降幅达到国家标准。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
先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
服务业扩容提质,有效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要。
建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满意度得分达到81分以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荆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26日荆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市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一网登记、牵头负责、抄告相关、容缺受理、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四个阶段,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依托市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一)项目立项(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并联审批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工作内容及办理时限:立项阶段分为申报辅导和并联审批两个阶段。
申报辅导阶段相关事项经辅导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并联审批阶段。
申报辅导阶段办理具体事项包含:市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项目招标方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项目建设定点)前期工作;用地预审前期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荆政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试行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我市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一)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
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积极支持和协调推动市内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工作中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6]2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建设绿色生态文明荆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以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为抓手,坚持“规划先行、整体推进,示范引领、政策激励,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基本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从政策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建设营运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重点村镇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形成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人居环境宜居舒适、建设方式集约高效、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格局,荆州城乡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居于全省前列。
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建设成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区;荆州开发区商务片区、沙市区的沙北片区、荆州区的荆北片区建设成为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建设,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鼓励县(市)新区积极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试点建设一批省级绿色生态村镇。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全市范围内(含县(市、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荆州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新区应积极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示范项目。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荆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
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存量住房为每平方米6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3)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2、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3、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荆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努力推进我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展目标,严守生态红线坚持生态优先、空间优化、生态修复、改善民生、绿色发展、科技支撑和依法治林,构筑坚实的生态安全体系、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
到2020年,全市林地保有量达到36.5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35.5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25.2%,森林蓄积量达到2100万立方米,湿地保有量保持60万公顷,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
科学划定并严守林地、森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四大红线。
全市林地面积不低于18.7万公顷,森林面积不低于15.5万公顷,森林蓄积量不低于1061万立方米,湿地面积保持60万公顷,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1.2万公顷。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建立生态功能区。
1.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区。
(1)范围:荆州市的所有县市区。
(2)建设重点:实施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血防林、低产林改造、森林抚育、公益林保护、景观林等生态建设工程,建设沿江河护堤护岸林,推进沿江、沿河林带建设及岸线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
围绕楠竹、雷竹、木本油料等林产品,推进特色优质板块基地建设。
2.平原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区。
(1)范围:荆州市的所有县市区。
(2)建设重点:营造农田防护林,加大乡土树种保护力度;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环荆州古城、松滋洈水、荆州区菱角湖、公安县崇湖、石首市三菱湖、洪湖新滩创建国家级湿地公园,荆州区海子湖、江陵县龙渊湖、公安县淤泥湖、石首市山底湖、监利县汇智湖创建省级湿地公园。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荆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市各级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逐步推进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对市政府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事前合法性审查试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也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各级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6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9日荆州市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气爽、景美、路畅目标,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绿满荆楚行动的意见》(鄂办发〔2013〕27号)和《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荆州”为主题,按照“城乡一体,林水相依,生态和谐”的理念,着力建设生态人居环境,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今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到2016年,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21%以上,城市建成区树冠覆盖率达到35%以上,水岸绿化率达到8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森林网络、城市森林健康、城市林业经济、城市森林文化、城市森林管理等各项指标达到省森林城市建设标准,获得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争创国家森林城市。
三、工作重点(一)科学编制规划,体现以人为本。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荆政办函〔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7〕14号)精神,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与考核工作,科学准确核算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发挥指数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引导作用,更好地评价考核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与考核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评价与考核工作有关问题;协调评价与考核相关数据资料报送、数据衔接、情况通报等工作;核算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提出各县(市、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向社会公告“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的年度评价与五年考核结果。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万玲玲市发改委主任副召集人姚友安市统计局局长(年度评价工作召集人)刘明春市环保局局长陈东声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成员曾小定市发改委党组成员李文海市经信委副主任彭继复市财政局副局长蔡华市住建委副主任李为市水利局副局长陆智峰市农业局副局长李伟市林业局副局长孔卫红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顾文俊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陈法明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董军涛市爱卫办主任蔡国新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董武松市城管局副局长吴本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江成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党委委员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年度评价工作召集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荆政办发[2009]3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04施行日期2009.05.04文号荆政办发[2009]3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的通报(荆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及量化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1月7日至16日,市政府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组成5个考评小组,对全市8个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2008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考评。
现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一)依法行政意识日益增强。
一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逐步加强。
一些地方和部门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体系逐步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切实担负起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责任,工作进度明确,各地各部门落实了依法行政具体责任机构,完善了依法行政组织体系。
三是法律学习已逐步纳入工作日程。
松滋市、洪湖市政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严格执行党委中心学习小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对新提拔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市公安局在全市系统开展业务警种岗位练兵法律法规“一口清”视频抽考。
四是强化法制宣传。
各地以行政执法机关为裁体,不断强化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提升了全社会守法学法的意识。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3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9日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3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县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并强制进行整改。
自2014年起,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5年,各县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申报市级生态乡镇、村进行复核考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申报市级生态乡镇、村进行复核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荆环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申报市级生态乡镇、村进行复核考评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根据荆州市环保局《开展2015年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荆环发【2015】75号)、《荆州市市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和《荆州市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2015年申报市级生态乡镇、村进行复核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人员第一组组长邓楚洲荆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李秋宝荆州市环保局自然保护科科长邓迪勇生态办高级工程师黄炎生态办工程师第二组组长唐汉兵荆州市环境监测站书记成员卞兆双生态办总工程师张坤玲荆州市环保局自然保护科副科长翁磊生态办工程师二、考评分工(一)第一组复核考评对象: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
(二)第二组复核考评对象:监利县、江陵县、荆州区。
三、考评方式按照《荆州市市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和《荆州市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采取听汇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四、考评时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1.各地环保部门要迅速通知申报单位做好备考准备。
2.认真统计本辖区已命名的生态乡镇、村数目,填写附表,届时递交考评组(洪湖环保局、沙市环保分局填完后报市局自然保护科)。
联系人:张坤玲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县(市、区)生态乡镇、村汇总表2015年10月30日附件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汇总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荆政办发〔2019〕2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荆政办发〔2019〕2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和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发文。
今后,因工作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调整公布。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范围的单位,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省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5日附件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8个)荆州区人民政府沙市区人民政府江陵县人民政府公安县人民政府松滋市人民政府石首市人民政府监利县人民政府洪湖市人民政府二、市直单位(40个)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和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结束——。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报送环评机构业绩报告表》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报送环评机
构业绩报告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06
•【字号】荆环函〔2016〕143号
•【施行日期】2016.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报送环评机构业绩
报告表》的通知
各环评机构,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分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报送环评机构业绩报告表的通知》(鄂环函[2016]367号)文件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及在荆州市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中介机构务必于2016年9月7日前将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环评机构业绩报告表报送我局。
各环评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需按时上报,只填报在荆州市范围所承接的业务,不得少报和漏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分局按要求时间将辖区内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上报,并对每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质量进行打分和排序,通知和督促本辖
区内环评机构按时上报业绩报告表。
我局将在十月中旬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业绩报告表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版邮寄,电子版上传我局。
联系人:杨华
电话:************
邮箱:714270988
地址:荆州市园林路51号行政审批科
2016年9月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荆政办函[2018]8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知
(荆政办函〔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荆办发〔2017〕14号)精神,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年度评价与考核工作,科学准确核算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发挥指数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引导作用,更好地评价考核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与考核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评价与考核工作有关问题;协调评价与考核相关数据资料报送、数据衔接、情况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