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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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年第21号)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6年8月7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月第一周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8号)发布以来,规范了采矿权评估和确认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和确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选取储量数据、成本参数等各项参数应有合法的依据;评估机构更改提供者提供的原参数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要充分说明更改的理由。

二、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

对于推测的和预测的资源量,视矿山企业利用情况、设计利用情况,分别选取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参与计算。

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为0.5~0.8。

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

三、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可采部分,是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开采损失的实际可采数量,应据其计算采矿权价款。

四、在计算煤炭矿山的服务年限时,应依据基础储量及资源量的类型、矿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情况选取不等的储量备用系数(K)。

但采用(111)储量时,不得再用储量备用系数调整。

五、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应与其储量规模相匹配。

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即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

六、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2月28日财建[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

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年3月30日实施日期 1999年3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煤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确认委员会2004年9月23日研究决定,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印发,即日起开始执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向矿业权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如下规定:一、矿业权评估(一)矿业权评估按照所申请矿业权种类的不同,分为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二)评估委托:对于新出让的煤矿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增层、扩界)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可由企业直接委托;对于转让矿业权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委托;对于破产煤矿企业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清算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直接委托。

(三)评估方法1、煤矿探矿权评估为解决煤矿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问题,煤矿探矿权评估一律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2、煤矿采矿权评估新申请煤矿采矿权的;持证煤矿进行增层、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较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

均可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鲁国土资发[2006]148号

鲁国土资发[2006]148号
2、矿业权价款确定方式:分业务处确定、会审确定、专家确定、其他等。"其他"应注明是何种方式。
3、成交价款:指实际收取矿业权价款数。
4、成交方式:指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5、付款方式:指一次付清、分期付清、转资本金、转发展基金、转股权、其他。
附件2
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三、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程序
(一)探矿权价款备案程序
1、备案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备案函件(附件2)、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附件3)和探矿权评估报告等有关备案资料。
2、省国土资源厅在核收备案材料后,向备案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附件4)。
3、省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评估机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备案材料齐备、探矿权评估报告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以备案。
程度 评审资源储量 备案
文号 备案
时间 备注 单
位 储量 基础
储量 资源量 注:报告类型指:地质勘查报告(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生产地质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压覆报告等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XXXX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附件7
矿业权评估项目清单
(季报) 年 月 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土资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

确认申请资料包括:(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

一、报告的委托、编制与审查
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按照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发证权限进行委托,部发证的由省厅委托。不涉及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各类报告由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委托,待省厅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编制单位资格后再行实施。
承担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一般应当是具有乙级(含)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从事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具体编制单位由省厅另行确定。
七、勘查项目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的处置
原则上必须对整个勘查区进行总体勘查,资源探明后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置采矿权。不得在探矿期间将部分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原则上也不得分立,转采矿权后剩余区块不再保留。但对面积较大的勘查区,整体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资源情况基本查清,今后可能采用二个或二个以上开拓系统的,可以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立部分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可依法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采矿权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勘查区范围。
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估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客观、真实,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就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二)没有参与原矿业权评估(评估所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未列入设计利用储量,如边际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的资源储量,仍为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矿山企业不得自行开发,在开发利用环境、技术条件改善后,并经发证机关批准成为可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或实际利用,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评估,进行有偿处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国土资发[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

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修改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管重要性的认识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对于推进矿业权评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防止商业贿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1、评估委托评估委托人应将矿业权评估工作委托在我省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出具委托函,评估委托人应对提供评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2、评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评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3、备案和确认探矿权备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采矿权确认由矿业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负责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厅负责备案、确认工作的处室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确认工作。

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确认书。

三、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1、凡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70号)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于2004年6-7月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本次检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二是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作阶段安排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为第一阶段,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提交自查报告;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第二阶段,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自查和部抽查情况,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工作的要求(一)自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为自查时间,并于6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并填报附表1;2.本机构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以来评估报告的确认和备案情况,并填报附表2;3.矿业权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的说明;4.评估机构各年度的年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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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发[1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

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
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内容包括。

(一)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三)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四)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土资源部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四)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附件:
一、《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参考式样
二、《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式样
附件一: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pre class=pr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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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厅(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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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查:││││
│││
│││
├───────────────────┴───────────────────┤
│受理时间:│
├───────────────────────────────────────┤
│确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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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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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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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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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附件二: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国土资矿认字( )第号
××××矿(公司)或××市、县地矿局:
你单位申报的××××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申请评估结果确认资料,经部委托××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审查,评估机构××××评估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评估方法正确,参数选取基本合理,现予确认。

确认结果:采矿权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年×月×日
chl_49138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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