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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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职责和任务,规定医疗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处理制度,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行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危机应对能力,减少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诊疗项目。

(二)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持续改进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医疗安全、有效、经济、人文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人员、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三)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四)组织对医疗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五)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制度,对医疗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对医疗活动进行定期评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反馈制度,及时向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反馈医疗质量情况,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有效、经济、人文。

卫计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卫计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有效、便捷、温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措施,协调、指导、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临床、医技、职能科室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度;(二)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制度;(三)医疗质量改进制度;(四)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五)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六)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度;(七)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八)医疗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九)医疗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十)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流程和要求,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医疗质量改进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改进工作,持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改进活动;(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改进激励机制,对在医疗质量改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办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以病人为中心、科学规范、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通过全员参与,不断完善医疗服务。

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医疗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工作程序、规范等文件,确保医疗过程规范化。

三、岗位责任和职责的明确:医疗机构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质量管理的实施:医疗机构应采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监测医疗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质量管理的检查与审核: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的检查与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病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做好病案管理工作,确保病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二、医疗错误报告与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错误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三、医疗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对医疗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四、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应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急重症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危急重症管理制度,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院领导、医疗技术人员、律师等多个部门或专业领域代表等组成,其中医疗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组织贯彻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并与医疗机构各部门或业务岗位合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医疗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三章质量管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开展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临床路径管理和疾病管理等提高医疗质量的工作,并进行过程再造和有效性评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安全和不良事件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和展开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医学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理的工作流程,保障医生和病人共同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运用医疗工程学、数据统计学等方法,科学评价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基于医疗质量管理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和运行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惩戒数据库,健全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考核和审查体系。

第四章质量管理的实施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通过宣传和推广等方式,使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方法?已于2021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21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保障医疗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良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良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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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一、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医疗器械产品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

医疗器械工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质量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为此,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

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技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四、加强质量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

企业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理化检验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工作等。

特别要重视对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反馈。

这些工作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溶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

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这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关键。

五、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取代传统的管理方式。

企业要研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六、产品质量检验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把检验工作贯穿于产品制造的全过程。

在开发设计新产品时就应落实试验顺序、检验项目、方法,同时研制测试设备。

在检验工作中要积极采用统一的基础标准,通用的测试方法、测试仪器、抽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七、企业要把质量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中心,企业的厂长应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八、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厂长拟订质量工作长远规划和制订企业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2.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4.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5.组织制订本企业的质量经济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6.制订降低质量成本的目标和方案,协同财会部门进行质量成本的汇集,分类和计算,努力降低质量成本。

7.组织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制订有关的各项制度,帮助选好课题,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做好评审工作。

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应报请主管部门登记。

8.制订对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9.收集、汇总、分析厂内外的质量信息,并反馈到有关部门。

10.负责与外协厂签订外协产品的质量协议。

11.组织本企业的质量审核,定期地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现行质量体系及其效果进行评价,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科,质量检验科科长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的同意。

质量检验科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

其职责:1.按照标准和有关合同,组织和监督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毛坯件、半成品直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2.根据产品质量考核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考核指标。

检查全厂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检查考核(包括成品和部件),并统计上报全厂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关键工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加强信息反馈。

坚持首件检验、中间检验、最终检验。

4.贯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批不出厂的原则。

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问题上发生矛盾时,企业领导应以检验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周期检查,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6.参与新产品、改型产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审查,协助做好新产品的鉴定工作,编写有关试验及检验报告。

7.质量检验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并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

检验中应按产品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正确判定。

对重大质量事故,有责任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8.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检验员的任免,须征得厂长的同意。

十、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产品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用户服务工作。

其职责:1.建立用户访问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和用户要求的调查。

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2.医院设备类或电子仪器类产品,应传授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技术知识,帮助用户培养使用、维修人员,解决使用中的疑难问题。

3.对于产品中的易损件,应保证提供备品、备件。

4.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服务网点。

第三章工程质量十一、生产部门要充分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加工周期和检验周期。

认真编制好生产计划,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突击装配、突击检验的做法。

禁止未经训练的其他人员参加装配和关键工序操作。

搞好工艺卫生,改善零部件的加工、运输,提高装配和包装质量。

十二、技术部门应保证产品图纸、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正确、完整、统一,并严格贯彻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经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

正常生产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必须经过必要的实验,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应对产品图纸、质量标准、工艺文件、工艺装备等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完善工作,具备条件后才可投产。

对轮番生产的产品要做好产品上、下场的管理工作,投产前要对技术文件、工艺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产品质量。

十四、新工艺、新技术用于生产,必须经过鉴定验证,并须经过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同意。

材料代用和零件回用,必须保证产品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零件互换性。

十五、要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

对产品质量的评价要逐步考核其内在质量指标,如使用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能耗效率、精度保证性、性能稳定性、噪声、振动,特别是医用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要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七、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

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十八、加强计量工作。

企业要设立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配齐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奖惩十九、达到各级优质产品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优质产品奖。

二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优等品;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一等品,其具体质量指标按当年分等细则要求执行。

二十一、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应执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确保优质产品的生产。

二十二、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三、要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不得申报评选各级优质产品。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二十四、对于产品质量长期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应停产整顿。

在产品质量上若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情况,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器械行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在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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