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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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3.20
•【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
•【施行日期】200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
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章评定组织
第九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分别成立基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评定内容
第十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考核、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工商、海关、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评定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分别对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
第十二条对总机构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我市,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我市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总机构设在我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市的,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按照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定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定。
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报送一份。
第十四条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报送《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申请评定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定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写的《大连市纳税
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A级(含AA、AAA)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市评定委员会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对经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含AA、AAA)和C 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本地新闻媒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
对有异议的,举报人应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对无异议的,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确认为A级(含AA、AAA)和C级纳税信誉等级。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对评定为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 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AA 级证书》及纳税信誉等级牌匾。
对评定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表样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第十九条市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
纳税人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国、地税主管税
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10日内答复。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未答复或纳税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期满后或接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市评定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重评或直接纠正其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申请评定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降低其信誉等级。
第五章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评定达到上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越级下调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需下调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情形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报市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表样见附件4),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或证书、牌匾。
第六章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对A 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在现有纳税服务的基础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以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对税务登记证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打印《年检合格
通知书》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三)对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简化手续和程序;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年检。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每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超过25份,发票版本一般不得超过万元版,对普通发票实行定量供应。
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时实行收(验)旧供新办法;
(四)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在办理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收管理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促使其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A级(含AA、AAA)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一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
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2、《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略)
3、《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略)
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5、《关于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征求意见函》(略)
附件1:
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一、纳税信誉等级级别评定标准
(一)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
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
小于百分之二;
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5、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二)A 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
级一年以上的。
(三)A A A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
一年以上的。
(四)B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70分以上不足95分,且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五)C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不足7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到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2、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
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5 、有偷、骗、逃、抗税行为的;
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
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
8、一个评审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的;
10、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11、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12、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人评定年度中,有下列违章情形的,违反一项扣一分,同一项目多次违反或每有一个百分点的有一次(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税务登记(10分)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
3、未按照规定开设、报告、登记银行账号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二)纳税申报(30分)
1、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
2、未按照规定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的;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会计报表和
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4、评定年度中按期纳税申报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5、评定年度中纳税申报准确率自百分之九十八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三)税款征收(40分)
1、未经税务机关委托或者代征手续不全而代征税款的;
2、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入库率自百分之百起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
3、欠缴税款总额占评定年度中应纳税款比率自百分之五起每有一个百分点的。
(四)发票管理(10分)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票的;
3、再次领购发票时,未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送交发票窗口缴验的;
4、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的;
5、对不完整、份数不齐全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税务机关,作废发
票未完整保留的;
6、纳税人变更名称时,未照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名称手续。
未停止使
用和上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7、当发生发票换版、次版发票、丢失发票或其他应缴销发票的情形时,纳税人未持《发票领购簿》和有关合法资料(如登报收据或发票),到发票窗口办理缴销手
续的;
8、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的;
9、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的。
(五)纳税人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工商、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处罚
的。
(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