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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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11
•【字号】大国税函[2009]185号
•【施行日期】2009.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8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遗失证明事情时有发生,而刊登遗失声明因报刊不同、内容不同和时限不同等原因在客观上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为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与《中国税务报》报社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的,可凭邮政部门的电汇凭据补办新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新证明。
二、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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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