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摘要:I.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意义A.证明车辆已缴纳购置税B.保障国家财政收入C.促进汽车市场发展II.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获取A.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B.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C.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III.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使用A.购买新车时需要提供B.二手车交易时需要查验C.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需要出示IV.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注意事项A.妥善保管,防止遗失B.不要泄露,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C.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性正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在购买汽车时,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发放的一个编号。
这个编号对于车主来说非常重要,它代表了车辆已经完成购置税的缴纳,具有以下几个意义:首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可以证明车辆已经完成了购置税的缴纳。
在我国,购买汽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购置税的缴纳不仅能够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还能够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
其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机关在发放完税证明编号时,会对车主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确保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情况得到核实。
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地防止逃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最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可以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
在购车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编号,这样就能够促使消费者在购车时更加理性,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完税证明编号也能够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二手车交易的风险。
那么,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呢?一般来说,车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首先,车主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车主可以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如购车发票、身份证等,税务机关会在核实信息后发放完税证明编号。
其次,车主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现在很多地方都推出了电子税务局,车主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注册账号,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编号。
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
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篇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情况报告说明格式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情况报告说明格式致______市国家税务局: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税号:xxxxxxxxx75420399),因为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发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_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税额:________________,合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说明。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有关具体手续?(1)公司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遗失发票的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开在《中国税务报》声明作废。
(2)遗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①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②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③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中国税务报》涉税遗失声明刊登表遗失声明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等各类完税证、退税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销货清单、统一收款收据、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财务章及发票专用章等的遗失声明办理须知:1、内容应填写纳税人名称、遗失发票份数、代码、号码、联次、是否盖发票专用章、备注等。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颁布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甬国税发﹝2005﹞10号【发文日期】2005-01-26【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车购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是搞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维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安全,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精神和其他相关规定,市局制订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车购税证明)管理,维护车购税证明安全,保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三条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车购税证明的管理。
使用车购税证明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含市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同)应指定具体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车购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征收单位,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车购税证明管理员(简称管理员),具体负责车购税证明领发、保管、缴销等管理工作。
征收人员应与管理员分别设置,不得兼管。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随时掌握车购税证明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并于每年的“月上旬将第二年的计划用量上报市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库存量以半年为限,各征收单位的库存量以三个月为限。
遗失声明格式
遗失声明格式定义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
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
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
北京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包括: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登报联系:、.遗失声明XX公司不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xxxxxxxx.特此声明作废一般包括五个方面:1、遗失人名称2、遗失时间3、遗失原因4、遗失的物品5、遗失物品的各种具体证号·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声明·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 社保登记证遗失声明· 各类发票遗失声明· 海运提单遗失声明· 支票、合同遗失声明·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声明· 财政登记证遗失声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声明·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声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声明· 船舶营运证遗失声明· 外出经营活动许可证遗失声明·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声明·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遗失声明·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外汇登记证遗失声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遗失声明·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声明·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声明·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声明·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遗失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企业贷款卡遗失声明· 股权遗失声明·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遗失声明· 开户核准通知书遗失声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特种行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遗失声明·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遗失声明· 收款专用收据遗失声明· 外汇登记证IC卡遗失声明· 出口货物报关单遗失声明· 税务IC卡遗失声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发票领购簿遗失声明· 办学许可证遗失声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声明· 多参数监护仪注册证遗失声明· 软件认定证书遗失声明· 税收通用完税证遗失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身份证遗失声明· 会计证遗失声明· 毕业证遗失声明· 报到证遗失声明· 导游证遗失声明· 教师证遗失声明· 警察证遗失声明· 工作证遗失声明· 行政执法证遗失声明·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护照遗失声明· 医师资格申请表遗失声明· 初级安全主任证书遗失声明·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集体土地证遗失声明· 宅基地证遗失声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遗失声明· 抵押房屋保单遗失声明· 工程师注册证遗失声明·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遗失声明· 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 估价师执业资格证遗失声明· 电工证遗失声明· 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 实习证遗失声明·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医师资格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遗失声明· 保险展业证遗失声明· 提货单遗失声明· 集体户口卡遗失声明· 户口迁移证遗失声明· 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遗失声明· 失业证遗失声明· 学位证遗失声明·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声明· 残疾证遗失声明· 出生证遗失声明· 报关员证遗失声明·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遗失声明[1]· 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声明· 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证遗失声明· 学生证遗失声明· 中级分析工证遗失声明· 学历证书遗失声明· 职业技能合格证遗失声明·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遗失声明。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12366常见问题(09年5月)一征管处 (2)一、税务登记 (2)二、发票凭证管理 (3)三、征收管理 (3)二流转处 (3)一、增值税 (3)(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3)(二)增值税抵扣凭证 (5)(三)征收管理 (7)二、消费税 (7)三、车辆购置税 (8)三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8)二、税前扣除 (9)三、税务处理 (10)四、税收优惠 (12)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3)(一)纳税申报 (13)(二)税款缴纳 (15)四进出口业务 (15)一征管处一、税务登记1. 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
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2. 去年6月份开具的外管证一直没有使用,现发现丢失,问可否补办?如何重新办理?何时能办下来?答:省局回复,可比照税务登记证丢失处理。
3.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证丢失在哪里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具体指什么报刊?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发票丢失怎么办?这些常识你应该知道
发票丢失怎么办?这些常识你应该知道为避免纳税⼈丢失发票后因处理不当造成更⼤的损失,⼩编特将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式整理如下,供⼤家参考、借鉴。
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丢失发票⼀般处理流程1.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当⽇书⾯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特殊处理流程(⼀)丢失增值税专⽤发票(详见表⼀)1.⼀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可凭销售⽅提供的相应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凭销售⽅提供的相应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抵扣联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专⽤发票发票联认证,专⽤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般纳税⼈丢失已开具专⽤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发票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章)2.到机动车销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续。
5.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应先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的⼿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三)丢失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所需资料(详见表⼆)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报送: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章)2.丢失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需报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刊登遗失声明的版⾯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丢失的热点问题增值税专⽤发票被盗或者丢失,纳税⼈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答:为⽅便纳税⼈,税务总局已取消纳税⼈的增值税专⽤发票发⽣被盗、丢失时必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摘要: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定义和作用二、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查询方式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正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指在购买汽车时,根据国家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向购车者发放的一种税收凭证。
它具有唯一性,可以证明购车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车辆购置税。
下面将详细介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相关知识。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定义和作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对购车者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编号中包含了购车者的相关信息、车辆信息以及税收信息,对于购车者来说,是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手续的必要材料。
二、如何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在购车者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向购车者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购车者需要妥善保管这份证明,以备日后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查询方式如果购车者遗失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查询:1.到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的税务机关进行查询;2.通过拨打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3.在线查询,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已开通网上查询服务。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购车者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手续时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该编号,购车者将无法完成相关手续。
因此,购车者需要妥善保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避免遗失。
如遗失,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总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编号是购车者在购买汽车后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凭证。
了解其定义、获取方式、查询方式以及重要性,对于购车者来说十分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5﹞13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地区陆续提出一些具体管理问题,为在过渡期间更好的贯彻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办理车辆登记前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遗失的,需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含有关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换(补)程序只补发副本。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车辆登记后,因交管部门注销车辆登记并收回车辆牌照的,携有关证明经当地车购办确认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中涉及的车辆,凭有效凭证和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申报的车辆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对该车的出厂价格无法确定的,由当地车购办向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报告,待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明确后,用网络传送各地车购办,各地依照《通知》规定确认计税价格,据以征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以来下发的“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文件视同免税图册,各地车购办按文件所列车辆类型办理免税(整理文件经网络传各地车购办)。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云国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范文)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后,由税务机关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核发完税证明的作用:一.既是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二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税时查验;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有:编号、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牌照号码、完税、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签章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条有如下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税务机关对征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2023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
2023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2.《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3.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网)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应开具《纳税记录》。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8年12月31日D.2019年6月30日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5.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6.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8.根据“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诉求响应更及时的要求,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 )A.“一网通答”B.“一号通答”C.“一次通答”D.“一线通答”9.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我公司有一辆小汽车,已使用一年,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小蓝本)丢失,请问如何补办?
乐税智库文档
问答精选
我公司有一辆小汽车,已使用一年,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小
蓝本)丢失,请问如何补办?
【标 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业务主题】车辆购置税
【来 源】
问:我公司有一辆小汽车,已使用一年,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小蓝本)丢失,请问如何补办?
答复: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5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在《北京日报》或《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码及完税证明号码)。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除提供15号令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征收所审核后留存。
”同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需携带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关联知识:
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发事项须知(精)
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发事项须知一、受理范围在我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二、提供资料车主如实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除按应税新车辆纳税申报所要求的车主人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自然人)或加盖公章(非自然人)确认。
(一)《机动车行驶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1、2、3…页;(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整份报刊;(四)车辆登记注册前损毁、丢失的,提供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车辆合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一)向受理窗提交上述资料。
(二)可到受理窗查询完税证明号码,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格式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凭《车购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受理回执》、《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等相关资料按指定期限到指定窗口领取完税证明。
四、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登记注册前的车辆登报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型号、底盘号码、完税证明号码;登记注册后的车辆登报内容包括:车主名称、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完税证明号码。
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过户事项须知一、受理范围在我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提供资料车主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动情况表),除按应税新车辆纳税申报所要求的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一)完税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理程序(一)向受理窗提交上述资料。
(二)受理窗完成有关操作后,将原件退回车主。
四、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事项须知一、受理范围在我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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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11
•【字号】大国税函[2009]185号
•【施行日期】2009.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8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遗失证明事情时有发生,而刊登遗失声明因报刊不同、内容不同和时限不同等原因在客观上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为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与《中国税务报》报社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的,可凭邮政部门的电汇凭据补办新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新证明。
二、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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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