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1]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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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注:大连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是因为依据原来的税法。但直接收款方式,原税法: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评:大连国税局认为购物卡不属于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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