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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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大劳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劳发〔2009〕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一)补贴标准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大人社发〔2010〕162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工资性津贴等项目予以归并。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市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大人社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97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企业退休的部分复转军人生活补助金(一)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转士兵,均参加本次生活补助金调整。

(二)调整标准1954年1月1日后入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相应级别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210元;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3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00元;复转士兵每月增加270元。

二、调整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灵活就业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每月增加150元。

三、资金渠道增加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按大委办发〔2004〕5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省直驻连单位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大劳险字[1996]239号、大劳发[2007]138号、大劳发[2008]85号。

2007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007年7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2007年12月31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5-11-30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6〕11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好我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困的时间、范围与标准(一)解困的时间和范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作为解困对象:1.在岗职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外加各种物价补贴,下同)的。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

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属于解困的对象。

(二)实施解困的标准1.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保障。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的职工,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3.离退休、退职人员达不到大连市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

二、解困措施(一)建立解困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1.市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1)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2)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大人社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工资福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95号各有关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辽人社〔2015〕26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一)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的乡镇(不含街道,下同)隶属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二)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在上述乡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结合本地区乡镇情况及财力自行设定。

上级政府长期派驻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当地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政策(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

(二)工作人员长期(六个月以上)借用在县直以上部门工作的,借用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三)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挂职且挂职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挂职期间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经费保障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乡镇工作补贴的审批按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七、工作要求各市县实行乡镇补贴的具体办法需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大财社〔2017〕1284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18日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辽劳社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作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四、企业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已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范围并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人员及发放标准进行全面认定、清理。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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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3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
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净裁员人数为2011年12月职工人数减2012年6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

为2012年1月1日后受经济形势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良好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

(六)作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1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申请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的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信委、国资委提出申请,其它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区市县认定办提出申请。

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1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4)2011年1月至6月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的销售收入相关报表;
(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12年1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
(6)2012年1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7)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12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11)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认定
1、联合初审。

区市县认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本地区(含市经信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申报的困难企业分别进行审核。

市经信委、国资委及区市县认定办对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填报《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3),并连同《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申报材料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于 2013年1月 31日前报市认定办。

2、联合复审。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通过《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附件5)对困难企业进行审核。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为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准确性,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经初审、复审认定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

(三)审批
市认定办对全市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核发认定证明
市认定办为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企业统一核发《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附件5,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及时通知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受经济形势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分别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经信、环保、国资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复审、核发认定证明等工作。

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困难企业申报、初审工作。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工作。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方案、离岗人员、裁减人员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支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
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应对措施,市经信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核。

四、加强认定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
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成员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认定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把有限的资金补贴发放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

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计算机管理统计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困难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者要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3.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4.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
5.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延辉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邸树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于远军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唐玉坤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邹琳市地税局规费管理处处长
宋尚军市经信委企业发展协调指导处处长
林超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
张世忠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袁斌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邸树军同志兼任。

办公室电话:84369020,84369021。

附件2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〇一二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承诺声明
本表所填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附件3
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填表人:电话:
附件4
困难企业复审认定单
市认定办:
我局(委)按照大人社发〔20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对(地区)
等户企业进行复审,其中,符合条件的户;不符合条件的户。

附:(地区)困难企业复审名单(略)
市成员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5
编号:
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经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你单位被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困难企业,同
意你单位享受困难企业扶持政策。

可持本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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