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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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
等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大国税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
税人评定结果的通报
(大国税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公安、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审验,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社会公示五个环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等118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39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等175户纳税人被评为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各局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上述纳税人纳入AAA、AA、A级管理,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争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附件:大连市AAA、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

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营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资总额包干工作,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劳计字﹝1999﹞79号【发文日期】1999-04-19【实施时间】1999-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促进企业深化发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亦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规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实行‘两低于’办法。

㈢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害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经营性亏损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大计字﹝1998﹞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⒈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予以核定。

⒉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予以核定: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⑵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相应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减少工资总额基数时,应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⑷对上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因各种原因工资总额未按规定下浮的企业,相应调增挂钩效益基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通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8号)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税收政策规定(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8日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分析预测、监控管理、信息提供、协助配合、监督评价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加强地方税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务局、海洋渔业局、文广局、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审计局、外办、工商局、国税局、统计局、金融局、土地储备中心、法院以及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电业局、辽宁海事局、大连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
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发给职工及有关人员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发给职工及有关人员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发给职工及有关人员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大财综字[1998]第217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后发给职工及有关人员补贴的通知(大财综字[1998]第217号1998年8月28日)市直各单位,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单位:为缓解我市城市供水矛盾,市政策决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市政府大政发[1998]68号文件规定,现就对职工及有关人员的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元。

2、各单位的职工遗属、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元。

3、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

二、资金来源及列支科目1、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分别列入“补助工资”目和“社会保障费”目。

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的补贴,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列入“其它费用”目。

2、企业对职工和职工遗属的补贴,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3、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其它有关问题此项补贴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此项补贴款列入职工工资总额。

“三项”企业职工的补贴,由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财务规定自行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省直监狱劳教企业【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劳社发﹝2002﹞69号【发文日期】2002-06-05【实施时间】2002-06-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监狱劳教企业: 鉴于省直监狱、劳教企业已完成监企分立、企业改制工作,省政府决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 省直监狱、劳教企业以省人事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系统所属工厂、农场等单位改制转企后人事管理工作划转劳动部门管理的函》(辽人函[2001]52号)文件确定的企业名单为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单位包括原在各市参加机关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的省直监狱企业;在职职工包括省人事厅第二批划转到企业的职工。

二、关于纳入养老保险的时间 鉴于省人事厅辽人函[2001]52号文件认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自2001年7月1日实行监企分立,并与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同步,决定省直监狱、劳教企业自2001年7月1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原监狱系统统筹办法停止执行。

2002年7月1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原监狱系统统筹办法停止执行。

2002年7月正式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期,过渡期间由省监狱局代行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向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移交的工作。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经发[2007]3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2.16【实施日期】2007.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经发[2007]30号)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为规范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总结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9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认定工作。

市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第五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二)被认定的产品必须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范围内;(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四)申报认定的产品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1号2013年12月18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启用的新申报表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新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申报时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申报表,即按月(或按季)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2月(或4月)征期开始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2014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的1月至3月(汇算期)开始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中附件1-5、附件1-6,在新申报表启用后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17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9.27【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179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机制普遍建立;到2008年底,依托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市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市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7]17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监督
检查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176号)
各级人社部门、国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市人社局、国税局决定于6月至9月期间联合开展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2017年5月15日前已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已
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2017年5月15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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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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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9﹞57号
【发文日期】2008-11-21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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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劳发[2003]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13号2003年3月5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
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各类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认定工作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报送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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