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规范分包
(五)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参考:
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 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 与每个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分包
and others communicate with the engineer through the contractor.
一、 分包体系-专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 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 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不规范分包行为的界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T40分包过程重组案例
由50到100个独立承建商组成的建筑队的长期效果是不如拥有8到 十个关键参与者的建筑队的效率高。
控制50到100个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只能救一时之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四)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证明;(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审查合格;(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六)满足环境保护、消防、抗震等要求;(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审批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施工许可的内容,不得利用施工许可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章施工许可变更第十一条若施工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施工许可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使用安全,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遵循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规划施工过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章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使用单位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九条房屋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5篇)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5篇)

房屋建设工程工作管理制度一、工程概况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1、各施工单位(总包及分包单位)进场之前,应将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送项目监理部,经审查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

对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监理方有权拒绝其人员、设备进入现场。

项目监理部应以书面意见通知施工单位。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并报业主方备案,经项目监理部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编制总进度计划及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方审查,经审批后执行。

项目监理部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计划,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3、项目监理部有权对施工单位施工技能水平、组织管理水平及其相关人员的上岗证进行审查,对不胜任本项目的管理与施工的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撤换。

4、项目监理部应对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砌块等)、构配件(如砼预制构件等)、商品砼、成品及半成品(卫生器具、水电产品等)的供应厂家资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厂家,监理方有权拒绝其产品用于本工程。

三、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与工程进展同步进行,严禁后补或作假,质量保证资料应提交监理方审查,并留一份供存档,其内容包括:(1)主要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施工试验报告,包括。

回填土、级配砂石、砌筑砂浆、砼及钢材焊接试验等。

(3)砼、砂浆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

(4)隐蔽工程及其它施工记录、结构吊装记录、防水试验记录、通水试验记录、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

(5)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供货方应及时向监理方报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当对材质有怀疑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供货单位拉出现场,不得用于本项目。

(6)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检验批验收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后、报项目监理部,提出验收时间、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进行验收,并按批次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提高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工程施工中的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应该贯穿始终,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和运营,全程保障工程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和财产免受伤害。

2.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工程参与者应有主动性地关注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工程的安全。

4. 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程业主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工程合法、安全、质量达标。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各参与者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和要求,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1.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防止因施工进度紧张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2.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牌和标志,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五牌一图”应设置牢固、美观。

第十一条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推广使用全自动节水洗车台,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镇管网和河流。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照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设置道路、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保持场地布置整齐美观。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裸露的物。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4m。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2层,实行单人床,严禁使用通铺。

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内严禁作为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等设施使用。

宿舍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摘要:在当前社会各界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有着较为广泛关注。

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性的以日常生活用语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解读。

关键词:方法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一、“管理办法”提出依据、针对对象与负责主体1、在“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之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是我国招投标法之中的条例、建筑法之中相关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中明确的指出该“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采取分包施工行为的活动,另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3、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之中指出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管工作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自身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活动。

二、“管理办法”之中对于分包行为的界定与要求1、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指出施工分包所指的是在建筑企业对自身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将其中的劳动作业或者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2、“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中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行为具体划分为劳动作业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两种。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所指的是施工承包单位将自身承包工程之中的专业工程交由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所指的主要内容的是承包单位将自身所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向一些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由这些企业来对分包内容进行完成的活动。

3、“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房屋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准备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结合现场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施工过程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工程验收与保修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保修书,承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五、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各方主体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

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上墙明示。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七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

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

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三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不断完善。

本文将介
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点。

一、工程施工总体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同时,施工单位应遵守法
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该方案应包
括工作任务、工作计划、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人员组织等
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施工场地准备
施工单位需对施工场地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场地标识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并设置必
要的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四、施工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

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检查等。

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健全
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五、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培训工人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的核心,施工单位应注重质量管理工作。

包括合理的施工工艺、规范的操作、严格的质量检验等。

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七、施工竣工验收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包括质量检查、安全评估、环境评估等。

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建筑工程,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完善,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保障。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下,我们才能建造出更加优质和安全的建筑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