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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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进行清理整顿
的通告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成府发〔1997〕1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1.28
【实施日期】1997.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载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1997年1月28日成府发〔1997〕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管理,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对城区户外广告载
体的设置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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