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4 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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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2

中国法制史作业2

中国法制史作业2第六章至第十章一、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这是中国古代法制上的一个原则,一般规定是如有人犯罪,那么百姓不得包庇,窝藏罪犯或掩盖罪行,现行刑法也有相关罪名。

但在中国古代法制上,规定如果是亲属犯罪,其他亲属对其包庇、窝藏、掩盖罪行将不会受刑罚或减轻刑罚,而且如果亲属犯罪而其他亲属揭发的,反而可能收到官府追究。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3.官当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

4.《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5.《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7.元典章《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

《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自考《中国法制史》: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自考《中国法制史》: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 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 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 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 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 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 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 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 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 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 领事裁判权;1943 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 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 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一、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09法硕辅导之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唐朝部分
唐朝部分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
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 《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
殴伤法”。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

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
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6.《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
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 7.《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
引为后比。

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第9章 唐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四、法制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根本思想) (二)重法慎罚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2)地方二审级:州、县长官行政兼理司法。 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举劾与告诉,告诉的限制很多。
此外,唐律还对漂流物、生产番息及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进行了 详细规定。
2、契约
(1)买卖契约;唐朝的买卖契约,必须经官府批准,并订立市券。
(2)借贷契约,包括出举(有利息)与负债(无利息)两种;
(3)赁庸契约,又可具体分为租赁契约与雇佣契约。 3、婚姻 (1)基本原则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其他财产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基 本包括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 论是国有还是私有性质,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有违法侵权行为, 一律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8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8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8(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御史台D.吏部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

故选B项。

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

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

3.首次附载“六赃图”先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虽然《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六赃”犯罪,但《唐律疏议》并未附载“六赃图”,《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先例,并为《大清律例》所继承。

故选D项。

4.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理藩院D.都察院清朝在继续沿用明朝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的同时,还设立了其他司法机关,体现了清朝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对满族特权的维护。

清朝在中央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分掌复核、审判和监察职能。

此外,清朝设置了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

故选B项。

注意:北齐、隋、唐、宋时期,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

隋、唐、宋时期,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而且是主审机关。

刑部还是六部之一。

明、清时期的刑部位高权重,元、明、清时期刑部职权的变化,体现了刑部职权的扩大。

5.下列有关我国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唐朝法律制度的案例题(3篇)

唐朝法律制度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

唐朝的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其中《大中刑案统类》是唐代刑律的重要汇编之一,收录了大量的典型案例。

本案例选取《大中刑案统类》中的“崔氏杀子案”,以探讨唐朝法律制度在处理家庭纠纷中的原则和具体做法。

二、案情简介崔氏,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人,丈夫早逝,独自抚养子女。

崔氏的次子崔俊,性格顽劣,不务正业,时常与邻里发生纠纷。

一日,崔俊醉酒后,持刀将邻居李某杀死。

事发后,崔氏得知儿子犯下杀人罪行,心生悔恨,遂将崔俊杀害。

三、唐朝法律制度分析1. 唐律关于家庭纠纷的规定唐朝《唐律疏议》中规定:“父母之责,子女不孝,父母得而教之;子女之责,父母不慈,子女得而让之。

”这表明,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管束的权力,子女对父母有尊敬和孝顺的义务。

2. 唐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唐律疏议》中规定:“杀人者,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唐朝法律制度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3. 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唐律疏议》中规定:“自首者,得减罪一等。

”自首是唐朝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宽大处理措施。

四、案例分析1. 崔氏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唐朝法律制度,崔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崔氏明知儿子犯下杀人罪行,却未将其交官处理,反而将其杀害,属于故意杀人。

2. 崔氏是否可以自首?崔氏在案发后,主动向官府投案,并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根据唐朝法律制度,崔氏可以自首,并得减罪一等。

3. 崔氏的行为是否可以宽大处理?考虑到崔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宽大处理。

根据唐朝法律制度,可以给予崔氏减刑。

五、结论“崔氏杀子案”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在处理家庭纠纷和故意杀人罪方面的原则和具体做法。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唐朝法律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管束权力,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孝顺义务。

在处理故意杀人罪时,唐朝法律对自首者给予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仁慈和人道主义精神。

中国法制史第2

中国法制史第2

考试科目:《中国法制史》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题,每题1分,共15分)1.系统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是()”。

A.开元律疏B.唐六典C.大中刑律D.五十三条格2.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

A.唐高祖B.唐太宗C.唐高宗D.唐玄宗3. 唐律疏议解释:“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

”A.不睦B.内乱C.不道D.不孝4.隋朝《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北魏律》5.依照唐律规定,凡是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叫做()A.出罪B.入罪C.出人罪D.出入人罪6.唐律中关于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的处罚主要集中在()。

A.卫禁律B.厩库律C.擅兴律D.杂律7.最早确立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A.开皇律B.贞观律C.永徽律D.武德律8.唐朝全国设置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为()A.路B.道C.司D.行省9.条法事类的法典编纂方法始于()。

A.汉代B.唐代C.北宋D.南宋10.凌迟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刑统》B.《大明律》C.《庆元条法事类》D.《建隆编敕》1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宋朝买卖契约成立要件的是()。

A.先问亲邻B.经官给据C.过割赋税D.原主离业12.宋朝法律规定,户绝资产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

A.女、近亲、官府B.女、近亲C.女、邻居、官府D.女、官府13.宋朝市舶条法规定,对外商靠岸货物要抽取()的税金,才能允许其上岸交易。

A.五分之一B.十分之一C.十五分之一D.二十分之一14.根据宋朝鞫谳分司制,地方州府通常由()负责检法用律。

A. 司法参军B.司理参军C.提点刑狱司D.议司15.下列哪本著作不属于宋朝检验学专著()A.《洗冤集录》B.《名公书判清明集》C.《折狱龟鉴》D.《棠阴比事》C.给事中D.都御史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1.明代三司是指()。

A.承宣布政使司B.宣慰司C.都指挥司D.提刑按察使司 E.通政使司2.元朝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直属机构有()。

2014年10月00223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4年10月00223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中国法制史试卷(课程代码00223)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小题。

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国古代旧五刑的是A.赎刑 B.墨刑 C.徒刑 D.遣刑2.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A.神判 B.五听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3.西周时将故意犯罪称为A.非眚 B.眚 C.非终 D.惟终4.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A.一夫一妻制 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 D.六礼5.春秋时期作《竹刑》的是A.子产 B.邓析 C.驷款 D.叔向6.《杂律》篇目最早出现于A.《法经》 B.《九章律》 C.《傍章》 D.《开皇律》7.下列云梦秦简的篇目中,涉及到法律内容的是A.《工人程》 B.《日书》 C.《为吏之道》 D.《封诊式》8.下列选项中,属于秦朝用于规范市场贸易法律规范的是A.《关市律》 B.《置吏律》 C.《田律》 D.《除吏律》9.汉朝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基本法律形式称为A.律 B.格 C.式 D.例10.西汉提倡“春秋决狱”的是A.张汤B.杜预 C.董仲舒 D.张斐11.“准五服以制罪”始见于A.《新律》 B.《北齐律》 C.《北魏律》 D.《泰始律》12.古代直诉制度形成于A.汉朝 B.西晋 C.隋朝 D.唐朝13.隋朝制定的第二部法律是A.《开皇律》 B.《大业律》 C.《武德律》 D.《贞观律》14.唐律规定属于“不孝”罪的行为有A.谋杀祖父母 B.谋毁宗庙C.别籍异财 D.亲属之间相互侵害15.宋朝法律规定,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儿子称为A.嫡长子 B.庶子 C.立继子 D.命继子16.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直接影响的是A.《大中刑律统类》 B.《大周刑统》C.《开成格》 D.《天福杂敕》17.标志着元朝建国以来法典编纂基本完成的是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扎撒》 D.《大元通制》18.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第二等是A.南人 B.汉人 C.色目人 D.蒙古人19.中国法制史上唯一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古代令典是A.晋令 B.唐令 C.魏令 D.《大明令》20.中国历史上最早废除宰相制度的王朝是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21.清朝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进行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称为A.则例 B.律例 C.格式 D.科比22.明清时期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称为A·书吏 B.幕友 C.胥吏 D.僚属23·太平天国时期,由洪仁歼提议制定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革命纲领称为A.《天朝田亩制度》 B.《资政新篇》C.《十款天条》 D.《太平条规》24.晚清的《法院编制法》废除了清初的三法司制度,规定实行A·四级三审制 B.四级两审制 C.三级三审制 D.三级两审制25.清末所颁布的《十九信条》规定,实行A.总统制 B.责任内阁制 C.君主制 D.共和制26.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保障民权方面的法令有A.《禁止买卖人口文》B.《慎重农事令》C.《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 D.《金库则例》27.《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机构是A.立法院 B.参议院C.约法会议 D.国会、28.《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颁行于A.清末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29.损害中国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于A.晚清 B.北洋政府时期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30.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法律规定,雇佣劳动者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A.6小时 B.8小时C.10小时 D.12小时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法硕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法硕

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ﻭ“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ﻭ(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ﻭ(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2、加役流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三司推事ﻭ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换推ﻭ为了防止司法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

/?wt.mc_id=bk14233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上一期为大家介绍了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今天为大家介绍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系统全面的帮助大家备考政法干警中的法学知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政法干警考试。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统治秩序的始终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中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及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预谋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6)大不敬。

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7)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8)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9)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以上为大家分享了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大家要牢记于心,充分做好政法干警备战准备,争取一举拿下。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哪个时代,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每个时代所必不可少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分享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法的历史,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
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五刑共二十等。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开明的皇帝如唐太宗强调守法,实质上主要指的是守律。所谓“设 法与天下共之”,①也是指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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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
方面的制度。 (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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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连坐俱死,子孙
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 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 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 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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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 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 国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 亡。”①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这些见解 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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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精选推荐

中国法制史——精选推荐

中国法制史第⼆节夏商法制概况三、刑事法律制度2、主要罪名夏商两代⽆罪刑法定制度,罪名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具体案件,很不系统和完善。

⽬前所知的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弗⽤命、昏、墨、贼等。

《孝经五刑章》载夏代“五刑之属三千,⽽罪莫⼤于不孝”。

商代继续沿⽤了夏代的不孝、不从誓⾔等罪名。

商代还出现了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乱政、疑众等新的罪名。

3、刑罚适⽤制度夏代产⽣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制度,反对错杀⽆辜或⽆罪。

商代推⾏“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等刑罚适⽤制度。

确⽴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四、司法制度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三者基本上是合⽽为⼀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因⽽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

第⼆章奴⾪制法制⽂明发达形态的西周法制(⼀)“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及“刑兹⽆赦”等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统治者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刑新国⽤轻典,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

”这⼀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个辨证统⼀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要求。

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起,确⽴“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刑罚镇压以及因⼈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

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法技术⽇渐成熟,适⽤法律的⼿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法制史任务3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

每空3分)得分:301. “十恶”之首是(谋反)。

2. 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大唐六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3. 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的“(编敕)”。

4. 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5. 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6.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热审。

7.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秋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秋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8. 明《大诰》由(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等。

A. 三B. 四C. 五D. 六2. 明《大诰》共()。

A. 二篇B. 三篇C. 四篇D. 五篇3.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

A. 红契B. 质剂C. 乞鞫D. 傅别4.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

A. 断例B. 指挥C.申明D. 看祥满分:3 得分:05.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律。

秋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A. 《卫禁》C. 《户婚》D. 《斗讼》6.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 篇目改为七篇B. 名例律列于律首C. 律后附敕D. 律疏结合7.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

秋中国法制史任务试题及答案A. 折杖法B. 刺配之法C. 凌迟D. 盗贼重法8.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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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之“十恶”
(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 ,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 上一期为大家介绍了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今天为大家介绍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系统全面的帮助大家备考政法干警中的法学知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政法干警考试。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统治秩序的始终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中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
(1)谋反,及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预谋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6)大不敬。

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7)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8)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9)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以上为大家分享了唐朝刑事立法主要罪名之“十恶”,大家要牢记于心,充分做好政法干警备战准备,争取一举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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