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民发[2010]11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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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在社会团体内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遵循民主、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和组织。

第六条本社会团体的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组织管理事务。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任何时候修改或补充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所有。

第二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参加社会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宗旨的言论。

第十一条会员有通过选举产生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社会团体的权利,但应当通过适当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遵循组织纪律,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保护社会团体的名誉和形象,不得损害社会团体的利益。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为社会团体的发展贡献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活动安排和要求,不得擅自脱离社会团体的组织安排。

第三章社会团体的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本社会团体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社会团体的领导机构组成,主要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有权对社会团体的组织工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社会团体的活动规划和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会员意愿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活动计划应当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协会的组织与管理,保证协会成员的权益,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员,包括理事、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相关社会事务的发展,提倡正能量的传播。

第四条协会的运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五条协会指定下设以下部门:会员发展部、活动组织部、宣传推广部、财务部等。

第六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理事会员由协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普通会员须年满18岁,并且同意并认同协会宗旨,并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理事会员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协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会员享有提出建议、参与协会事务、享受协会福利等权利。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协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等职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职位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会长负责协会整体工作的领导与统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组织与协调,财务总监负责协会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协会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会员发展部:负责招募新会员,审核入会申请,维护会员信息等。

2. 活动组织部:策划并组织各类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宣传推广部:负责协会形象宣传及活动推广。

4. 财务部: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编制预算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运作与会议管理第十五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会员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选举、预算审批、规章制度修改等。

第十七条协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协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理事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工作总结、重大决策、部门协调等。

第十九条协会各部门应定期组织部门会议,讨论部门工作进展和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范本《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团体发展。

第二条团体成员有权利平等,应当尊重每一位成员的个人尊严和权利。

第三条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团体应当保持团结、友爱的氛围,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暴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团体设立理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制定团体发展方向和监督团体运营。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团体成员推荐产生,任期三年,定期对团体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团体设立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办公,管理团体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入会与退出第九条团体成员入会必须经过申请、审核程序,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正面形象。

第十条团体成员有义务遵守团体章程,履行团体义务,维护团体声誉。

第十一条团体成员退出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团体理事会,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团体应当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资金用于团体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团体财务应进行公示,确保资金使用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团体定期举行财务会议,对团体收支情况进行审议,制定财务预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团体应当有独立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组织或企业的名称和标识。

第十六条团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外联络,维护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团体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热心服务社会。

第六章规章制度修改第十八条团体规章制度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团体成员对规章制度修改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理事会逐案审议。

第二十条团体规章制度修改应当及时通知团体成员,公示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辩解阐释本规章制度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范本》,请团体成员严格遵守。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分支机构、财务、人事、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八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解释权和适用解释的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公布和宣传方式,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有效期和废止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适时性和动态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维护团体的正常运转,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团体全体成员,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章。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友爱、互助互助、和谐共事、健康成长。

本团体秉承团结友爱、公平公正、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念,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团队和谐,提高成员素质。

第四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各项活动,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推动社团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于会员和社会。

第五条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发扬团结协作、真诚互助的精神。

第六条本团体的工作方针是:努力提升组织效能,推动团结友爱,依法行事,开展公益活动,服务团员,促进团队共识。

第七条本团体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第八条本团体的监督机制包括:党委的领导、监事会的监督、成员的监督等形式,在民主监督下加强组织管理力度。

第九条本团体的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全体成员的决议和规章制度,管理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条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节俭廉洁、用之有方。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团体每名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成员不得有蔑视本团体的行为。

第十二条团体每名成员都有表达意见和建议的自由,有权利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并对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要求。

第十三条团体每名成员有义务维护社会团体的稳定,保护团体的利益,爱护团体的财产。

第十四条团体每名成员有义务遵守团体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决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参与团体的决策,选举产生团体领导机构,监督团体的工作和财务。

第十六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对团体的各项事务提出建议和批评,有权利向监事会投诉,监督团体的管理。

第十七条团体每名成员有权利享受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获得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社会团体组织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组织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维护社会团体组织的正常运作,保障社会团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公益组织、公民团体、志愿者团体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尊重成员的民主权利,注重团结合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五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发展。

第六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社会资源。

第八条社会团体组织成员享有言论自由、集会示威等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九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情况。

第十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和攻击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社会团体组织的代表组成,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组织可以设立秘书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组织内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表达意见、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组织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组织的决策,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组织的成员应当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组织的利益。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组织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组织的成员应当保守组织的机密,不得泄露组织的内部信息。

第四章组织活动和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社会团体有关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有关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有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团体内部秩序和谐,保障成员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团体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自治、平等互助、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成员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德。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有害社会稳定、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社会团体要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持团体内部团结稳定。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团体信息,维护团体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服务社会大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成员应当自愿加入,遵守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团体义务。

第十一条成员应当遵守团体会员协议,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团体活动,维护团体利益。

第十二条在团体活动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共同完成团体任务,不得损害团体利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团体成员要遵守团体纪律,听从团体领导安排,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违背团体决议。

第十四条团体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团结意识,培养团队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团体成员在团体活动中,要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团体秩序,禁止破坏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团体成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团体成员要遵守社会风俗习惯,互相尊重,不得歧视、辱骂他人,保持良好社会公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组织职责,科学分工合作,完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参与权利。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报告》确定的2006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06]18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31【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报告》确定的2006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函〔2006〕18号)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确定的2006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完成《报告》提出的2006年度政府主要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是今年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

各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做好今年政府各项工作,确保《报告》确定的今年政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对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层层明确责任人。

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每项工作都要拿出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督促协调。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尽心尽力,主动配合,努力促进各项任务完成。

三、严格督促检查,实行奖优罚劣。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每季末和年终向市政府报告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要把促进目标任务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常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

年终市政府要对各部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评议,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表彰,不能如期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因主观原因而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社会团体管理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社会团体,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保障成员权益,提高社会团体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自律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益组织、学生社团、企业团体等。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设立章程,并严格执行章程规定。

第五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遵守团体章程和管理规定,维护团体形象,共同促进团体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社会团体管理应当注重民主、透明,依法行事,遵守社会道德,反对腐败。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社会团体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实施日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十条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团体的发展战略、重要事务决策等。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审计团体财务、监督团体运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团体管理、日常事务处理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各自职责明确。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定期换届,保持新鲜血液。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合理分工,密切配合。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保障团体稳定运作。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宣传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团体知名度和透明度。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问题。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遵守团体章程和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团结一致,团结是力量。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团体形象。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良好发展,保障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遵循透明、民主、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登记,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经费来源和使用等信息。

第四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第五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尊严和权威。

第六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坚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成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道德,培育社会主义新人。

第八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败现象。

第九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依靠社会成员,倡导社会主义协作原则,实现共同富裕。

第十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保障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加强组织建设,促进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治理。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经社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依法独立经营管理,实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架构,优化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能力和水平,为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团体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协会和互助,形成良好的社会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研究、咨询和服务力量建设,为各方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应当依法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责。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组织管理,规范团体内部行为,提高组织效率,有效服务团体成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基本法规,对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附属章程。

第四条社会团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公开、自律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明确。

第六条主席团是社会团体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组织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社会团体各机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合作协调,共同推动团体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循阳光运作原则,对各项事务公开透明,接受团体成员监督。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有权参与团体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成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团体决议,维护团体利益。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成员有权参与选举产生团体领导机构,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团体事业,为团体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成员应当遵守团体规章,不得损害团体声誉。

第四章组织运作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制定决议。

第十七条会议应当按程序进行,决议应当合法有效,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经费合理使用,财务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团体成员公布信息。

第五章组织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权自行决定解散,需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解散时,需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团体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三条团体解散后,应当及时归还残余财产,清算完毕。

社会团体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团体的内部管理,规范团体成员的行为,维护团体形象,促进团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成员,包括团体领导、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团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团体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活动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日常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3. 对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团体发展贡献力量;3. 维护团体形象,不得以团体名义从事违法乱纪活动;4. 保守团体秘密,不得泄露团体内部信息;5. 主动参与团体内部民主监督,促进团体健康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团体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十条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本团体设立财务部,负责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本团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四条活动策划应充分考虑团体宗旨和成员需求,确保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活动举办前,活动部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活动结束后,活动部应及时总结经验,向理事会报告活动成果。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监事会定期对团体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团体各项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本团体对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活动参与、团队协作等方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10]80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0〕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为做好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1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层级监督,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各项重点工作,推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机关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为11个县区人民政府,金洞、回龙圩管委会,41个市直单位和7个省垂直管理单位(详见附件1)。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考核机关,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理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方案,对所属乡镇政府和工作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

三、考核内容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内容包括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行政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永民发[2010]10号关于永州市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永民发[2010]10号关于永州市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永民发[2010]10号关于永州市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行业协会专项整治先进单位、先进社会组织表彰的决定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作为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反映利益诉求、提供社会服务、协调利益矛盾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尤其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以来,我市广大社会组织把握机遇,奋发有为,以饱满的精神、扎实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社会组织。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经推荐、评选,我局决定授予新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等4家单位为“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永州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等3家单位为“行业协会专项治理活动先进单位”、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等16家单位为“永州市先进社会组织”。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希望全市社会组织向先进学习,自觉承担起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能力、诚信自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全面建设小康永州、加快构建和谐永州作出更大贡献!附:先进单位名单永州市民政局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附:先进单位名单一、永州市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永州市建筑装饰材料商会新田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祁阳县哈弗实验初级中学湖南蓝山博爱学校二、永州市行业协会专项治理活动先进单位永州市房地产评估协会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协会永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永州市先进社会组织:永州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永州市乒乓球协会永州市银行业协会永州市浙江商会永州市烟草学会冷水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零陵区精华实验学校祁阳县水利电力学会东安县澄江实验中学双牌县消费者委员会道县农学会江永县香柚行业协会江华瑶族自治县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宁远县九嶷工业学校蓝山县慈善总会新田县法官协会。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内容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内容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团体内部秩序,保障成员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包括会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促进团结与互助、提升成员素质,倡导团队合作、奉献社会。

第五条本社会团体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负责制定重大事项、审批预算和选举产生。

第六条成员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的决策,也有义务服从社会团体的决策。

第七条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一位成员的义务,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社会团体董事会所有。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十条本社会团体分为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三类成员。

第十一条会员是社会团体的基本组成单位,具有参与议事、表决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是社会团体的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和规划。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是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负责执行社会团体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需遵守本规章制度,参与社会团体活动,发挥专长和才能,推动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理事应当忠实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尽职尽责,促进社会团体的良好运转。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行职责,积极工作,提升团体的影响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会员须经董事会审批方可入会,享有参与投票和社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由董事会提名,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择优录用,任期一年,可续聘。

第二十条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社会团体的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的财务进行保密,不得私自挪用社会团体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活动中应当互相尊重,友爱互助,不得发生恶性事件。

第三章组织活动第二十三条本社会团体每年至少举办三次会员大会,讨论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奖罚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奖罚

社会团体规章制度奖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加强组织纪律,健全运作机制,保障团体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社会团体全体会员,并规范团体内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奖惩机制等事项。

第三条本社会团体宗旨:团结协作,互助共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团体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本社会团体成员应提高政治觉悟,增强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团体事务,并接受组织纪律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章由团体领导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本社会团体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团体事务的开展。

第八条主席团是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领导、监督团体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团体日常事务的管理和落实。

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投票产生。

第十条秘书处是团体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主席团和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保障团体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团体的其他部门和委员会设立后,应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主席团负责决策团体的重大事项,统筹各项工作,确保团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主席团的决策,管理团体的日常事务,保障团体的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秘书处负责协助主席团和理事会履行职责,处理团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并依法保管团体财产。

第十五条团体其他部门和委员会应按照主席团和理事会的安排,充分发挥作用,协助完成团体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六条团体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监督管理等权利。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应遵守团体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团体决定,维护团体荣誉,维护团体利益。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树立良好团队形象。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总工会联席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总工会联席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总
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10]85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8
【实施日期】201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85号)
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政府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市政府同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民主参与、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9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永民发[2010]11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的通知

永民发[2010]11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的通知

永民发[2010]11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的通知市直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社会团体依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自身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现将《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附:《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永州市民政局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永州市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永州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永州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7]21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3【实施日期】201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社会团体基本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基本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基本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社会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及有关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吸收具有共同利益、共同愿望的单位或个人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履行相关手续,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业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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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民发[2010]11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的通知市直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社会团体依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自身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现将《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附:《永州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十项制度示范本》永州市民政局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永州市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永州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永州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

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永州市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永州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永州市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永州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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