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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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年。

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2013年6月1日竣工。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量及结算进行了初步核对,但就部分工程量的认定及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经多次协商未果,安装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争议安装公司认为,部分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应当增加结算金额。

开发商则认为,部分工程量属于正常损耗,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2. 关于结算金额争议安装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开发商则认为,结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及审计机构审计结果计算。

三、法院审理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量的认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2. 关于结算金额法院认为,结算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一致的部分,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安装公司完成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结算金额。

2. 结算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超出合同约定部分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

3. 开发商支付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量认定及结算金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层,室,框架6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30日至2011月年2月开竣工日期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2010年91“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调整除外)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增项或减项)万元,业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把预计可能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楼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130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1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以达到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要求承包人作出书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利于以后结算不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本案例的不平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但可以参照工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如工程量的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房建劳务超结算案例

房建劳务超结算案例

房建劳务超结算案例在建筑工地上,房建劳务结算本应是一件规规矩矩的事儿,可有时候就像一场闹剧,超结算的情况就这么冒出来了。

就拿我知道的一个项目来说吧。

这个项目是建一片住宅小区,参与劳务的队伍那是干劲十足地入场了。

在基础工程阶段,劳务队就跟甲方的预算员玩起了“小暧昧”。

比如说挖土方这一项,正常按照施工图纸和实际测量,应该是一个比较精确的数字。

可劳务队在上报土方量的时候,就动了点小心思。

他们在计算的时候,把一些边角旮旯的地方,多算了那么几立方米。

为啥呢?因为他们想着,这些小地方,甲方在验收的时候也不会太较真儿。

而且啊,土方这东西,又不是方方正正的,测量的时候稍微有点误差,也说得过去嘛。

结果呢,这基础工程结算的时候,土方量就超了一小部分。

再说说主体结构阶段。

砌墙的时候,劳务队里有些工人就像是得了“失忆症”。

本来规定的墙体厚度是20厘米,结果在施工的时候,有些地方就砌成了22厘米。

为啥会这样呢?工人说,砖头之间的灰缝没控制好呗。

可实际上呢,多砌出来的这两厘米,那也是实实在在的建筑材料啊。

到了结算的时候,按照墙体的面积来算,这就多算了不少钱。

因为他们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墙面面积结算的,厚了两厘米,那整个小区这么多墙,加起来可就不是个小数目了。

还有就是装修阶段。

贴瓷砖的时候,劳务队的人眼睛就像是自带放大镜。

瓷砖有一定的损耗率,这是正常的,比如说在切割的时候会有边角料浪费之类的。

可他们在上报损耗的时候,那可真是狮子大开口。

他们把一些明明可以用在其他小角落的半块瓷砖,也当作损耗报上去了。

甲方的监工可能在这个时候也有点疏忽,没有仔细核对每一块瓷砖的去向。

结果,在装修劳务结算的时候,瓷砖这一项的费用就超了很多。

那甲方这边呢?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甲方的项目经理换了好几拨,每换一拨人,对前面的施工情况就不是特别了解。

而且啊,在审核劳务结算的时候,他们的流程也有点混乱。

没有专门的一个团队从头到尾地仔细核对,今天这个小年轻审核一点,明天那个刚调来的审核一点,结果就是漏洞百出。

结算审核案例与经验分享

结算审核案例与经验分享

结算审核案例与经验分享一、案例介绍在某大型建设项目中,我们团队负责结算审核工作。

该项目涉及多个专业,工程量巨大,合同条款复杂,因此结算审核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经过团队的努力,我们成功完成了结算审核任务,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成本。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理解与执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仔细研读了合同文件,对各项条款进行了深入理解。

例如,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价格调整因素、发票要求等关键条款,我们都进行了详细记录,确保结算过程严格遵循合同规定。

2. 工程量核对:针对复杂的工程量,我们采取了多种方法进行核对。

首先,我们对比图纸与实际工程量,确保没有漏项或误算。

其次,我们与施工方进行多次沟通,就工程量差异进行协调。

最后,我们利用专业软件进行精确计算,确保工程量数据的准确性。

3. 价格调整审核:在结算审核中,价格调整是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各种价格调整因素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在此过程中,我们注重证据收集,如市场价格信息、现场签证等,为审核提供有力支持。

4. 现场核查:为了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我们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核查。

我们关注工程质量的细节,核实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实际施工中是否得到落实。

此外,我们还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施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为结算审核提供更多依据。

5. 争议解决: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我们与施工方保持密切沟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

对于一些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我们遵循合同条款,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报请企业领导审批。

通过协商与解决争议,我们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提高了结算审核的效率。

三、经验分享1. 充分理解合同文件:在结算审核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文件,了解各项条款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对于不清楚的内容,应及时向企业相关部门请教,确保结算过程严格遵循合同规定。

2. 注重证据收集: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对于关键问题,应留存相关资料,如图纸、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签证单等。

南苑小区一期住宅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南苑小区一期住宅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南苑小区一期住宅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摘要:工程竣工结算系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为了保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建设单位一般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来实现的。

现结合武进高新区南苑小区一期住宅工程审核实例来谈谈如何做好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关键词:结算审核案例分析1 项目基本情况南苑小区一期项目为武进高新区拆迁安置小区工程,占地面积250亩,建筑面积171430m2,建筑房屋均为六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车库层,其余五层为标准层。

开工日期为2003年10月,全部完工日期为2004年10月。

建筑房屋共52幢分四个标段分别由四个施工单位实施,合同价为529.25元/m2的固定单价,合同中规定除对设计变更及增加项目按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另行结算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均不调整。

2 制订审计方案,分析审计重点,全面展开审核工作接受审计任务后,我们根据项目规模大、施工企业多等特点制订审计方案,在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及审计要求方面作了全面部署。

安排项目组长一个和小组长四个,分组实施,统一步骤,统一方法,同时展开工作,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2.1 及时全面获取有关审计资料我们的审核工作中资料收集得越齐全,审核结果的准确度越高。

首先由组长对照需收集的资料表格及时向委托单位获取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投标书及相关协议、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隐蔽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资料、施工单位取费证书及计价手册等。

资料表格中打“√”的项为所缺资料,表格一式两份,送委托单位一份,通过委托单位向承包商获取所缺的资料。

2.2 分析审计重点,按审计步骤展开审核工作在分析资料后,组长与小组成员共同确定审计重点主要是:建筑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变更签证是否合理;室外工程应全面审计。

在确定审计重点的基础上主要按以下步骤审核:2.2.1 建筑面积审计本工程为平方米单价包干,建筑面积的计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结算中建筑面积按图纸设计面积171430m2计算,我们审价人员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为170281.17m2,并经双方核对确认,核减1148.83m2,计63.2万元。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决算定额法律案例(2篇)

工程决算定额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决算。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但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决算定额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乙方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乙方退还超出部分的费用。

乙方则认为自己的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退还。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以及工程决算超出的部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编制了工程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核后,双方确认工程决算总额为110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1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决算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执行。

然而,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部分工程项目的决算定额高于国家规定的定额,导致工程决算总额超出合同约定。

因此,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退还甲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工程决算费用100万元;2.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认定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本案的法律意义如下:1. 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决算的约定,对于工程决算的确定具有约束力。

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结算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储备以及丰富的工程结算审核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工作中为发承包双方解疑释惑,协调好双方的合作关系,科学、合理地解决工程结算中的分歧和争议。

【案例背景】某学校(以下称业主)通过公开招标将其教学实验楼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该工程2008年6月18日开工,工期210天;合同总价为1034.72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承包人风险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风险,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仅限于设计变更和业主要求实施的并经业主确认的签证工作内容,人工费按【苏建价(2008)66号】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期间的政府指导价,机械费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增加的机械费结算时不予调整。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于2010年5月向业主报送了工程结算,决算报价1057.55万元,包括合同价1034.72万元、工程变更签证379.34万元、扣减业主分包项目及甲供钢材356.51万元。

业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相关单位对该工程结算算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了结算修改意见。

承包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双方分歧较大,一直争持不下。

【主要分歧】承包人和业主之间关于本工程结算审核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图纸会审记录001—20080430第2条中承包人提出“建筑施工图1/16,图纸中未说明螺栓、固定模板具体方法(地下室现浇砼板),是否采用苏J02-2003-3/11中做法,螺栓纵横间距不大于400mm”。

设计院答复为“模板固定同意按苏J02-2003-3/11”。

承包人据此在结算中提出调整定额中止水螺栓含量的要求,而业主对该项请求不予认可。

住宅小区结算审核的案例分析桩

住宅小区结算审核的案例分析桩

某住宅小区结算审核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拆迁安置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20万m2,建设内容包括多层7栋,小高层住宅24栋、办公楼1栋、商业楼2栋、地下人防2座等以及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预算总投资38400万元。

本项目由某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Y市某房地产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工,目前已竣工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人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对工程的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2012年6月工程竣工交付委托人。

2012年9月份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了本项目结算。

委托人收到代建人报送的本项目结算书后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咨询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实施了工程施工方案价格测算、变更签证的单价审核、工程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投资计划预测等工程造价控制手段;在收到委托人的该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后,按照相关法规、咨询作业操作规程、咨询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11月22日向委托人报送了该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意见。

【主要分歧】1.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的计价产生分歧。

2.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钻孔灌注桩成桩过程中抽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用水的计价产生分歧。

3.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

4.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井点回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

5.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多层建筑中两栋楼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的结算价如何计算产生理解分歧。

【问题分析】1.咨询单位在审核钻孔灌注桩招标控制价时与代建人就该项目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的计价产生分歧。

代建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泥浆制作与泥浆运输应当按照江苏省现行定额的计算规则泥浆外运的体积等于钻孔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来计量并套用相应的计价表子目计价。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及工程质量进行核实、计算、审核、结算,确保工程实施及付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工程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总造价约为10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工程量项目和费用项目需要进行结算。

为了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详细的审核。

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相符。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道路面积、路基开挖量、路基回填量等工程量项目。

审核时应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致。

其次,对于工程费用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是否合理。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土方开挖费、材料采购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项目。

审核时应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不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审核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排水效果等质量指标。

审核时应比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审核人员首先对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和比对,了解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然后针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

例如,对于土方开挖量这一工程量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开挖量与合同约定量的一致性,并且与设计文件进行了比对,确认了数量的准确性。

对于材料采购费这一费用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采购费用与合同约定费用的一致性,并且与采购合同进行了比对,确认了费用的合理性。

住宅楼安装及市政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住宅楼安装及市政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住宅小区结算审核常见问题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一位于市区的住宅小区承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该工程为私有投资,合同签订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主要内容包含:13栋普通多层住宅(1#楼到13#楼)、2栋高层住宅(14#楼、15#楼)、2栋沿街商铺(16#楼、18#楼)、大门、围墙等配套设施;道路排水、消防给水、景观绿化等未进行招标,合同价款5537万元,2009年10月开工至2010年7月竣工,我们于2010年11月接受发包方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部分签证资料及组价方式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1、该工程在施工单位基础部分完成时,因15#楼上空有高压电线,机械塔吊无法进场,造成工程停工两个月,争议焦点停工期间的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2、18#楼工程量清单中外墙保温工程量为480.03平方米,实际施工工程量为4800.3平方,该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候报价为525.36元/m2是市场价的两倍,争议焦点增加的工程量单价是否执行525.36元/m2?3、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抽调工人进行合同外工程零星作业,随后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及监理予以鉴证,业主和监理在签证上标注抽调工人共计150人次,每人次平均作业1天时间;结算审核的时候,施工单位提出应按工人每日实际工资计入,而不能按照零星点工计入?4、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剩余土方进行外运处理,并签订资料如下:施工方选用 1.0m3反铲挖掘机挖土,采用四不像和翻斗车外运土方1.0km。

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求套用市政定额1-236(反铲挖掘机挖土(斗容量1.0m3) 装车一、二类土)、1-47(机动翻斗车运土运距200m内),1-48(机动翻斗车运土 3000m内每增加200m)?5、污水管网铺设工程量如下:dn200塑料管1250米,dn300塑料管650米,dn400塑料管350米,dn500钢筋混凝土承插管130米,,dn600钢筋混凝土承插管89米;施工单位提出本工程中存在管径>=dn600的现象,工程类别应按二类工程计入;6、道路工程中:施工方发现一处弹软土,需要进行处理,在报批方案的时候提出:先将弹软土清除并外运5km,随后用8%灰土回填处理;业主和监理在审批方案的时候提出:应对弹软土进行翻晒,随后利用原土进行掺灰处理,灰土含灰量6%即可;但是在最终形成的签证单上表明施工单位还是按照8%灰土处理的?【简要评析】1、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勘查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因素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所以建设单位认为场地高压电线造成无法搭设塔吊造成的停工损失因由施工单位承担。

某高层住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典型案例分析表

某高层住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典型案例分析表
某高层住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典型案例分析表
一、建筑安装工程概况与特征表
总建筑面积(m ) 工程概况 其中:地下室建 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开工时间 基础 外墙 土建工程特征 外墙面 天棚 屋面 给排水 电气 安装工程特征 消火栓 通风 防雷接地 满堂基础 非承重轻质节能砖 真石漆 不抹灰处理 刚性防水/改性沥青防水/挤塑保温板
2.9 45.5 国有 南通市
石混凝土楼地面
七孔砖
泥石灰膏砂浆粉刷
品混凝土
桥隔热铝合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窗
2
9691.41 1045.16 框架剪力墙
地上层数(层) 地下层数(层) 工程用途 竣工时间
15 2 住宅
标准层高(m) 檐高(m) 投资性质 工程所在地
楼地面 内墙 内墙面 柱、梁、板 门窗
细石混凝土楼地面 十七孔砖 水泥石灰膏砂浆粉刷 商品混凝土 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
PPR管/涂塑钢管/PVC-U管/铝塑复合管/卫生洁具/潜污泵 配电箱/紧定式镀锌钢管/PVC电线管/电缆电线/照明灯具/ 镀锌钢管/消火栓/阀门管件 风机、风管、风口、风阀 电线/型钢/等电位端子箱/防雷网/基础钢筋接地网/防雷引下线

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也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不久,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漏水等。

张某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张某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题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题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根本违约。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1. 解除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 开发商退还张某已付款项;3. 开发商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的纠纷体现了我国结算法律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2020年(房地产管理)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_精编

2020年(房地产管理)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_精编

(房地产管理)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_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析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高长春王同钢【案例背景】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把一位于市区的安置小区划分为两个标段分别承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该工程住宅楼为国有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标底价为2.02亿,中标价为1.81亿,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并约定在中标价基础上再下浮2%结算,大门、厕所等配套设施未招标;工程内容为12栋高层住宅小区及大门、厕所等配套设施,高层住宅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和满堂基础,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2008年8月开工至2010年6月竣工,我们于2010年8月接受发包方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自拌砼改商品砼、主材调差、材料检测费应该由谁承担、未招标工程如何结算、因钻孔灌注桩标高未控制好而导致的挖桩间土以及截桩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砼为自拌的,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擅自把自拌砼改为商品砼,是否给予调整差价?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实施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物价上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下降,建设方提出要调材差,是否给予调整差价?3、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认为应该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而施工单位依据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认为应该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费用;4、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中标价*(1-2%)+变更价,而未招标工程是否下浮2%;5、因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时候未控制好标高,导致灌注桩标高普通比设计标高高出1.8米以上,据此土建主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桩间土及截桩的费用,建设单位认可此费用,但建设单位认为是桩基施工单位未控制好标高造成的,故要求应由桩基施工单位赔偿此部分费用;【简要评析】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砼为自拌的,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擅自改用商品砼,建设单位在签证中签署了情况属实,由审计单位确定是否予以调差。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县×××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一、项目背景本工程位于××县×××境内(或地段)。

工程建筑面积合计为3637m2,层数2层,建筑高度6.300m,共有七个单体;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合同价为4655499.30元,其中含预留金300000.00元。

建设时间为:2013年10月—2014年12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4709784.67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54285.37元。

二、审核程序(一)审计过程1、整理送审资料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

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情况说明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图纸设计不详的技术核定、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证明因设计变更、审批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予以确认,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

工程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案例解答分析

工程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案例解答分析

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

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

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

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

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⑴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⑵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⑶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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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层住宅小区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高长春王同钢
【案例背景】
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把一位于市区的安置小区划分为两个标段分别承包给了两家施工单位,该工程住宅楼为国有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标底价为2.02亿,中标价为1.81亿,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并约定在中标价基础上再下浮2%结算,大门、厕所等配套设施未招标;工程内容为12栋高层住宅小区及大门、厕所等配套设施,高层住宅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和满堂基础,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2008年8月开工至2010年6月竣工,我们于2010年8月接受发包方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自拌砼改商品砼、主材调差、材料检测费应该由谁承担、未招标工程如何结算、因钻孔灌注桩标高未控制好而导致的挖桩间土以及截桩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砼为自拌的,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擅自把自拌砼改为商品砼,是否给予调整差价?
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实施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物价上
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下降,建设方提出要调材差,是否给予调整差价?
3、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认为应该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而施工单位依据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认为应该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4、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中标价*(1-2%)+变更价,而未招标工程是否下浮2%;
5、因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时候未控制好标高,导致灌注桩标高普通比设计标高高出1.8米以上,据此土建主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桩间土及截桩的费用,建设单位认可此费用,但建设单位认为是桩基施工单位未控制好标高造成的,故要求应由桩基施工单位赔偿此部分费用;
【简要评析】
1、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砼为自拌的,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擅自改用商品砼,建设单位在签证中签署了情况属实,由审计单位确定是否予以调差。

施工单位认为自己在按通知精神施工,如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使用自拌砼将会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罚且验收较难通过;而
建设单位认为其他使用自拌砼的已完工程均已通过验收,也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自拌砼有例可参照,施工单位既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商品砼就应该自己承担费用。

审核人认为:
①建设单位及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单位理应知道市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应该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为商品砼,而不应该描述为自拌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②建设单位不应简单的把矛盾推向审计一方,解铃还须系铃人,应该由合同主体协商处理;
③我们认为建设单位为节约国有资金固然是好事,但基于违反国家规定而节约国有资金的侥幸行为不值得鼓励,而施工单位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且按章办事,本身就是应该鼓励的事情,且施工单位实际上的确采用了商品砼在施工,理应补偿差价,但是使用商品砼所带来的工期缩短、塔吊台班费用减少等收益应由建设单位分享,且施工单位未按照正常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批变更,应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
鉴于以上三点,同时也为化解社会矛盾作贡献,在我们的建议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开一次碰头会,由审计单位作为协调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按实给予调整,工期压缩一个月,塔吊台班费用扣减市场价的2%,临时设施按结算价扣减0.1%,
因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施工单位2万元罚款。

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实施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物价上涨,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下降,施工单位认为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而下跌则要调整不符合合同签订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不应调低材差;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合同约定物价上涨属于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而物价下跌未予以明确约定,理应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件执行
审核人认为:
①本工程为2008年8月签订的,且合同约定物价上涨属于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符合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的前提条件;
②既然合同约定物价上涨属于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那按照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可以推定物价下跌应属于承包人收益的范畴,不应调整材差。

3、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认为应该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而施工单位依据
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认为应该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审核人认为: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已经明确表明由施工单位考虑在报价内,可以理解成检测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且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在相关技术文件之前,故检测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后再从工程款中扣除。

4、本工程住宅部分为公开招投标项目,但大门和厕所及配套设施均未招投标,且经查阅备案合同及实际所签合同一致,约定结算方式均为中标价*(1-2%)+变更价,但备案合同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不一致,则未招标工程是否下浮2%;施工单位认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中标价仅指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价格,而未招标工程没有中标价,故不能参与下浮。

审核人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部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本工程备案合同
并非中标合同,在中标价基础又要求施工单位另行让利2%已违反相关规定,故本工程应该以中标合同为依据结算,即不下浮2%。

另外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已招标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中标合同,则按以上规定未招标工程也应该执行中标合同。

5、因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时候未控制好标高,导致灌注桩标高普通比设计标高高出1.8米以上,据此土建主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桩间土及截桩的费用,建设单位认可此费用,但建设单位认为是桩基施工单位未控制好标高造成的,故要求应由桩基施工单位赔偿此部分费用;
审核人认为:
1、经过市场调查,目前施工现场钻孔灌注桩施工均存在超灌现象,且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的计算规则定:“砼灌入量以设计桩长(含桩尖)另加一个直径(设计有规定的,按
设计要求)乘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据此我们认为桩长超过设计标高一个直径为合理范围,超出此部分的则为桩基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土建主体施工单位工作量的加大,理应由桩基施工单位赔偿超出规定范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案例启示】
工程造价的控制在于工程的各个方面,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积累,也需要参与人员用心、用情去分析把握,更需要一套完善的程序去控制,通过本案例,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非常重要,招投标不应只是确定施工单位的手段,而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我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的细节编制,充分考虑其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结合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规范等资料详细编制标底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预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各类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方法,避免结算过程扯皮现象的出现,提高造价的前期控制质量。

2、审核人出具结论应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但建设工程类型复杂,常常在类似问题中带有其特殊性,审核人应注意积累项目经验,研究其规律,并把类似经验运用在其他工程中。

当遇到复杂的个案,审核人应对有限的资料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做到触类旁通。

3、从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执行,造价咨询行业都是在探索中前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争议焦点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深化;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常见的,无争议的;有的是少见的,争议较大的。

问题是当我们遇到这样那样问题的时候采取了何种处理方法以及态度,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化解矛盾,同时还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交流,不断地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才能把造价咨询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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