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
的是,抓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犯罪分子的抓捕,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有必要对抓捕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抓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不够全面,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工作难以展开;二是抓捕行动的准备不足,导致抓捕行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三是对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不够,导致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受到威胁;四是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不够深入,导致案件的侦破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信息收
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分析的机制,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所了解。
其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抓捕地点、抓捕时间、抓捕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对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安全进行。
最后,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工作,确保对案件的侦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抓捕工作总结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
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逮捕制度实践与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逮捕制度实践与改革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依法保证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逮捕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与不公的现象。
近年来,社会上对逮捕制度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呼吁改革不断增加。
本研究拟就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实践与改革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逮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发挥一定作用。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问题1.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逮捕制度的实践现状,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
同时通过对国内外比较分析,探讨改革逮捕制度的可行性。
2.研究问题(1)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实践现状是怎样的?(2)我国现行逮捕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3)国内外现有改革逮捕制度的相关研究的现状和成果?(4)我国可行的改革逮捕制度的建议和方案是什么?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对我国现行逮捕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其制度构成和实践应用过程。
(2)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实际运用,并对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深入剖析。
(3)对国内外现有改革逮捕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调研和分析,从中获取有益的思路和结论。
(4)根据研究的结果,提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2.研究方法(1)文献调研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学术论文等,全面掌握逮捕制度的实践运用情况和改革思路。
(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典型逮捕案件的深入研究,对逮捕制度的实际应用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探讨。
(3)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各国制度的特点和优缺点,发现我国改革的可行性和方向。
四、预期成果与局限性1.预期成果(1)明确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实践现状,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
(2)提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为提高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等方面提供参考。
(3)促进我国逮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2.局限性本研究主要局限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研究所涉及的逮捕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案只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分析与案例探讨得出的初步结论,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和实践推广。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附条件逮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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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 度若干问题研究
李 志 强
摘 要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检察改革的内容之一, 法律 当中对逮捕条件规定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逮捕条件的理解
存在 分歧 而出现 了种 种 问题 。本 丈指 出了实施附 条件逮 捕的 必要 性 , 证 了实施附 条件 逮捕 的合 法性 , 论 并指 出该制度 的适
用 范围。
关键词 附条 件逮捕 必要性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_ 3
合 法性
适 用 范围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00-5-2 10.522 1) 000 ・ 6
6条规 定“ 有证据 证 明有 犯罪事 实, 是指 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 : 附条件 逮捕是 检察制度 改革 的内容之 一。2 0 年 5月 ,全 第 2 05 一) (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 国检 查机关 第二 次侦 查监督工 作会议 正式提 出附 条件逮 捕这 一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 ( 证明 犯罪嫌疑人 实施犯罪行 为的证据 已有 概念 。20 06年 8月 l 7日, 高人 民检 察院颁 布 了 《 民检 察院 罪嫌 疑人实施 的:三) 最 人 审查逮 捕质 量标准 ( 行) , 试 》 正式确 定 了在 实践 中有条件 适用 逮 查证属 实的 。但 是对于该 司法 解释 , 是法学界还是 实务界都 ” 无论 尤 有证据 证明犯罪 事实是犯 罪嫌 捕 ,0 8 8月, 20 年 北京市 人民检 察院 , 国社会科 学院法 学所 , 中 和 觉得还 是较 难把握 , 其是对 于“ 这一 条中 的“ 有证 据证 明” 的含 义更是众 说纷纭 , 因 北京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二 分院主 办的逮捕 制度 的深化 与发展 专 题 疑人 实施的 ” 研讨会 , 有关 附条件 逮捕 的研 究使得这 项制 度进入 公众 的视野 , 此这一 司法解 释依 然没有 能够 从根本 上解 决逮 捕条件 规定 的模
逮捕权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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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 o年9月(下)i太{;IJ占轴会池纽国幽甾幽溢盘溢毯骚幽鬣缢缢豳滋:蠡!!!:!!!:!±=!二:竺逮捕杈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方芳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的改革,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批捕权上提仍属于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鉴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
实际上,只要是内部监督都难免存在“重配合,轻常l约”的问题,因此,相关改革步伐不能停滞。
从长远来看,批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这里的中立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与羁押的法院.关键词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捕联动异议沟通中立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6-0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必须提交检察机关批准,而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却由本院直接决定,这种“自侦、自捕、自诉”的刑事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接受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也不例外,因此改革这种状况成为了一种历史必然。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的重大意义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克服了“立案权”、“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均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发挥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职务犯界案件的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从制度上实现了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监督制约的直接抵达,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检察一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加谩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监督,保障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1。
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
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逮捕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了强大的强制功能,确保了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因其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剥夺而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稍有不慎,便可能会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
本文拟从我国当前适用逮捕现状出发,对当前逮捕的现状及逮捕措施的适用作一粗浅探讨。
一、当前逮捕的现状逮捕率是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与提起公诉人数之比。
据相关数据统计,1998 年-2002 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 24.5%和 30.6%,逮捕率为 98.2%。
其中,2001 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82 万名,提起公诉 81.5 万人,逮捕率约为 100.61%。
2003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764776 人,提起公诉 819216 人,逮捕率约为 93%。
XX 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041151/ 11人,提起公诉407872人,逮捕率约为 99%。
XX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941091 人,提起公诉 1134380 人,逮捕率约为 83%。
虽说近年来全国各地的逮捕率呈下降趋势,但都在 80%以上,这说明逮捕仍然是侦查阶段的主要强制措施。
二、当前高逮捕率的危害性当前,全国每年平均批准逮捕人数达 80 多万人,近几年我国逮捕率基本都在 80%以上,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方面必然浪费很多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加深社会矛盾,特别是用逮捕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案件质量标准的错误做法对社会现实造成较大的危害。
第一,人为地追求高逮捕率背离了法律公正性,容易造成错案。
我国逮捕程序完善之思考
⑤ 关 于各 国由法官决定 未决羁押 的情 况参 见隋光伟 : 《当代
羁押制度研 究报告 》 第 1 章~ 1 ,长春 出版社 2 0 1 第 2章 05
年版 。
⑥ 关于各 国未决羁押 的程序和期 限参见孙 长永 : 探 索正 当 《
程序—— 比较刑事诉讼 法专论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0 0 5年
我 国, 除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外 , 民检察 院享有批准逮捕 人 和决定 逮捕 的权力 ; 逮捕无论 是人 民检察 院批准或决定 , 还是
人 民法 院决 定 , 必 须 交 由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安 机 关 是 唯一 的 都 公
障公民不受任意 逮捕 及人权保 障功能来看 , 国 《 事诉讼 我 刑 法》 关于逮捕程序的规定 尚存在 以下问题。
权 利 国际公约 》 的规 定一样 , 它也是作为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 国家权力侵犯的保 障机制而存 在的。 因而 , 对我国逮捕程序 的
研究必须从宪法 的高度着眼 ,强调其保 障公 民的人身 自由权 利不受 和完善。 第二 , 我国立法坚持实施逮捕必须经 过法定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原则 。我 国宪法从逮捕程序的角度 明确规定了逮捕 的决定机关 和批准机关 、 逮捕的执行机关 。 在
( ) 捕 权 的 配 置 不尽 合 理 一 逮
根据我国 《 宪法 》 第三十九条规定 , 民法 院有权决定逮 人
捕 、 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 人 刑事诉讼法 》 第五十
九条重 申了这一点 , 并就侦查 阶段 的申请逮捕 、 审查批准逮捕
等程序作 出了详细的规定 。 司法实践 中 , 在 绝大多数案件 的逮
不 受 未 决羁 押 列入 其 中 。
浅论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
负责侦 查的机 关是 强大 的 国家机器 的 一个组 成部 分 , 可 以 它 直 接发动 国家机 器来 追究 犯罪 , 罪嫌 疑人 明显处 于弱势 地位 , 犯 从 而 造成 犯罪嫌 疑人 的辩护 权利 过 小 。 加之 人们 传统观 念 E 是将 只 辩 护与法庭 辩 论联系 在一 起 , 告 人的辩 护权利 很少 能够 获得应 被 有 的关心 。刑事诉 讼 法规 定: 公诉 案件 自移 送 审查起 诉之 同起 , 犯 罪嫌 疑人才 可 以委 托辩 护人 ,但 在侦 查阶段 还没 有必 要或 允许 通过委 托辩 护 人来 行使 辩护 权 , 事诉 讼法 虽规 定犯 罪嫌疑 人 白 刑 接受第 ‘ 传 讯或 采取 强制 措施 之 f起 可 以聘请 律师 ,但足 律师 次 = = 1 的职责 也只是局 限于 提供 法律 咨询 , 为控 告或 申请取 保候 审, 代 而 不 能直接 代替 犯罪 嫌疑 人行使 辩护 权 。在实 践 中,违反 刑 讼 啦诉 法 的规定 ,侵犯 犯罪 嫌疑人 辩护 权 的现象 非常普 遍 。主要 的表现 有如 下几 项 : ~ , 罪嫌 疑人 或其 家属提 出聘 清律 师 的请 求 , 第 犯 侦 查 的机 关迟 迟不 予 以答复 。第二 , 师要求会 见 , 律 侦查 的机关 为 了 防止 批捕 环节 的供 述 出现 稳 定情况 影 响到侦 金 , 出现 了一再 便 拖 延的情形 。第 三, 师会 见被羁押 的犯罪嫌 疑人 时 , 查人 员会 律 侦 在场 , 时常 出现律 师被 无理打 断或 者被 无故 取消会 见 的现象 。 ㈢批 准执 行标 准与批 准结 果 的评 价标 准 不统 一,造 成逮捕 的
迟 延性 。
在 司法实践 中 ,评价逮 捕 正确与 否 的标准 足犯 罪嫌疑人 足否 被法 院做 出有罪 的判 决 。批 捕标 准和 起诉 、判 决的标 准本来 不 足 列~ 个证据 的标 准和 证 明的标准 , 足评价 时却 足按 照 同样 的 但 人 已经被 羁押 的时 问 。 个 标准 去评 价 , 就是 说 当犯罪嫌 疑 人被 判无罪 时或 者不被 起诉 也 二、 国逮 捕制度 的完善 我 时, 即使批捕 正确 也不 被执行 , 为无 效的 , 的。这样 就造 成 了 成 错 ( 确逮捕 的 目的 , 明 禁止把 逮捕 异化 为侦 查手段 。 批 捕和逮 捕结 果不 统 、 一 不 致的 问题 。在 刑事案 件 中, 证据标 准 逮 捕仪 是一 种临 时性 的羁押 措施 , 在司法 实践 中却 常被 异 但 是 随着案 件 的深入 而使证 据 条件 一步一 步得 到充 实 , 明标准 一 化 为侦 奇 人员 的一种 常用 的办案 手段 , 种状况 的 形成 主要 在 于 证 这 步一 步地 提高 的依据 。不 能 以过 高 的标 准米 限制批 捕权 ,因为 市 观念 上 的原 因 。从观念 上来 说 ,不少 司法人 员把 口供作 为破 案的 查批 捕是 刑事诉 讼 中一 个比较靠 前 的环 节 , 查的 只是侦 查 巾较 基 本证据 , 审 不愿 在其 他证据 方面 下功 夫 , 认为取 得 口供 最好 的办 总 早收集 的证 据而 且审 查期 限要求 短 。如果 以较 高的标准 来评 价批 法就 是先 把犯罪 嫌疑 人羁 押 起来 ,通过 不断地 审讯 获取所 需 的 口 , 一 认为 这样才 最有利 捕, 无疑会造 成逮捕 的迟疑性 , 便可 能导致犯罪嫌 疑人 的逍遥 法外 。 供 。或者 双管 齐 F 一边 搞 口供 , 边搞 调奄 , 实践 中应 严 格按照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的 条件办 审商批 捕 , 要够 于案 件的侦 破 。囚 为在他 们看来 , 各种 证据 中, 只 在 口供相对 来说 是 条件 就批 捕 , 法人 员不要 有任 何的顾 虑 , 查阶 段有 侦奄阶 段 的 执 侦 种低 成本 的证 据 ,只要把 犯罪 嫌疑 人抓 起来 就能 获得所 需要 的 批捕 标准 不 能够 以最 后 做 出判决 的时候 的证 明标准 来衡 量 。 任 何 口供 。再加 上我 同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的办案 程式是 公检 法三机 ㈢逮捕 适 用过 于广泛 , 比率 过 高。 羁押 关流 水作 业 ,分段 计算 成本 。各 机关 关心 的丰要 是本机 关 办案成 刑诉 法第 6 0条 规定 : 证据 证 明有犯罪 事 实. ” 有 可能判 处徒 刑 木 的高低 , 于其他 机芙 的办 案成木 , 司法机 关整 体办案 成本是 或 以 上刑 罚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 采取 取保候 审 、 } 视居住等 方法 尚 高还 是低 ,在一 般情 况 F N是不太 关心 的 。由于 口供在 刑事侦 查 不足 以发 生社会 危险性 , 逮捕 必要 的, 即依 法逮 捕 。其 而有 ” t 有 小具 有取 证成本 低廉 , 能直接 指证 犯罪 的特 点, l被 不少 司法 又 因而 逮捕 必 要” 是逮 捕应 当具备 的必 要条件 之一 , 义是” 其涵 采取取保 候 人 员作 为 发现其 他证据 的重要手 段 , 先抓人 、 后取供 就成 了一些 司 市、 监视 居住等 方法 尚不足 以发 生社会 危害 性 。 但 如何 界定 . ” 却没 法 人 员的 习惯做 法 。 有具 体的方 法和依据 , ” 是否 有逮捕 必要 ” 没仃细 化 的客 观标准 司 存 ㈢ 建立 以检 察机 关侦查监 督部 门为 中心 的逮捕 前及逮 捕后羁 法实 践 中全凭 办案人 丰观 判断 , 适用 l 造成 : 的混?;l qf泛滥 。 L ̄ …于 对 押 审查 制度 。 不捕后 可能 发牛的犯罪 嫌疑 人逃跑 过于担 心, f 嫌疑 人 人 加 : 划 身权 俭察机 关的侦 查监 督部 门腔 更突 }对强制 措施 的使用进 行监 n 利的漠 视, 办案人 员埘仃 证据 证明 仃犯罪事 实犯罪 嫌疑人往 往一捕 督 的 专门职 能作 用 。羁 押涉 及划对嫌 疑人 、被 告人 的 自由长时间 , J 论有无 实际 鹑押 的必 要, 之,_ 卜 = 导致 一些 犯罪嫌 疑 人的人 身权 利 的剥 夺, 羁押 的 目的 于 肪止嫌 疑人 、 告人 防碍 诉讼及 再 次危害 被 在 审判 前受到 小必 要 的剥夺和 侵 害 。 我 国, 捕的 犯罪嫌 疑人 社会 。凶此在 描押 的理 …和必 要性 复存 在时 , 当解 除羁押 。 存 被逮 就应 占到刑 事案 件的 9 % 以 l m此 产 生 的余弊 , 丽使 羁押场 所成 笔者 建议 将刑 事拘 留羁押 7灭 后继 续 延长至 3 0 卜 。 …方 O天 的 审批 权 交 由 为传 播犯罪 的温 床, 些木来 悲性 不深 的嫌 疑 人受到 小 良蒸染, 滑 柃 察机 火侦 查监督 部 门来 行使. 消捕后 公安机 关改变 强制措 施的 取
侦查过程中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重塑
∞
容 易 造 成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混乱 。并 且 ,法 律 上 也 没 有 要 求 侦 查 人 员
提 出 证 明 “ 会 危 险 性 ” 的 证 明 社
件 ; 是 采 取 取 保 候 审 、 临视 居 三
所 有 罪 名 都 规 定 了 有 期 徒刑 , 只 要 犯 罪 ,都 可 能 会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这 样 一 来 ,这 个 条
还 有 的观 点 认 为 : 有 证 据证 明 是 “
从 法 律 上 要 求 有 相 当的 证 据 ,足
革朝着 人权 保 障的方 向前进 。
一
够 的理 由认 定 犯 罪 ,而 不 是 仅 凭 个 别 的 、似 是 而 非 的证 据 予 以 确
定。 ”③
、
逮 捕 适 用 条 件 的 立 法 疏
证 属 实 的 客 观 真 实 ,法 律 并 没 有 明确 作 出解 释 。“ 证 据证 明 有 犯 有 罪 事 实 ”的 标 准 不 能 准 确 表达 出 逮 捕 需 要 达 到 的证 明 标 准 ,这 导 致 了 实 务 部 门 和 学 术 界对 该 问 题 没有 统一 的理 解 。有学 者认 为 , 该 条件 的 基 本 含义 就 是 “ 证据 确 实 、 充足 ” ; 有学 者将 其理解 为 “ 也 犯 罪事 实 基 本 清楚 ,证 据 基本 确 实 、
■
o
- 侦查 过程 【 逮i tl 的缺陷 及其 重 塑 j E l ml 】 廛
■文 / 王淑华
强 制 措 施 是 为 了 保 障 诉 讼 活
和 检 察 机 关 对 该 1 的理 解 产 生 司题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逮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为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国具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制度仍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审前的羁押时间包括拘留、审查逮捕和逮捕后的羁押时间。
拘留是一种逮捕前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到37天的最长拘留时间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时间则更为漫长,有些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多次延长。
在国外,审前羁押时间则要短很多,例如日本,审前羁押时间一般是10-20日,最长仅可延长至25日。
(二)逮捕的审查决定主体多元国外通常把逮捕决定权只赋予法官,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由于批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多元,导致了逮捕标准把握上的不一致,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三)逮捕目的认识上的偏差从逮捕的目的看,国外大多数国家把逮捕的目的限于临时性强制措施上。
逮捕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初期的强制措施,具有在法定期间内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作用,并非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侦查措施。
逮捕存在的正当性仅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目的与国外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除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更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尽管这种手段有时非常有效,但它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摘要]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逮捕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逮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新刑诉法构建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逮捕制度,但尚需继续完善及细化。
[关键词]制度;逮捕权;问题;立法完善一、现阶段逮捕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一)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被当作一种侦查措施而使用。
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审查起诉案件,94%—95%是经过逮捕强制措施的。
因为公安机关对所有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基本一律呈捕。
同时逮捕率又是作为考核案件质量主要依据。
这就使侦监部门存在很大逮捕压力。
因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侦监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慎捕、少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侦监部门在适用上还是非常谨慎。
笔者所在检察院侦监部门在2010年逮捕1385人,但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仅8人,占0.58%;2011年逮捕1555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27人,占1.74%。
2012年1—5月逮捕668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8人,占1.2%。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相互衔接不足《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
另外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没有强硬的制裁措施,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
所以侦查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是直接刑拘后呈捕。
(三)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如前所述,侦查机关希望呈捕案件,侦监部门都能批准逮捕以确保其高逮捕率证明其办理案件质量高,所以侦查机关并不积极提供逮捕必要性材料,导致审查逮捕中存在捕前羁押审查监督程序不完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改革研究基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应对自侦案件逮捕方式改革的思考
部 门向侦 监部 门出具 的说 明案 件事 实 和报捕 理 由的 书面材 料 ; 二是 侦监 部 门 以提 前 介入 侦查 的方 式对 案件 进行 审查 。
但 是 目前 《 规定 》 《 则 》 没有 对 具 体案 件 应适 用 的审 和 细 均
查 方式 作 出规 定 , 据 北 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 、 依 北京 市 公 安 局 《 关
( ) 查 方 式和 标 准 二 审
容 及职 责 范 围 ( ) 一 审查 程 序 和 时 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查程 序 。 据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下 发 的《 于 省级 以 下 . 审 依 关 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由 上 一 级 人 民检 察 院 审查 决 定 逮 捕 的 规定 ( 行 ) ( 文 简称 《 定 》第 2条 和 北 京 市 人 民 试 》下 规 ) 检察 院 出 台 的《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直接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审 查 逮 北 捕 工作 细则 ( 行 ) ( 文 简称 《 则 》第 4条 的规 定 , 层 人 暂 》下 细 ) 基 民检 察 院 侦监 部 门对 自侦案 件 的 审查 程 序 为 : 监 部 门 审 查 侦 自侦 部 门 出具 的 说 明 事 实 和理 由 的文 书 后 提 出 审查 意 见 , 报 检 察 长 或 检 委 会 决 定 。若 侦 监 部 门 对 自侦 部 门报 捕 没 有 异 议 , 将 侦 监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移 送 自侦 部 门 , 自侦 部 门 则 由 将 案 件证 据 材料 等 一并 报 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 审查 决 定 。若 侦 监 部 门对 自侦部 门报捕 情 况 提 出异 议 . 据 该 条 款 的本 意 , 依 侦 监 部 门应 报 本 院 检察 长 或 检 委 会 , 后 由检 察 长 或 检 委会 决 最 定 是 否 向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 报捕 。 2审查 时 限 。根据 《 定 》 2条 和《 则 》 7条 的规定 , . 规 第 细 第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行为。在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 条第二款 中, 还 对“ 有逮捕必要” 的情形进行 了细化 : 一是犯罪事实 已有确凿证据证 明,其 犯罪行 为所受刑罚在十年有 期徒 刑以上 , 这种重罪刑罚的对象对社会安全、 他人 生命 安全等存在威胁 , 有必要逮捕 ; 二是犯罪嫌疑人
或被 告人 以往有过故意犯罪的行为,并且此次的犯
一
、
我国现 阶段逮 捕制度 存在的问题
的局面 , 办案人员混淆 了逮捕、 拘 留、 羁押 的概念 , 进 而导致逮捕率畸高、 拘留变异、 羁 押超长超 期现象 。 在我 国的逮捕、羁押制度 中并没有规定两者相互转 换的条件、 程序 , 因此审前羁 押、 超期羁押 的现象在
我国时常发生。为杜绝此现象 ,应对羁押审判制定
现 实危害性 , 有扰乱 国家与公共安全、 秩序等行为; 三是有毁坏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及威胁与 串通证人
作证 的行为 ; 四是有报 复倾 向, 有对被害人、 举报人 、 控告人进行报复的行为; 五是具有 自杀 、 逃跑倾 向的
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细化 了不通知情形 ,除 了无法
通知情形之 外,对于通知后可 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
2 0 1 3年 8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u r n a l of Hu b e i Uni v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Au g. 2 01 3
第8 期 总第 1 4 3 期
No. 8 Se r . No . 1 4 3
论新 《 刑 事诉讼 法 对逮捕 制度 的完善
二、 新《 刑事诉讼法》 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 一) 细分规定逮捕条件
我 国 目前 的逮捕 率居高而畸形,因此 异化 了逮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逮 捕 与西 方 国 家 中 的 通 常 逮 捕 或 者 指 望 其 通 过 令 状 的方 式 实 现 司 法 控 制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目的 , 然 显
有证逮捕不 同, 不仅 仅是强制嫌疑人 、 被告人到案的一种行 为,
更 是 会 直 接 导 致 嫌 疑 人 、被 告人 受 到较 长 时 问 的 人 身 羁 押 , 大 不 能承 担此 重任 。在原有法律 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制度补 丁, 即 体 上 相 当于 英 美法 中 的“ 有证 逮 捕 ” 羁 押 ” 总 和 。 国 的逮 由检 察院继 续行使批捕权 , 与“ 的 我 增加 被逮 捕人向法 院 申请救济的程
经 济 与 法
我 国逮 捕 制度 存在 的问题 及其 完善
何 炜
( 太原科技 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2 ) 3 0 4 【 摘 要】世界各 国的法律都对逮捕制度 贯以高度 关注, 从逮捕的主体 、 程序 到逮捕行为的法律效力 以及对 当事人 的救济 , 西
方各 国均有较 为完善 的规定 。我 国在这方 面则显得有些薄弱 , 不利于当事人人权和具体程序 权利的保 障。
格法律训练及拘束 的公正客观 的官署, 通过对侦查 结果进 行过
我 国检 察 官 应 强 化 自律 意 识 , 照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角 色 定 按
以 。 我国刑诉法 规定 了逮 捕的三个 条件 , 在实 践中 , 量刑条 件 滤 , 实现 刑 事 追 诉 的需 要 ” 般 不 会 判 处 徒 刑 以上 刑 罚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无 固 定 住 所 、 窜 位 , 力 成 为 公 正 的 象 征 , 调 公 诉 职 能 与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止 由 流 努 协 防
对逮捕制度的理解试论对不必要逮捕的理解
对逮捕制度的理解试论对不必要逮捕的理解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要采取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方法。
现阶段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架使侦查机关承担全部的收集证据责任,而侦查机关往往把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作为弥补侦查期间侦查活动、手段、能力、技术等的不足,保证获取有罪证据的有效手段。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二是执法思想落后;三是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四是制度设计上容易造成的漏洞;五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把犯罪嫌疑人置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直接控制下。
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
而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则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缺乏人文关怀。
人类已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层建筑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
仅从法律方面看,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开始注重法律对人的关怀。
这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在很大层面上正在向这一方面迈进。
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剥夺其在法院审理前的人身自由,没有劳动和娱乐,在看守所监号的狭小空间中,与更为严重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在一起,这当然是与人文关怀背道而驰的。
二、浪费司法资源。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资源还很有限。
仅就看守所来说,许多地方的看守所地方很小,监仓数量有限,而且很窄小,容纳不了多少人。
因此,常常出现这样的景象,当被捕的人太多的时候,看守所只能容纳羁押八个人的监仓里,却羁押了近二十人,致使羁押人员晚上只能坐着睡觉,客观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休息权利,也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及羁押人员的卫生、健康等,每当这时,看守所的公安人员,及监所检察人员都忧心如焚。
论我国的逮捕制度
Legal Syst em A nd$oci eW 麓豳逐翟豳筮&:::竺堡里坐f叁箜!圭塾金论我国的逮捕制废罗顺添摘要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奈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监视居住犯罪事实逮捕意见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6.0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
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t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l O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
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I.5%。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汁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没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
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曰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关于逮捕条件与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或决定对其进行逮捕 ,这体现 了刑事强制措施保障犯罪控制
的功能 。但是 , 并不是所有 的上述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都需要 被逮捕 ,对于那些涉嫌 比较轻微的犯罪处罚或者没有必要 采 取 逮捕措 施就可 以保障诉讼程序 正常进行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就无需逮捕 , 这既是刑事诉讼效率 的要求 , 也是诉讼 人权 保 障的必然性要 求。因此 , 逮捕条件 中的必要性条件 , 构成 了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 系中最严厉 的一种 ,在保 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防止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等逃避 妇女 , 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学界一般将上 述条件划分为三类 , 即证据条件 ( 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 实 ) 、
或妨碍侦查 、 起诉和审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用 , 同犯罪作 是 斗争的有力武器 。但是 由于逮捕涉及被逮捕人人身权利的暂
收 稿 日期 : 0 9 1 — 2 20 — 0 1
件是一种递进的关系, 即在满足第一个层次 的必要性条件后 ,
时限制或剥夺 , 与人权保 障工作密切相关 , 以各 国普遍对逮 所 捕制度做 了严格 的规定① 但是我 国立法中关于逮捕 的规定十 。 分简单 , 更加强调逮捕 的犯罪控制功能 , 而对于逮捕 的人权保
刑罚 条件 ( 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 ) 必要性条 件 ( 取取保 、 采
候审、 监视居住 等方法 , 尚不 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险 陛, 而有 逮捕 必要 ) 。在上述 三个 条件 中, ⑤ 证据条件 、 罚条件是 前 刑 提, 必要性条件 为关键 , 是前 两个 条件的制约性条件 , 是逮 捕 的必要条件 。
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 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 性, 而有 逮捕必要 ”, 发现逮捕 的必要性条件分 为两个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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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对于法律 条文理解上的偏差问题 。 关于拘 留的相关条
例 最 早源 于 1 9 5 4 年 的《 逮 捕 拘 留 条例 》 , 其适 用 必 须 符合 法
率不高, 惩罚性羁押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 这都会造成诉讼的 期间浪费严重 , 降低 了诉讼效率。 如果诉讼效率过低 , 将会
进行讯 问, 迅速查 明案件事实仍 是拘 留的主要 目的之一。 同时 , 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讯问, 有助于进一步确定拘留 的决定是否正确 , 发现不应当拘 留的时候 , 必须立即释放
( 《 刑事诉讼法》 第8 4条)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同时规定
、
逮捕的定位和功能及其存在的问题
逮捕是公安机关 、 人 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
不鲜。 司法机关办案人 员在适用拘 留、 逮捕规定时, 也可能
人进行羁押 , 不仅强烈干涉 了其基本权利, 也与无罪推定原
则存在紧张的冲突关系。 ” 作为保障刑事诉讼 的逮捕措施, 其程序 的启动需要在符 合法定条件下遵循 比例原则 。同
时,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第9 6条的规定, 逮捕从审批到审查
导致案件堆积 , 这 不仅给司法机关带来沉重 的工作负担与
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 并且定位于一种临时的处置措施 。 该条文不断修改、 完善, 沿袭至今 , 在新《 刑事诉讼法》 中, 修 正 了拘留后及 时讯 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要求公安机关对
经济压力 , 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 障。 本 文
由变化从完全 自由到受到一定 限制。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的具体条件 , 并且将逮捕后 的羁押审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
调整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 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主 线, 逮捕程序的修改内容也体现 出了保证 刑事诉讼 的效率 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 。然而, 超期 羁押、 逮捕与起诉 审查一体化等 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新法 正式施行的时间尚短 , 实践 中的历史遗存 问题与新生 问题 会不断变化和涌现 。 因此, 如何尽快地准确适用新法, 不断 完善逮捕程序, 对司法工作者和诉讼法学研 究者提 出了更 高的要求 , 值得进一步的研 究。 逮捕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 羁押 是一种剥夺人身 自由的拘禁措施。 对 尚未获得刑事判决 的
【 中 图分 类 ̄ ] D 9 1 5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  ̄ -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4 ) 0 1 -0 1 2 0 一o 3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拘 留相比更 为严厉, 是强制措施中的 最后手段。拘传 与拘 留的时间较短, 属于具有侦讯 功能的
作。而适用逮捕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发 生社会危 险性 , 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有效 的控制 。
( 一) 实践 中拘 留、 逮捕功能混 同
看似 联系紧密 、 分工 明确 的强制措施在刑 事司法实践 中, 却普遍遭遇适用上的功能混淆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拘 留, 在很大可能上会导致正式逮捕, “ 先拘留再转捕” 非 常普遍 , 所 以拘留逮捕相衔接 、 一体化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
行羁押 , 暂时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它与拘传 、
・1 2 0 ・
了拘 留后应 当立即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 从而保障讯 问的 合法 正当化 。但是 , 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告拘 留决定之前的
胡思 齐 : 逮捕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研 究
时间, 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初讯 , 并且有可能在这个过程
2 0 1 4年 1月
湖北 警 官学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J a n. 2 Ol 4 N o. 1 Se r . No . 1 48
第l 期 总第 1 4 8 期
与逮捕的期间较长, 属于候审功能的强制措施, 用于保证案
件 的顺利审理 , 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能离开所居住 的市、 县, 处所或者看守所。 从刑事案件的性 质上来看 , 拘留的适用情形主要是案件具有 紧急情况, 适用
拘 留可 以及 时阻止 犯罪并且有利于 证据 的保存和侦 查工
于拘 留的人, 应 当在拘留后的二十 四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
拟从逮捕措施 的时间逻辑着手 , 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新增 内
容, 在逮捕程序的各环节中讨论逮捕程序的诉讼效率问题, 以寻求 高诉讼效率与有效保障人权之 间的动态平衡。
一
由此可见, 关于拘 留的条文规定虽经历了不断演变, 拘留后
强制措施 , 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到案接受调查 , 有助于司
审、 监视居住 、 拘 留、 逮捕 。 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
其适用 条件 、 批准和审查程序都受到严 格的限制 。 新《 刑事 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做了较大修改: 明确与细化了逮捕适用
法机关查 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此时,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 自
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0 6 5 )
【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做 了较大修改, 但司法实务 中超期羁押、 逮捕 与起诉审查一体化等问题仍
然存在。 新《 刑事诉讼法》 正式施行的时间尚短 , 实践 中的历 史遗存问题与新 生问题会 不断变化和涌现。 如何尽快地 准确适 用新 法 , 不 断 完善 逮捕 程 序 , 对 司法 工作 者和 诉讼 法 学研 究者提 出了更 高的要 求 , 有待 于进 一 步 的研 究。 【 关键词】 新《 刑事诉讼法》 ; 逮捕 ; 取保候 审; 监视居住 ; 捕后羁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