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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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合同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探析

合同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探析

的诈骗 罪中被剥 离 出来成 为独立 的诈 骗犯罪 形态予 以区别对 待 。 果 在签订 或者 履行合 同的过程 中 , 为人 的行为是 以“ 行 非法 占有 这 旨在 』强 《 J 刑法》 u 对此种 犯界 的打击 力度 , 而在我 国市场经 济 为 目的” 则 就从根 本上 否认 了行 为人 为履行合 同付 出了真诚 的 从 , 因此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认定 合 同诈 骗罪 的落脚 点, 是 必 发展 的现阶 段, 体现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优先保 护地 位 , 这虽 会影 响 努 力 。
是作为 合 同纠纷 处理 , 而犯罪 人在 获利 后继续 相 同的伎俩 。 诸如
见少 , 而行 为人往 往 由于“ 非法 占有 目的” 以认定而顺利逃 避 了 难
及参 考学 者和 实务 界关 于经济 合 同诈骗 案件 争议 焦 点 问题 的探 此 类特殊 情形下 , 当事 人所遭 受的损 失与典 型的合 同诈 骗比并不 诈骗 案件 。 是, 但 这类 案件 比较 复杂 , 形态 各异 , 司法 部 门在法 律 法 律 的惩 罚, 而使 得犯 罪人 钻法律 的空 子 , 从 破坏 整个市场 经济 的秩序 。
诚然 , 上述论 述并 非全无 道理 , 然本质 上说 , 虽 区分合 同诈骗
力 。 是否 以“ 法 占有 为 目的” 却成 为衡 量相对 人是否付 出 了 但 非 ,
讨和 研究 。 笔者 通过 查阅本 院 办理 的相关 经济合 同诈 骗案件 , 尝 罪 和合 同欺 诈 的关键 在于 相对 人是 否付 出 了履 行合 同的真 诚努 试对 该类 案件在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定中涉及 的相关法律 问 认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t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孙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孙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 二) 认 定非 法 占有 目的 的方 法 二、 分歧意 见 非法 占有 目的的具 体认定 , 一般 有直接主 观认 定和 间接 客观 关 于孙某使用 假名 与他人签 订协议 , 约定在 一定期 限内为他 推定两 种方 式 。 。 其 中, 后者可 参照 《 关 于审 理 诈骗 案件 具体应 用
基本 案情 也只 能借助 于某些客观 事实 和证据 予 以认证 , 认定 的程度 需要达 孙某, 男, 北京 市人 , 初 中文 化程 度, 1 9 8 6年 l 2月 因诈骗 罪 到排 除合 理怀疑 。 被三河 县人 民法 院判处 有 期徒刑七 年 ,1 9 9 1 年刑满 释放 。 因涉 ( 一) “ 非 法 占有” 目的的含 义 嫌犯诈 骗罪 ,经北 京市某 区人 民检 察院批准 于 2 0 0 2年 1 1 月2 1 合 同诈骗罪 主观要件 中的“ 非 法 占有 目的” , 是区分罪 与非罪
为 半年 , 如 在期 限内做成任 一项 目, 则6 O 万元 从李某 的利润 中扣 除 。如未 联系 到项 目, 则 孙某 负责将 6 O 万 元返还 给李 某 。被告 人孙 某在 收取 李某给 付 的 6 O 万 元后 , 未用于 联 系项 目。2 0 0 2年 l 】 月2 1日, 孙某 约李 某谈还 款时 被抓获 。 l 1 月2 3日, 孙某 让其 前 妻李某 某退 还 界限 , 是 能否 定罪 的关键 。 我 国刑法理 论界对 非法 占有 目的的理解存 在着激 烈的论 争。 2 0 0 2年 5月 2 6日, 被告 人孙某 使用假 名“ 孙 启 明” 与李 某签 订协 议 , 约定 : 孙某 为李某 联系 北京城 市开 发集 团和北 辰集 团的 主要有“ 非法 占有 说” 、 “ 不法 所有 说” ( 排 除权利 人意思 说) 、 “ 非 法 、 “ 意 图改变 所有权 说 ” 、 “ 非 法获利 说” 等 几种 观点 。 笔 者 三个 工程项 目, 李某 付给 孙某 6 O万元 作为前 期 费用 。协议 期限 所 有说 ”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摘要: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分离而来,兼具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

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认定认定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了考虑综合因素外,还应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

所谓推定,简言之,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

由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人内心的动机,司法机关在实际中要想充分把握作为判断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行为的内心基础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行为,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有效途径。

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境,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推定规则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的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虽然没有推定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的应用。

我们应根据具体的合同诈骗案,究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各个方面,作出司法推定。

然而,司法推定是一种事实判断的假设,这个判断是不可避免地含有或然性成分,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行为人行为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刑事司法推定规则。

1.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摘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体和对象一致的原则,既可以避免简单地按客观后果来进行归责,也不只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陈述来作出判断,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出生。

1998年下半年,时任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以下简称锐力公司)法律顾问的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项目合作的信息,且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有合作意向,经多次洽谈,樱花公司聘请锐力公司董事吴尚忠为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并与二吴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约;由二吴与长城公司签约;每台收费6800元,樱花公司得800元,二吴得6000元等。

1999年1月,为了取得长城公司的信任,吴联大等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

之后,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时,以修正函的形式将原协议主体“西门子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还从保证金中支付樱花公司22万元、33万元交吴尚忠、25万元自己保管。

同月,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8BK80开关柜技术咨询、框架、采购协议,约定该项目的生产地点限于上海等内容,由樱花公司支付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咨询费16万元人民币,西门子分公司将技术图纸及相关文件移交樱花公司。

之后,吴联大将图纸等文件送交长城公司,遭拒收。

同年4月,西门子分公司函告樱花公司签约生效。

为了既保证长城公司能生产8BK80开关柜,又不使樱花公司违约,经协商,长城公司同意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樱花公司也同意将西门子分公司的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合作项目移交给长城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城公司付樱花公司中介费20万,如合作不成,则如数返还。

后长城公司将该协议交吴联大,吴联大在该协议上增加了有关8BK80项目的条款,除与修正函基本相同的内容外,还加上“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保证金”。

6月30日,长城公司以吴联大没有履行协议为由,书面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吴联大表示拒绝。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之所以说该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原因很简单:根据刑法的⼆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因为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是指犯罪⼈希望通过实施⾏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理状态,犯罪⽬的仅在于直接故意中”,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的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法占有⽬的产⽣的时间。

在合同诈骗罪中,⼀般情况下⾏为⼈诈骗的故意只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具有⾮法占有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的不是进⾏正当的经济往来,主观上从⼀开始就不存在履⾏合同的诚意,签订合同只不过是进⾏诈骗的⼿段。

但是并⾮所有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都产⽣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有些合同诈骗的故意亦可产⽣在履⾏合同的过程中。

例如,⾏为⼈在签订合同的当初并⽆骗取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情的变化等,致使合同⽆法履⾏,或者⾏为⼈不愿意归还已到⼿的对⽅钱财,产⽣⾮法占有他⼈财物的⽬的,并进⾏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段,欺骗对⽅,已达到侵吞对⽅财物的⽬的,便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时⾏为⼈是在实施了⼀定的⾜以产⽣⼀定后果的⾏为之后才产⽣了⾮法占有的故意,即所谓的事后故意。

这⾥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关键看⾏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为。

三、有⽆⾮法占有⽬的的判断。

是否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这是⾏为⼈的主观⼼理活动,只能通过⾏为⼈的⼀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

实践中判断⾮法占有⽬的的存在与否,⼀般考虑以下⼏个⽅⾯:1、⾏为⼈有⽆履⾏合同的实际能⼒。

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对于认定诈骗故意具有重要的意义。

⼀般说来,⾏为⼈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却与他⼈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主观⼼理具有诈骗的嫌疑。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它 必 然 通 过 一 系 列 外 化 的客 观 行 为 表 现
骗 方 式 从 对 方 当事 人 获 取 财 物 、利 益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其 中 ,有 的 属 于 诈 骗 犯
的行 为 手 段 、 无 履 行 合 同 的实 际 行 动 、 有
没 有 履 行 合 同 的原 因 、履 行 态 度 是 否 积 极 、 财 物 的 主 要 处 置 形 式 、 后 态 度 是 对 事 否 积 极 等 八 个 方 面 审查 清楚 ,相 关 证 据 必 须 确 实 、 分 . 推定 金 融 诈 骗 罪 的 主 充 在
限 : 非 法 占有 目的 ” 有 无 “ 之 在 现 实 经 济 活 动 中 ,当 事 人 利 用 欺
( ) 究 外 化 行 为 要 素 的刑 法 意 义 一 探 推 定 的 一 般 机 理 表 现 为 根据 基 础 事 实 的存 在 推 断 推 定 事 实 也 存 在 ,非 法 占
有 目的 的存 在 是 一 种 推 定 事 实 ,其 基 础 事 实 应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根 据 非 法 占有 目 的形 成 、 续 的 心 理 机 制 , 管 “ 法 占 存 尽 非 有 目的 ” 于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属 但
的 , 是 一 种 由果 溯 因 的 反推 思 维 模式 , 这
容 易 走 向客 观 归 罪 .违 反 我 国刑 法 中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原 则 。 3适 用 推 定 必 须 坚 持 综 合 考 虑 全 面 . 分 析 的认 定 模 式 。 为 克 服 刑 事 推 定 固有 的局 限性 , 要 科 学 的 认 定 模式 。 谓 科 需 所 学 的认 定 模 式 .就 是 综 合 考 虑 与 全 面 分 析 的模 式 , 过 综 合 考 虑 、 面分 析 使 得 通 全 基 础 事 实 与 推 断 结 论 之 间形 成 具 有 高 度

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否的关键。

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查明是一个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通常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时,都不约而同采用了刑事推定的方法,即根据案件的其他客观事实要素来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本文将就具体如何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推定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原则将推定方法运用于认定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减少使用的随意和失准:1.高度盖然性原则。

运用推定方法所联系起来的基础事实和结论事实之间应当具有相当的联系,这种联系能够最大限度地趋向“必然”,符合经验规则,在不具有主观偏见的一般人的认知中能够成立。

2.基础事实客观原则。

作为推定方法展开之前提的基础事实本身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其客观存在,不轻易因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能够为推定得到的结论事实建立稳定的基础。

3.避免二次推定原则。

即不能将推定所得结论事实作为进一步推定的基础事实,以此避免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无限扩大,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二、目前主要推定方法的误区与不足根据前文所述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本罪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般原则,以及结合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手段日趋隐蔽、情节日趋复杂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主要所采取的推定方法存在一定的误区与不足:1.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进行推定。

司法人员围绕着对犯罪嫌疑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的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工作经验等外在因素的考察,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样的方法有违刑事推定“不得二次推定”的原则,而且在经济活动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并非一成不变,尤其企业主体,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资源调配,来履行数个合同的情况比较常见,这使得其在表面上虽可能呈现出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况,但针对某一个合同其是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履约能力的,因而并无法客观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者:杨春萍刘华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着激烈的论争。

主要有“非法占有说”、“不法所有说”(排除权利人意思说)、“非法所有说”、“意图改变所有权说”、“非法获利说”等几种观点。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非法获利作者简介:杨春萍、刘华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0-02一、基本案情孙某,男,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12月因诈骗罪被三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2年11月21被逮捕。

2002年5月26日,被告人孙某使用假名“孙启明”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孙某为李某联系北京城市开发集团和北辰集团的三个工程项目,李某付给孙某6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

协议期限为半年,如在期限内做成任一项目,则60万元从李某的利润中扣除。

如未联系到项目,则孙某负责将60万元返还给李某。

被告人孙某在收取李某给付的60万元后,未用于联系项目。

2002年11月21日,孙某约李某谈还款时被抓获。

11月23日,孙某让其前妻李某某退还60万元。

二、分歧意见关于孙某使用假名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为他人联系项目并预先收取费用,而实际并未将费用用于联系工程事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要理由是:孙某虽然在签订协议时使用了假名,并编造了可以为李某联系项目的虚假事实,也未将六十万元用于联系项目,但是孙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半年的还款期限,孙某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即与李某联系还款事宜,且孙某确有为李联系项目的情节,因主动联系李某商议还款而被抓。

在被抓后的第二天就将款全部归还,说明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之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核心即是以虚构事实获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交付于行骗人。

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这一类罪名中的特殊罪名。

因此,合同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主观要件的一般构成。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这种情况下,因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遭受损失的合同相对人只能提起民事索赔,不能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作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经济类犯罪之一,因其的民事属性与刑事属性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

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属刑事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时,须结合当事人的主观以及客观表现,综合全案的信息予以认定。

(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编辑)。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的?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对⽅当事⼈财物的⽬的。

所谓主观故意就是主观⽅⾯有以下两点:
1.⾮法占有财务⽬的:
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七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2.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

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犯罪故意的⼀种。

成⽴条件是:(1)认识因素,⾏为⼈认识到⾃⼰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的⾏为必然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即⾏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浅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同诈骗 ,应该结合其他客观 因素来考察 行为人是 具有 “ 非 法 占有 目的”。 如何 防止 合同诈骗案 的发生, 从广义上说, 应该 建立 健全
法律和 各项 规章制度, 有关人 员应增 强法律意识 , 高职 业道 提
德水平和业 务素质, 增强防骗能力 。具体对策为 :1 、认 真审 查, 强化 规范意识 ,不断健全 完善 新型经济活动模式的运作方 式 。特别是在 一些流动性大 ,操作环节 复杂的商业经 济活动 过程 中,建 立严格的审核把 关制度 ,往 往多‘ 到环节 就少 一 分风险 ;2 、强化制度落实 ,不断提高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防范 意识 。经济 社会虽然追求诚 实信用 ,但风 险无处不在 ,要在
应 认 定 为行 为人 有 “ 法 占有 目的 ”之 故 意 。如 果 行 为人 在 非
纠纷 ( )行 为人有完全 履行能力 ,但 自始至终无任何 履行 一 行 为,而是 以冒用 他人名义 、提供虚 假担 保及支付承诺 等虚 构 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 骗手段让对方行 为人单方履行合 同 , 占有对方财物 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行 为人部 分履行 , 但履 行的 目的旨在 毁约或避免 自身损 失或 由不可避免之 客观 原因造成或诱 使相 对人继续履行 ,从而 占有对方财物 的,也

文 对此 根据 司法 实践 对此 加以阐述 。
关键 词 :合同诈骗;非法 占有;界定
合 同 诈 骗 罪 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 签 订 、 履 行 合 同
纠 纷
过程 中,采取 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 行为人财物数 额较大 的行 为。合 同诈骗罪 由于其 犯罪行为方
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 自身利益 发,可能提出辩 解 以减轻责任 ,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 。当无可辩驳 自己违 约时 ,会有承担责任 的表现 。而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 纷发生后 ,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而是百般推脱责任 ,或者 以 “ 拆东墙补西墙 ”的办法还债 ,或者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 避 ,使对方无法挽回 自己的损 失,均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 的 故意。但是 ,必须引起注意 的是 ,对那些不得 已外 出躲债 , 或者在 _方谈判 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 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 舣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

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罪名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
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使其受到损
失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犯罪嫌疑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了真相,或者采取了其
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2.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了
错误的认识,导致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产生了误判,从而与其订立了
合同。

3.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责任认定。

在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需要分析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骗,是否存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

2. 对方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需要证明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导致了误判。

3. 犯罪主体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证明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以上构成要件为您提供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范本,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也会为您解答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确保您的合同起草过程顺利无误。

希望我的服务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

077当代思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要素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在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项目的真实情况需要首先辨析。

除赠与合同外,合同当事人都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从事经济活动。

行为人若虚构、编造工程项目,并以项目之名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在另一方当事人交付首期垫资材料后将其转卖获取资金的,因为行为人未对垫资材料进行货币或其他对价物交换,此时行为人既排除了原财物权利人的所有,又对工程材料进行了占有、处分,侵害了他人财物,因此行为人应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履约态度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相应的责任能力,是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的必要保障,因此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所显露的履约能力往往能直接促成交易的达成。

在有真实工程项目的探讨前提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践行合同的能力可为以下几种:(1)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在工程衍生出来的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中,行为人的完全履约能力一般依赖于承包企业强大的资金给付或资金周转能力,但即使这样,行为人若抱着无对价即据有另一方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可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没有充足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促成合同,作为个人的行为人采用伪造公司印章等欺骗手段,冒用其他公司之名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或行为人积极创造条件来实现合同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完全履行,都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而是民事合同欺诈,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3)行为人只有部分履约能力或者无履约能力,仍然欺骗对方,签订合同后也无明显履约行为,履约态度消极,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与合同履行情况从实践来看,行为人对工程材料的处置行为包括:(1)实买实用型。

行为人将购买的材料全部用于施工。

(2)全部变卖型。

行为人将工程材料全部变卖,所获取资金被用于他处甚至挥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主体通过虚构、伪造事实,欺骗他人达成合同,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智商和专业技能,在进行合约欺诈时,往往以高超的表达能力和交际技巧迷惑受骗者,使其误解情况并签署合约。

下面将结合案例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预防措施。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明知合同内容为虚假,仍以此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实施虚构、伪造、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达成合同并获取非法利益;三是合同必须是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达成,受骗者由于受到犯罪主体的误导而签署合同。

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行为的客观表现。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从证据确凿、相关人员的陈述、合同文件等多个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法院还需审查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是否达成了非法协议等。

预防合同诈骗罪的措施为预防合同诈骗罪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于合同欺诈的认知水平。

此外,相关机构也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审核程序,增加对合同的审查力度。

另外,个人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避免因为轻信而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行为的客观表现。

预防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审核和个人的谨慎签约。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合同诈骗罪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范本。

标题,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一、主体定义。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主体。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二、个人主体。

1.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

1. 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 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四、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一经认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免责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主体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出于欺骗目的,或者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避免了损害的发生,可依法免除或减轻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合同签署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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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作者:牛广甫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0期【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为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需要依据确定无误的基础事实,根据刑事逻辑推理原理对犯罪目的进行主观推定。

同时,为了使主观推定的结论从盖然性走向必然性,推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反驳权,并确立主观推定公开原则。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反驳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含义评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存在异同。

何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同一法系内,也存在着各种学说和观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中,不认为非法占有仅指通过非法手段将别人的财物完全归为己有。

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有永久而非一时非法占有、剥夺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第二,占有和剥夺既包括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还包括意图处分他人财物而使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

“凡占有他人财产而无意使他人永久失去该财产者,仍可认为其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之意图,只要他将该财产视作己物予以处分而根本无视他人的权利。

①”在英美法系国家,“非法占有为目的”归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要素。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着不同的学术流派。

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主张“非法获利说”,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有通过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获得非法利益的意图。

在日本,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财物所有人丧失其财产权益或者是排除他人对财物所有人所有权的目的。

该学说认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表现为临时占有或剥夺他人财物的意图。

总体而言,折衷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是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三个最主要的理论观点。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剥夺财物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并取代其行使该财物所有权的意图,就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折衷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剥夺财物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行为人取代财物所有权人行使该权利,并且依据财物原有的用途利用、处分该财物的意思,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有之意。

行为人具有依据财物原有的用途利用、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则是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甚至同一国家或法域内部,存在不同的学说和理论争议。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但对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理论界在此问题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现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②该观点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通说,即“意图占有说”。

第二种观点本质上是“控制说”,按照该学说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或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财物脱离财物所有权人的控制,并以此来取得非法利益的心理意图,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意思③。

还有学者认为,在民法上,“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刑法中的“占有”应该理解为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依据其通常用途利用该财物。

因此,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归为己有,排除财物所有人的权利,并依据其通常用途利用该财物的意图,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应有之义。

该观点基本与大陆法系的折衷说一致。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长期以来成为我国刑法界的通说,也反映了“占有”的表现形式,但并没有准确表达在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中,行为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主观心理意图。

第二种观点强调了行为人事后获得非法利益,但忽略了行为人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侵害,没有完整表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笔者认为,在合同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既应包含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意图,也应包含使用他人财产并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意图。

因此,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也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刑法立法的精神。

主观推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中的具体运用“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所列举的五类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刑法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类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否则,将“非法占有为目的”写入该条款就失去了法理意义,纯属画蛇添足。

犯罪目的是一种抽象无形的心理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选择拒不合作的态度,拒绝承认其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必然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或活动得以体现。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借由刑事逻辑学中刑事推定的方法,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主观推定。

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主观推定的理论基础。

一是主观推定是刑法理论发展的需要。

刑法作为现代国家一门重要的公法,其既承担着保障人权,避免无辜者免受刑罚处罚的功能,又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功利属性。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日益突出且花样翻新,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现代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人的心理状态和意识远比我们认识的更为复杂和隐秘。

依据现代心理学和刑事逻辑学,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进行谨慎而有节制的主观推定,既有利于实现刑法保障社会的功能,也必将推动犯罪目的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二是主观推定可以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相容共生。

首先,主观推定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其有六大派生原则:第一是法律主义,第二是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第三是禁止类推,第四是禁止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第五是明确性原则,第六是刑法法规的内容适证性原则④。

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推定,也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其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

因此,根据刑事逻辑推理原理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进行主观推定,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次,主观推定与我国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矛盾。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协调统一体。

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

依据确凿的基础事实,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进行推定,是以承认我国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前提。

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进行主观推定,既不是主观归罪,也不是客观归罪,而是在合同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中,对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具体化体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的具体归置。

一是确信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不但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

因此,对刑罚的适用应慎之又慎。

如果要证明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则上要用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能够用直接证据证明,就坚决不得运用刑事推理方法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推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行为极其复杂多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时根本无法运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和社会公平正义,就需要在严格、规范的法定框架内,依据已经查明的基础事实,利用行为目的与客观基础事实在逻辑或经验理性上的共生关系,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推定,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⑤。

二是要有为刑法所禁止的,确定无误的基础事实。

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某一已经证明的基础事实,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推导与已知基础事实相关的诉讼证明中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作为一种心理活动,往往难以被外界直接感知。

但“非法占有为目的”毕竟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对于犯罪目的之独有特征与客观表现形态等的分析与认定,必须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具体犯罪行为方式来加以研讨,因为人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规定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⑦。

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的推定,决不能建立在主观猜测的基础上,而必须具有确定无误的基础事实作为推定的依据。

这些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不得是通过推定得到的事实,而必须是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确定的客观事实。

如果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不能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就不得依据所谓的基础事实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主观推定,否则主观推定的合理性是不存在的。

同时,不能将运用推定得出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作为基础事实,再次进行事实推定。

为保证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主观推定的合法性,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具有合法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推定合同诈骗罪犯罪目的的基础事实应依次分为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基础事实,其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二层面,即事后“失去联系”的基础事实。

如果要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还要进一步用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并接收了对方交付的保证金等财物后,直接采取回避、躲藏等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失去联系”。

如果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后,不是积极地采取措施以恢复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而是采取回避、躲藏等方式与对方“失去联系”,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意图。

第三个层面,导致对方财物损失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为人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或者拒不交付剩余货物;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拒不返还的,等等。

行为人只有同时具有第一、二层面或第一、三层面的基础事实,才可以据此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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