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编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一、基础概念1. 什么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指依法履行公安职务的机构,包括了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等各级公安机关。
2.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制度。
3.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什么?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必须遵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常见犯罪类型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2.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3.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借助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四、预防犯罪工作1. 社会治安防范的重点•重点加强对财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防范和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 公安机关应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五、辅警职责1. 辅警的基本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维护社会治安2. 辅警的权利和义务•辅警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辅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六、结语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相关内容,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常见犯罪类型、预防犯罪工作、辅警职责等方面的知识。
希望辅警们能够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更大贡献。
法考备考中的知识点总结与归纳
法考备考中的知识点总结与归纳法考备考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必经的关键阶段,对于顺利通过法考,了解并熟练掌握各个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对法考备考中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与归纳,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法考。
第一章:民法知识点总结与归纳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权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责任追求、法律制约等原则。
2. 纠纷的解决方式民法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是重要的一环。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解除等内容。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第二章:刑法知识点总结与归纳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法无假处、罪刑相适应、犯罪过程的正义、法无罪不罚等原则。
2. 刑法的罪刑体系刑法中的罪刑体系主要包括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刑罚类型。
3. 刑法的共犯刑法中共犯的问题是备考中常见的知识点之一,主要涉及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责任的认定。
4. 刑法中的特殊犯罪刑法中的特殊犯罪包括贪污贿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走私、环境污染等,对于这些犯罪的具体规定需要备考者加以掌握。
第三章: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与归纳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合法性、公平正义、权责一致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法定行政行为、选择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等,备考者需要对行政行为的要素和特征进行把握。
3.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需要备考者了解其组织结构和职能。
第四章:国际法知识点总结与归纳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备考者需要了解各个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
理
1.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
-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各项公安工作。
- 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出入境、维护交通秩序等权力和职责。
2.公安法律法规概述
- 公安法是我国公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 公安法规是指补充和具体规定公安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
3.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登记刑事案件。
-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搜集证据等手段,查清案件的真相、找出犯罪嫌疑人。
4.治安管理和巡警职责
-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包括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违法犯罪等。
- 巡警是公安机关的基层警力,主要负责巡逻防范、维护交通
秩序等工作。
5.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
- 出入境管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包括签发护照、等。
- 边防检查是指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控的工作。
6.交通安全管理
-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包括执法、事故处理、交通指挥等。
- 驾驶证、行驶证是行车的必备证件,违反交通规则会受到相
应的处罚。
7.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
- 治安防范是指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化解治安问题。
- 突发事件处置是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组织救援、维护社会秩序等。
以上是警察招聘考试中公安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梳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八、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三)诉讼时效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2;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主动引用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4种情况适用1年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四)期限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届满”、“以前”包括本数..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三、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三)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十三)共同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取得基于民事行为: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消灭:期限届满耕地30年;林地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五)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六)地役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法考必考知识点归纳
法考必考知识点归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中国法律专业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涉及的知识点广泛且深入。
以下是一些法考必考知识点的归纳:宪法学-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的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民法学- 民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刑法学-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特殊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行政法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程序的分类和特点- 证据规则和证据的收集、审查- 裁判的执行和监督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裁判的执行商法学-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规则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法学-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法学理论-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 法律与道德、政策的关系法律实务- 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法律咨询和代理的实务操作- 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法考的准备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考生对上述知识点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考生还应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观点,以确保备考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必背知识点法考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是律师、公证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必须经历的一项考试。
在准备法考过程中,必须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法考的必背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宪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考中常考的宪法知识点包括宪法的性质、立法程序和宪法的解释等。
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常出现的考点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
二、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是法考的重点部分。
民法主要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侵权责任、合同法等。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
三、刑法和刑诉法刑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知识点是法考的难点之一。
常考的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种犯罪和其构成要件等。
刑诉法是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起诉、侦查、审判程序等。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涉及用工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等。
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
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常考的内容有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定,常考的内容有起诉条件、审判阶段等。
六、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法的适用等。
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七、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公司法等。
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环境资源法和海商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环境保护法、水法等。
海商法是指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海商法的适用和效力等。
九、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常考的内容有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等。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
六、民法一、民法概述: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始于主体的形成,止于主体灭亡。
法考民法考点必知必会
001:婚姻法背多分(10要点)一、法定事由的辨析1.无效婚姻:年龄、疾病、近亲、重婚;2.可撤销婚姻:受胁迫3.登记程序瑕疵:行政复议或诉讼4.离婚的法定事由:不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暴力、恶习、分居、生育纠纷、宣告失踪5.无过错方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6.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三条重要规定1.2.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分割(口诀:“转买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转买退推”)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转——转给配偶);(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
(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推——推定为同意转让)。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时效为离婚后一年;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得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002:继承法背多分遗产分配四步走(一个套路)1. 画出家族谱系图——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核心2. 确定遗产——特别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非本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具体需要结合物权法)3.遗嘱继承(1) 分析遗嘱的效力——遗嘱无效转法定继承(2) 分析遗嘱继承人① 是否丧失继承权——丧失转法定继承② 是否放弃继承权——放弃转法定继承③ 是否死亡——死亡转法定继承(特别强调,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4.法定继承(1) 分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 分析法定继承人①分析法定是否丧失继承权——丧失不参加法定继承,也不能被代位继承②是否放弃继承权——放弃不参加法定继承,也不能被代位继承③是否死亡——死亡转代位继承④死亡且无晚辈直系血亲——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产的遗产归国家003:侵权责任法背多分(十要点)1◆过错推定责任分布规律1).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2)动物侵权、高度危险物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3).物件侵权(脱落坠落、林木折断、地下施工、堆放物品)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4).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背诵总结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财产流转(特点:主体、内容、意思表示、利益实现)人身关系:人身不分离、人身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格、身份(主体、人身不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三)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规范性文件、、习惯、判例、法理)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失效、生效、溯及力)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区域:全国、地方)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真实意志)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3.公平原则(正当行使、利益兼顾、公平合理)4.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法律规定)5.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公共利益)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未规定的要尊重社会公德)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1.主体平等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3.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能否产生法律效果)分类:1.行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2.自然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两个或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概念: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由自由权、请求权、胜诉权三要素构成。
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警考知识点总结
警考知识点总结一、依法执法1. 法律基本知识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必须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治安管理法等。
掌握和熟悉基本法律知识对于警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 执法程序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案件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证据收集程序等。
只有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执法权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但这些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警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力,不能滥用权力。
4. 执法原则执法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比如说,执法必须公正、执法必须合法、执法必须依法行政等。
5. 执法规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执法规范,比如说要遵守执法指挥、遵守履行职责等。
6. 执法人员的职责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包括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等。
二、应急处置1. 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一些紧急情况,比如说交通事故、火灾等。
警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处置,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恐怖袭击处理恐怖袭击是一种严重的突发事件,警察需要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迅速控制现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爆发的一些传染病疫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
警察需要及时参与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4. 突发自然灾害处理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突发自然灾难。
警察需要迅速行动,组织人员和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治安管理1. 治安管理知识警察需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治安管理知识,包括治安管理法规、治安责任区划分等。
2. 治安管理工作警察需要参与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治安事件处置面对各种不同的治安事件,警察需要迅速反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民法学姐笔记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
b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b地位不同。
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c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
e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24页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一) 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二) 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2)限制行为能力(3)无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四、法人(一)法人的独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宣告破产的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五、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2.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二、法律事实体系义务的违反产生——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2.,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6.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形.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张、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1.明示方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2.默示方式.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2.归纳总结: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内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1.,十周岁以,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着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4.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表意行为之后,——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1.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2.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3.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4.5...6...7.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前者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适用“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双方行为必有相对人,单方行为则可能有相对人,可能没有.8.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9..10.自然人借贷合同合11.要式行为包括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两种.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末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2.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13.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单务合同为双方行为而非单方行为;反之,双务合同则双方行为.14.表意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是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①单方诺成表意行为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表意行为.此时,意思表示和表意行为的区分没有意义.即在单方诺成表意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行为;②在双方或者多方表意行为,必须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表意行为.它和单方表意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仅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以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表意行为需要两个意思表示的合意;多方意思表示则需要多个意思表示的表达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但不能构成单方表意行为③在实践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能成立表意行为;④在要式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法定形式方能成立表意行为.三、表意行为体系图8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3标的违法——保护国家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无效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3.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内有效4.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①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②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③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④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⑤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黄牛票贩、②无证导游、③无证商贩、④无证司机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公务员经商、②律所两所执业、③公司对外担保、④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二可撤销、可变更1.前提:两个意思表示既不能是事实行为,也不能是一个意思表示2.概念理解1欺诈: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上当的结果错误意思表示2胁迫: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被迫的结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①如何与正常的交易区分虽有要挟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②如何与欺诈区分欺诈使人自愿上当,胁迫让人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如何与乘人之危区分胁迫的危难是胁迫人造成的,乘人之危的危难是客观产生的3乘人之危:客观危难+不法利益+主动迫使4重大误解仅限于内容错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客观要件违反公平+主观要件优势、经验3.撤销权四个要点1先生效然后被撤销2注意起诉主体的区别: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4除斥期间——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另,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1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2“相对人”在对方追认之前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对方未作答复的,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对方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第三节、法律关系体系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2.,荣誉权和名称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例外的情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5.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着作财产权出质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抛弃,不得转让.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即权利能力只有在死亡时才丧失,而行为能力则可能随着自然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8.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9合伙10.公司法修正案的六个变化和四个不变.这六个变化是①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最低限额②不再要求出资期限③不再法定验资④不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⑤股东出资额不再要求登记⑥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这四个不变是:①注册资本依然存在;②自然人的姓名、劳务、商誉依然不可出资;③一人公司依旧“一子绝孙”58条;④募集设立仍然要求实收资本因而例外地有验资要求11.12.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第四节:权利分类体系一依内容而划分图16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占有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2.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五个方面的内容相同,亲权和配偶权为第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3.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人兼有之;荣誉权是一种组织评价人或有之..6.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从属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7.,,.要占有标的物.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151.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关键区别在于,,.2.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支配权则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权3.4.债权和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5.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6..7.抗辩权民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之区分:前者是在主张一个主观的权利,以抗辩权对抗一个有效的请求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后者则是主张一个客观的事实,以该事实否认对方的请求权8.主权利不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例如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所有权.10.前者不要求过错,不要求实际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恰恰相反.11.特别要注意物权法34条所规定的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法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的区别.34条和245条的共同点是:①都必须向现时占有人主张;②物必须没有灭失.二者的区别是:①34条的权利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人、质权人,245条的权利人为被侵占占有的前占有人非法的占有也受此条的保护;②34条的义务人是无权占有的现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245条的义务人是侵占占有的现占有人或者瑕疵承继的现占有人,瑕疵承继人包括概括承继人继承人、法人合并、恶意的特定承继人买卖、赠与等和再侵占占有人.③34条没有时间限制,245条有时间限制1年,侵占之日起算.12.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①主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得依诉行使,违反主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②从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违反从义务不得解除合同,但从义务得依诉行使,违反从义务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③附随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不得依诉行使,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13.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4.,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三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常见的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3.合同相对性意味着: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5.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说认为自助行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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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基本知识单选题1.()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B.文明执法C.尊重人权D.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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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招聘法律知识复习题库《宪法》(15题)一、判断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的一级国家政权机构。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二、单选题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D)年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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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ACD)。
A.国家行政机关职务B.民主党派的领导职务C.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D.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3、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BD)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D.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我国公民享有的(AB)等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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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
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