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切不可忽视法条

合集下载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法考是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在法考中,法条是考试的重要部分,掌握常考法条对于考试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考法条。

首先,民法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法条,其中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重要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掌握各类合同的要件和效力,了解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

其次,刑法也是法考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包含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适用等重要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了解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此外,考生还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参与人权利义务等规定。

再次,行政法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掌握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最后,宪法是法考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个考生的基本要求。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等内容。

在备考法考时,掌握常考法条是非常重要的。

考生可以通过刷题、背诵、总结等方法来提高对法条的掌握程度。

此外,还需要注意平时的积累和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运用法条。

总之,了解常考法条是法考备考的重要一环。

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等相关法条,对于顺利通过法考至关重要。

通过刷题、背诵、总结等方法来提高对法条的掌握程度,同时也要注重理解能力的提高,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运用法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法考考生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完美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完美解析

1、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2、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5、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6、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要“顾大局、识大体”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要“顾大局、识大体”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要“顾大局、识大体”顾大局,指在对待问题时候,不计私利,有大局观念、大局意识,能从大局出发,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深明大义。

也常称为“顾大局、识大体”。

司法考试亦是如此,要有大局意识,宏观把握,才能一次成功。

在此,我把自己通过司考的学习感受与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要把握大方向记得大学时,《中国法制史》老师讲了这样一句话,“学法学的人,不能太拘泥于多如牛毛的法条,而应该要有一点宏观思维”。

我非常认同这句话,一方面,觉得自己不可能每个法条都逐条去掌握,另一方面,换个思维方式去思考和准备,说不定能事半功倍。

具体到各个法律部门,首先要考虑到哪些部门法分值占比重,然后再去分配复习时间。

正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这种大方向是必须要把握的。

具体到复习某一部法律,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立法目的、时代背景、系统框架,以便做到提纲挈领,然后再去认真理解具体内容。

具体到复习资料的选择,我们必须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材、法条、真题、录音的学习时间。

比如我不喜欢听录音,那我就放弃听录音,加强对其他资料的复习,而如果喜欢通过听录音来学习的,就可以结合讲义来听录音。

当然,听名师课件对于考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其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尽管我是法学专业出身,不得不承认,当初还是得益于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全程班。

特别指出的是,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我在网上找了其他的辅导班,都没有这个功能,感觉很适合我,帮我省了不少事呢。

二、要培养时间观在没有正式复习司考之前,我非常注意花时间学习别人的备战策略,也从中提炼出适合自己的方法。

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法学本科的人只要花600个小时去复习就足够了(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说的800小时)。

因此,我专门用一个小本子记录下每次的学习时间,比如上午3个小时、下午2个小时,晚上3个小时,一天合计8个小时,第二天的再把第一天的时间计算进去,每一天的依次累加。

2016年司法考试如何高效复习法条?

2016年司法考试如何高效复习法条?

2016年司法考试如何高效复习法条?司法考试涉及的部门法众多,涉及的法条更是繁若星辰,而司考本身与法条的联系非常紧密,可以说二者形影不离。

司法考试备考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掌握法条。

如何高效复习司法考试法条?法条的复习是有讲究的,而绝非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法条复习的心得体会。

一、重点突出法如果把大纲规定的全部法条一视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应以重点法条为突破,顺带复习非重点法条。

哪些是重点法条呢?现在市场上的法条书纷繁复杂,寻找已经标注了重点法条,对有特别标注的,一定要认真研读并且真正理解及记忆。

另外,我感觉当时听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课件过程中,着重理解、记忆一下老师强调的重点知识点的相关法条,也是很不错滴!其实,也不用刻意去记,听课过程中知识点理解了,相关法条自然而然也就记住了。

二、超级联想法在复习法条的时候,要能够会“联想”相关法条,能够使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该法条、运用该法条。

譬如:[刑事诉讼法15条深度解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如05年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几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一)小法背诵口诀,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卷一的理解记忆以及备考能有所帮助。

一、国际私法
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
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二、国际经济法
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
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3、信用证欺诈——造假单,不交货;没基础,他欺诈。

4、终止反倾销调查情形——撤低认证
三、反垄断法
1、横断垄断协议——量新价,他割抵。

2、垄断协议豁免——保障研发增效,缓解公共强力。

3、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因素——他难依财技采售争份
4、反垄断委员会职责——他评估协调政策指南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行为——混名造假
2、低价倾销例外——清降活效产业
3、不正当有奖销售——质次不放,谎称有奖,他骗五千。

五、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利——公安自赔尊评社知识
2、生产者赔偿例外——未投技术不在
六、银行业法
1、须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农中建百分五财政
2、商业银行应经银监会批准行为——他修范本所称5%
3、银监会监管职责范围——股东高管自律规章,组织产品准入合作经营。

4、银监会现场检查措施——查阅复制封存,询问检查系统。

法考法条整理

法考法条整理

法考法条整理一、引言法考是法律行业从业者的必经之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法条的学习和掌握。

法条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了解和熟练掌握各类法条对于合格的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法考中常见的法条进行整理和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准备法考。

二、民法篇1. 名词解释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名词解释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内容。

比如,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民事权益等。

这些名词解释是了解和掌握后续法条的基础。

2. 权利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在法考中,我们需要了解各种权利的种类和行使方式,也需要了解各种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

3.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之一,也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

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种类、成立条件、履行方式等内容。

此外,应当熟悉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等相关规定。

三、刑法篇1. 罪名解析刑法中涉及的罪名众多,我们需要了解并学会解析各类罪名。

比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同时,还要了解各类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等。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比如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等。

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掌握刑法非常重要。

3. 故意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犯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我们需要了解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区别,以及相应的刑罚标准。

4. 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年龄段的人在刑法中享有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们需要了解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规定。

四、行政法篇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如法定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等。

了解这些原则对于掌握行政法非常重要。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实施要件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法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司法抢滩的探索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司法抢滩的探索

司法抢滩的探索 “司法抢滩”的探索所谓“司法抢滩”,⼤体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以既有职能办基础、不断抢占新的职权⾏使领域,在事实上改变宪法规定的权⼒配置格局关使之于已有利的⾏为和活动。

“司法抢滩”是要有⼀定的现实基础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宪法本⾝并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多少直接适⽤宪法的空间。

⼀⽅⾯,按现⾏宪法的精神,我国法院很难有权直接适⽤宪法,也很难说有权针对宪法条⽂做出法律解释性质的“批复”,甚⾄也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它有权对任何⼀类当事⼈的⾏为等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因为法院并⽆解释宪法的职权。

另⼀⽅⾯,我国制定法传统原则上不容许法官造法,⽽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各极法院都由本级⼈民代表⼤会产⽣,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任何⼀级法院都⽆权对本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说三道四,任何⼀级法院都不敢也不可能过多抢占属于本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

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些⼈⼤对“司法抢滩”寄予了很⼤的希望,这是可以理解的。

不少⼈认为,司法机关办事的规范性、程序性强,容易接近,专业背景可信度⾼,因⽽可能在宪法适⽤上有所作为。

⽽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有机会就扩张⾃⼰的权⼒,仍是⼀种职能特点。

希望通过强化宪法的司法适⽤来解决社会⾯临的⼀些问题,但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不能过⾼地估计法院的地估计法院的地位和作⽤,不能有意⽆意地将我国的⼈民法院与美国联邦法院相类⽐,或者设想为集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法院。

须知,这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掌握的宪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常委会掌握的充分解释权都转移到法院⼿中,意味着可以对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主法进⾏合宪性审查。

这样,法院就取得了的宪法地位。

显然这已不是什么“司法改⾰”的问题了,它已改变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已到了改变基本架构的地步。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不能做的七件事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不能做的七件事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不能做的七件事2016年已经悄然走来,而2016年司法考试的复习,也进入了基础复习的阶段,但很多考生却随波逐流,简单地以为别人考我也考。

对司考却没有清醒认识。

下面小编就跟朋友们聊聊关于司考别做下面的七件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最好别在大学期间考司考,大学生活五彩缤纷,应该充实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即使通过了司考,走向社会也得从助理做起。

你缺的不是知识,而是经验!经验来自生活的日积月累!2、别以为自己年轻而嘲笑那些大龄考生,其实他们才是司法考试的中坚,失败的经验足以写本传记!让你读三夜三天!当年我在独角兽司考网校认识的考友中,甚至有爷爷级的人物,但就是他们给了我莫大的安慰和鼓励,还有许许多多宝贵的经验!回想起那段备考时光,现在仍历历在目,记得那时候特别喜欢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视频,因为他们的视频都是有同步字幕的,感觉效果特别好,跟看电视看电影似的,学习效率也提高了。

3、别以为自己过了司考就是法律专家了,其实你连法律是干什么的都没搞清楚,案源才是律师生存的饭碗!4、别为了节省几个银子而用旧教材,教材年年变,特别是在大纲出来以前就出版的,所谓最新教材,都是忽悠人的,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5、别在考前打听小道消息,再高明的老师也不会押到题,即使押到了,你还是不会做!司法考试保密程度绝对在高考之上!6、考了几次的,别轻易放弃!放弃了,你成功的机会为零,不放弃,你成功的机会还有50%,哪个收益高,自己琢磨吧!独角兽司考网校的某位老师,在全程班上课过程中就曾说,800小时复习可过司考。

这也许对很多人并不容易。

7、别以为自己通过了司考就前途无忧了,看看周围拥有这证、那证的朋友,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了司考,你只不过站在了一个更高的起点。

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王国城池城堡,如果忘记哪个城池城堡,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视察……朋友们,司考的路很漫长,对多数人来说很崎岖,在这路上每个人都还有很多东西要学。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建议(强烈推荐!)一、前奏篇:所谓万事开头难,特别是第一次接触司考的朋友,先说说司法考试的过关形式吧,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过关从04年起就是360分过关,360分这个数字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考生的梦魇,认为只要分数够360司考就过关了,但是我告诉你一个实话,360分其实什么都不是,只是个欺骗考生的幌子而已,你们真正要考的不是360分,而是在必须三十几万人中排名前百分之十(仅指A证)。

所以现在你明白了,有些时候你感觉自己分数够360结果分数下来 350多,其实你分也许真的早就超出360了,但是不好意思,前面百分之十的人,分数都比你高,因此水涨,那就船高咯,有时候你发现自己考得很差,对自己都没什么希望了,对完答案可能才300分的样子,但是出成绩那一天,你笑了,你见到了可爱的360。

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考得差,尽管你考得不怎么样,但你还在百分之十之中,就这么简单,看到这里,也许你明白什么了吧,只是你觉得你学得好没用,你得比别人学得更好才管用,司考说白了就是一场竞赛,自己学得好,可能你能做360,但是你要面对的对手不是那张卷子,而是全国的30多万考生。

因为竞赛式考试,必须淘汰人,不管你是否优秀,如果全国的考生全部都考到了360分,那么我会告诉你一个可悲的消息,可能只有考上400甚至500的人,才能在查成绩那天见到那可爱的360分!以我为例,我9月的时候,做卷子,做真题每一套(04—09)都可以做到500分以上,做模拟题,每一套第一次做都可以做到460分以上,但最后司考考下来确没有达到这个分数。

看到这里,你既然明白了司法考试的要求不是做到360分而是不管多少分你都必须学得比别人更好,那么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做好准备,下面就开始了!二、备考之时间篇:有很多朋友一开始喜欢我问这样几个问题,到底要花多少时间来准备考试?从几月开始看书比较合适?这个问题我回答得很简单,但却很实际,在你能坚持下来的情况下越早越好,不要听很多人说什么,司法考试战线不宜拉太长,会吃不消的。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对法条的熟练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本文将整理出司法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法条精华版,供广大考生参考。

二、刑法部分1. 残害人罪: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剧烈痛苦,从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故意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致残、重伤等后果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妨害作证罪:任何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欺骗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教唆、指使他人妨害作证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故意杀人罪: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临时监禁。

5. 非法拘禁罪: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行为: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导致与正当权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关系,正当权益人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人返还其享有的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时,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对其财产权利义务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司法考试方法技巧

司法考试方法技巧

司法考试方法技巧
司法考试是一个需要充分准备和策略的考试,以下是一些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制定学习计划:在开始备考前,制定一个详细的学习计划。

根据你的时间和进度,将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内容安排好,确保你在考试前能全面复习。

2.深入理解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阅读教材时,要深入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而不仅仅是记住法条。

3.有效利用历年真题:历年真题是备考的重要资源,可以帮助你了解考试的形式和难度。

做完真题后,要仔细分析错题,找出自己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4.合理分配答题时间:在考试时,时间管理非常重要。

要在保证答题质量的同时,合理分配时间给每一部分题目。

如果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可以先标记,等完成所有题目后再回来复查。

5.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考试前保持良好的作息和饮食习惯,有助于保持清晰的思维和良好的记忆力。

同时,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6.掌握答题技巧:比如,多选题中,如果自己对其中一个选项不确定,可以先排除其他明显错误的选项,提高猜中的几率。

简答题则要注意答题结构和逻辑,尽量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记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节奏和方式,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并坚持下去,你就一定能够成功。

祝你考试顺利!。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法本+非法本)复习攻略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法本+非法本)复习攻略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法本+非法本)复习攻略作者:华信考资微信号:huaxinkaozi QQ:673733130又是新的一年,离2016年司法考试还有将近6个月的时间,个人认为6个月的时间段是复习司考最好的时间段,时间太长容易疲劳,时间太短又复习不过来,应广大会员要求,不知道从哪复习,特别是非法本的同学和应届法学本科生,今年是你们司考的最后一年,所以今年的竞争压力非常大,今年应该参考人数应该是历史之最,但是大家不要害怕,只有认认真真复习的,才会过,其他的都是充数的,做司考培训也有五六年时间了,对于市场上所有辅导班的老师不说了如指掌,但每个老师多多少少讲课风格我是了解的,所以我只能提出自己的一些复习意见,给你们做一些参考,当然,您要是觉得我说的不好,完全可以忽略,你可以按照你自己的复习方法,毕竟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

还有报了辅导班的同学可以直接按照你报的辅导班课程的进度做,没必要再看本攻略,我更多的是针对未报班的学生来说的。

首先,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有在校生考,有在职生考,一般在校生时间比较充裕,只要认认真真复习,过司考都是没问题的,但是既然是考试,当然是有运气成分的,2015年的考试我们就不用说了,2015年只能说你成也卷四,败也卷四,既然都过去了,我们就不必再去纠结了,以后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极少的,另外,我想说的是其实非法学比法学本专业的通过率一直高很多,但是总体就高分来说,还是法学的高分多,非法学之所以通过率高,一是因为非法学是一张白纸,最容易在上面作画,司考的培训老师说什么他们就做什么,所以他们更容易提高,当然他们努力程度并不亚于法学的。

二是,他们思维有时候不会想太多,作为一个考试来说,司考卷子都是测试过的,大概多长时间能写完,都是预测好的,有的题目虽然很绕,讲了一大堆,有时候可能就一两个条件可以用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因为本科平时学习了很多法理、法条,容易过多的去深究,而导致选错题目。

2016司考法理学: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016司考法理学: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 2016司考法理学: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①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②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法律教育网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注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相关法条」《宪法》第100条。

「意思分解」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 注意第63条第2款:(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2)报批程序。

3 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 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 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1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切不可忽视法条
2016年司法考试的序幕已经悄然拉起,众多考生已经投入投入了紧张的备考。

绝大多数人都以掌握理论知识为第一要务,殊不知,法条也是司法考试备考的重中之重,唯有掌握法条,才能将枯燥、艰涩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与现行法律规定挂钩,进而运用自如。

下面我就和大家聊一聊如何选择法条,希望能对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如何选择2016年司法考试法条?
1、单单用重点法条类书籍是肯定不足以应对司考的。

2、选择一本你喜欢的法规汇编,如果你想随时随地翻看法条,那种口袋书的法律法规也是不错的选择,全看个人复习所需了。

3、建议买正规出版社的法规汇编。

正确看待重点法条类书籍的作用:
重点法条的作用曾经是辉煌的,但是随着司考的发展,我们建议此类书籍主要用于法规的理解,而不能依赖太大。

当时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老师们结合相关法条讲解知识点,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便较为全面而系统地掌握了相关法条,而且脉络清晰,效果颇佳。

我的司法考试的顺利过关,还得力于独角兽网校的司考地图,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
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

大家不妨也联系一下听听看吧!
我们注意到,任何一个版本的重点法条都在越来越厚,法规增加是一个原因,书价可以更贵是一个原因,但是还有一个原因,是很多编者会在每一次司考后,将考到但没有列入重点法条的法条补充进去。

法条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整体,除了一些无法进行考核的原则性规定(如“为了保障公民……”)外,我们不认为法条之间有轻重之分,可能作为考点的都是要看的。

写书的人毕竟不是出题的人,而出题的人却在关注着写书的人。

我们如何把握出题人的思路呢?研习历年真题便是不错的路径。

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绝对是有道理滴!尤其是在做历年真题的过程中,联系到相关知识点,辐射到相关法条,无疑便掌握了命题的常考范围和出题思路。

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密切结合法条讲解知识点,让我对于知识的掌握既全面,又深刻,貌似打通了偶滴任督二脉。

多位老师对于答题的思路和技巧都有独到的见解,再配合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简直是完美至极。

朋友们,司法考试有其独到之处,不能只论理论水平的高低,还要分出法条运用能力的高下。

切不可忽视法条哟!祝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得偿所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