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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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4.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2004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
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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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发文日期】2006-11-28【实施时间】2006-1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
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原则上月认证发票量在50份(含)以上的企业全部采用网上认证方式;对50份以下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方式,但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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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发票抵扣联信息【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4﹞33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区局: 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我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促进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及相关的《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网上申报纳税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录到厦门市国税局的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人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银行网点接收。
网上认证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凡已纳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网上认证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方式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定《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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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标 签】发票抵扣联信息【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办发﹝2003﹞109号【发文日期】2003-12-19【实施时间】2003-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人服务,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有关要求,在我省部分地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并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今年3月底颁布了21家开发单位经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软件,根据有意向在我省推广上述软件的开发单位的有关情况,省局研究确定了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汉王)、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录易)、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软件可在我省推广使用。
二、为避免软件开发单位过多而造成管理不便,又给纳税人有适当的选择余地,各地级市局应在上述8家软件开发单位中选择本地区的推广软件;每个地级市原则上可选定2家软件开发单位供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较多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可选定3家软件开发单位供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用。
三、各市选定软件开发单位后,应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布所选软件开发单位的有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应的软件和硬件设备。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但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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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68d2815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a.png)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14〕2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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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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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1994年6月1日)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
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https://img.taocdn.com/s3/m/d385ca9e680203d8ce2f247c.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抵扣联【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4﹞107号【发文日期】2004-05-27【实施时间】2004-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局、分局: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作业指导书》另行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等电子介质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应用,应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或沿用原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区(分)局进行认证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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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售方式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企业采售方式软件,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申报信息采集系统【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2004﹞26号【发文日期】2004-02-25【实施时间】2004-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以下简称“两个软件”)推行工作,配合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两个软件”推行应用方案,现下发各地,请你们主动与软件开发商、服务商进行联系,落实具体推行事宜(联系电话附后)。
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略) 3.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略) 4.软件开发商及售后服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要求和区局2003年11月27号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各盟市局要做好“两个软件”的推选组织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确保推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流转税部门负责“两个软件”实施方案的落实、相关岗位人员培训、企业选户、组织宣传及总体牵头工作,监督管理软件开发商、软件维护服务商的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端相关软件的安装、网络维护;软件开发商负责税务端“两个软件”的安装及与数据库、应用软件的挂接,企业端软件的销售安装及对软件维护服务商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软件维护服务商负责对“两个软件”企业端用户的操作培训和日常维护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fdcf5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9ce10d6c85ec3a87c2c5a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3ce348af18583d04864599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https://img.taocdn.com/s3/m/f59ce60ac8d376eeafaa31a5.png)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 OFD 格式。单位和个人
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 )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 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 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19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56a9a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d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3.27•【文号】国税函[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200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功能,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下达。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工作计划,于2003年4月30日前上报总局。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统一测试评审,现将测试合格企业名单通知你们(见附件1),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各地一律不得采用。
三、目前部分地区已推行了增值税电子申报,为有利于总局研究制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工作部署,请各地将已推行的增值税电子申报情况于2003年4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内容见附件2)。
附件:1.测试合格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2.增值税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附件1:测试合格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 ┌───┬──────────────────┬──────────┐│ 序号│企业名称│支持传输方式│├───┼──────────────────┼──────────┤│ 1│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2│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3│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4│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5│北京博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6│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7│山西真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8│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9│广州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介质│├───┼──────────────────┼──────────┤│10│深圳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介质│├───┼──────────────────┼──────────┤│11│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2│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介质│├───┼──────────────────┼──────────┤│13│杭州时比特电子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4│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5│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6│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7│长城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8│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9│北京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20│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21│南京天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介质│├───┼──────────────────┼──────────┤│22│福建汇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质│├───┼──────────────────┼──────────┤│23│深圳市中财翰海科技有限公司│介质│├───┼──────────────────┼──────────┤│24│沈阳天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介质│└───┴──────────────────┴──────────┘附件2:增值税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序号│软件开发商名称│推行户数│推行开始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合计││├──┼────────┼─────────┼──────┼──┼──────┤│ 1││││││├──┼────────┼─────────┼──────┼──┼──────┤│ 2││││││├──┼────────┼─────────┼──────┼──┼──────┤│ … ││││││├──┼────────┼─────────┼──────┼──┼──────┤│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ca48e6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6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国税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五日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一、推行范围(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硬件要求(一)软件要求1、税务端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V4.35(小版本号为4.35.03)。
2、企业端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为6.10(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6.10版本。
3、接口补丁总局将对一机多票系统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衔接的发票发售一体化、一窗式比对、清零解锁等接口进行试运行后统一下发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fec30f16fc700abb68fcd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5d6e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e.png)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黑国税函[2006]36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367号)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办税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的要求,省局决定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网上认证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地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需报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自行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国税机关认证。
通过认证的,应在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未通过认证的,应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网络认证的,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要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每月月底,为纳税人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查看网上认证信息,对于认证结果属于失控发票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实行网上认证。
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网上认证的使用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二)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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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3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7号2003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
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