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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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

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

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条例(草案)》是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条例的起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地方立法权限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地方立法准备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列席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三届一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列席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三届一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列席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三届一次会议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7]15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2【实施日期】200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列席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市政协三届一次会议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府办函〔200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协三届一次会议将于2月5日和2月4日分别在翠屏区召开。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解决落实好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权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地位的尊重和维护,也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行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办理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有利于推动政府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能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严格按照“重在办理,贵在落实,务求实效”的要求,切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和提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识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办理工作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宜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只能由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深入推进依法治市 建设法治宜宾

深入推进依法治市 建设法治宜宾

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宜宾9月24日,宜宾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宜宾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兴文县召开。

市委书记、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王铭晖强调,切实把依法治市工作放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行谋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真正把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市委副书记、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吕晓莉传达了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

近年来,宜宾市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全省、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和新成效。

宜宾市整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了法律顾问团,全面理顺法律顾问制度,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团作用,为市委、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各县(区)也在同步开展完善法律顾问工作。

通过深化行政调解各项工作,目前全市已建立从市、区县到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678个。

截至6月,市本级受理行政调解案件5225件,成功调解4958件,调解成功率95%。

宜宾市将“法律七进”作为推进依法治市的基础工程,统一主体、统一标准、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

同时,还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司法行政网上办事大厅。

群众通过这个大厅足不出户就可享受“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服务、服刑人员亲情会见”等20多项便民服务。

就切实抓好依法治市工作,王铭晖强调了七点意见。

第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手段管权管事管人。

要着力推进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让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养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用法治思维的方式治理社会。

第二,扎实推进全民普法,打牢依法治市的社会基础。

要以推进“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快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形成人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地方立法权是指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可以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制定和修改本地区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基础是宪法。

根据中国宪法第62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这一条款确保了地方立法权的合法性和法定性,保障了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

其次,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程序是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

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决策和合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也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执行效果。

此外,在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中,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在立法范围、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这一规定确保了地方立法与中央法律的协调一致性,避免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中央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发生。

同时,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时,还需要符合中央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在行使立法权之前,需要经过中央政府的授权和批准。

这种授权和批准的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立法权的合法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总结来说,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是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下确立的。

这一制度保障了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立法范围、内容和程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这种法定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法治原则的贯彻。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9•【字号】宜府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宜委〔2006〕13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依法治市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决定》(2006年-2010年)精神,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决定、决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努力建设法治宜宾,为构建和谐宜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基本目标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一)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的规划、决定、决议要求,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面向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法重点对象中的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参学率要达到100%,农民的参学率要达到60%以上,使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普及,广大市民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四届1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杜紫平2016年12月20日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规章立项申请、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地方志工作在依法推进中上台阶

地方志工作在依法推进中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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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文:----------------------------------------------------------------------------------------------------------------------------------------------------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YC050061)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幸福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环境的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是指宜宾市实行城镇化管理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三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NO:SC1123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所辖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规定中的单行条例包括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第四条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征询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收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根据其内容,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8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1989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2010年8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拟定有关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审查论证。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确定立法项目应当遵循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地方事务需要的原则,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拟定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立的主要制度并附法规、规章草案初稿。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项目的筛选论证,立法项目可从下列来源中选择:(一)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的。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申报的。

(三)省人大代表提出的。

(四)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的科学研究形成的。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4•【字号】宜府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6号(宜府发〔2006〕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四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宜宾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1、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3、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2、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3、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宜宾整体形象的;4、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5、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宜府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号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是宜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市规委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规划的重大调整申请;(五)审议宜宾市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规则、规定;(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审查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三)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六)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宜府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是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二是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县(区)政府网站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对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

部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同时要梳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于2022年4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书面报告制定机关,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拟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13号【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方法创新为核心,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基础,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目标,为建设美好新宜宾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

现就2007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工作国务院印发的《纲要》,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抓出实效,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以推动社会生活在法制规范下有序运行,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调整和充实人员力量,及时研究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各地要统筹解决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等工作必需的经费。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今年市政府继续对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各区县政府也要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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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批准部门】8;821;82101;
【批准日期】2017.03.29
【发布部门】宜宾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15
【实施日期】201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No.YR050011)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5日
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1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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