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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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制定了《⼭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西省环保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属于环境统计⼯业源调查⾏业范围内(《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业的建设项⽬,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的环评审批。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8‟15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行核定制度凡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指COD和SO2,下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必须由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控制机构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分级核定。

(一)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省局总量办,省局总量办认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认定后向省环保局出具核定文件。

(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10吨/年(含)、SO2超过20吨/年(含)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认定后出具总量核定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25
•【文号】环办[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
题的通知
环办[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提出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为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二、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意见中提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意见。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应符合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

需要通过区域削减或调剂方式解决总量指标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削减方案、实施时限、指标来源,确保总量指标平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排污权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排污权核定程序,明确核定标准,保障排污权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排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排污权核定的程序1. 排污权核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为初核、复核两个阶段。

初核阶段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复核阶段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2. 排污权核定程序包括排污权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核定结果公示、复核等环节。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的核查工作。

3. 排污权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复核。

二、排污权核定的标准1. 排污权核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污权核定指标。

2. 核定排污权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因素,确保排污权核定结果公平公正。

三、排污权核定的管理1.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权核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排污权核定的申请、审核、核查、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 对于违反排污权核定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核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每年对排污权核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排污权核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排污权核定的保障措施1. 加强对排污权核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排污权核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2. 加大对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排污权核定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加强对排污权核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排污权核定的未来展望排污权核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措施。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核定的管理制度,提高排污权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排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二)试点行业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1)。

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规范适用于厦门市域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原则及流程,我局草拟了《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

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12日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厦门市域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6)《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7)《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等;(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276号);(9)《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4号);3 术语和定义3.1主要污染物:本规范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的公示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3]4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31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台路环保[2013]70号)文件要求,路桥区委托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对全区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核定。

截止目前,已经完成全区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共41家,核算得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为:COD排放量42.95吨,NH3-N排放量6.002吨,SO2排放量57.522吨,NO X排放量52.128吨。

现对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办。

联系人:陈玲玲(区减排办)传真:82409162 电话:82581137附件: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1 项目由来 (5)2 主要污染物指标 (5)3 分配范围 (6)4 核定原则 (6)5 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确定 (7)附件一第一批初始排污权核定企业名单 (12)1 项目由来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

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激发排污单位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污染水平低、经济效益高的产业结构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是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环节。

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委托我院进行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调查核算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最后核定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参考依据。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武环办〔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东湖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的要求,我市以2015年为基准年,组织开展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在市、区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现将核定结果(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态调整排污权。

对于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在基准时间后有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各区环保局应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5〕98号)的规定,结合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重新核定其排污权。

核定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核定结果的使用。

排污权核定结果可作为排污单位“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可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核算等环境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十三五”期间均需达到该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其中,明确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总量控制要求按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进一步加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推进“十三五”时期污染减排工作,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齐齐哈尔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工作

齐齐哈尔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工作

3.排污单位暂时停产,应按规定核定其初始排污权;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时, 要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省级出台的现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排污设施逐一核定。
(四)公示
市初始排污权分配办公室负责全市初始排污权初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公 示时间10天。 ——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提出异议,负责核定的部门组织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
齐齐哈尔市排污单位 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 工作内容与技术要求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刘哲人
二0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试点工作简介
二、核定的主要污染物
三、核定的主要对象 四、核定的权限 五、核定的工作流程与要求 六、初始排污权的发放形式与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简介
(一)目的
更好的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推动环境管理 、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乃 至我国全面开展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积累经验。 让全社会认识到: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追求粗放式经济总量是不 可持久的,实现合法排污。
职责:
政策法规组
组长:徐欧
综合组 组长:于文柱
1.初始排污权分配技术路线、 方法及规则制定;
2.市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初始 排污权核定; 3.县区重点排污企业初始排污 权审核。 4.排污权分配
职责: 1.相关政策法规的起 草、出台。
职责: 1.主要污染物交易价 格制定、交易平台建设 2.后勤保障。
(四)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工作的阶段划分(三个阶段)
(六)
汇总
县(市)、区环保局应在8月30日前将负责核定的排污单位初始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武环办〔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5〕98号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化工区安环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的精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要求,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以下简称“排污权初核”)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排污权初核的范围、指标和核定权限(一)范围:本次核定初始排污权的企业范围为《武汉市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武环[2015]48号)中明确的国控企业和市控企业(不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指标:核定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5项指标,其中钢铁、水泥行业烟粉尘包括无组织排放量。

(三)核定权限: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各区级环保部门(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核定辖区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核定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安排和部署,将按其要求开展核定工作。

二、工作步骤(一)组织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9月下旬前)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单位排污权初核研究试点工作。

(二)组织排污权初核工作培训(9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核技术培训。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AA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2依据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38号);2.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2.4《AA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营理办法》(AA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3术语和定义3.1主要污染物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全省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和烟粉尘等污染物,太湖流域各市、区(县)增加总氮(TN )和总磷(TP )两项污染物。

3.2排污权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4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和程序4.1核定用塚4.1.1市、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 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核定初始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4.1.2鼓励各地又栩£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核定初始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4.2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的确定方法4.2.1排污单他非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枷的量。

4.2.2各i也要I艮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各位同事:大家好!一、全面排查企业情况首先,我们要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的企业情况。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企业名单并逐一核实,确保所有企业都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新增企业的排污情况,及时进行核定工作。

二、强化企业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管理,我部门将组织专责人员,制定出一套详细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流程,并将其传达到各相关企业。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企业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知晓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监督与检查我们将组织专业监督人员,增加监督力度,确保企业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同时,通过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排污数据的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我部门将与相关行政部门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提高排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这将有助于更好地监督企业的排污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五、加强企业自查与自律除了加强监督与检查外,我们也要鼓励企业自查与自律。

我们将与企业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自查机制,使企业能够自主地发现并改正排污问题,并及时上报情况。

对于积极主动配合我们工作的企业,我们将予以表扬和奖励,提高其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将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宣传栏、电视广告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相关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环境保护的工作才能取得持久的成果。

最后,希望各位同事积极响应,认真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环境将会变得更加清洁、更加美丽!谢谢配合!。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排污权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权核定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核定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第六条排污权的核定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企业申请排污权,应提交包括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排污权,并出具排污权证书。

第三章排污权管理第九条企业应按照排污权证书规定的排放量进行排放,不得超量排放。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记录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污权管理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企业因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调整排污量的,应重新申请排污权核定。

第四章排污权交易第十三条排污权可依法进行交易。

企业之间可通过市场机制,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应通过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核定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污权核定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榕环保综[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36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现将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调查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组织环评、总量、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2014年9月1日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但不包括已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调查,按照环评批复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详见附件2),并将8个试点行业初步核实的情况于9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其它行业初步核实情况于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二、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1、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环保局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申请(详见附件3、4)。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申请条件: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的;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的;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的;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2、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要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闽环发[2014]18号)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初始排污权核定的企业,开展初始排污权评估,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001]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001]

附件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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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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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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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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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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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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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1 -附件2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重点工业企业)申请单位(盖章):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2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

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

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则应分别进行申报。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其它燃料——涉及使用其它燃料的将“其它燃料”修改为具体燃料名称。

(7)表中锅炉/炉窑情况和主要原材料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8)燃料情况——类型按能源消耗中燃料分类填写,年使用量中气体燃料单位用万立方米,其它的均用吨。

- 4 -- 5 -填表说明:(1)如项目较多,本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类。

(3)产品方案①应按照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及产能进行填写,其中设计产量为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年产量。

②改扩建项目涉及对改扩建前产品有所削减的在“设计产能”栏以负数表示;③产品的计量单位主要以吨为主,如无法以吨进行核算,请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④涉及以下工艺的企业,需单独附页提供以下信息:●涉及表面处理工段(如电镀、阳极氧化、发蓝等)的企业需提供表面处理件名称、镀种及其对应的镀层面积;●涉及铸造工段的企业需提供工艺原料名称及铸造件产能;●火电机组需提供装机容量及对应机组数量、热电比;●钢铁企业需提供生产线/装置类型、数量及设计规模;●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需提供各套装置名称、设计规模、原料类型及其消耗;●水泥行业需提供熟料设计产量;●肉类加工企业需提供屠宰量、原料肉加工量等;●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需提供产品类型(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四层以上层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有金属芯印制电路板、齐平印制电路板、碳膜印制电路板、其他印制电路板、覆铜箔板)及对应的层数和出货面积;●信息化学品制造企业以平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平板玻璃行业以平板玻璃重量箱量为单位提供产能;●人造板制造、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技术玻璃制品行业按照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 6 -填表说明:(1)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如涉及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应明确废水总排口对应地址或厂区名称。

(2)排放去向——分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两类,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则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则填写自然水体名称。

(3)废水执行标准——按现阶段所需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号及其等级。

(4)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应对应每次监测报告的各次监测数据如实填写。

- 7 -填表说明:(1)表中可根据排气筒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2)只需提供涉及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污染因子的所有排气筒情况,并逐一在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污染源监测资料。

(3)排气筒废气执行标准——按现阶段所需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号及其等级。

(4)按照与排气筒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全部设施(如除尘、脱硫、脱硝等)设计处理风量、处理方法和年均运行时间等。

- 8 -- 9 -填表说明:(1)污染源监测统计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照废水年排放量×废水总排口历次污染源监测的平均浓度计算。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按排气筒逐个计算并汇总得到全厂排放总量,单个排气筒排放量=年废气排放量×历次污染源监测的平均浓度计算。

企业填报时应另附页注明计算过程。

(2)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3)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环境统计排放量可向武汉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查询。

(4)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5)“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

(6)“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区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未签订可不填写。

(7)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1)-(6)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8)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仅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企业需要填写。

- 10 -附件3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申请单位(盖章):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制- 11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2 -(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设计进水水质——如表中未反映的设计污染因子情况请填写在“其它”中。

(5)监督性监测出水水质情况——根据2013年度、2014年度历次监督性监测数据统计。

- 13 -- 14 -填表说明:(1)排放去向——尾水排入自然水体名称。

(2)废水执行标准——按现阶段所需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号及其等级。

(3)污染源监测统计量——按照废水年排放量×废水总排口全年污染源监测的平均浓度计算。

(4)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5)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环境统计排放量可向武汉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查询。

(6)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7)“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

(8)“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区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未签订可不填写。

(9)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3)-(8)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 15 -关于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申请环保局:我单位对已投产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进行了统计,据实填报和编写了《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

现将相关资料呈报贵局,请对我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予以核定。

我单位申明:本次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16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编写大纲一、企业历史沿革二、企业基本情况2.1企业概况2.2企业产品方案(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为污水处理工艺方案)重点描述企业主要已投产项目生产产品(设计及实际;产品方案写法要求详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生产周期、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附排气筒和废水总排口分布示意图。

2.3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2.4已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2.5对应生产负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1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3.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3.3“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17 -3.4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情况3.5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3.6排污权交易执行情况四、企业初始排污权申请量及其计算方法- 18 -附件6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一览表- 19 -填表说明:1、本表为环保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在核定工作中使用;2、废水标记指排放废水是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是填“Y”,否填“N”。

3、计算过程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 20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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