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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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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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重点工业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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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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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代码、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四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则应分别进行申报。

(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信息——根据市区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若无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栏填“无”。

(6)其它燃料——涉及使用其它燃料的将“其它燃料”修改为具体燃料名称。

(7)表中锅炉/炉窑情况和主要原材料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8)燃料情况——类型按能源消耗中燃料分类填写,年使用量中气体燃料单位用万立方米,其它的均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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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如项目较多,本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

(2)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三类。

(3)产品方案

①应按照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及产能进行填写,其中设计产量为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年产量。

②改扩建项目涉及对改扩建前产品有所削减的在“设计产能”栏以负数表示;

③产品的计量单位主要以吨为主,如无法以吨进行核算,请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④涉及以下工艺的企业,需单独附页提供以下信息:

●涉及表面处理工段(如电镀、阳极氧化、发蓝等)的企业需提供表面处理

件名称、镀种及其对应的镀层面积;

●涉及铸造工段的企业需提供工艺原料名称及铸造件产能;

●火电机组需提供装机容量及对应机组数量、热电比;

●钢铁企业需提供生产线/装置类型、数量及设计规模;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需提供各套装置名称、设计规模、原料类型

及其消耗;

●水泥行业需提供熟料设计产量;

●肉类加工企业需提供屠宰量、原料肉加工量等;

●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需提供产品类型(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

四层以上层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有金属

芯印制电路板、齐平印制电路板、碳膜印制电路板、其他印制电路板、覆

铜箔板)及对应的层数和出货面积;

●信息化学品制造企业以平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平板玻璃行业以平板玻璃重量箱量为单位提供产能;

●人造板制造、陶瓷制品、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技术玻璃制品行

业按照平方米或立方米为单位提供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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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如涉及两处及以上生产设施地址应明确废水总排口对应地址或厂区名称。

(2)排放去向——分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两类,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则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则填写自然水体名称。

(3)废水执行标准——按现阶段所需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号及其等级。

(4)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应对应每次监测报告的各次监测数据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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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表中可根据排气筒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行数。

(2)只需提供涉及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污染因子的所有排气筒情况,并逐一在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污染源监测资料。

(3)排气筒废气执行标准——按现阶段所需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号及其等级。

(4)按照与排气筒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全部设施(如除尘、脱硫、脱硝等)设计处理风量、处理方法和年均运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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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污染源监测统计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照废水年排放量×废水总排口历次污染源监测的平均浓度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按排气筒逐个计算并汇总得到全厂排放总量,单个排气筒排放量=年废气排放量×历次污染源监测的平均浓度计算。企业填报时应另附页注明计算过程。

(2)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3)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环境统计排放量可向武汉市环保局或区环保局查询。

(4)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5)“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

(6)“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区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未签订可不填写。

(7)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1)-(6)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8)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仅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企业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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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汉市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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