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内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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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涉及招标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追责的公平公正。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招标采购活动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在追责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第四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一)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

(二)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组成。

(五)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其他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责任内容:(一)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规责任: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三)违约责任:违反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追责程序与方式第六条招标采购追责程序:(一)举报与投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

(二)调查与核实: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处理与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与反馈: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七条招标采购追责方式:(一)行政处分: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合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24-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24-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为切实抓好“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十个全覆盖”工作考核评估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一)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

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整合行业招投标监管资源,统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和管理,理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管理体制,完善综合监管工作规划,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统一招投标综合平台。

加大对区、乡(镇)招投标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进场交易率,逐步实现市域内所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招拍挂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应招必招。

(三)统一行政监管规章制度。

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招标和网上评标制度;推行中标后续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四)统一评标专家库。

实行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奖惩制度;扩展评标专家库专业及人数。

(五)统一行业自律组织。

成立招投标行业协会。

建立行业诚信网上平台。

二、“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全覆盖工作的考核评估(一)考核评估的组织我局充分认识推进“十个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全局考核评估工作在主要领导领导下,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由各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考核评估的时间十月底前开展自查和检查。

(三)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1、监管机构建成工作情况(1)市政府直属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成情况。

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明确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建成情况。

2011年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成率达到100%(3)理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管理体制,完善综合监管工作规划情况。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作者:文勤秩序,根据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及招投标,适用于单位基础建设、设备、货物、服务购买等所涉及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单位纪委对采购及招投标进行监督及项目审计,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标采购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责任人,给予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凡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采购及招投标主体,要严格按照纪委监督内容,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将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及招投标监督程序。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和程序第五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透明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纪委负责实施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纪委对采购及招标项目的立项、开标评标、验收的规范性、结果进行监督,对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主要监督内容为:(一)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立项。

(二)采购及招投标公告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发布;(三)入围单位是否按单位文件规定,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的资格预审后确定;(四)入围单位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公示;(五)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规定对投标函等相关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六)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七)评标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评委会是否形成评标纪要并按规定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八)是否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确定;(九)中标结果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十)采购的物品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参数规格、质量、数量。

(十一)不采用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单位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商务、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受理医疗器械、仪器设备、药品采购以及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九)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十)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十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十三)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十四)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县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与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等,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工作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二、工作责任追究范围(一)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1、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协调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不明确领导分工或不落实职能科室(机构)及人员的;(2)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和投诉的;(3)不落实县招标办的各类督查意见书或(处理建议)及协调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的;(4)不按招投标县场准入管理等规定上报本部门发现、纠正、查处的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的;2、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的。

3、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明显差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交易中不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3)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4)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篇二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八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执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预防腐败工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招标投标制度廉洁性评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同),是本级人民政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项服务的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招标是一种公开、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和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方法。

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对市场竞争环境、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严格监管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将介绍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1.操纵招标过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删减、修改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竞争者的参与等方式来操纵招标过程,使得结果偏向某个特定的竞争者。

2.招标腐败:招标腐败是指在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标书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中,利用职权或权力影响,收受贿赂、行贿、索贿等行为。

3.不公开透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公开招标信息,导致其他竞争者无法了解招标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竞争。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例如未按照程序公示审核报告,超出预算规模等行为。

二、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1.取消中标结果:如果招标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取消中标结果,重新进行招标。

如果中标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2.处罚违规人员: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进行问责,依法追究其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行贿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行政处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4.公示违规行为:针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公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5.重申承诺: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重申承诺并落实整改措施,以确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可控性。

6.加强法制建设:对于招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过程,还需要加强招标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以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和监督力度,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鄂建文[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格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

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降级或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3、加强对省外入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鄂执业,应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中如实登记,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在《执业手册》上记录,且专职人员的变更必须符合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专职人员所须达到的条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3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3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3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经2009年3月30日(2009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交通、水利、环保、农田、“三通一平”等各类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串通投标行为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统一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串通投标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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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篇一: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X-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X〕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违约责任承诺书

违约责任承诺书

违约责任承诺书违约责任承诺书1第一节、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新技术推广应用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对于每一项新技术、新工艺,均应认真分析,调查研究,有的放矢,既要确定目标,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应用技术我公司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长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工程项目进行辅助管理,除基本的文档处理、财务核算、人事工资管理、计划管理、资料管理、合约管理等常规管理之外;我公司将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为基础,在该工程实施中,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项目经理部内部局域网,实现项目经理部内部信息的横向交流和数据共享,为项目管理和工程实施提供支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和开发综合技术至少包括:1).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加工安装详图设计、机电综合系统配套图纸设计和工艺设计、装修效果和详图设计等。

2).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局域网,实现信息的横向交流和数据共享,为项目决策、计划、管理、协调、监控和实施提供支持和报务,最终形成资源流优化系统,从而实现项目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

2、混凝土外加剂的采用技术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包括缓凝剂、微膨胀剂、早强剂、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等。

本工程在满足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泵送混凝土获得好的可泵性、大体积混凝土的低水化热性的'同时,明显地降低水泥用量。

即在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环境保护技术应用环境保护技术包括采用低噪声振捣棒、采用新型建筑隔声屏、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废水处理等。

违约责任承诺书2致(发包人名称):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发包文件,自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承发包活动。

在此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浦口区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我方保证所递交的.企业资质、身份证明、职业资格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鄂纪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企业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现将《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二〇〇三年九月三日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正确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而未编制的;(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三)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的;(四)不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的;(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的;(六)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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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内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鄂州招投标文[2010]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鄂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投标局)、鄂州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招投标局、交易中心及所属单位正式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和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错罚相当、合理怀疑以及责任追究与教育预防、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局及其组成部门负责内部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内部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方式:(一)书面告戒;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考核收入;
(五)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六)停职检查;
(七)待岗;
(八)调离工作岗位;
(九)降职;
(十)辞退;
(十一)开除;
(十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招投标局依法作出的各项规定的;
(二)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设臵不合理条件,倾向特定投标人的;(四)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项目运作时间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侵犯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七)责任心差,工作不力,给国有及政府资金造成损失的;(八)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出现明显错误和疏漏,造成影响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宴请以及其他以权谋私的行为;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事项及信息的;(十一)不认真执行两次结制、限时服务制、特事特办制等制
度,给管理和服务对象设臵障碍,造成损失的;
(十二)因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有损单位形象的;
(十三)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十四)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有关当事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第九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当事人可作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停职检查、待岗直至开除等处理。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一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和投诉、上级转办、内部检查等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本规定所列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批准;(三)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追究责任人员错误事实、追究理由和依据;
(四)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不服的,可以书面向局党组申诉。

第十三条对有关当事人追究责任的,可以根据情节对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分管负责人追究责任。

有关当事人因工作错误或者疏漏被追究责任,该项工作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环节审核,审核人未能够发现错误的,可以根据情节对审核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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