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纪检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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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团纪律检查条例
评分细则
《艺术团纪律检查条例》违纪行为记分分值:
一、艺术团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8分:
(一)部门未按时召开部门例会或表演队未按时上课,或更改例会(上课)时间而不电话或当面通知纪检人员,导致例会无人纪检的(注明:表演队更改上课时间须由老师同意并出示证明);
(二)对检举者或纪检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三)艺术团成员间互相辱骂甚至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恶意破坏艺术团公共财物,诋毁艺术团名誉,或自身言行严重损害艺术团形象的;
(五)在艺术团组织的任何活动中,以任何理由徇私的;(六)部门不经过团长允许,擅自举办活动或进行招新的;(七)表演队成员上台表演时因手机铃声或其它设备影响演出质量的;
(八)表演队成员因遗忘服装或道具影响演出质量的;
二、艺术团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分:
(一)艺术团规定参加的活动(值班、例会、上课、活
动)、工作中擅自缺勤或早退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妨碍纪检工作的;
(三)艺术团工作和活动中佩戴他人工作证,将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四)怠慢艺术团工作,不服从组织调配的;
(五)值班、例会、上课或活动过程中,肆意破坏现场环境,并不进行卫生清洁的;
(六)在艺术团办公室吸烟、酗酒、赌博、游戏的;
三、艺术团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艺术团规定参加的活动、工作中无故迟到的;(二)毁坏艺术团公共财物的;
(三)在值班期间不协助其他成员进行卫生清理的,或值班结束后导致办公桌桌面脏乱的;
(四)部门例会结束后未整理会议室,造成会议室混乱,桌椅未摆放整齐的;
(五)所有规定人数参加的活动中,部门所到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有证明的除外);
(六)所有规定部长按时上交材料,部长迟交的;
四、艺术团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值班、例会或参加任何由艺术团组织的活动中未佩
带工作证的;
(二)一学期个人请假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三)参加例会或艺术团组织的其它会议中,出现手机响铃,未经会议负责人允许擅自打、接电话等扰乱现场秩序的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办公室或艺术团大型活动(包括表演队上课)中进食、肆意喧哗或衣履不整(家居拖鞋、睡衣裤);
五、加分情况及分值如下:
(一)部门一月内未出现任何纪检情况(无扣分、无请假),部门加3分;
(二)活动中表现积极者,经团长商议决定,个人及部门均加1分;
(三)各项活动中出任礼仪者,个人及部门均加0.5分,单次部门加分上限为2分;
(四)其它条例中另行规定的加分项目,与本条例一并通用。
艺术团纪检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