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恶之不孝看中国传统法律的礼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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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孝”看中国传统法律的礼法融合
【内容摘要】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历史唯
物主义1认为,随着生产力的由底下状态逐渐提高,私有财产的逐渐出现,人类社会也由无产阶级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并相应地由原始氏族组织逐步演化为国家组织,习惯法逐渐变为国家形态的法。
2作为我国习惯法的重要内容的“礼”,使得我国古代传统法律表现出一种礼法融合的特点。
本文将以古代法律的“不孝”制度为例,分析中国传统法律的礼法融合。
【关键词】不孝传统法律礼法融合家族伦理
在古代,传统的血缘宗法伦理对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的基本界定,成为人们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等问题的根本尺度。
它被当成法外之法、法上之法。
因此,“孝”这一宗法伦理的基本原则,成为一切法律问题的最后准则(“忠”只不过是它的延伸)。
一、“不孝”的具体内容
秦律中已有“不孝”罪。
汉律不孝罪斩枭。
3
《北齐律》制定了“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议论赎之限。
”4在这十条之中,“反逆”、“大逆”、“叛”、“降”是针对各种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犯罪的,是历来打击的重点;其中“恶逆”、“不孝”、“内乱”等均属严重悖礼的伦理犯罪。
把悖礼之罪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的重罪列在一条线上,足以见出制定者对于伦常的重视。
而这“重罪十条”成为后世“十恶”的源头,流传后世,影响深远。
《唐律疏议》中记载的“十恶”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依法予以严惩。
“孝”作为封建伦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范畴,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家庭与家族领域内上下辈的各种关系都可以用一个“孝”字来概括。
法律因此赋予父母对子女有教令权,违犯教令的子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子女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
到宋代以后,父母对不孝之子甚至有了处死权。
由此可见,“父为子纲”的封建孝道、封建礼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之深。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礼法融合
从历朝历代重视孝道,我们可以充分看出家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重要突出的地位。
法律上承认尊长的优越地位,家族
1历史唯物主义:亦称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3《公羊传》文公十六年,何注。
4出自《隋书•刑法志》
成员间的纠纷、侵犯、伤害等仅仅以当事人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决。
维护家族伦理,以家族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成为封建时代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因为,在宗法制社会里,家族是社会的基础,家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
统治者正是有鉴于此,才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家族秩序,在确立家族内尊卑秩序的前提下使家族关系实现和谐。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的调整,才能促成家族内部的和谐,并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礼法融合的原因
(一)家族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组织
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的纽带是血缘关系。
由血缘而家族,由家族而宗族,从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血缘关系网络。
我国古代的“国”的政治架构也是与“家”相似的。
因此,人们十分重视维护这一关系的“礼”和以此形成的宗法伦常。
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一关系的稳定,借以律法的强制性是必然的结果。
(二)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主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男耕女织的家庭经济为基础构建的,因此家庭伦理就变得十分发达,血缘纽带也就更加坚韧,从而使人们形成异常强烈的家庭观念。
并且小农经济,人口流动性较小,致使古代人们对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强烈的需求,注重人际关系的融洽,注重“礼”。
(三)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
众所周知,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形态。
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的德刑观奠定了后世儒家对此所持立场的基调。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5儒家提倡的就是“推仁义而寓之于法”,即把儒家道德法律化。
从汉代到唐代,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地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使礼法融合。
(四)儒法两家在为政权服务上相同
儒家的核心思想就是“礼”。
儒家与法家在为现政服务的目的上是相通的。
最终都是为了稳固封建君主的统治,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并且儒家的理论符合中国的传统国情,有着极浓厚的文化底蕴,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便于统治。
法家则有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可以收到急功近利之效。
由此可见,儒家与法家摆脱对立,礼与法相互交融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主客观的基础。
结语
法家创立律统,秦汉后儒家也深入律中,使法律礼教化,自汉以后,法家衰而儒家盛,礼刑合二为一,刑之所禁必为礼所不容,礼之所许,必为刑所不禁。
6中国传统法律表现为极端重视礼,维护父权,维护家族主义。
5《论语·为政》
6改编自范忠信等编校《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相较于古代中国的礼法的交融,我国现代法律与道德怎样相互区别、相互影响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
2.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法律出版社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5.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和谐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