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作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科技创新区,吸引了大量的科技企业和高端人才。
为了配合经开区的发展,相关教育资助政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下面是关于经开区入学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学前教育入学政策:经开区重视学前教育,积极推动普惠幼儿园的建设。
对于经开区户籍居民的幼儿,享受优先入园政策,并提供财政补贴,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资助,确保他们的孩子能够顺利接受学前教育。
2. 基础教育入学政策:经开区根据居民人口分布和教育资源的供应情况,合理划定了各个学区的划分,并对居民入学进行了统一管理。
居民可以根据居住地点,申请就近入学的政策,避免长途跋涉上学。
同时,为了提高教育公平性,经开区鼓励高水平学校与一般学校资源共享,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3. 中高职教育入学政策:经开区重视培养技术人才,鼓励学生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提供相应的奖励政策。
对于绩优学生,经开区设立了奖学金制度,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同时,为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经开区还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4. 高等教育入学政策:经开区拥有众多的高等院校,为了吸引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来经开区就读,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经开区提供资助政策,包括奖学金、学费减免、生活津贴等,鼓励他们选择经开区的高等院校就读。
同时,经开区还建立了就业对口服务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咨询,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学政策主要涉及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高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
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居民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和奖励政策,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为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
相信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经开区的教育事业将蓬勃发展,为经济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技管〔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2020〕110号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缓解产业需求与人才教育供给结构性矛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大学、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第五条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与大专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备的用工管理体系,在劳动关系、职业安全、人员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与大专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亦庄新城核心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亦庄新城核心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京技管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亦庄新城核心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技管发〔2024〕2号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亦庄新城核心区(约60平方公里)公办托育试点期间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亦庄新城核心区(约60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亦庄新城核心区(约60平方公里)内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2100元。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根据不同班型、不同托育形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信息公开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应通过招生简章、幼儿园(托育机构)官网、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则等内容,提前告知家长,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亦庄新城核心区的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托育机构的托育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附则本通知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15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关村亦庄科技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级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期间取得优秀成果;(三)学术、技术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获得过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奖励;(四)拥有发明专利或专业技术成果,经主管机构确认为属国内领先水平;(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可以享受本规定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人才引进工作。
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调京手续。
第六条对入区的高级人才,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
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开发区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北京市,但本人档案在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级人才,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技管〔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技管〔2020〕48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2号)、《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动开发区(亦庄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构筑首都“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与宜业宜居产业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四大主导产业“6688”计划,即达到“6千亿规模”、实现“6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出台四项“8条政策”。
每年安排100亿元资金支持高精尖产业落地发展,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中心”。
二、达到“6千亿规模”四大主导产业总产值规模达到6000亿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两大产业分别达到2000亿元,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两大产业分别达到1000亿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发展过程中的人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作为用人单位或员工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职业能力提升具体包括:(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条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负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水平。
第六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2017〕39号)、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标准化,是指在“供地标准化、审批便利化、管理规范化、违约契约化、信用体系化”基础上,构建集事先告知标准、签订标准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产业项目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225平方公里)内新批产业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逐步有序地从工业用地向仓储、研发及总部类商业办公用地等延伸。
第四条(组织实施)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产业用地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让前准备第五条(产业组团定位)经开区结合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及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组团布局,划定各街区标准化用地区域范围,推进产业集聚,逐步实现主导产业在亦庄新城组团式布局、街区内统筹。
第六条(区域综合评估)经开区按照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各街区区域评估。
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水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
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京兴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总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驻区职能局:《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新区专题会议及201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设计产业对提升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区发展设计产业的必要性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设计产业是推动实体经济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新区正处于以科技、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做大做强首都二产,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北京“设计之都”和世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国设计瑰谷为品牌,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和设计人才职业化,努力形成企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产业融合效益更加明显、带动实体经济作用更加显著的新局面,推动新区设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基金由专业机构运作管理,用于投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优质项目,参与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投资逻辑,优化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控。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该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注重项目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出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出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每年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业绩评价和资产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情况、业绩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所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
幼儿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通用15篇)幼儿园教师岗位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幼教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努力做好班级工作,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发展。
一、师德1、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严格做到:视线不能离开孩子。
2、全体教职工务必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教师带班不接不打电话手机调成振动状态,不接待人。
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及幼儿床。
不随意请幼儿替老师做事。
4、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热爱尊重幼儿,坚持用心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严禁打骂孩子,树立与孩子平等的观念:蹲下来和孩子说话,抱起来交流,牵着手教育。
5、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
上班期间要微笑应对每一个孩子,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严禁与家长争吵。
6、教师要注意仪容仪表,上班要穿工服,不能带明显饰物,不留长指甲;女教师不化浓妆,不穿高跟鞋,长头发扎起来。
二、教育教学:1、教师要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平时透过家长联系本及时与家长沟通信息,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教育。
每周五按时将家园联系本交给家长,每本不能写同样资料。
2、教师用心参加教育研究活动和业务学习活动,认真备课,写好一周的教育活动计划游戏和一日活动计划,不断改善教学形式方法,随时更新,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按时上课,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及引导者。
3、教师每月根据主题活动,随时更换主题墙饰。
并根据班级状况幼儿年龄特点布置生活墙饰,以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
4、学期结束,对教师考勤教案教学班级布置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
5、教师认真实施幼儿园规定的教学大纲,依照《纲要》的指导方针,结合本班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订出学期计划,并按学期计划制定出月计划及周计划。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14•【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1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由2014年1月2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和污染减排,保障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设立“新区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用于支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资金额度为每年一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奖励等各类资金均在环保资金中列支。
环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新区成立“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环保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和额度,协调解决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员单位包括大兴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局、投促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京技管〔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章补贴申请和拨付第四章附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用人单位招用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推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在经开区本地化就业,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劳动力就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劳动力”)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中被征地村的劳动力。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条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可申请就业补贴。
招用的劳动力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由用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就业补贴。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从经开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事业局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初审、受理和公示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就业补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京技管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本市银行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并产生实际纳税贡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政审计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财政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资金补偿对象、准入条件、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京技管〔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的通知京技管〔2013〕98号管委会各执法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经管委会2013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29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并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委会依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是相应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并接受相应领域市级部门业务指导。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以管委会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由管委会负责人授权城管分局负责人签署。
第二章立案第三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四条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机构对立案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执法部门将其法律依据报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立案审批表应当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并准确记载案件来源、承办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了《关于促进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进一步推动该产业的发展进行了规范与支持。
下面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中明确提出将对细胞与基因治疗企业给予租金减免、财政补贴等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在该地区的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和技术创新。
2. 人才培养支持:政策中提到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科研项目开展,同时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住房、科研经费等支持和优惠条件,以提升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3. 技术创新支持:政策中明确提出将支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并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4. 市场拓展支持:政策中明确提出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细胞与基因治疗的诊疗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技术推广的支持。
5. 法律保障支持:政策中明确提出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支持和服务,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通过以上措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以促进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这将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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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在直接关系企业、居民生产生活方面拟办的实
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在直接关系企
业、居民生产生活方面拟办的实事》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职能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在直接关系企业、居民生产生活方面拟办的实事》经开发区第19次主任办公会、大兴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办实事工作,早计划、早研究、早启动,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兑现政府承诺。
特此通知。
二Ο一二年一月六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在直接关系企业、居民生产生活方面拟办的实事
1、送电影、送演出、送讲座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完成放映电影150场;周末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