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交流,中国政府推出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程序,并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使得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带动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该文档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和规范。
登记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代表机构的名称、地址、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目的。
该申请书需要由外国企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需要由相应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并且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3.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需要由相关机构颁发,证明该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并且未被注销。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则,需要详细阐述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5.委任代表的授权书由外国企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常驻代表行使必要的职权,如银行账户开立、收发文件等。
6.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需要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7.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需要具备相关工作能力,需要提交聘任或委任证书作为其工作能力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9.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必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委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申请书)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第一版)郑重承诺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代表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1.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代表机构现任及新任首席代表、代表均不存在以下情况:(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机构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本机构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变更登记申请表(备案申请表)①注:①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涉及驻在场所变更和登记证延期时填写此页)驻在场所证明注:①请在“驻在场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
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
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二联)(涉及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代表信息表(第一联)①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 责任形式
外国(地区)企业 资本(资产)
外国(地区)企业 经营范围
代表
Representative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期限
其他事项②
注:① 所列事项如涉及变更的,应完整填写变更前后的内容,不变的事项可不填写。 ② 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内填写。
第3页,共 15 页
第12页,共 15 页
代表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粘贴)
第13页,共 15 页
(代表机构联系人或公共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填写此页)
联系人信息①
姓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代表机构② 公共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敬请留意: ① 联系人负责本机构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转达工商部门对机构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
第4页,共 15 页
第5页,共 15 页
(涉及机构首席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首席代表登记表(第一联)
机构名称
姓名
国
籍
中文 英文
身份证件类型 及号码
在华居住地址 文化程度
起止年月①
性别
出生日期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来华日期
移动电话
个人简历
单
位
一寸免 冠照片 粘贴处
职
务
注:①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第6页,共 15 页
首席代表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驻在场所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批准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所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外国(地区)资本(资产)万美元国别(地区)企业情况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清税情况(国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请人声明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代表机构印章年月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机构名称照 片代表姓名职 务 国籍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 / 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 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5年的;(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 / 代表签字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驻在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批准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所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资本(资产)万美元国别(地区)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外国(地区)企业终止□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请人声明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代表机构印章年月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治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路〕名、门牌号、房号。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托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托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注:1、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治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税务,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变更登记(备案),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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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时无须填写)
来源:/ws/detail13973.html。
2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事项
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6、备案完成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
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
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清单
归档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
、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
3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和代表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董事会董事名单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表格首页的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签字人为企业有权签字人,如所在外国(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件、律师函等,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上注明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姓名的毋须再提交其它证明。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3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二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注意事项:1)第3项至第7项的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所提交材料若为外文的,应将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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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受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李四
申请日期二00╳年╳╳月╳╳日
网址:.co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zj.saic.gov.cn
现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张三(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事宜。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驻在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批准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所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资本(资产)万美元国别(地区)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外国(地区)企业终止□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请人声明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代表机构印章年月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机构名称照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片入境时间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境内居住地址代表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首席代表/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代表签字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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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说明1.申请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申请文书和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的证明文件、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的,提供驻在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的,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首席代表或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
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驻在期限变更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
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2项材料中,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改了表述)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