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检测项目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
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月10日附件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抽检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以检测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规性。
以下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
1. 抽检对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
2. 抽检范围:涉及到所有食品类别,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抽检依据: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抽检项目
和检测方法。
4. 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抽
检频次。
5. 抽检程序:包括抽样、送样、检测和结果评定等环节。
抽样时应确定样品的数量、
种类和抽样地点等。
6. 抽检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实验能力和设备的检验机
构进行抽检。
7. 抽检结果公布: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样结果、检测结果和评定结果等。
8. 抽检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以上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查询相关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审核全套检测方案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审核全套检测方案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适用于6个月至3岁婴幼儿的辅助食品,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
由于婴幼儿对食品的需求较为特殊,对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非常高。
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企业应制定全套的质量审核检测方案。
首先,对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指定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并制定一套严格的操作规程。
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针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材料,企业应进行严格的供应商管理。
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入库原材料,企业应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合格。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并落实相关标准和规范。
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配方控制,确保每个批次的产品质量稳定一致。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状况良好。
为保证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企业应进行全面的检测。
首先,对于原材料的检测,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实验室设备,对原材料进行营养成分、微生物、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指标的检测。
其次,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最后,对于成品产品,企业应进行全面的检测,包括外观、营养成分、微生物、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指标的检测。
除了检测,企业还应建立额外的风险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及时追溯到问题的原因和范围,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在质量审核方面,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在需要时,企业还应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外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 GB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 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 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 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并符合相应 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围 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发育。 低聚半乳糖低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 其单体或混合物的含量≥3 婴幼儿配方食品 聚果糖多聚果持正常的肠道功能。2、g/100 g(固态或粉状)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 糖棉子糖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1.5 g/100 mL(液态)或 品
≥1.5 g/420 kJ
聚葡萄糖 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 达到允许强化的最低值 婴幼儿配方食品 持正常的肠道功能。2、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示例——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
• 以钠为例,GB 10765规定,钠5-14mg/100kJ GB 10767规定,钠≤20mg/100kJ 2015年有13件产品涉及钠含量不合格,全部都是与包装标签 明示值不符。 比如一个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标准≤20mg/100kJ,产品 明示16mg/100kJ,实测值11mg/100kJ。 本来对于幼儿来说,钠含量摄入量越低越好,但是如果产品 明示16mg/100kJ,意味着,产品中钠含量不得低于 16×80%=12.8mg/100kJ,结合GB 10767,产品中钠含量范 围为:12.8-20mg/100kJ,实测值11,虽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但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不合格。
• 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 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6)1 食用植物油 (6)三、肉制品 (10)1 熟肉制品 (10)四、乳制品 (16)1 液体乳 (16)五、豆制品 (20)六、婴幼儿配方食品 (25)七、食用农产品 (34)1 畜禽肉及副产品 (34)2 蔬菜 (45)3 水产品 (54)4 水果类 (62)5 鲜蛋 (68)附注 (71)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71)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71)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
1.2 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009.2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
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 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婴辅细则》)。
现就落实《婴辅细则》,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婴辅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婴辅细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并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以下简称《审查通则》)配套使用,是实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
《婴辅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婴辅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婴辅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内容,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审查通则》《婴辅细则》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组织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婴辅细则》等有关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

婴幼⼉⾷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4.9⾷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4.10脲酶活性表10中规定了⼤⾖产品的脲酶活性要求,应注意表中的脚注,在测定脲酶活性时,对于液态产品的取样量应根据⼲物质含量进⾏折算,以免取样量过少带来检测误差。
5.其他主要规定了标签和包装等⽅⾯的要求,共有7个条款。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
该条款应注意:由于在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营养素标⽰⽅法是每百克产品中某种营养素的含量,⽽本标准中的营养素含量是以能量形式标⽰的,因此,在执⾏GB13432的同时,还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
5.其他对于条款5.2.1-5.2.2说明了婴⼉配⽅⾷品的特殊要求,对于婴⼉这个特殊⼈群,配⽅⾷品的使⽤直接关系到婴⼉的健康和安全,使⽤不当可能会对婴⼉的健康造成伤害,因此上述条款很重要,是保障婴⼉安全的相关条款。
(⼆)、较⼤婴⼉和幼⼉配⽅⾷品(GB10767-2010)标准共包括5个章节1.范围2.规范性引⽤⽂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原料要求,感官要求,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物限量、⾷品添加剂和⾷品强化剂、脲酶活性)5.其他(标签、使⽤说明、包装)GB10767-2010部分条款说明1.范围适⽤于较⼤婴⼉和幼⼉配⽅⾷品。
3.术语和定义较⼤婴⼉:指6-12个⽉龄的⼈。
个⼈理解:该标准的适⽤范围和GB10767-2010的适⽤范围有交叉,建议适⽤在较⼤婴⼉时套⽤此标准。
4.3必需成分主要规定了产品在即⾷状态下的能量、蛋⽩质、脂肪、维⽣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和相关要求。
其中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佐食物的出产答应条件检查。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佐食物,是指供应6—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佐食物和婴幼儿罐装辅佐食物以及6—36月龄婴幼儿及37—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物。
婴幼儿辅佐食物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物,其类别称号为:婴幼儿谷类辅佐食物,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佐食物,类别编号为3002;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婴幼儿辅佐食物出产答应申证类别、类别称号、种类明细及履行规范等见目录列表。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申证类别等目录列表不应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仅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一)质量管理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形成自查报告。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厂的放行责任。
2.食品安全风险管理(1)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研究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建立风险收集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处理办法,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保留处理过程记录。
4.产品追溯与召回(1)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惩违法违规,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惩违法违规,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指导全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
原则上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第四条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序号 1 2 3
基本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
生产设备
原料清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粉 碎设备、磨浆设备、酶解设备 (若有此工艺)等
配料混合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
成型
滚筒干燥设备、挤压膨化设备、 喷雾干燥设备、烘烤设备、粉碎 或压延设备等
4
混合(若有此工 艺)
预混设备、混合设备
全自动包装设备(面条类为计量
5
包装
• 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 、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离。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 和工作鞋。
•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具备空气处理系统。清洁作业区的空 气处理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 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同时应保持干燥,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 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护措施。
包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 计量和校正系统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 ≥2mm金属
•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 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 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经验证,调整配方、产品工艺流 程及关键设备时,应进行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验证,保 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 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 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成型、杀菌等,对其形成 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
颗粒状罐装食
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
品是指含有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
儿鱼泥、其他)
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 《食品安全国家标 5mm 以下的碎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 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 准婴幼儿罐装辅助 块 , 颗 粒 大 小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赣市监局食生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媒体高度敏感,中央高度关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产品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省局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做好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适时开展好体系检查,市县局积极配合;设区市级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飞行检查,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要严格对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各类检查、虚假篡改生产检验记录和人员信息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县级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好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膳食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

特殊膳食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风险隐患因素①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限量超标;②污染物:铅、无机砷等污染物限量超标;农药残留超标。
③质量指标:能量、蛋白质、脂肪、钙、钠等含量不合格。
(2)原因分析①原料采购标准不高、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②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格。
(3)防控措施①针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制定高于普通食品原料的采购标准、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结合企业原料特性开展快速检测;②严格落实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风险隐患因素①污染物:铅、无机砷、总汞等污染物限量超标;②微生物:商业无菌不合格。
③农药残留超标:啶虫脒、多菌灵、嘧霉胺、嘧菌环胺、氟吡菌酰胺、多杀菌素A等农药残留超标。
(2)原因分析①原料采购标准不高、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②生产过程灭菌工序控制不严格;③贮运环节控制不严格。
(3)防控措施①针对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制定高于普通食品原料的采购标准、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结合企业原料特性开展快速检测;②严格落实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保证灭菌工序执行到位;③加强贮运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贮运管理要求。
3.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1)风险隐患因素①质量指标:铁、锌等含量不合格;②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超标。
(2)原因分析①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格;②贮运环节控制不严格。
(3)防控措施①严格落实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保证灭菌工序执行到位;②加强贮运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贮运管理要求。
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细则6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原料精选→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酶解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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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范围包括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1.2 产品种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1.2.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4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41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413.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 541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41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GB 541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GB 541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GB 54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GB 5413.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 541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GB 5413.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 5413.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GB 5413.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B 541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T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脲酶的定性检验GB 5413.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B 107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产品不小于300g时,抽样数量为7个最小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小于300g的,抽样数量为不少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2kg。
其中1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尽量不抽取或少抽取同一包装含不同口味的产品,若抽取此类产品,则需按照口味种类扩大采样量,每种口味作为不同的产品进行检测。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抽取样品量与在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量相同。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
1.5 检验要求1.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30-1。
表3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 能量GB 10769 GB 107692 蛋白质GB 10769 GB 5009.53 脂肪GB 10769 GB 5413.34 亚油酸a GB 10769 GB 5413.27 5月桂酸占总脂肪的比值aGB 10769 GB 5413.27 6肉豆蔻酸占总脂肪的比值aGB 10769 GB 5413.27 7 维生素A GB 10769 GB 5413.9号检验项目准检测方法8 维生素D GB 10769 GB 5413.99 维生素B1GB 10769 GB 5413.1110 钙GB 10769 GB 5413.2111 铁GB 10769 GB 5413.2112 锌GB 10769 GB 5413.2113 钠GB 10769 GB 5413.2114 维生素E b GB 10769 GB 5413.915 维生素B2b GB 10769 GB 5413.1216 维生素B6b GB 10769 GB 5413.1317 维生素B12b GB 10769 GB 5413.1418 烟酸b GB 10769 GB 5413.1519 叶酸b GB 10769 GB 5413.1620 泛酸b GB 10769 GB 5413.1721 维生素C b GB 10769 GB 5413.1822 生物素b GB 10769 GB 5413.19号检验项目准检测方法23 磷b GB 10769 GB 5413.2224 碘b GB 10769 GB 5413.2325 钾b GB 10769 GB 5413.2126 水分c GB 10769 GB 5009.327 不溶性膳食纤维GB 10769 GB 5413.628 黄曲霉毒素B1GB 10769 GB/T 1897929 铅GB 10769 GB 5009.1230 无机砷GB 10769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31 锡GB 2762 GB 5009.1632 硝酸盐d GB 10769 GB 5009.3333 亚硝酸盐e GB 10769 GB 5009.3334 脲酶活性f GB 10769 GB/T 5413.3135 菌落总数g GB 10769 GB 4789.2号检验项目准检测方法36 大肠菌群GB 10769GB 4789.3平板计数法37 沙门氏菌GB 10769 GB 4789.4 注:a. 亚油酸、月桂酸占总脂肪的比值、肉豆蔻酸占总脂肪的比值,如果产品是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且脂肪含量大于等于0.8g/100 kJ时,应检测上述项目。
b. 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磷、碘、钾等项,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一种或多种成分含量时,应检测其添加或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
c. 水分指标不包括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d.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e.不适用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f.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大豆成分是指大豆、大豆粉、大豆蛋白粉等含大豆蛋白质的成分。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g. 不适用于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添加活性菌种的产品[产品中活性益生菌的活菌数应≥106CFU/g (mL)]。
1.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1.5.2.1对无机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采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开始采用GB 5009.11-2014检测。
1.5.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6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