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
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承兑注意事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现货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一、承兑汇票的范围买方交易商提交的承兑汇票应该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除上述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标准交收结算方式。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承兑汇票的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承兑汇票书写规范要求2.1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2.2 背书要求2.2.1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2.2.2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盖章(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
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2.2.3名称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2.2.4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
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2.2.5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2.3 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4 面额及期限: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
承兑期限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种形式。
2.5 承兑汇票填写2.5.1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2.5.2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
渤海商品交易所介绍
有什么优势? 有什么优势?
1.1 政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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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创新的交易方式
1。渤海商品交易所的 五大优势? 五大优势?
1.3 安全便捷的结算方式 1.4 多层次的市场服务方式 1.5 品种齐全的上市品种
√
客户
2.现货连续交易与其它交易方式 2.现货连续交易与其它交易方式 有什么不同? 有什么不同?
2.1 与期货交易的比较 2.2 与股票交易的比较
渤海商品交易所 为您开启了一扇投资商品的大门, 为您开启了一扇投资商品的大门, 参与渤商所,您离财富更近一点! 参与渤商所,您离财富更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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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实现双向交易
可以做多, 可以做多,牛市做多赢利 可以做空, 可以做空,熊市做空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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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提供24小时覆盖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电子交易服务 提供24小时覆盖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电子交易服务
交易时段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同步, 交易时段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同步,行情对接
为投资者有效规避境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提供了条 件 满足跨时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需求
期货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资金 持仓转让限制 交割日期 持仓时间
多空双向 20%保证金 20%保证金 T+0 每日交割 长期
多空双向 5%-15%保证金 5%-15%保证金 T+0 每月合约到期日交割 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或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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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货连续交易与股票交易方式的比较
现货连续交易
股票交易
交易方向 交易资金 持仓转让限制 交易标的 持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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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金入门须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白银篇)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白银篇)(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五章清算................................................................. 第六章交割................................................................. 第七章代理业务.............................................................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仓储相关费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仓储相关费用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仓储费库房 11元/吨·天存货凭证注册费库房 20元/吨
过户费库房 20元/吨
进库费用自送 90元/吨
出库费用自提周一至周五的8点至16点 90 元/吨;
周一至周五的16点以后及国定节假日
加收20元/小时。
其它费用:铁皮打包费 20 元/只。
塑料托盘费160 元/只。
木托盘费 150 元/只。
装卸人工费 30 元/吨。
薄膜费 5 元/只
备注:进出库货物不足0.5吨,按0.5吨收取进出库费,超过0.5吨不足1吨的
按1吨收取进出库费,以此类推。
渤海商品交易所将根据现货市场情况调整仓储费用,并另行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说明:1.原油合约质量标准:重度(API):≥27;硫含量(m%):≤1.50;酸值(mg KOH/g):≤1.9;镍含量(PPM):≤25;钒含量(PPM):≤20;残碳(m%):≤5;水含量(V/V,%)≤0.5。
2.焦炭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灰分A 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CRI /%:≤26;反应后强度CSR/%:≥62;挥发份Vdaf/%:≤1.5;水分含量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替代品:灰分A 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CRI /%:≤35;反应后强度CSR/%:≥55;挥发份Vdaf/%:≤1.8;水分含量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3. 热轧卷板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5.75mm的热轧卷板。
替代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8mm、5.7mm、5.6mm、5.5mm、4.75mm、4.5mm、3.75mm、3.5mm的热轧卷板。
4. 螺纹钢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合约规格表说明:1. 动力煤合约质量标准:标准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 Kcal/kg;全硫分St,ad:不高于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不低于23%并且不高于35%;全水分Mt:不高于13%;灰熔点ST:不低于1250℃替代品:发热量不低于4800 Kcal/kg,硫分大于1%小于1.5%,水分大于13%。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2—02-24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订货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第五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第八条交易所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第十二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天津贵金属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交易资金监管
由天交所指定银行进行三方存管
白银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 交易代码 交易单位 白银 AG9999 现货白银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变动价位 交易时间
元/千克 (人民币报价)
1元/千克 北京时间每周一早上08:00至周六凌晨04:00不间断交易 (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结算时间
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82651000g2842400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平仓价合约单位手数82651000g22951000g28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2持仓天数2651000g22持仓天数2021321么么么么方面sds绝对是假的产品优势对比比较项目交易时间交易模式杠杆比例交易佣金买卖差价交易单位涨跌幅度24小时t0双向125倍单边8结算价的万分之八1000克手不限制现货白银24小时t0双向125倍单边810元千克15千克手不限制纸黄金24小时t0单向没有杠杆不收佣金10克起交易不限制黄金td10小时t0双向10倍约19没有差价1000克手7黄金期货小时t0双向定时交割最高15倍约2没有差价1000克手5黄金股票小时t1单向没有杠杆约20没有差价100股手5到10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到天通金及现货白银的投资优势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产品对比表来与其它产品进行比较具体内容如下
天交所交易业务及特点
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黄 金、白银价格及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 货黄金、白银的人民币每克买价及卖价。
1 2
全国唯一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4 5 6 7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2.5倍)的金融衍生品
4.获取交易帐号
10.进行正式交易
天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商品交收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挂牌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成交后,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第四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分别持有同一挂牌销售商品的电子采购合同和电子销售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拥有的该挂牌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第七条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1:30 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将在当日 15:30 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第1页共3页协议交收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控制结算风险;(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 办理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受天津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连续现货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割时间、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小交割单位(最少交割数量)、最低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方式、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及附件。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每日涨跌幅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铅锭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铅锭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铅锭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易商订立铅锭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铅锭商品的净价。
铅锭商品的净价是指铅锭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铅锭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铅锭商品净价=铅锭含增值税价格÷(1+铅锭增值税税率)第五条交易商订立铅锭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铅锭订货保证金比例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铅锭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铅锭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1322057877 手续费最低提供软件下载交易指导技术分析第六条结算价是指铅锭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铅锭不含增值税结算价=铅锭含增值税结算价÷(1+铅锭增值税税率)应交纳订货保证金=铅锭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铅锭订货保证金比例第七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铅锭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订货盈亏=Σ[(铅锭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铅锭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铅锭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第八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原酒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原酒(崃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原酒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原酒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原酒企业。
第四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由原酒指定交收厂库签发、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原酒企业生产或保管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的一定数量的原酒有效凭证。
第五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厂库提取。
第六条申报原酒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白酒产品经营资质和白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资质的且持有有效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企业法人。
持有原酒(崃岭)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其卖出申报的货物数量不得超过存货凭证记载的货物数量。
具有白酒产品经营资质和白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交易商可以办理转存。
第二章原酒(崃岭)的交收流程第七条原酒(崃岭)的现货交收流程原酒(崃岭)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非交收日,可进行交收申报。
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4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4、D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1.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原酒(崃岭)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白银行业实体经济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白银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白银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白银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白银生产企业。
第五条白银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白银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合同规定的白银商品的注册商标。
白银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定交收品牌》。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银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申报白银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白银生产、经营和消费相关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第二章白银的入库第九条白银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白银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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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白银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白银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白银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易商订立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白银商品的净价。
白银商品的净价是指白银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白银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白银商品净价=白银含增值税价格÷(1+白银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交易商订立白银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白银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白银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白银含增值税结算价÷(1+白银增值税税率)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白银订货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白银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白银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白银的含增值税结算价。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白银交收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第十条白银商品延期交收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白银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白银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白银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一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支付货款。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白银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白银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