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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事权财权逐步下放,各级政府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性,关注地域范围内全部单位发展的统计信息。

特别是建立分税管理的新财政体制后,这种需求更为迫切。

另一方面,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分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转为经济实体后,将不再承担政府统计职能,原有“以条为主”的调查途径将逐步予以取消。

因此,目前我市实行的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统计工作难以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在地统计。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1、坚持地域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

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则。

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社会共享信息化。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1、实施对象: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苏统[2012]70号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苏统[2012]70号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
(苏统〔2012〕70号)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
按照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苏统字〔2012〕71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全国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国统办字〔2011〕97号)和有关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全市统计联网直报用户登录系统时,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安全认证,以保护企业上报数据的安全。

为做好直报企业身份认证证书的发放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于2012年6月27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用户的证书发放和培训工作。

二、自2012年6月27日起,企业用户在使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数据时选择“使用证书”登录。

自2012年7月27日起,联网直报企业必须持有证书才能登陆联网直报系统。

三、各地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培训辖区内的联网直报企业进行身份认证证书的下载、安装和使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苏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制订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认真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实质,切实提高对《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具体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
,
15 5 0
95 0 万 2 1 叱 林业 生 产 建设 和 绿化工作取得 新 的 成 效
.
.
19 9 5

,
6 第一产 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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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 产 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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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省造林 面 积 达 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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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亩 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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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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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运 行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 题是
,
认真 贯 彻 中央关 于

油 莱籽
8 5
抓住机遇


扩大 开 放
,
促 进发展



.
附 烤
一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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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加强 和 改善宏观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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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一 27 一 12 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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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经 济继续 在较 高位 上 稳步 增 长
城 乡人 民生 活 水 初步 统
,
黄红 麻 水 蚕 茶 叶 果 盆

有 关农业 经济政 策 全 面丰 收
。 。 ,
农 林牧渔业
,
猪 牛羊 肉 落实 牛 扔
2
2 17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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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各地 重 视并 强 化对 农业 生 产 的领 导 积极 增 加 农 业 投 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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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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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苏科条[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苏科条[2007]178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支撑。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我省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业工作机制,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完善我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我省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知名服务品牌,为“十一五”期间实现我省科技服务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要求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具体包括:(一)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企业性研发机构等。

(二)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推广机构等。

(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测试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与科技招投标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相关机构及担保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科技培训机构等。

(四)其他相关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技术监督机构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苏政发[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十分重要,非常关键,尤为紧迫。

(一)统计调查任务更重。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统计单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任务艰巨而繁重。

创新统计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增强统计队伍力量,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现代化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信息需求更广。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党委和政府掌握发展动态、了解社情民意、实施科学决策及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和投资消费的必需指南。

统计信息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统计服务要求更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

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统计局局长徐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统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统计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计数据不仅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企业家投资兴业、消费者理财消费的重要依据。

1989年12月出台的《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在明确统计机构职责、规范和引导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推动我省统计工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需要。

统计法于1995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和调查对象保护制度,完善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和报告的法律机制,赋予了统计机构行政处罚权,并明确了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

《管理条例》实施20多年来,除1997年针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未作过其他修改。

由于制定时间比较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局限,《管理条例》多数内容已显陈旧,且与统计法的规定不符,需要重新予以规定。

另外,统计法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关系的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统计工作发展变化的需要。

当前,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苏科条[2006]36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科条[2006]36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支撑点。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科技服务业实现更快更大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各市科技局要按统一规划、科学分类、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科学合理、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特点与发展需要的统计工作体系。

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报送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时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统计内容与方法。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列为科技服务业统计对象。

具体包括部、省、市属各类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生产力促进、科技文献、科技孵化、技术市场、科技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

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统计工作。

科技服务业统计指标主要包括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

主要内容为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详见附件1)。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正文:----------------------------------------------------------------------------------------------------------------------------------------------------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2月28日)2001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起始之年。

在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缓的情况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快发展主题,突出结构调整主线,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努力改善人民生活,全省经济继续在较高平台上较快增长,社会事业取得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综合全省经济稳定增长。

初步统计,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9514.6亿元,比上年增长10.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9 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88.4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4913.7亿元,增长11.1%;第三产业增加值3512.5亿元,增长10.7%。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2925元,比上年增长9.1%。

扩大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增强。

全省投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92%,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

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由上年的12.0∶51.7∶36.3调整为11.4:51.7:36.9。

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个体经济增长较快,私营个体经济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达20%以上。

对苏南、苏中和苏北三个区域实行更加有效的分类指导。

乡镇村撤并力度加大,南京等六个省辖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顺利实施,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大做强中心城市、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

全省城市化水平达42.6%,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市场物价平稳运行。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正文:----------------------------------------------------------------------------------------------------------------------------------------------------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01年)2000年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积极扩大需求,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经济出现了走向良性循环的重要转机,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社会事业取得新成就,基本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调控目标。

一、综合全省经济增长加快,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

初步统计,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8584.7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增幅提高0.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6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28.0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4439.0亿元,增长11.6 %;第三产业增加值3117.7亿元,增长11.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1700元,比上年增长 9.0%。

按现行汇率折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400美元。

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长,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三年目标基本实现。

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教育、信息等增长较快。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构成比例,由上年的 13.0∶50.9∶36.1调整为12.0:51.7:36.3。

扩大内需政策取得显著成效,对外开放迈出新的步伐。

千方百计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同时努力增加出口,三大需求全面回升,增强了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全省投资、消费、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44.0%、46.7%和9.3%。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02年2月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02年2月
燃 科 、 力 购 进 价 格 下 降 0 5% 。 业 生 动 . 依 产 资 料 价 格 下 降 3. % 。 2 劳 动 就 业 工 作 继 续 加 强 。 年 来 全 省城 镇 从 业 人 员 8 1 8 7万 人 ,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l 万 人 : 其 中 在 岗 职 工 67. 08 2 4 万 人 . 减 少 4 9万 人 。 全 省 私 营 个 体 5. 从 业 人 员 5 2 3万 人 。 增 加 7 万 9. 62 人 ; 其 中 农 村 私 营 个 体 从 业 人 员 39. 5 5 万 人 .增 加 2 1 2万 人 。 多 渠 道 扩 大 就 业 , 促 进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 年 末 全 省 蹈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8 4万 人 . 占 国 . 有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的 3 8 。 通 过 多 种 途 .% 径 使 1 0 4万 下 岗 职 工 实 现 了 再 就 业

统 / 卜
鲜 菜 F 降 4.% ; 烟 酒 及 用 品 类 下 降 9 0 7 ; 衣 着 类 下 降 2. % ; 家 庭 设 备 % 3 用 品 及 服 务 类 下 降 2.% ; 医 疗 保 健 及 4
千 公 顷 和 3 0千 公 埂 ; 棉 花 总 产 量 0. 45 1万 吨 .增 长 4 4 ; 油 料 总 产 量 1. 6.% 2 3 2万 吨 . 增 长 3.% . 其 中 油 菜 籽 3 4 1 5. 4 8万 吨 、 花 生 8 0万 吨 。 分 别 增 4.
千 公 顷 。 大 宗 农 作 物 品 质 提 高 . 物 中 , 蚕 茧 总 产 景 1. 1 5万 吨 . 增 长 2 1 ; 茶 叶 12 7. % .
万 吨 , 下 降 4. ; 水 果 1 5万 吨 ,增 4 8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1997年2月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第一年。

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实施三大战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增长格局,物价涨幅明显回落,城乡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基本实现了为“九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总体要求。

初步统计,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6057亿元,比上年增长12.2%。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75亿元,增长7%;第二产业增加值3094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988亿元,增长14.9%。

三次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第一产业16.1%,第二产业51.1%,第三产业32.8%。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农业基础地位尚待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效益不够理想,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比较困难。

一、农林牧渔业种植业生产获得丰收,对稳定经济、保障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年完成种植业增加值603亿元,比上年增长6%。

主要农产品产量中,粮食单产、总产双超历史,棉花在播种面积减少的情况下仍实现计划目标,油料总产为历史上第二个丰收年,其他农产品有增有减。

主要农产品产量如下:1996年比上年增(%)粮 食36万吨5谷 物3301.1万吨6.2豆 类79.4万吨-10.0薯 类95.9万吨6.3棉 花53.7万吨- 4.3油 料147.5万吨-7.5其中:油菜籽106.3万吨- 2.9甜 菜 2.3万吨318.2烤 烟0.3万吨14.5黄红麻0.3万吨-27.0蚕 茧9.2万吨-50.5茶 叶 1.1万吨3.5水 果123.3万吨21.6 林业生产建设和绿化工作在完善中提高。

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1.6千公顷,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林产品产量有所增加。

畜牧业稳定发展,肉、禽、蛋、奶等畜产品产量均有不同程度增长。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督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提供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构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情况。

第四条省统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督察计划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教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评〔2013〕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统计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导向、激励和监测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5号),我们制定了《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教育厅教育评估院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周明。

附件: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统计局2013年12月27日附件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统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5号),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

为切实做好监测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的重要意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监测、以评促建。

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省、市、县三级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进行相应监测、评估和发布,让全社会了解、参与和监督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和《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中均设立了“现代教育发展水平”指标,明确“以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综合得分作为现代教育发展水平的指标值”,也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提出了要求。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统[2012]7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统计局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
(苏统〔2012〕70号)
各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办:
按照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启用身份认证的通知》(苏统字〔2012〕71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全国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国统办字〔2011〕97号)和有关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全市统计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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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通知

扬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通知

扬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扬政统〔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扬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通知扬政统〔2018〕66号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治统工作,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市统计局制定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统计局2018年9月30日编号:县级六位地区码+年度+四位序号码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相关规定,你单位为法定统计调查对象。

为保证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向你单位告知相关统计法律事务如下: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1、做好统计基础工作的法律义务(1)依法及时与所在地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3)依法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4)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依法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1)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2)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2)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1、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2、拒绝非法统计调查的权利;3、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的权利;4、查询、获取政府公共统计数据的权利;5、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江苏省统计局、省统计学会关于开展2007年投入产出应用分析课题研究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省统计学会关于开展2007年投入产出应用分析课题研究的通知

江苏省统计局、省统计学会关于开展2007年投入产出应用分析课题研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学会•【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苏统[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统计局、省统计学会关于开展2007年投入产出应用分析课题研究的通知(苏统〔2010〕8号)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省辖市统计局:为深入、全面、系统地开发利用好投入产出调查数据资料,扩大投入产出核算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投入产出数据在宏观经济分析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以课题招标的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投入产出调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招标单位和职能: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学会为本次课题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省投入产出课题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招标方案的制定、课题筛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中标课题的指导及评审工作。

二、招标范围: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省辖市统计局。

三、申报程序:投标单位需首先了解《江苏省2007年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招标工作方案》(详见附件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指定题目或自拟题目,指定题目可参照“课题指南”(详见附件二);填写《江苏省2007年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申请书》(详见附件三),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各一份,于3月15日前提交江苏省统计学会,逾期申报无效。

四、课题确定及经费资助: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课题投标单位的申请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匿名评审,选出5个重点课题和5个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资助的研究经费为1.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的研究经费为1.0万。

2010年3月31日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拨付部分研究经费。

五、完成时间:课题负责人于2010年8月底前向江苏省统计学会提交课题正式研究成果。

六、评审和奖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评审,2010年9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并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5号2007年11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力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精神,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改革国家统计局原直属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管理体制,组建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统计数据,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和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国家调查队做好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关于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各级调查队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协助安排解决新组建调查队的办公用房紧张等问题,各级调查队受地方委托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国家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国家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统字[201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
库人员的通知》的通知
(苏统字〔2017〕5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补充调整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的通知》(国统办政法函〔2017〕4号),决定补充调整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入库人员。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各设区市统计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认真填写《统计执法骨干人员推荐表》,并于2017年1月17日下班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李振华,电话:025— 85796055。

附件:统计执法骨干人员推荐表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统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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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有本裁量基准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一)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一)年内发生1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一)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10%以上30 %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3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的:(一)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一)阻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一)转移、隐匿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一)不如实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同期有本裁量基准所列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罚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词的涵义:
(一)“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二)“违法数额”是指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具体数额,即应报数额与报送数额的差额。

(三)“年”是指公历年度。

(四)“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裁量基准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本裁量基准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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