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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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
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或自行修改。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
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