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 报备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
(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业历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控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控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确定。
第十条【分级标准】风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风险源分级标准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评价。
具体的风险事件概率可采用专家打分、历史事件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历史同类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控(四)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管理机制】(五)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环境】第十三条【辨识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重大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为有效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的整治力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8.5.3条规定,针对本公司现状,特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1、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在各自工作岗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将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安全部对历次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整理建档,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排查出的隐患情况。
2、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所有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3、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向运管局及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有关部室制订隐患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尽快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对于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1、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值班领导、当班当事人、安全督察组成员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全面责任。
4、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经理报告。
由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报告。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安全已定方案迅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工作。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一些情况进行分析等,以利于救援机构完善现场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3)实施发布通报,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公司系统内进行示警。
6、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安全隐患发生后,发现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公司安全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如实逐级上报。
7、遇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停止作业,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援过程中的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8、若情况紧急现场无法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尽快向领导汇报,隐瞒造成事故的将承担其他责任。
9、若查出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一律开除,并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上级机关处理。
10、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限、定效果、定措施的“五定”原则,逐条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时间、标准和措施,报运管所审批后组织实施。
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罚款。
交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导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等闭环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 号)3 组织机构及职责3.1 组织机构和人员——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详见相关文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
——应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安全顾问或购买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3.2 职责3.2.1 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与责任;——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2 分管负责人职责——组织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并督促运行;——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3 各职能部门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的落实;——明确本部门各班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班组、岗位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掌握本部门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如实记录,及时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负责组织一般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验证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3.2.4 各班组、岗位职责——各班组、岗位从业人员应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各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各岗位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隐患排查,并依法履行隐患排查中的报告和整改义务;——各班组、岗位人员应参加教育培训,掌握职责范围内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应制定规范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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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篇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是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五到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及X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强化安全风险管控,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X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X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体系”建设),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化、清单化、标准化,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先行、分级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双重预防体系的总体要求,采用最简单、最直观的方式,查找和辨识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和危险源,逐一采取可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真正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
X年7月底前,交通运输系统重点企业建成较为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X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企业层面1、排查风险点。
各企业围绕原辅材料、设备设施、生产工艺、人员行为、场所环境、安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辨识每个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确定风险类别,建立风险点和危险源辨识清单。
2、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清单以及数据库,绘制公司级、车间(部门、班组、线路、航线)“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重大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隐患报备制度
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建立长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层
层落实,各部门负责的原则。
2、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健全重特大事故隐
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投入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到位。
3、凡涉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安全隐患均纳入排查范围。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纳入档案管理,一般事故安
全隐患台账自行保管,以备查验;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台账上报公司。
5、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台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
,落实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处置有效,减少危害。
6、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定期组织开展重特大事
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7、定期对公司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岗位操作技能、职业道
德教育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8、定期对公司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设备(车辆)、工(机)
具,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鉴定。
9、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立即排除
;难以立即排除的,应立即组织论证,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
10、积极配合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被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在规定的期限治理完毕。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安监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平安交通的重要途径。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是着力解决制约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是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是减轻风险损害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源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结果,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系列活动。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可靠的资源保障和科学的技术支撑。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有效融合。
全面谋划,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标准。
--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创新驱动,建立完善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有效。
--依靠科技、注重实效。
攻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关键技术,解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
根据行业特点,对高风险领域要优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行业全覆盖。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分类分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
(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所拓宽)第七条【分类】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分级】风险源等级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内的各类单位和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客运公司、货运公司、机场、码头、车辆驾驶员等。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安全为重点、预防为主导、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从事故后处理向事故前预防转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对交通工具、道路设施、人员操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有效治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工作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隐患排查工作第七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交通工具、道路设施、人员操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隐患排查工作的技能和意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档案,对排查工作进行记录并进行可追溯。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发现和报告隐患的人员给予奖励,对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第三章隐患治理工作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1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____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责任单位报告的;(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五)社会____并经查实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2(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及制度解读ppt课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及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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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说明
关于有关工作责任的界定。
第二,《办法》在不改变法定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 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和风险
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工作措施;属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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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及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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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
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
➢当前工作几个具体建议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及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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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依据
1.1 现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持续加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增大: 交通运输总量巨大;基础设施继续增长; 交通工具动态 特性;非传统安全压力越来越大;新业态的快速迭代;
背景及依据
2013-2016年较大以上等级交通运输安全年生产事故情况
标 化”“闭环化”动态可追溯管理,推动安
全生产工作向“系统化、规范化、精准化
”转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管
理部门安全监管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
制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及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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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总体思路
制度体系
制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主 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 要 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明确相关责任、 任 分类分级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履责要 务 求以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和责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为加强公司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有关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公司安全科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安全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规定,组织开展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工作。
(三)由安全科组织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一次辨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要求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1.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2.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3.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4.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三、辨识、评估与控制(一)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速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1.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2.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营运车辆、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3.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二)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每年一次,专项辨识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
(三)风险辨识后形成风险清单,根据公司风险评估规定,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
关于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
关于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围绕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创新引领和改革驱动,以“平安交通”建设为统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风险预控、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加快构建科学规范、严实高效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在公路、水路运输和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基本建立交通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形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实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清单化”“信息化”“闭环化”动态可追溯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原则明确责任,完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标准和工作措施,指导管辖范围内相关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执法和重大风险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抽查责任。
建立管理部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监督和抽查机制,将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将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和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率先推进,分批分步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指南与规程,逐步覆盖行业各领域。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管控作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科学规范,严实有效。
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工作责定、标准定义、程序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分领域制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风险源标准和有关工作规范,指导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1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
每个专业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等工作,落实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和厅直有关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风险按照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铁路运输风险和其他风险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A,用红色标识。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B,用橙色标识。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C,用黄色标识。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记录符号为D,用蓝色标识。
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排查报备制度范本
风险排查报备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预防和减少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风险排查报备制度。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全面排查、及时报告、协同应对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的风险排查报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环保、食品和药品、信息安全等各个领域。
三、风险排查内容1. 安全生产: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生产环境等进行全面排查。
2. 环境保护:对企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污染因素进行排查。
3. 消防安全:对企业的火灾隐患、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消防安全管理等进行排查。
4. 食品安全:对企业的食品原料、生产工艺、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排查。
5. 信息安全: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数据保护、网络攻击防范等进行排查。
6. 公共卫生:对企业疫情防控、员工健康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等进行排查。
7.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对企业各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排查。
四、风险排查流程1. 企业应建立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周期、排查责任人等。
2. 企业应定期组织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记录并分析原因。
3. 企业应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
4.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报备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5.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备信息,对风险隐患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风险排查报备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排查报备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排查意识和能力。
3. 企业应确保风险排查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风险排查报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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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
报备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管理与控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港口码头及罐(储)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领域重大风险源报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以下简称:重大风险源)报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直属海事、救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风险源报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重大风险源直接管理单位(企业或管理机构)是报备主体。
第五条重大风险源指依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通过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确定,等级为重大的风险源。
第六条重大风险源报备应坚持定期报备、动态更新、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备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监测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环境信息、评估报告,直接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监测信息包括主要风险因素、监测方式及主要监测数据。
(三)管控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事件影响范围及后果,历史发生的事件情况和管控措施等信息。
(四)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将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导致的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持续改进措施等。
(六)填报及审核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企业、有重大风险源的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重大风险
源报备或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重大风险源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重大风险源及其动态信息应由直接管理单位向上一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逐级审核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报备要求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源报备采取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重大风险源定期报备采取月度和年度报备,月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次月5日,年度总结报备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源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四条重大风险源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四)满足预警条件,发布预警的。
第十五条重大风险源主要风险因素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第十六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或审核。
第十七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当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下级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备。
第二十条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