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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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5:阿忿违信
大理少卿缺,太宗曰:“大理,人命所系;胄清直,其人哉。”即日命胄。……时选者盛集,有诡资荫冒牒取调④者,诏许自首;不首,罪当死。俄有诈得者,狱具,胄以法当流。帝曰:“朕诏不首者死,而今当流,是示天下不以信,卿卖狱耶?”胄曰:“陛下登杀之,
奈何?”胄曰:“法者,布大信于人,言乃一时喜怒所发。陛下以一朝忿将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于法,此忍小忿,存大信也。若阿忿违信,臣为陛下惜之。”帝大感悟,从其言。
——《新唐书·戴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