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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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弗用命,戮于社。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其些之谓乎!”

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内容如上《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叔向认为先祖不公布法律是因为害怕人民争讼。平民一旦知道法律的内容,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希望能够侥幸得到支持。古代周文王执政,从来没有成文的法律,却四方威服;现今平民知道了法律,必然抛弃礼仪而倾向对很小的事情也进行诉讼,这样会使社会秩序紊乱。基于此,叔向认为郑国迟早要灭亡,正所谓“国将亡,必多制”。显然,叔向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出的议论。

《史记。李斯特传》记载:“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分析:这是秦朝统一天下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的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本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统一后,以此为指导,达到思想文化的统一。李斯等认为,古代天下纷争,而思想也不能统一,人们经常以古非今,以假乱真。人们以私学来否定官方的理论。但现在国家统一了,万事都要有统一的法度。但是私学必然会影响到皇帝的统治。所以建议将文学类书籍如《诗经》、《尚书》及有关诸子百家言论的书全部销毁,只留下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且只能以官吏为师。发布命令后期满三十日没有执行的,黥为城旦。通过这种行为,秦朝实现了其在文化思想方面的专制。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甲父乙……甲非律所殴父也,不当坐。”

分析:“春秋决狱”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即根据儒家言论,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解释法律、审理案子。其方法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动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春秋决狱以董仲舒最为著名。以上子伤父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甲的父亲乙,因为言语不合与丙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于是用杖还击,结果误伤父亲乙,问对于甲当如何论处?有人说甲殴伤父亲,应当枭首。但是董仲舒认为,父亲和儿子本是至亲,儿子听到父亲与人打架,必然要进行救助,并非真要伤害父亲。按照春秋大义,例如一人名叫许止,为了救治父亲的伤病,给父亲喂药,却导致父亲死亡,但是根据其本意,就不应杀他,而是将其赦免。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的“殴父”,所以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魏书。刑法志》记载:时司州表……实足诫彼以氓庶,肃是刑章。……诏从之。

分析:“留养”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为了体恤年老尊长,从而对犯罪人实行一定宽恕的制度。本案中,州判认为河东郡民李怜生因投毒被判死刑,但其母亲称自己年迈,无近亲,所以请求留养。但是在还没有判决的时候,李母死亡,州判决服丧三年后执行死刑。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认为判决正确,但是主簿李炀认为,这个判决不合法津规定。因为投毒是很严重的罪行,不能宽恕,让他进行丧葬已经很仁慈了。为了显示法律威慑作用,必须依法处斩,将妻子流放。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六年九月,富平县人……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分析:这是唐朝关于复仇杀人如何断案的一个典型案例。唐朝的时候,由于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法律指导,所以经常对一些符合伦常但违法的行为予以宽恕。本案中,富平县人梁悦,为复仇,杀仇人后,投案自首。皇帝下敕说,这种行为“发于天性”,“视死如归”,并且投案自首,所以法外施恩,免于死罪,杖一百,发配循州。

《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广州都督仁弘尝率……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分析:这是唐朝有关封建官僚减免刑罚的规定。唐朝法律中曾规定“八议”,其中的一项为“议功”。本案中,广州都督仁弘曾经常领乡兵二千助高祖起义,封为长沙郡公。但是他私自与豪酋交通,贪污受贿,压迫臣僚。等到退休的时候,贪赃甚多。被人告发后,应当判死罪。但是皇帝因为他有功,所以免于死罪。房玄龄等人说,宽赦仁弘是因为他有功,是合适的。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一则案例:“拖照案牍……王有成决竹篦二十。

分析:这是一起关于儿子不孝奉父母,使得父母依栖女婿,从而引起的遗产纠纷。王有成之父王万孙不孝,不奉养老父老母,使得双亲依栖在女婿家中。当老父老母死后,留下一些财产,按照遗嘱,财产留给女婿,于是王有成和其父王万孙就到官府上告,与婿争夺遗产。审理此案的官员认为:不奉养父母有悖于天理人性,王有成和王万孙应该痛心疾首、无颜立足才对,万不该起争夺遗产之心。况且死去的父母留下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办理。但父子两个反而为些遗产进行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诉讼,真是不知悔改。所以审理此案的官员判决:王有成决篦二十。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分析:在明朝,朱元璋曾颁布《大诰》。而且,明朝实行“重典治吏“,规定平民可以手执《大诰》直接进京告官。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事件。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人,手执《大诰》进京状告本县首领马兵杨凤春等官吏迫害平民。到经淳化镇时,巡检何添观阻扰刁难,并致使马兵马德旺向郭玄二等索要钱财。事情闹大,最后官府判决:马德旺被枭首示众,何添观处以断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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