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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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部分楚国茆门之法案例
1、内容: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
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勿复过。
2、分析
楚庄王制定有《茅门法》,法律规定:“各位大臣、贵族和各位公子进入朝廷时,如果他们的马蹄踩到了屋檐下,负责执行此法的官吏廷理就要砍断他的车辕,杀掉驾车的人。”就在这时,太子在进入朝廷的时候,他的马就踩到了屋檐下,廷理根据《茅门法》就砍断了他们的车辕,杀掉了为他驾车的人。太子非常生气,就进去哭着向楚庄王告状:“你要为我把廷理杀了,还要戮他的尸体。”荆庄王
说:“法令,是用来使我们的宗庙和朝廷变得庄严、使我们的土地及谷神得到尊重的。因此那些使法令得以执行遵守、使宗庙社稷这些祭祀及处理政事的地方得到尊重的人,是对我们的江山负责的臣子,怎么可以杀掉呢,而那些违反法律、使法令成为一纸空文的人,那些对祭祀及办公之地都不尊重的人,是臣民骑在君王的头上,是以下犯上。臣子凌驾于君主之上,那么君主就失去了威严,以下犯上,那么位居高位者的地位就危险了。威严没有了,地位也危险了,宗庙祭祀之地守不住,江山都不存在了,我还有什么能传给子孙后代的呢,”这样,太子只好原路跑回,退到三十里外,在野外住上三日后,再面向北方跪拜,请求免除死罪。
还有一种说法是:楚王紧急召见太子。根据楚国的法律规定,车不得到达茆门。天下雨,庭院内有积水,太子就下令把车赶到了茆门。负责管理茆门的廷理说:“车不准到茆门,到了茆门就犯法了。”太子说:“君王召见得很急,不能等到院内的积水消去。”因此要赶廷理走。廷理举起殳击打太子的马,并打坏了他的车子。太子进宫后就哭着向楚王告状:“庭院中有很多积水,我因此把车直接赶到了茆门,哪知廷理说:‘违背了法令’,举起殳打我的马,还打坏了我的车子,大王一定要替我把他杀了。”楚王说:“前面当着年老的君主,他不违背他制定的法令,后面跟着要接替王位的太子,他也不攀附,这真是非常稳重的了。是真正能遵守我的法令的大臣啊。”于是给廷理加爵二级,随后打开宫廷的后门让太子出去。“不要再走那里过了。”
春秋中晚期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各诸侯国纷纷立法,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并强化诸侯国的国家权力。其中著名的就有楚国楚文王的“仆区之法”、楚庄王的“茅门之法”,晋国晋文公的“被庐之法”、赵宣子的“常法”、范宣子的“刑书”以及赵鞅、荀寅等的“铸刑鼎”;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以及郑駟的“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等。本案例即是关于楚国“茅门之法”的一则史料。从这则史
料中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各国不但重视立法,更强调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强调不论是谁,只要违犯法律都必须受到惩处,新兴地主阶级“法不阿贵”的精神开始得到肯定,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开始被打破。
书P62
“茆门”,也叫雉门,古代天子宫门(皋、库、路、应、雉)之一。依照茆门之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确保国君的安全。即使太子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然会受到严厉的惩处。2000多年前的“茆门之法”有此威严,楚庄王在法律面前不徇私舞弊不搞特殊照顾,难怪他能成为彪炳史册的春秋五霸之一。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部分晋国范宣子刑书部分案例
1、内容:
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范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范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
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2、分析:
本段史料记述的是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一件由土地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案《国语•晋语》有载,小有差异。其叙述简短而事实清楚,结论明确而法理深刻,可以说是古代案例的典型。案中主人公叔向名羊舌肸,又名叔肸,因其采邑在杨(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15里),故又名杨肸,叔向是其字,亦字叔誉。羊舌氏是晋国世袭的贵族,其父及兄均为晋国的大夫。叔向的父亲羊舌职死后,史称“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的祁奚推荐羊舌职的儿子羊舌赤继承了职位。羊舌赤为羊舌伯华的名,是叔向哥哥,因其封邑为铜鞮,世号为铜鞮。羊舌伯华数得孔子称赞,称:“国家有道,其言足以兴,国家无道,其默足以容,盖铜鞮伯华之所行”、“铜鞮伯华无死,天下有定矣。” 叔鱼名羊舌鲋,是叔向的异母弟,晋国大夫,叔向本人为晋国的上大夫。邢侯为楚申公巫臣之子,名子灵,与雍子均为楚国贵族,因躲避楚国内乱而投奔晋国。晋国大力拉拢人才,楚国众多才士纷纷投奔晋国,因而留下了“虽楚有材,晋实用之” 的史话。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以为谋主”、“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据此,鄐为雍子所有无疑。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孔颖达疏引孔晁《国语注》云:“邢与鄐比争疆界。”。可知邢侯与雍子之争是田地的疆界之争。雍子为求打赢官司,不惜献上自己的女儿,可谓典型的性贿赂。邢侯一怒,三大名士身首异处,本案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但与此案有关的法制史料值得注意:
(1)夏商时期我国进入阶级社会时,不是完全打破原来的氏族公社组织而完全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而是以原始氏族公社为基本单位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这样,公社制保留下来,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