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
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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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李大爷与王大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了30多年。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感情深厚,相互扶持。
2009年,王大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李大爷悲痛欲绝,为了缅怀妻子,决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的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
然而,小李和小芳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李认为,父亲王大妈去世前,曾与母亲王大妈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而小芳则认为,父亲王大妈生前并未与自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二、案件经过小李和小芳将争议提交给了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大妈生前与李大爷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大妈在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然而,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小李和小芳各自的份额。
小李和小芳对协议内容各执一词。
小李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遗产分配问题,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而小芳则认为,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了李大爷。
李大爷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为了照顾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但并未明确约定遗产分配份额。
李大爷承认,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疏忽,但协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但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分配问题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小李和小芳作为王大妈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案件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和小芳共同继承王大妈的遗产。
小李和小芳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启示本案中,李大爷与王大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虽然内容不明确,但仍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
这告诉我们,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遗产分配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古代法律案例选讲(3篇)
![古代法律案例选讲(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6e1b23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e.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许多著名的法律案例流传至今,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案例,进行详细讲解,以期对古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古代法律案例选讲1.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背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焚书坑儒政策,对儒家经典进行焚毁,对儒家学者进行迫害。
案例:李斯、韩非等人因反对焚书坑儒而被秦始皇处死。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始皇时期对儒家思想的压制,以及法律对思想自由的限制。
虽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也导致了文化、学术的严重倒退。
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背景: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其他学派被排斥。
案例:儒家学者董仲舒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
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武帝时期对儒家思想的重视,以及法律对其他学派的不公平对待。
虽然儒家思想在汉代得到了广泛传播,但也限制了学术思想的多元化。
3.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背景:隋文帝时期,九品中正制已经弊端百出,不利于选拔人才。
案例: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
分析:此案反映了隋文帝对选拔人才的重视,以及法律对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
科举制的实行,使得人才选拔更加公平、公正,为后世所沿用。
4. 唐太宗李世民杀太子李建成、李元吉背景:唐太宗李世民为了争夺皇位,杀害了自己的兄弟李建成、李元吉。
案例: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杀死李建成、李元吉,最终登基为帝。
分析:此案反映了古代皇位继承的残酷现实,以及法律对皇位继承的干预。
虽然李世民通过暴力手段夺取了皇位,但也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5. 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背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解除地方割据势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案例: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迫使地方将领交出兵权,加强了中央集权。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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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经典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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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陈案,全名陈振江,原系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
1996年,陈振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振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在服刑期间,陈振江坚持自己无罪,不断申诉。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振江案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最终宣告陈振江无罪。
“陈案”案,是指陈振江案在网络上引发的热议和广泛关注。
该案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精神的深入思考。
二、案情概述1. 案件起因1995年,陈振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查,陈振江涉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陈振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上诉与二审陈振江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3. 申诉与复查在服刑期间,陈振江不断申诉,坚持自己无罪。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振江案进行复查。
4. 再审与宣判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陈振江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陈振江无罪。
三、案件影响1. 司法公正陈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通过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则。
2. 人权保障陈案凸显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振江坚持自己无罪,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保障了其基本人权。
3. 法治精神陈案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播。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法治、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深入思考,有助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四、启示与反思1. 加强证据审查陈案提醒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申诉制度陈案反映了我国申诉制度的不足。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提高申诉效率。
中国古代法律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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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巫蛊案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发生在西汉时期。
巫蛊是指用巫术害人,而蛊是一种传说中能害人的毒虫。
巫蛊案涉及的人物包括汉武帝、大臣张汤、皇后卫子夫以及巫师江充等。
本案不仅揭示了当时社会风气和宫廷斗争的残酷,也反映了古代法律的严酷和司法制度的弊端。
二、案情概述1. 起因汉武帝时期,巫蛊之风盛行。
皇后卫子夫被指控使用巫术诅咒皇帝,而巫师江充则被怀疑与皇后有染。
为了查明真相,汉武帝下令全国大搜捕巫蛊。
2. 经过江充被任命为使者,负责调查巫蛊案。
他利用职权,大肆陷害无辜,以树立自己的威信。
张汤,当时担任御史大夫,负责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江充诬陷了张汤的家人,并以此要挟张汤。
张汤为了自保,被迫参与陷害无辜。
江充搜捕巫蛊的过程中,大量平民遭受牵连,甚至有人被迫自尽。
3. 结局巫蛊案真相大白后,汉武帝下令严惩凶手。
江充、皇后卫子夫等被处死。
张汤因涉嫌参与陷害无辜,被汉武帝怀疑。
在审讯过程中,张汤自杀。
三、案例分析1. 社会风气巫蛊案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之恶劣。
巫蛊之风盛行,导致社会恐慌,人们对巫术深信不疑。
这种风气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巫蛊害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悲剧。
2. 宫廷斗争巫蛊案背后隐藏着宫廷斗争。
皇后卫子夫与汉武帝的感情日益冷淡,皇后试图通过巫蛊案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江充则趁机陷害皇后,以此为自己谋取利益。
3. 法律制度巫蛊案暴露了古代法律的严酷和司法制度的弊端。
江充利用职权陷害无辜,而张汤为了自保,被迫参与陷害。
这表明古代法律对官员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司法腐败。
4. 官员道德巫蛊案中,张汤的行为令人深思。
他为了自保,参与陷害无辜,最终导致自己自杀。
这反映出古代官员道德沦丧,为官不廉的现象。
四、结论巫蛊案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起典型案例,它揭示了当时社会风气、宫廷斗争、法律制度和官员道德等方面的种种问题。
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利弊。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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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制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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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期——禹杀防风氏案1.案件史料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
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2.重要提示这是典籍中所载的两则关于禹杀防风氏与防风氏为什么被杀的史料。
禹杀防风氏载于《国语·鲁语》,其大意是:从前禹发通知要求各地的诸侯到会稽山和他见面,防风氏较其他首领后到,禹便杀了他并且戮其尸体。
对于禹为什么要杀防风氏,《史记·夏本纪》关于禹和会稽山名由来的史料值得注意,它说:从虞、夏时起,贡赋制度就已经很完备了。
有人说禹在江南会合诸侯、考查他们的政绩时死,并随后葬于此处,会稽即由此而来。
会稽就是会计的意思。
对此史料的真伪,学者多有不同看法,它反映了我国在国家建立早期对于官吏的考核以及对用刑罚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视。
西周时期——氓之婚姻案1.案件史料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峗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
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呸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信誓旦旦。
不思其反。
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诗经·卫风·氓》2.案情今译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副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
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
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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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训匜铭案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豊上宫。白扬 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 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啬、 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 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 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锾。”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扰乃大小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 乃鞭千,幭剭。”牧牛乃誓。乃以告吏邦吏曶 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夏商时期
案例1 商纣王位继承案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帝祖庚崩, 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崩,子帝廪辛 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弟庚 丁崩,子帝武乙立。……武乙猎于河渭之间, 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帝太丁崩,子 帝乙立。……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 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 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史记·殷本纪》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案例 楚庄王太子案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 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 “王急召,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 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 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 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 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 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中国法律史酷刑案例讲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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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由于法制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许多残酷的刑罚被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酷刑案例,通过讲解这些案例,旨在揭示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性,以及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
二、案例一:商鞅变法时期的“腰斩”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提高国家实力。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残酷的刑罚,其中“腰斩”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背景:商鞅变法时期,秦国为了加强法制,推行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经》规定了各种刑罚,包括死刑、流放、肉刑等。
腰斩是其中一种肉刑,即砍断犯人腰部,使其立即死亡。
案例经过:某年,商鞅发现一位士兵在军中盗窃,按照《法经》规定,盗窃罪当腰斩。
商鞅下令将士兵腰斩,以儆效尤。
士兵的家属悲痛欲绝,四处奔走呼号,希望商鞅能够宽恕。
然而,商鞅坚持依法处罚,最终士兵被腰斩。
案例启示:商鞅变法时期的腰斩案例,反映了古代刑罚的残酷性。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腰斩等酷刑被用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这种残酷的刑罚也引发了民众的恐惧和不满,为后来的社会动荡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二:汉武帝时期的“宫刑”宫刑是古代中国一种特殊的刑罚,主要针对男性犯人,将其阉割,使其丧失生育能力。
汉武帝时期,宫刑被广泛运用,成为维护皇权的一种手段。
案例背景: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皇帝设立了一种名为“内侍”的官职,专门负责宫中的事务。
内侍官职的选拔标准极为严格,只有经过阉割的男子才能担任。
为了确保宫中的秩序,汉武帝对内侍官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旦发现内侍有违法行为,便对其进行宫刑。
案例经过:某年,一名内侍因贪污被查处。
汉武帝下令将其宫刑,以示惩戒。
宫刑过程中,犯人被强制阉割,痛苦不堪。
宫刑后的犯人,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成为皇室的负担。
案例启示:汉武帝时期的宫刑案例,揭示了古代刑罚的残酷性。
宫刑不仅对犯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还使其失去尊严,成为社会的边缘人。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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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一、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
二、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三、田地交易案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四、盗禾案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五、诬陷他人案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中国法律史重要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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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法学家,被誉为“包公”。
他一生为官清廉,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深受百姓爱戴。
在包拯的任期内,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陈州放粮案”,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案例。
二、案情简介陈州,北宋时期的一个州,地处中原,是粮食的重要产区。
然而,由于连续几年的旱灾,陈州粮食产量锐减,百姓生活困苦。
官府虽然采取了赈灾措施,但由于官僚腐败,赈灾物资未能及时发放到百姓手中,导致民怨沸腾。
某年春,陈州知州杨铁心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称陈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要求他立即开仓放粮,救济灾民。
杨铁心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朝廷。
宋仁宗皇帝得知此事后,责令包拯前往陈州调查此事。
三、案件审理包拯抵达陈州后,立即展开调查。
他深入民间,体察民情,发现陈州确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
包拯在调查中发现,陈州官仓内的粮食并未全部发放给灾民,而是被部分官员贪污私吞。
包拯为了查明真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下令清查陈州官仓,查获大量被贪污的粮食。
其次,包拯将贪污官员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最后,包拯下令开仓放粮,将粮食发放给灾民。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还发现了一桩冤案。
陈州有一名叫李元的百姓,因家中贫寒,无法缴纳赋税,被当地官府抓捕。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李元并无罪,是官府为了逼迫其交税而栽赃陷害。
包拯立即为李元平反,并责令官府赔偿其损失。
四、案件影响“陈州放粮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包拯执法如山、为民请命的崇高品格。
以下是此案对后世的影响:1. 加强了法制建设。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严格执行法律,严惩贪污腐败,为后世树立了法制建设的典范。
2. 提高了官员素质。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对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了严惩,警示了当时的官员,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3. 深化民心。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关注民生,关心百姓疾苦,赢得了民心,为北宋王朝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4. 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公正无私,为冤案受害者平反,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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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实现富国强兵、统一六国的目标。
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废除井田制,实行阡陌制;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奖励耕战,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推行法制,严格法律制度。
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商鞅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犯法者诛”案。
二、案情简介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
为了确保变法的顺利进行,商鞅制定了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其中一项规定:“有敢犯令者,诛及三族。
”这一规定意味着,任何违反法律的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家族成员也将受到牵连。
有一天,商鞅的一位名叫景监的朋友前来拜访。
景监见商鞅推行变法严格,心生不满,便借机试探商鞅:“商君,我听说你推行变法,严格法律,可有人却犯法了,你为何不加以惩处?”商鞅回答道:“犯法者诛,这是法律规定的,我怎能徇私舞弊?”景监见商鞅坚持原则,便不再追问。
然而,景监并未就此罢休。
他暗中指使自己的家奴犯法,企图让商鞅陷入两难境地。
不久,景监的家奴因盗窃被商鞅捕获。
商鞅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家奴死刑,并将其家族成员全部诛杀。
三、案件影响“犯法者诛”案在秦国引起了轰动,人们对商鞅的执法严明给予了高度评价。
这一案件对商鞅变法的推行产生了以下影响:1. 加强了法律的权威性。
商鞅在推行变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使得法律在人们心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为变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在“犯法者诛”案的影响下,民众开始意识到违法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从而降低了犯罪率。
3. 促进了秦国的繁荣富强。
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而“犯法者诛”案则进一步巩固了变法成果,为秦国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总结“犯法者诛”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律案例,它体现了商鞅变法中严格执法的精神。
这一案件对商鞅变法的推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秦国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基础。
同时,它也警示后人,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历史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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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以刚正不阿、执法严明而闻名。
本文将以包拯审理的一起著名案件——“王进宝夺妻案”为例,探讨中国历史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王进宝,山东济南人,因家境贫寒,曾外出打工。
在异乡,王进宝结识了当地一富家女子李氏,两人感情日深。
然而,李氏之父李员外却嫌贫爱富,坚决反对女儿与王进宝交往。
在王进宝的坚持下,两人私定终身。
不久,王进宝因故回到家乡,将此事告知父母。
王父深感欣慰,决定让儿子迎娶李氏。
然而,当王进宝再次来到李家提亲时,李员外却翻脸不认人,不仅拒绝这门亲事,还派人将王进宝毒打一顿。
无奈之下,王进宝将此事诉诸官府。
三、案件审理包拯接到王进宝的诉状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他深知,此案涉及到富家子弟与贫苦百姓的矛盾,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包拯决定亲自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首先传唤了王进宝和李氏。
面对包拯的威严,李氏羞愧地承认了与王进宝的私情。
然而,李员外却矢口否认,并声称王进宝诬陷他。
为了查明真相,包拯决定深入调查。
经过一番调查,包拯发现李员外并非善类,他曾因贪赃枉法被革职。
此次反对王进宝与李氏结婚,实为报复。
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推断,包拯决定采取“反证法”。
包拯命令手下将李员外家中搜查一遍,果然在李员外卧室的衣柜里找到了一封王进宝写给李氏的信。
信中,王进宝坦诚地向李氏表达了自己的爱意,并承诺会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封信成为了包拯断案的铁证。
四、判决结果在铁证面前,李员外无法再抵赖。
包拯当庭宣判,王进宝与李氏的婚姻合法有效,李员外须立即履行婚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包拯还下令将李员外革职查办,以儆效尤。
判决结果公布后,百姓纷纷称赞包拯公正无私,为百姓伸张了正义。
而王进宝与李氏也终于得以团聚,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五、案例分析“王进宝夺妻案”是一起典型的封建社会阶级矛盾案件。
在此案中,包拯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成功地为百姓伸张了正义。
法律史十大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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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统一,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度量衡。
这一改革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汉律九章汉律九章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九章律》、《汉律》、《汉律令》等。
汉律九章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朝《唐律疏议》唐朝《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律》、《唐律疏议》等。
《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四、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大明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五、清朝《大清律例》清朝《大清律例》是清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清律》、《大清会典》等。
《大清律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六、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终结,开启了中国近代民主法治的新篇章。
七、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它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九、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法律历史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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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汉武帝时期,国力强盛,文化繁荣,然而,在这个看似和谐的时期,却发生了一场震惊朝野的“巫蛊之祸”。
这场事件不仅涉及皇室成员,还牵扯到众多无辜百姓,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事件经过1. 巫蛊之祸的起源巫蛊,是一种古代的迷信活动,人们认为通过巫术可以诅咒他人。
汉武帝时期,巫蛊之风盛行,许多百姓为了谋取私利,纷纷从事巫蛊活动。
2. 事件爆发公元前91年,汉武帝宠妃江充怀疑太子刘据与其母卫子夫有巫蛊之嫌,便借机陷害太子。
江充利用巫蛊之术,诬陷太子谋反。
太子刘据为了自证清白,被迫起兵反击。
3. 事件发展太子刘据起兵后,汉武帝派遣大将军霍去病、丞相田千秋等将领率军征讨。
在战争中,太子刘据的部下陈汤、董忠等将领,纷纷被江充陷害。
最终,太子刘据兵败被杀,江充也因罪自杀。
4. 事件余波巫蛊之祸的爆发,使得许多无辜百姓遭受牵连,导致社会动荡。
汉武帝为了平息民怨,下令严惩巫蛊犯,并拨出大量资金赈济受灾百姓。
三、法律评价1. 巫蛊之祸反映了古代法律的不完善巫蛊之祸的发生,暴露出古代法律的不完善。
在当时,巫蛊活动被视为非法,但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范。
这使得巫蛊犯得以逍遥法外,甚至借助法律陷害他人。
2. 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巫蛊之祸后,汉武帝意识到法律的不足,开始进行一系列法律改革。
他下令修订《汉律》,加强对巫蛊活动的打击力度,并设立专门的巫蛊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巫蛊案件。
3. 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在巫蛊之祸中,江充等人利用法律陷害太子,暴露出法律执行与监督的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汉武帝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严厉打击贪官污吏,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四、结论汉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这场事件反映了古代法律的不完善,同时也促使汉武帝进行法律改革,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从这个角度来看,巫蛊之祸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
第2篇一、背景马伯庸案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起著名案例,发生在唐朝。
中国古代法律著名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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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战国时期,赵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武灵王在位期间,赵国疆域逐渐扩大,国力日益强盛。
然而,赵国境内却有一个名叫邺的城池,治安混乱,民不聊生。
相传,邺城有一个叫西门豹的官员,他上任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功治理了邺城,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案例。
二、案情简介1. 水患肆虐邺城地处黄河下游,地势低洼,每逢汛期,黄河洪水泛滥,邺城成为一片泽国。
为了防止洪水,当地百姓每年都要向河神献祭,以求河水退去。
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让水患更加严重。
2. 官僚腐败邺城的官员贪污腐败,欺压百姓。
他们滥用职权,征收重税,搜刮民脂民膏。
百姓生活困苦,苦不堪言。
3. 社会风气败坏邺城的社会风气败坏,盗贼横行,治安混乱。
百姓生活在恐惧之中,不敢声张。
三、西门豹治邺1. 治理水患西门豹上任后,首先关注水患问题。
他实地考察,发现当地百姓每年向河神献祭,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于是,他决定改变这种做法,将祭祀河神的钱财用于修建水利设施,防止洪水泛滥。
经过一番努力,西门豹成功修建了防洪堤坝,开凿了灌溉渠道,使得邺城的水患得到了有效治理。
2. 打击腐败西门豹上任后,严厉打击腐败现象。
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官员监督,严惩贪污受贿者;简化税收制度,减轻百姓负担;改革土地制度,使土地更加合理分配。
这些措施使得邺城的官员不敢再贪污腐败,百姓生活得到了改善。
3. 整顿治安西门豹上任后,重视治安问题。
他加强治安巡逻,严惩盗贼。
同时,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警亭,方便百姓报警;设立赏金制度,鼓励百姓举报盗贼。
经过一番努力,邺城的治安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百姓生活更加安宁。
4. 改善民生西门豹上任后,关注民生问题。
他大力发展农业,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农作物产量;兴办学校,提高百姓文化素质;修建道路,方便百姓出行。
这些措施使得邺城的百姓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四、案例分析西门豹治邺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律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古代著名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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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自古以来就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古代,法律案例更是反映了当时社会风貌、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以秦律中的“商鞅变法案”为例,探讨古代著名法律案例的特点及其在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二、背景介绍1. 商鞅其人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秦国政治家、改革家。
商鞅变法是秦国由弱变强、统一六国的关键因素之一。
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推行郡县制、实行法制、奖励军功、重农抑商、统一度量衡等。
2. 商鞅变法背景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战乱不断。
秦国地处西部边陲,国力较弱。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秦孝公决定实行变法。
商鞅变法得到了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但同时也引起了部分贵族和旧势力的强烈反对。
三、案例概述1. 案件起因商鞅变法推行初期,由于触动了旧势力的利益,部分贵族和官员开始暗中抵制。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商鞅与贵族魏冉的冲突。
2. 案件经过商鞅变法期间,为了推行法制,商鞅制定了《秦律》。
《秦律》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其中,有一条规定:“凡有私斗者,重罚。
”这一规定直接触动了贵族们的利益。
有一天,商鞅在街上遇到贵族魏冉,魏冉因不满商鞅变法,便借机挑衅商鞅。
两人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斗殴。
根据《秦律》,斗殴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商鞅将魏冉告上法庭。
3. 案件审理秦孝公得知此事后,下令严查此案。
经过审理,法官判决魏冉犯有斗殴罪,依法严惩。
此案在秦国引起了轰动,商鞅变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四、案例特点1. 法律意识强烈商鞅变法案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的重视。
在案件中,商鞅坚持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 司法公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严格依法判决,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干扰。
这表明古代社会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3. 改革成果显著商鞅变法案反映了商鞅变法取得的显著成果。
在案件中,商鞅坚持推行法制,使秦国社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中国法律史重要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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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众多重要的法律案例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其中,秦桧谋害岳飞案不仅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悲剧。
本案不仅揭示了封建社会政治黑暗的一面,也展现了法律与权力斗争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案情背景、审理过程、历史影响等方面,对中国法律史上的这一重要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情背景1. 岳飞其人岳飞(1103-1142),字鹏举,南宋时期著名军事家、民族英雄。
他出身贫寒,自幼习武,成年后投身军旅,因战功卓著而闻名。
岳飞一生致力于抗击金兵,保卫国家,被誉为“抗金名将”。
2. 秦桧其人秦桧(1090-1155),字会之,南宋时期政治家、宰相。
他出身于书香门第,早年仕途平坦,后因政治斗争而失势。
宋高宗赵构即位后,秦桧被召回朝廷,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
3. 案情背景金兵南侵,南宋政权岌岌可危。
岳飞率领南宋军队多次击败金兵,保卫了国家。
然而,秦桧为了投降金朝,谋求个人利益,竟然诬陷岳飞谋反,导致岳飞被秦桧陷害。
三、审理过程1. 初审岳飞被秦桧陷害后,先是被关押在杭州的牢狱中。
在初审阶段,岳飞坚称自己无罪,但秦桧指使官员捏造证据,硬是将岳飞定罪。
2. 上诉岳飞在初审中被定罪后,向朝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岳飞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并揭露了秦桧陷害自己的真相。
然而,当时的南宋朝廷已经被秦桧把持,岳飞的上诉并未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秦桧的操纵下,岳飞最终被判处死刑。
1142年1月,岳飞被秦桧以“谋反”罪名处死,时年39岁。
四、历史影响1. 民族悲剧秦桧谋害岳飞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悲剧,它不仅使南宋政权丧失了一位优秀的军事将领,更使中华民族陷入了更加深重的灾难。
2. 法律正义的缺失在秦桧谋害岳飞案中,法律正义被践踏,岳飞被冤枉致死。
这反映了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弊端,也揭示了权力斗争对法律正义的破坏。
3. 民族精神传承岳飞虽然被秦桧陷害致死,但他的英勇事迹和民族精神却流传千古。
中国的法律历史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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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唐朝的法律体系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法典,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本文将以唐朝《唐律疏议》为背景,介绍一个典型的法律历史案例——“李敬业反唐案”。
二、案例简介“李敬业反唐案”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李敬业因不满武则天的统治,联合其弟李敬猷等人起兵反唐。
这场叛乱持续了较短的时间,最终被唐朝政府镇压下去。
在这场叛乱中,唐朝政府依据《唐律疏议》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成为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起诉李敬业反唐案发生后,唐朝政府迅速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将李敬业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反叛罪属于重罪,需要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
2. 法官审理唐朝政府派出了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官们依据《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审问,核实证据,查明事实。
3. 判决与刑罚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反叛罪的刑罚为死刑。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依法判决李敬业等人为反叛罪,并判处死刑。
四、案例特点及影响1. 案例特点(1)严格遵循《唐律疏议》的规定。
唐朝政府依据《唐律疏议》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注重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刑罚严厉。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反叛罪的刑罚为死刑,体现了唐朝对反叛行为的严厉打击。
2. 案例影响(1)维护了唐朝的统治秩序。
通过严厉打击反叛行为,唐朝政府巩固了统治地位,维护了国家的稳定。
(2)促进了《唐律疏议》的传播与实施。
《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典,其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唐朝《唐律疏议》在审判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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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丙以 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 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剔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 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案例2 旗人吸烟犯徒罪折枷
提督咨送:孙德禄吸食鸦片烟,不将贩卖之 人供出,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止 折枷四十日,较之食烟本罪应枷号两个月转轻, 应再酌加枷号一个月,以诏平允。道光十二年 贵州司案。 ——《续增刑案汇览》(卷四)
案例2 禹杀防风氏案
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 至,禹杀而戮之。 —— ——《国语·鲁语》 ·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 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 稽。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
二、 西周时期
案例1 案例1 氓之婚姻案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 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 谋。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 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 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案例3 太祖惩贪设皮场
明祖严于治吏,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 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 草。府、州、县、卫之做特立一庙,以祀土地, 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 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所谓革前 元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也。 ——《廿二史札记》(卷三三)
十、清朝时期
四、 秦朝
案例1 案例1 责任年龄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 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 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 (偿)稼。 ——《法律答问》
案例2 犯罪情节与刑罚原则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未盈六 尺,甲可(何)论?当磔。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 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 黥为城旦。 ——《法律答问》
九、明朝时期
案例1 案例1 郭桓案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 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 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 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 破。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 刑,以厌天下心。 ——《明史·刑法志》
案例2 阻当耄民赴京案
七、 隋唐时期
案例1 案例1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 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 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 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盗,非所 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 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 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 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刑法志》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案例 楚庄王太子案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 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 “王急召,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 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 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 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 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 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案例2 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 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官曰:“杀人者死, 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 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旧唐书·王彦威传》
案例3 错杀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古案
案例3 连坐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 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 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法律答问》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 如它官然。 ——《效律》
案例4 诬告与控告不实
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当为“告 不审”。 甲盗羊,乙知,及端告曰甲盗牛,当为告盗 加赃。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 甲。 ——《法律答问》
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案例 许允职事犯罪案
(许)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据,仕历典农 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於冀州, 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 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 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 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 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 军。 ——《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书》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 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 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 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 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 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 与之奕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 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 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 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 重,一死不可再生。……自今以后,宜二日中 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旧唐书·刑法志》
五、 汉代
案例1 案例1 文帝除肉刑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案例2 训匜铭案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豊上宫。白扬 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 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啬、 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 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 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锾。”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扰乃大小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 乃鞭千,幭剭。”牧牛乃誓。乃以告吏邦吏曶 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西周金文选注》
八、宋元时期
案例1 契约不明、 案例1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
阅刑台台判,洞烛物情,亦既以郏氏为不直矣。然 郏氏非则汤氏是,二者必居一。于此而两不然之,举 而归之学官,此汤执中之所以不已于讼也。披阅两契, 则字迹不同,四至不同,诸人押字又不同。真有如刑 台之所疑者,谓之契约不明可也。在法:契要不明过 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此盖两条也。 谓如过二十年不得受理,以其久而无词也。此一条也。 而世人引法并二者以为一,失法意矣。今此之讼虽未 得二十年而李孟传者久已死,则契之真伪谁实证之? 是不应受理也。合照不应受理之条抹契附案,给据送 学管业。申部照会。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
案例1 案例1 周德章留养承嗣案
秋审处嘉庆五年八月初八奉旨:刑部奏江西 省民人周德章殴毙十一岁幼孩黄参才,该抚等 将该犯问拟情实,声明周德章之母齐氏现年八 十岁,家无次丁。可否将该犯改入缓决,准其 留养之处奏明,请旨等语。朕详阅此案情 节,……是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殴,衅由逼 债,杀出无心。黄参才并非独子,该犯之母现 年八十岁,别无次丁,周德章一犯着加恩改为 缓决,准其留养。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 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 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 刁蹬留难,致使弓并马德旺索要钱贯,声言差 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 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诛,枭令示众,巡 检何添观刖足枷号。令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 之。 ——《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耄民赴京第六十七》
案例2
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
胡某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 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 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 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 不出,凯不重为胡某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 乙勘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 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 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某之家,固必有投水自 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 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 不得。胡某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 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 之戒。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
案例2 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 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 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 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 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 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 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 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汉书·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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