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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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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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

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一)基本概念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

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

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

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南海早在古代就在我国的管辖之中。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现海洋石油资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以来,有关南海国家纷纷侵占岛礁、开发海洋资源侵犯我国南海权益,形成南海争端。

本文分析了南海争端的原因、现状、特点,并就争端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南海争端; 共同开发;争议水域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

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问题的成因:国家是由主权、领土、人口和政权组成。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

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

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

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

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

(三)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

二、南海问题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条款的深入实施,南海周边国家掀起了海域“划界”热潮。

目前,中国与多个海洋相邻国、海洋相向国存在潜在或现实争议,范围涉及东海、黄海和南海三大海区200多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所辖海域一半以上。

2010年以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邻国的主要矛盾。

美、日、印等国与南海其他争端方积极互动,频繁在中国周边海域举行军演,不仅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也损害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中国安全与发展所受;冲击、影响明显增大。

南海及其周边东盟地区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国家外交的重点区域,海上安全的重要战略方向,海上战略通道的重点关注海域。

从总体上讲,南海海上安全形势基本处于可控状态,但仍然存在较为严峻的挑战。

岛礁被侵占、海域被蚕食、资源被掠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域外大国插手南海争端的态势愈演愈烈,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中国对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南海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蓝色领土,维护自身主权权益是我国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

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

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

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

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中国南海领土争端及其解决途径312 万公里长的海岸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对30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领土享有主权和管辖权。

据不完全统计,南海所有岛屿加起来约有1700 多个。

南海诸岛由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组成。

其中中国对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实际进行控制,东沙群岛由台湾实际控制,而南沙群岛主权是目前争议最大,也是众多国家争夺最激烈的地区,这一地区被视为亚洲最容易爆发冲突的地点之一。

近些年,中国一直在为捍卫南海主权完整、维护南海局势而努力。

但是如不能彻底解决南海海洋争端问题,必将成为中国的后防大患,是中国前进道路上的一颗“定时炸弹”,时刻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

一、中国南海争端问题的原因首先中国南海海域是世界著名的渔场之一,渔业资源丰富。

南海蕴含丰富的油气自然资源,其蕴含的油气资源足以和波斯湾媲美。

近些年来,由于石油价格飞涨,也加剧了南海局势的紧张,南海的战略资源的地位越发显得重要。

此外,“南海还蕴含着丰富的锰、铜、镍、钻、钛、锡以及钻石等重要矿产,是重要能源的潜在供应基地” 。

其次,南海有重要的空间战略地位,南海位于印度洋和太平洋的交界处,地理环境优越。

是连接亚洲和大洋洲的要道,南边的马六甲海峡是世界重要的交通要道,通过马六甲海峡后必须要经过南海,所以控制了南海就直接或间接控制了马六甲海峡,从而控制了世界资源和货物的运输。

中国的石油和货物进出口必须通过马六甲海峡,所以控制了南沙群岛就控制了中国能源和货物的进出口。

第三,大国及外部势力插手中国南海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速度让世界惊叹,许多国家明显感到了来自中国的威胁。

出于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为了抑制中国快速前进的脚步,世界一些大国插手南海争端,蓄意挑拨中国与周边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这更加剧了南海问题的复杂化。

所以说并不能把南海问题简简单单的理解成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简单为领土问题,南海问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国际性的问题。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南海争端是指围绕着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以及资源开发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涉及到的主要国家有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

国际法在解决南海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南海争端是一个涉及到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争议的复杂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土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弱国平等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并通过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南海争端中的部分国家(如菲律宾)曾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向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提起申诉,认为中国在南海存在领土争议,并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

然而,中国强烈反对该仲裁,并称其无效。

虽然仲裁庭裁决是终局裁决,但由于中国的拒绝接受,这并没有解决南海争端。

其次,南海争端中涉及到的海洋权益争议主要集中在南海各岛屿、礁石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归属等问题。

根据UNCLOS,一个国家的领海可以延伸至12海里,该国对周边海域及其海底资源享有主权。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专属经济区(EEZ)以及大陆架的范围和权益。

根据国际法,相关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应当遵循均衡和公平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框架划定各自的海洋权益。

然而,南海争端中存在一些岛屿、礁石以及争议海域的主权归属仍然模糊不清。

不同国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和主张也不同,导致了南海争端的复杂性。

第三,南海争端中还涉及到一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南海被公认为世界上重要的渔业资源区之一,并且还富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根据UNCLOS,南海争端中的国家应当通过合作和协商,平等分享南海的资源。

然而,由于存在争议的海域主权问题,南海争端中各国在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协商和合作相对困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南海争端需要包括政治对话、地区合作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努力,以达到可持续和和平的解决方案。

国际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框架,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南海争议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以及国际法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引言南海争议问题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在南海地区争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

这一争议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相关国家在争议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在本章中,我们将回顾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

南海作为一个重要的海洋地区,在历史上就存在着领土争端。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相关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增长,南海争议问题逐渐升温。

各国之间围绕南海的海洋权益、划界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冲突。

第三章: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并在保护和促进各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南海的资源。

国际法对于解决南海争议和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各方在南海争议中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围绕领土所有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存在明显分歧。

这些分歧是导致南海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了解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第五章: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本章将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

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问题普遍持有关注和关切态度,并倡导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议。

本章将探讨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以及国际仲裁等方式在解决南海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章: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探讨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

南海争议问题的解决将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国际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本文由收集整理”;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南海问题与国际法的研究

南海问题与国际法的研究

南海问题与国际法的研究南海问题一直是东南亚地区热议的话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法国在越南、柬埔寨、老挝建立了“印度支那联邦”,自此之后,南海诸岛争端便一直存在。

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南海问题尤其关注的是国际法的适用及其影响。

这篇文章将分别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南海问题。

历史的视角南海地理位置优越,繁华富庶的地区早在唐朝时期就已成为热门的贸易口岸。

历史上的大量记录表明,中国帝国曾经对南海诸岛行使过主权,而这个主权得到了大多数文明国家的承认。

针对南海问题,有一些观点表明该问题的发生应该是由20世纪的政治和军事战争引发的。

在南海地区一年多的战争中,军事力量具有显著优势,使这些岛屿占据了统治地位。

而这导致了许多争端和不平等条约。

然而,我们不能单纯的将南海问题归咎于20世纪的军事战争。

南海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西方殖民主义。

1887年,法国占领了越南的全境,此后,法国在越南、柬埔寨和老挝建立了“印度支那联邦”。

在此期间,法国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南海的法律,以表明其对南海地区的“处理权”。

此外,英国和荷兰以及美国也在南海寻求经济利益并逐渐开始占领南海诸岛。

这些国家的先发制人策略导致南海的领土主权问题越来越复杂。

如今,南海地区已成为全球热点问题之一,因为中国在南海的政策被认为是一种威胁性和扩张性的行为。

法律的视角在国际法的范围内,南海问题是由范围、边界和权利争端引起的。

南海争议的核心在于历史和主权。

在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存在大量的重叠和争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表达了自己的声音。

这些争议导致了地缘关系的错综复杂,从而导致了国际法和地缘政治的相互影响。

至今,领土争端可以通过官方谈判来解决。

在南海问题中,使用国际法的裁决机构也成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之一。

1994年,菲律宾提出了南沙群岛争端的仲裁请求,中国国内宣布不接受仲裁,并于201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海域基线》,标志着中国在南海主张所属领土的范围。

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与国际法解析

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与国际法解析

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与国际法解析近年来,南海争端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拥有多个岛屿和海域,涉及多个国家的领土争议。

背后的领土争议问题牵涉到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其解析对于解决南海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南海争端的背景,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对南海的部分区域声称拥有主权。

这些领土争议主要集中在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的划界问题上。

各国通过扩大岛屿的建设、加强军事驻扎等方式来巩固自己在争议岛屿上的实际控制。

其次,领土争议问题如何通过国际法解析呢?国际法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工具。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在领土争议上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领土的来源、历史、习惯和国际协议。

领土争议方应当寻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采取合法程序来确定争议领土的归属。

然而,在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中,各国对领土的主张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存在分歧。

中国主张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来解决南海争端,主要依据是中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历史,以及对相关岛屿和海域的实际控制。

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则主张根据国际法来解决争端,主要依据是国际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原则。

对于南海争端的解析,必须理解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

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对解决领土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有两种途径来解释争议,一是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另一是通过缔约国之间的谈判和协商。

最后,解决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需要实现各国的合作。

通过国际协商和谈判,各相关国家可以就南海地区的划界、资源开发和海洋保护等问题达成共识。

同时,遵守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并充分研究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也是解决南海争端的关键因素。

在未来的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各国应当尊重国际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对话,可以最终实现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维护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总之,南海争端背后的领土争议与国际法解析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通过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各国可以达成共识,解决南海争端。

国际南海争端与国际法的边界问题

国际南海争端与国际法的边界问题

国际南海争端与国际法的边界问题近年来,国际南海争端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战略位置,引起了中国、菲律宾、越南等多个国家的争夺。

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依靠国际法,然而,与国际法边界问题相关的一系列争议也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关键。

国际南海争端与国际法的边界问题与领土争端有关,而领土争端通常涉及到国际法中的一些核心原则,如领土主权、国界界定等。

在南海争端中,各国争议的核心是对南海岛屿及其附属海域的主权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法,主权的来源可以是历史性主张、有效控制和有效占领等。

然而,在实践中,各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归属存在很大分歧。

中国主张对南海岛屿拥有主权,并提出了“九段线”主张。

菲律宾、越南等国也提出了对南海岛屿的领土要求,并以历史性主张为依据。

因此,在南海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国际法的边界问题成为了争议的核心。

国际法中的边界问题涉及到领土的界定、海洋划界等方面。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依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可以主张对一定范围内的领土具有主权。

在南海争端中,各国通过历史性主张来主张对南海岛屿的主权。

其次,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国家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来主张对领土的主权。

在南海争端中,各国通过驻军、建设设施等方式来实现对南海岛屿的有效控制。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领土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方法,如谈判、调解、仲裁等。

然而,南海争端的解决并非简单地遵循国际法的边界问题。

南海涉及的国家众多,各方之间的利益纷争复杂。

同时,在南海争端中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历史性主张的适用性、有效控制的界定等。

这些问题使得南海争端的解决变得困难重重。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国通过对话、磋商等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

例如,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进行了多轮对话,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其次,国际社会还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

例如,菲律宾曾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仲裁案,但中国拒绝接受并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

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以及中国的对策的开题报告

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以及中国的对策的开题报告

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以及中国的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中越南海领土争端是当前亚洲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越之间就围绕南海主权争议展开了多次较量和谈判,由此引发了区域稳定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因此,对中越南海领土争端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国际法在问题解决中的作用,探讨中国在面对争议时的对策,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探讨国际法在解决领土问题中的具体作用和发挥。

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当前相关国际法规定和文书,同时以南海仲裁案为案例,分析国际仲裁机构在争端解决中的应用。

最后,通过总结中国在面对争议时采取的对策,为解决争端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

三、研究内容1.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历史渊源和现状对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历史渊源和现状进行综述,分析当前争端的主要争议点以及双方的立场和要求。

2.国际法在中越南海领土争端中的应用分析国际法在中越南海领土争端中的具体应用,特别是重点解释国际法对海洋法的规定和解释,提供国际法解决领土争议的规则和程序。

3.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分析以南海仲裁案为案例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着重分析仲裁庭的判决和背景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定的适用情况。

4.中国的对策与思考对中国在中越南海领土争端中的立场和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分析中国在民间和国际层面上的应对措施,并从实践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法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综合使用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国际法规定和相关判例,全面深入地探讨中越南海领土争端解决的国际法及中国对策。

五、研究意义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中越南海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帮助更好地理解国际法在领土问题解决中的角色和意义,以及不同国家如何在协商、仲裁和其他领土争议解决机制下进行谈判和对抗。

同时,对中国在面对争议时采取的各种对策进行总结,以期为面对类似争议时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一、中越南海之争得缘由及现状分析上世纪70年代往常,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得相继发觉,战略地位得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得诉求”.在与东南亚国家得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得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咨询题得多边化与国际化.中国与越南争议得焦点为岛礁得主权归属咨询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得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得划分,南海咨询题也才能一一解决.二、越南方面得主张(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觉了南沙.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得主权符合先占得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觉了南沙.国际法上得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得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得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得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据过得地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得得领土.第二个条件确实是占据必须有效.[1]针对越南得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讲法成立,发觉南沙得时刻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觉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得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咨询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依照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得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得占据构成了对无主地得占据,我国对其发觉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岛得初步权利,我国有权在一定时期采取占有行动,并排斥其他国家占据该土地,且受到国际法得爱护.更况且越南声称所发觉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实际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岛屿及沙洲,并非真正得南沙群岛,因此关于发觉得法律效力理应由中国来承受.另外越南强词夺理认为日本战败后所签订得《旧金山和约》未提及南沙群岛得归属咨询题,南沙群岛由此成为无主地,这显然是站不住足得.《旧金山和约》中明确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得一切权利和要求”,公开正式宣布放弃南沙群岛,尽管日本没有同时宣布将南沙群岛交还给中国,但中日两国是唯一得谈判者,而中国战前又是南沙群岛得拥有国,南沙归还得对象显然是中国,中国政府从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岛,这表明南沙群岛并非是被放弃得无主地,因此越南所持得这一主张显然是不成立得.其次,中国对南海得占据也构成有效占据.有效占据在国际法上经历了一个进展得过程,在不同得时刻对有效占据得要求是不一样得,在15,16世纪有非常多未被占据得土地,因此对有效占据得要求并不是非常严格,发觉即可产生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所谓初步权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间内选择是否占据该领土得权利,在此期间内不同意其他国家占据该领土得权利.但到了1819世纪则要求有效占据要体现对国家权威得有效与持续显示.这一点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得到了体现,其独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现争端得情形下,事实上持续得、和平得国家职能得表现是合理得,同时是领土主权得自然标准”.[2]至此,维持合理得行政治理是主权得有利证据.自唐朝以来,中国政府就将南沙群岛划入了中国得版图,在宋代将南沙群岛命名为“长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得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在一些要紧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治理处,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3]由此看来中国在南沙群岛作出了“国家权威得有效和持续显示”,符合国际法上关于有效占据得规定.(二)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关于中越南海之争,越南提出得另一理由是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因而越南应依照国家继承予以承袭.本世纪三十年代,在越南得殖民当局曾偷偷侵占南沙七个岛礁,遭到中国政府得抗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收,复日本占据得南沙群岛后,法国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议,当法国人离开越南时,在所有两国之间得所达成得条约与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文字讲明法国将南沙群岛转交给越南,更况且法国在三十年代侵占七个小岛礁,而越南现在却要承袭整个南沙近三百个岛礁及沙洲.依照如此一个事实,首先分析法国侵占南沙七个岛礁得合法性咨询题,其行为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得领土取得方式—时效与制服.在时效得制度下,既没有善意得前提也没有确定得年限,只有持续安稳地占有,换言之,一国通过非法使用武力强占他国领土,只要该国没有抗议或提出主张,占据国就能够时效来取得该领土.而按照传统国际法制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占有得意思表示,即制服国一般要发表正式兼并战败国领土得宣告.法国在三十年代出于不正当得目得偷论文联盟偷占据七个小岛礁,但我国并非没有抗议,其占据行为也并非不受干扰.《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得斗争》写道“1933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专电向法国政府提出严峻抗议.郑重指出南沙群岛仅有我渔人留居岛上,是国际间确认中国领土”,“8月广东省政府奉命向法国当局提出抗议,法国得上述行为,激起了北子岛、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等岛上中国人民得抵抗,或撕毁其挂旗,或捣毁其标记”.依照时效得规定,只要被占据国提出抗议,该国得非法占据便不能取得领土主权.另外,制服需要有明确得意思表示,法国殖民当局在三十年代没有进行任何照会,偷偷侵占岛礁,因此也不构成制服得.由此能够看出法国殖民当局得做法是非法占有我国领土得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越南所主张得法国在南沙群岛得合法权利全然不存在.再者就国际法上得国家继承而言,法国侵占岛礁得行为本就违法,何来继承之讲?况且,当殖民当局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得国家继承,众所周知当时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不管是南越依然北越,继承得领土范围都应是法国统治期间得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得代表权之争.综上所述,越南歪曲时效,制服及国家继承制度,企图承袭整个南沙群岛是不符合国际法得.三、从禁止反言得国际原则看中国主权(一)禁止反言得含义及意义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特定得领土争断中,假如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刻内,明示或默示承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承认就产生了一定得法律效果.[4]禁止反言是一项国际原则,其依据是善意与一致性原则.它得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应该出于善意和一致性得要求,对同一事实持前后一致得法律立场,从而幸免他国因该国得前后立场不一致而受到损害,此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会考虑一方当事国是否已以明示或默示得方法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得主权权益.(二)适用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承认依照越南方面得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得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往常它所发表得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得地图和教科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确实是中国得领土”.由此看来不论是前越南政府依然现在得越南政府均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辨得主权,那么依照禁反言原则,越南既然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就不能出尔反尔,对中国在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事实持前后完全不一得态度,尽管事后越南政府对此做出了回应称当时承认中国政府得主权,是基于两国得同盟情谊,在抵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得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才如此为之.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显然是讲不通得,因为主权咨询题在国际社会上是一个特别敏感得话题,各国政府在谈话过程中是十分慎重得,承诺一旦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约束力,事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妨碍主权与边界咨询题,因此越南作如此解释只是为其不断变化得国际承诺查找托词而已,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对禁止反言原则得违背.四、从历史性水域看中国主权(一)中国符合历史性水域得特征.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海洋法上得一项适应,成功主张历史性水域得国家能够基于一定得历史性权利,在进行水域划界时做出违背一般海洋法规则得划定,并能够得到国际海洋法上得承认与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十五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领海界限划定原则得规定中,也体现了历史性所有权得除外原则和特别地位,即“假如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得情形下,均无权将海岸伸延至一条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得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得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别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得方法划定两国领海得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由此来看国际法为历史性水域提供了法理依据.历史性所有权得典型情况是历史性海湾,但1975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得题为《历史性海湾》得文件中,明确提出“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包括其他“历史性水域”.关于历史性水域得构成,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得《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得法律制度》得文件中明确提出下以下要紧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得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得行使获得外国得默认.中国自汉朝发觉南海以来,一直对南沙群岛实施持续管辖,1947年在中国正式出版得《南海诸岛位置图》中用11条断续线标示中国管辖得岛礁沙洲及其附近水域,后来又取消北部湾得两条线段成为今日得“九段线”也称为“u形线”,对此国际社会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许多地图上也明确标示了“九段线”,并注明属于中国,因此我国一贯主张得“u形线”所包容得水域符合历史性水域得条件,主张历史性水域关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是一个有利武器.(二)按照时际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爱护中国在南海得既得权利.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得裁决中,仲裁员胡伯曾阐述了时际法原则,他指出法律事实应依照与其同时代得法律来评判,而不应依照与该事实有关得争议产生或提交解决时得法律来进行评判.1982年签署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规定了新得海洋法律秩序,给予各国许多新得海洋权益得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得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得海洋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得历史性水域享有得各项权利是在《公约》生效往常就差不多取得得权利,依照时际法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周围水域享有领土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得法律依据,不是1994年生效得《公约》,而是中国发觉和占据南海诸岛时得法律.因此《公约》中关于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得规定,不具有否定中国在南海既得权利得效力.(三)“u”形线得法律地位南海断续线除了表明中国对线内岛屿及其周围一定宽度得海域享有领土主权以外,还表明中国对线内其他水域及海床底土得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有鉴于此,周忠梅提出中国在南海断续国界线以内得历史性水域所享有得历史性权利得差不多内容应包括:第一,我国对断续线内得所有岛礁与沙洲享有主权.第二,断续界限内各群岛直线基线所包围得水域是我国得内水水域,基线外12海里得海域为我国领海,但因为南沙群岛附近是航行论文联盟要道因此各国能够享有无害通过、过境通行制度.第三,断续线内除我国内水与领海之外得海域是我国专属经济区,我国对这一海域得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治理、养护、勘探、开发得优先权利,其他国家能够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5]综合来看,这三点比较明确地讲明了“u”形线得法律地位,突出了中国在维护自己在南海得既得权利时,不应损害其他国家既得海洋权利得原则.第一个差不多点在于宣示南海诸岛得主权归属咨询题.针对近年来不断有邻国提出领土要求得情况,结合中国最早发觉、最先占有和进行有效管辖南海得事实,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得立场,作为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得中国,该断续线以内得岛礁沙洲得主权权利应归属于中国.第二个差不多点考虑到南海是连结印度洋与太平洋得交通要道,加上历来这个地方得航行自由通畅,因此在规定我国内水与领海范围得同时,给予了其他国家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得权利.第三个差不多点在于宣示中国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得性质与地位,给予中国享有该海域得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一切自然资源得主权权利.对“u”形线得法律地位做如此得诠释一方面照顾到了该海域在历史层面与地理位置方面得独特性,另一方面也确信了我国对南海群岛中得岛礁享有绝对得主权,任何国家对南沙岛礁得军事占据与其他行动基本上对我国领土得侵占.。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关于南海问题几十年来我国几代学者已经从历史、地理和法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笔者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案例正面论证和反面批驳的方式,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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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
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原则之分析
1、历史上的占有与国家继承原则
(1)历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证据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国时期,嘉隆帝曾派“黄沙队(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商业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岛树立安南国旗。

此事件,中、越(安南国)双方的官方文书均无正式的历史记载。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谈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国传教士塔伯尔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

塔伯尔在文中写道:“帕拉赛尔或普拉塞尔是由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度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度。

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过部分沙洲,与其说是小心谨慎,不如说是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尝试却失败了。

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为Conuang。

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
认为,增地虽小,但也扩大其领土。

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

此段的历史记载,使越南始终坚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为越南的领土了。

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还抛出一张《大南一统全图》称该图所绘的黄沙、万里长沙就是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

换言之,越南从上述种种的历史记录来主张其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声称西沙及南沙群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

其手段是卑劣的,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

(2)国际继承方面
国家继承方面,越南主张继承法属安南时期的领土,从而拥有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

此外,越南坚持《中法界约》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岛海域所发生两起的海难事件来支持其主张,因此,越南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签订而主张中国应受条约的约束,同时也引证海难事实表明中国已承认对西沙群岛并不具有主权等法理依据而主张西沙群岛应属越南所有,并非中国所有。

由于发现石油,20世纪70年代越南宣称继承法国的权利,并开始侵占南沙岛礁。

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将攻占西贡前,派兵占领越南政府所占领的南沙群岛部份岛屿,不久后,统一后的越南政府即发表一份官方白皮书,指称西沙与南沙群岛自古即属于越南所有,同时修改国内地图,将西沙与南沙群岛标示于其所属版图内。

2、禁止反言的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

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
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

1975年后,这种立场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因为北越政府已取得对越南政府战争的胜利,在不需中国的协助后,完全改变其对南海主权的立场。

如上所述,前越南政府及现在的越南政府,两者分别发表白皮书,宣称拥有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主权,然而,现在的越南政府早已在公开声明及文书中承认,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也是越南主权论述最为薄弱之处。

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的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上述越南政府及其代表的声明,就南海主权争端而言,当然拘束越南政府。

越南所提出的主权论述中最为薄弱之处即在于,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对于此点,越南政府做了响应,认为当时承认中国政府的主权主张主要是基于两国间的同盟情谊,在反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的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所以才做此反应。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

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
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

中国虽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

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

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

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

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

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

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

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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